ಠ_ಠ 偷偷說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問一下大家對於同人本被放在租書店的想法><?
附加問題:想問問作者們又怎麼想呢?關於自己的本子被放在出租處,或是有已經放在出租處的作者有甚麼感想
更新聲明:@moxuan518 - 近日事件後,這應該會是告一段落的最後聲明。並不是刻意的放置偷偷說,而是我私底下...希望事情能在此告一段落,謝謝。
latest #1400
puppy641
5 years ago
沒什麼想法。
kiwi897
5 years ago
沒什麼想法+1
panda993
5 years ago
好像很容易被翻爛耶
立即下載
prince53
5 years ago
支持,反正喜歡的本還是會買
cookie37
5 years ago
店主是否同道中人
mule105
5 years ago
覺得挺好
kiwi897
5 years ago
看過租書店放過水泉的套組,倒是真的翻的爛爛的樣子
peanut1
5 years ago
本身不會想借,但對這件事沒什麼牴觸
durian65
5 years ago
看過水o的同人本被放在租書店裡+1,覺得挺好,保存的也很好
caviar65
5 years ago
店主同意就還好
但限內閱吧
只是要嚴格限制
有些人因為是租書店的書都會直接凹.........
deer673
5 years ago
被用來出租嗎?
egg369
5 years ago
需要作者同意吧?這跟商業誌出版社規則不一樣
coral345
5 years ago
我見過蝴蝶自己自費出的外傳小說放在原作隔壁ww
wasabi41
5 years ago
沒什麼想法,搞不好店主就是買來推廣用的
alpaca93
5 years ago
不OK
durian41
5 years ago
需要原作者同意+1
ramen329
5 years ago
沒想法+1
不過覺得限內閱比較好
otter633
5 years ago
入坑晚時,很容易遇到本本都絕版的情況,這時曾很希望有個專門出借本子的地方。
eagle953
5 years ago
台北yaoi會社不就是以這個為主嗎? 有些題材太晚入坑沒什麼新本可以買的時候,有機會可以看到相關舊本很不錯吧
wine913
5 years ago
不ok
taro929
5 years ago
現在居然還有租書店!還有同人本!
感覺台中的租書店都倒光ㄌ
pisces97
5 years ago
沒差吧
而且租書店都快倒光了還問這個?
kitty38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不ok,要經過原作者同意吧(原作同意的話就ok)
beetle49
5 years ago
作者同意的話有何不可 不過我也覺得限內閱比較好
bison769
5 years ago
看作者在不在意ㄅ有些作者特別是畫色色ㄉ是很不喜歡高調ㄉ
python93
5 years ago
有獲得作者同意就ok
taro753
5 years ago
作者同意的話ok
coke761
5 years ago
跟商業漫一樣 很希望有個專門出租同人本的租書店 有些入坑太晚 這就很棒了
jay953
5 years ago
覺得作者同意就沒問題
tako797
5 years ago
之前有跟朋友討論過,主要是如果可以出租的話,那作者本身是否真的有從中得到足夠的利潤?
就算是久遠的絕版品,出借給朋友跟店面盈利還是不一樣的感覺
bacon385
5 years ago
私下給親友沒關係,可是在公開場合覺得不妥
我是作者的話會羞恥到爆炸
mars801
5 years ago
沒想法,幾年前常看到
fairy217
5 years ago
身為讀者不一定會借,但會想翻然後順便看作者
如果自己是作者,不會阻止但不管自己是同人還是商業誌作者都會覺得有點怪
orange37
5 years ago
如果我是作者會羞到爆XDDDD
jujube73
5 years ago
放櫃子鎖著,照租
eagle241
5 years ago
台北的yaoi會社 都是問過作者的哦 。

親友是店長親友 ,剛好有討論過
viper645
5 years ago
作者同意就OK
kiwi897
5 years ago
可是放在租書店的版權書作者也沒有從中得到什麼利益吧
cobra721
5 years ago
只有看過水泉自己出的同人本有出現在一般租書店架上,但其他的就沒看過了
frog25
5 years ago
作者同意之下是沒問題,有同人圖書館這種概念的感覺歐
brandy5
5 years ago
覺得不錯啊~~
lord937
5 years ago
從晚入坑的粉絲角度來說會覺得高興,但是對創作者來說還蠻不妥的
olive689
5 years ago
其實一般的商業書也沒從中獲利吧?
caviar37
5 years ago
出版社也不禁止租書店吧???同人作者就更沒立場說不ok了.........
frog25
5 years ago
假如從中可以獲得一點營利的話也許更好
eagle241
5 years ago
mars697: !?那要不要請你朋友去反應啊
frog25
5 years ago
我說作者那邊
tako669
5 years ago
很好啊,當你沒錢買本的時候,去租書店花錢借跟網路上看盜版的。我還是覺得花錢租比較好
king609
5 years ago
身為作者,yaoi會社有來詢問過作品是否願意提供出租。
juice829
5 years ago
多放點謝謝
講正經的
出版社出的同人本就是一般的商業刊物吧
這種放在租書店沒什麼問題啊
作者自印的覺得就還是問一下比較好吧
cookie57
5 years ago
該怎麼說
感覺不太一樣吧 
作者自印的感覺還是要通知嗎
weasel93
5 years ago
商業書籍都沒靠租書店讓作者營利的話,覺得有同人本更不妥。不是說同人本低人一等,但把同人本跟商業誌放在同等的位置上真的好嗎?除非官方有允許二創,且這樣的營利行為不會影響官方收益就好,不過租書店出租遊走在灰色地帶的刊物是合法的嗎?
frog25
5 years ago
不過二手同人本販賣本身也是走這種灰色地帶....感覺好有爭議
pizza577
5 years ago
作者同意就沒問題+1
未經同意哪天要是讓作者惹禍上身就慘了,同意過就個人造業個人擔
rum49
5 years ago
租書店有在分錢給作者跟出版社的嗎??仔細思考好像沒聽過
taro929
5 years ago
是說我覺得這種不用過問作者耶
因為畢竟出租書籍出租的不是智慧財產權,是物權
圖書館也是一樣
書這個物品出售之後,擁有者就得到處置「物品」的所有權,借人或是租人都是持有人的自由
rum49
5 years ago
對啊,圖書館進書也沒在告知作者的吧?不然全世界的圖書館都侵權了
owl781
5 years ago
同意樓上上
wine913
5 years ago
合法的租書店
可不是買書而已 有付其他費用給出版社的吧
rum49
5 years ago
沒有吧,以前在連鎖租書店上班,也沒聽過老闆說有給錢,都是他自己出去買耶
peach9
5 years ago
台灣的租書店租商業書也沒有回饋給創作端的機制,同人誌就要回饋應該沒可能
wine913
5 years ago
這噗 大家是真的不知道嗎?
合法出租是要錢的 圖書館也是啊= =”””
peach9
5 years ago
多年前租書店還很興盛的時候這個問題吵過非常多次,就是因為租書店不像錄影帶/DVD出租店那樣有回饋給版權方的機制,法規也沒管
uranus89
5 years ago
我也在想租借權...的確人有購買物品之後的物權,但是拿來牟利好像又是不一樣的情況了耶
rum49
5 years ago
付錢是像買影片公播版的概念嗎?但一般書局也是大家隨便看…這也會再收錢?
shrimp37
5 years ago
沒有喔,跟出版社只有買書,他們物流會送新書來。((以前家裡開出租的
tako749
5 years ago
wine913: 本來不需要付錢啊?龍華科技大學電子報
taro92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60 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在國內出版的就是「合法著作重製物」,持有人是可以出租的喔
peach9
5 years ago
出租版的影帶價格跟一般家用版是完全不同的,使用權利範圍也不同
但租書店進的書就跟一般讀者買的一樣
frog25
5 years ago
假如是新刊對於正在販賣作者的銷售不會受到影響嗎.....
olive689
5 years ago
圖書館是非營利事業哦⋯⋯
ox185
5 years ago
我想到日本很多作者出個本(二創)都禁止標語標好標滿,不然就是帳號不公開等等,要是有租書店擅自拿他們禁止散佈的書出借應該會發狂吧。我是沒聽過日本的租書店有出租同人本(出版社的同人本不算)...
沒想到台灣這邊有這麼多人不介意嗎?
peach9
5 years ago
再怎麼生氣,台灣的法規不管,你拿他沒辦法啊
rum49
5 years ago
日本那個應該也只算是道德上約束吧,法律上沒有實質效力,真的有人放也莫可奈何
egg369
5 years ago
ox185: +1,完全無法理解不用過問作者的發言
rum49
5 years ago
出租畢竟也只是個人處分行為,如果出租要問的話,就跟賣掉書還要詢問作者一樣耶
libra1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同人作者賣原創設定自己加筆也沒問過原作意見啊...
fairy537
5 years ago
突然想到換個講法好了,假如今天你買一本同人誌,然後你把他掃到網上,然後用租借放式收錢讓別人看,你也沒通知作者這樣
goji641
5 years ago
只能接受同好間私下推廣的借閱,看不能接受放租書店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ox185
5 years ago
問題是同人本身是自費出版,跟有規模的商業出版不同,能一概而論嗎?再者,如果又是像二創這樣有爭議的同人本呢?也是能開放在一般有營利店面(租書店)使用的嗎?
拍賣本身也是有爭議問題的,像日本很多同人本其實早不放拍賣而是透過同人通販網站了
prawn641
5 years ago
非常不OK
taro92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fairy537: 這個不一樣喔 光是掃描就犯法了,侵犯重製權
放到網上侵犯公開傳輸權
fairy537
5 years ago
taro929: 原來如此 不過我個人是覺得同人本放租書不OK(關於不過問作者部分(相同犯法
tako749
5 years ago
法律規範方面的話作者是可以主張出租權要求收取權利金,好像只能這樣
star81
5 years ago
有租過個人誌
taro929
5 years ago
但我覺得有人說到二創有爭議,這點還蠻有趣的
所以前提是要先決定二創同人本是不是合法
但基本上如果覺得二創不合法,根本就不應該支持二創同人的作者才對
如果合法的話,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是可以出租的
但是大家怎麼覺得是另一回事囉 反正法律只是道德標準的其中一種而已
ox185
5 years ago
二創當然不合法啊..................
cola609
5 years ago
因為二創不合法 如果在沒有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出租,後續若產生版權紛爭就麻煩了
pasta497
5 years ago
二創不合法啊但就是原作者要不要告你就是了
大多數的官方是看在有宣傳作用加上數量不多才不抓,有部分則是非常歡迎二創,不過也有完全禁止二創的
我記得這些東西不是講很久了嗎
pasta497
5 years ago
作者是可以要求對方禁止使用作品的
一切都看原作
noodle65
5 years ago
覺得還好,順便可以當推廣,畢竟同人本過了熱潮,放著不看或被回收也是蠻浪費的
ಠ_ಠ
5 years ago
更新了一些問題在噗首,因為大多數回應的似乎是讀者居多
noodle6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如果自己的同人本子被放在那裏也會蠻開心的耶,覺得能增加曝光率,但如果是原創就希望能跟原作者聯繫意願
frog25
5 years ago
我不太希望,很黃又充滿黑歷史....
cola609
5 years ago
之前收到過信件被問能不能放自己的二創本,我是同意了(因為也是少量印所以很快就絕版了沒什麼顧忌),至於原創還沒遇過,覺得這部分比較難辦,有在作同人本出租的店家又少,能夠租借這件事對實體本的銷量會有多少影響就很難估量,說不定擺上架還能增加作品曝光率有正面效應,就是看每個作者的考量了吧,主張收取權利金也是一種可行的做法。
goji641
5 years ago
原創應該就沒有二創的那種灰色地帶,是不是能主張聲明自己的權益?
eagle241
5 years ago
mars697: 應該可以寄email 或是直接去他們店 ……?
puff169
5 years ago
在點進來前,覺得如果有同人本出租還挺好的,畢竟有些本子可能入坑晚了或者原本印刷量就比較少
除非等作者本人線上公開,不然也沒有機會看到
以前自己有在租書店借過原創個人誌,二創只有借過出版社出的同人合輯
saturn77
5 years ago
有二創版權問題和出租營利問題 不適合
peach9
5 years ago
上面有人貼過了啊,以台灣的法規來說他買了書就可以拿來租人,沒有向作者付權利金的義務(雖然不合理,但法規就是容許這樣)
如果可以向租書店討權利金,各大漫畫小說出版社早就討了.....問題就是討不了啊
peach9
5 years ago
有人說同人自費不能跟商業比,但以商業規模(銷售/出租量)來說被出租店侵犯的利潤更多更應該討吧......
bread85
5 years ago
很難討吧,而且這樣一來連二手書局賣東西也得跟作者說,哪家老闆這麼閒還會一個一個打電話問作者啊
pasta497
5 years ago
原創的話還是要經過作者同意
不過作者自費印製的本子獲利不比出版社的書,所以經過同意還是比較好
mars625
5 years ago
沒想法 尤其如果同人又是二創
mule105
5 years ago
同...同人二創本身是不是就違法啊.......我記得好像是.......
pasta497
5 years ago
mule105: 對是違法的
pizza577
5 years ago
自己身為作者不管原創還二創被放在店裡都會非常不舒服,如果有人來問也會拒絕
cake481
5 years ago
我記得法國有這樣的咖啡店,以前日本的朋友有看過自己出的合本被放在架上
peach9
5 years ago
同人租書店有很多家嗎? 不覺得租書獲利容易超過作者獲利耶,絕大部分的人看同人本還是都用買的吧,又不是人人家附近都有同人租書店
租書店空間也不是無限的,每場那麼多本子,真正有出租利潤的又會有多少?
真要講減少獲利,網路上的場後掃本才真的恐怖
peach9
5 years ago
不過我支持mars697的朋友去向租書店表達作者本人不想被租的意見
peach9
5 years ago
咖啡店的書就算免費觀看,也可以看成被拿來當作找攬客人(賺錢)的工具,如果覺得OK,那計時制的租書店也差不多
ox185
5 years ago
估且不論獲利與否
光是同人本仍然是以個人意願、交流性質為目的出書這點,由別人擅自拿來商營怎麼想都覺得微妙(除非經過作者同意)
wine305
5 years ago
沒差吧?作者有立場禁止???
snail861
5 years ago
書被買走後所有權就是購買者的了,被拿來出租之類的其實作者也不能做什麼吧?最多也只能向店家表示不希望被上架而已
ox18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為什麼沒有立場?只是法律動不動得了的問題而已
我覺得這方面要由懂法律的專家來解釋才比較好
覺得OK的人真的覺得一定沒問題嗎?
snail861
5 years ago
我覺得沒什麼問題啊!因為畫出來就是要給大家看啊XDDD
糾結那個不知何年何月才會超出的獲利幹嘛呢?
fairy145
5 years ago
很高興,看完喜歡的就入手,身邊兩櫃子書都是這樣來的
lizard73
5 years ago
可能店長是同好 還不快點搭訕一把
ox185
5 years ago
snail861: 又不一定是獲利的問題,這串都有人說不喜歡這樣給租借了,還有畫出來也不一定就是要給"大家"看啊
wine305
5 years ago
ox185: 我是沒有很懂啦 也滿想知道是哪裡違法了 商業書籍都在租書店上架了
ox185
5 years ago
wine305: 我也不知道才會無法下定論啊,但是我不會因為"不知道"所以確認這麼做一定沒問題啊
wine305
5 years ago
ox185: 我以為你是知道才到處嗆別人XDD這噗不就是發問說對這件事有什想法嗎?有人介意 有人不介意 不就是如此嗎?
ox185
5 years ago
wine305: 我這樣就叫有嗆?只是因為我提出有疑慮的部份就叫嗆?
介不介意總會有原因吧?我提出來不好嗎?
wine305
5 years ago
ox185: fine~
saturn21
5 years ago
如果是店主自己買的書,他有權租出去吧!?
沒想法+1 其實希望有能租本子的地方~~
cake17
5 years ago
作者可能本身不一定願意作品被放在租書店,認為爭取同意比較好。

雖然以讀者角度會很開心,很多時候入坑晚作品已經不再版QQ
snail861
5 years ago
ox185: 也許我跟這串的多數人不一樣吧?
有人願意觀看、購買、租我的本子,我都非常開心
也不用因為作者是作者所以是神一切要聽作者的,沒有,喜歡作品買了書的你們才是神,謝謝你們買我的書QWQ
總之我總結一句吧!
互相尊重,互相體諒,無論結果是什麼,都是對方的權利
lime777
5 years ago
cake17: 確實已晚入坑的讀者會很開心 但還是覺得經過同人本作者同意比較好
mousse61
5 years ago
對不起 我看到ㄧ些人的言論笑了(而且超級離題
同人本放租書店這件事呢
除了YAOI以外
其他的租書店是不會做這種不會回本的事情
會去用租的讀者 通常他們真的很喜歡才會自己買 覺得沒那麼想要才會去租
也有可能是觀望 租了之後喜歡再買(理由千千百百種)
最大的原因還是因為窮 然後這個作者就是被捨棄 可以租那我就不買的犧牲品
ox185
5 years ago
snail861: 其實我私心也是希望能夠開放同人本租借,但後來思考覺得這樣做是否有風險?所以才會把問題點提出來,並不是確定租借一定有問題。畢竟這串有太多讀者想看本子,所回答的不一定都有思考過,例如二創本,我個人覺得真的並不妥就是了。
cake17
5 years ago
lime777: 個人有認為應該先爭取作者同意較好哦!
畢竟說好聽而言是推廣,但對於作者而言不見得受利
如同mousse61說的一樣,租書店是不會做不會回本的事情,獲取最大利益的仍然是他們。
bull641
5 years ago
有被yaoi會社問過,但因為剛好是黑歷史本,所以拒絕了……
corn529
5 years ago
上面就有人貼過法條說明這樣出租並沒有問題了
有問題的是作者的感覺問題?
再者我想不是每間租書店都會去買同人誌擺來租,一般租書店的同人誌客群應該也很少,像yaoi會社這種的又不是全台都有......
bread85
5 years ago
感覺純粹是作者觀感問題+1
畢竟不是經過出版社發行,作者出版同人本很多都是想圈地自萌而不是推廣,加上自己印製成本高才會外加不想讓出租再賺一層的感覺
不過這已經跟出租本身無關了吧......同樣的感覺,同人本作者有些也會不想看到自己的書出現在同好圈以外(如二手書店、免費咖啡廳)的地方
所以這就是一般書籍跟自行印製的書本(無論原創、同人)不一樣的地方啊
bread85
5 years ago
不過如果今天是個跟出版商簽約的作者,就壓根不會在意這些事情了,畢竟銷售賺錢都來不及了,哪來閒情逸致給你控制客群
peach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誰說商業作者不會在意啊?
代理的當紅作品可能賺很多不在意,對於非熱門的作品和本土作品來說有人租就不買對他們是超傷的好嗎...只是無法可管而已
以為所有的商業作都數錢數不完就跟以為所有同人作者都單場千本一樣偏誤啊
bread85
5 years ago
至少租書業者還有買書 我就不說現在網路盜版猖獗本身就對出書業很傷了,他們甚至沒買書呢
而且圖書館或出租業買書來提供給大眾本來就是合法常態了......就算有影響也不能讓這些公共資源消失吧?
我是指商業作者比較不會有不想把著作在自己不知道的地方或客群曝光或黑歷史只想圈地自萌的事情發生 賣出去最重要啊
mousse61
5 years ago
第一集租不好 我們也不會買第二集回來(對我是租書店老闆 我就是向錢看齊的人)
再那之後銷量不好就不是租書店的問題了呢
而且同人跟商業的部分整個閱讀層就差超多啊
cola609
5 years ago
好奇問一下 dvd有公播版 書好像就沒有?
puff345
5 years ago
支持noodle65 +1
順便可以當推廣,實在很不喜歡看到同人本最後被回收蠻浪費也很難過,寧願送人或出租
rum49
5 years ago
書沒有公播版這種東西,不然各家書局根本不能存在了,隨便都會被公眾翻閱到阿
rum49
5 years ago
蠻好奇希望作者去討公道的人是要教他們怎麼做?叫作者都去買回來?
taro929
5 years ago
cola609: 因為書沒辦法一次給很多人一起看啊XD
實體書出租/出借原本就在著作權容許的範圍了
eagle241
5 years ago
rum49: 是說我嗎www 我是想說作者不想作品被看到的話可以反應 。 但是如果出租的業者不願意撤也是就這樣 。

大概是這樣
prawn641
5 years ago
身為一個作者,很不希望自己的本子被放到租書店就是了......
bison417
5 years ago
所以不希望自己的創作出現在出租店的人,是否都沒去出租店消費過呢?
不然自己可以去出租店看別人的創作,但不希望在出租店看到自己的創作,是否雙重標準呢?
bison417
5 years ago
還是覺得這世界上就不該有出租業呢?
gin801
5 years ago
著作權有所謂的散佈權耗盡理論,意思就是當書被買斷之後,所有權人要出租或是再轉賣都是可以的。
shake94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法律上基本上是合法的。情感上面作者若覺得不妥的話我覺得可以試著去表達一下,雖然店家願不願意接受也是一回事,這可能就是現實面的問題吧。

我剛入租書店行業的那幾年,店內都是請工讀生去FF或CWT排隊買本的(有給薪水),但近年會來店裡租借同人本的客群也越來越少了,所以這一兩年來也就沒有再更新了,除非客人詢問度夠高。(像是樓雨晴之類的言小大手XD)
fairy145
5 years ago
不喜歡的,不如就在販售頁面加上注意事項吧
會購買的人多半是對這圈子有一定了解程度的
應該會體諒
puma301
5 years ago
pepper73
5 years ago
公開處刑ww
cheese89
5 years ago
沒收錢要怎麼借都沒差,但有收錢就覺得好像應該問我一下吧....至少讓我知道...雖然被喜歡很高興啦
mule105
5 years ago
同意fairy145 喔 不然作者自己加警語吧!這樣我想店家會了解 要是再被拿出來借,就連借閱ㄉ人都會看到了
hen601
5 years ago
不覺得同人刊物未完售放在租書店就會影響銷量,對刊物有興趣的讀者未必找得到/方便去該租書店租閱,而且這個問題某種程度上跟網上公開或場內試閱看完整本是否影響販售是一樣的,就是有人因此會買、有人不會。

還有個人是覺得印量幾百本還賣到拉隊伍,要說是只想圈地自萌好像有點微妙吧XD
monkey37
5 years ago
同人誌租書是在說mangasick嗎@@
saturn93
5 years ago
作為一個讀者,看完樓之後還是不是很確定作者在意的點在哪裡...?有人說商業誌跟個人(同人)誌不一樣...可是如果理由是作者觀感問題的話,那商業誌跟個人誌都是一樣的吧...
(已知現有法律無違法的情況下)
wasabi93
5 years ago
覺得至少得知會作者一下
要不然人家未完售的本子就已經先被看光,或多或少會人降低部份人購買的慾望
(如:被劇情虐到爆而不買之類的,或是本來想買但租來看完才發現口味不合就不收了)
tomato25
5 years ago
又不是自費出版就比商業出版"需要被通知"XD (租書店都是買一本書隨便租 並沒有付錢給出版社的) 要通知或是要給使用費就是一起都給(通知)或一起不給(通知) 個人傾向討論租書店本身算不算合法這件事
tomato25
5 years ago
還可以延伸討論到個人誌賣到一個量是否需要繳稅的問題
tomato25
5 years ago
用作者觀感跟"被看過之後可能降低購買慾" 基本上可以套用到所有正常繳稅印刷創作的商業誌上
fairy537
5 years ago
tomato25:
(Plurk Paste)
這已經有討論過了
tomato25
5 years ago
感謝連結 來看一下XD
cock73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想說一下,
堅持合法就認為無所謂的,
首先,同人誌本身的存在就是因為同好之間的交流,很多人並不是為了獲利才出的。
而且噗主只是在詢問意見吧。
如果所有合法途徑都是合理的,就不會有人總在爭取權益了。
合法不等於合理,
而著作權人明明只是希望有一聲通知,
也要被拿出來公審嗎?
那同意法律觀點不就形同我花錢我最大了嗎xD
goose673
5 years ago
限內閱且有讓作者知道且同意就行w
bun273
5 years ago
作者同意的話覺得是好事
tomato25
5 years ago
所以才說是要往整個租書業體系來討論 光是說商業誌可以個人誌不行是沒啥結論的 (就照法條走 所以要討論更改法條 法條不太可能區分那麼細)
earth981
5 years ago
有看到原發噗者的發文原因跟詢問書店的結果了
...書店超沒禮貌的啊WWWWWWWWWWW
shark393
5 years ago
身為作者覺得無所謂,推廣給更多人看到很好啊。這年頭就是會買的就會買,不買的怎麼樣都不會買
tomato25
5 years ago
雖然有點離題 大概就跟有些作者不在意有人不問過自己就畫自己作品的二創 因為覺得多少有帶到推廣效果 但有些作者不爽 可是大勢所趨也反抗不了類似吧 就灰色來灰色去...
cock737
5 years ago
tomato25: 同意,但這點真的很難,國人版權意識本就不重,加上若法條更改,對政府基本上有害無利……
otter97
5 years ago
有自己雷或是口味的作品本來就不會想買了吧?
常跟親友們交流本子和漫畫有些看一看原本有興趣的就滅火,不過也還是有更生火的作品
除了互相交流手上的作品之外,他人讀後心得也會影響一個作品的銷量吧?(例如直接點名內容含有3P、骨科之類的)
grape201
5 years ago
雖然說自費出版跟商業出版要分開討論,
不過這噗想要談的應該是類似這個問題?
公共借閱權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簡單來說就是因為租閱所造成的對創作的潛在損失,政府該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補貼創作者。
tomato25
5 years ago
也希望政府可以早點解決網路盜版漢化盜掃這塊.....比起租閱這塊損失大到相關行業感覺都要倒光了....
pitaya89
5 years ago
幾年前曾聽說過自己的二創本被放在出租店裡,同樣未經過任何詢問,總之感覺是不ok
solar81
5 years ago
小小分享一下。個人曾在二手書店打工過,也碰過有人拿同人誌來賣,但前輩以不在我們的販賣範圍內為由,並未收購。不過我們店裡是有賣漫畫,到現在我還是不知道前輩是依據什麼原因認定同人誌不可以,漫畫可以…
pita42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不支持。二創本本來就遊走灰色地帶,而且租書店拿別人自費出版的本子來反覆營利的話感覺不太好。
原創的話,作者如果同意作品上架的話倒是無所謂
lime777
5 years ago
earth981: 我也看到了哈哈哈哈書店莫名一種"我在幫你宣傳你還不領情哦"的感覺 書店要是姿態放低的話我相信作者絕對不會不舒服
horse105
5 years ago
感覺都是個人觀感問題,前面也有噗友說了物權問題以及出租與網路盜版的差異
硬要說的話更要糾結的點是同人不合法,放在出租店不妥的點是可能會被人誤會是原作(路人)
vodka553
5 years ago
同人裡不合法的只有二創 原創是合法的喔
tako749
5 years ago
同人這個概念也包含了原創喔
tomato25
5 years ago
提個問題 今天小手A:投稿了出版社幫出書 大手B:自己自費出版印刷出書 兩者賣量差不多或是大手賣得更多 這兩本在租書店可不可以出租?
tomato25
5 years ago
一樣為自創小說的情況下
tomato25
5 years ago
覺得有些人在講原創有些人講二創(沒經過原作同意下出的二創誌)混在一起說 大概要分開來會比較清楚XD
wine481
5 years ago
書店姿態到底要多低==......
非常抱歉,真的很對不起,諸如此類的嗎?北七
cock737
5 years ago
出租書這部分在台灣是不違法的(所以出版社和出租業其實關係很尷尬),這噗主要是在主張「禮貌」上一般有通知會比較好吧。
(看到噗主澄清噗,出租店的回覆真的滿「沒禮貌的」)
cock73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因為法律沒有保護這部分,所以換做用「禮貌」說。)
turkey53
5 years ago
覺得租書店可能覺得自己又沒有違法為何要被這樣詢問吧(也的確是這樣)……只是感官給人不是很好,可是其實租書店沒什麼錯……
turkey97
5 years ago
看到有人在討論出版品出租/進圖書館的部分,不用給作者回饋,是因為作者已經把版權給出版社了?
早期出版社其實是不喜歡出租店的形式,因為很多人租書又減少購買,但現在閱讀率不這麼高的時候,反而這樣可以增加讀者看到書再去買書的機會,感覺像是出版社退而求其次的感覺?
不過自己出二創,沒有經出版社,又有法律灰色地帶的問題,其實滿危險的欸
kudu553
5 years ago
作者同意就OK
ox185
5 years ago
tomato25: 其實我個人覺得跟賣量沒有關係,有些人賣量好還是不想出道,或是有些人畫得不怎樣但仍以出道為目標,這些都表示人們心中商業和個人誌本質上的差別,現在是因為同人越來越普及,有些本也趨漸商業化,所以才會有兩者上無差別的錯覺,真的要是一樣也不用區分了。
我覺得以個人誌來說,最好還是要作者本人同意比較好。
mole281
5 years ago
我是個很不紅的小作者
老實說曾經看到在某家租書店被放過一本自己少量印的本
我非常開心的跑去問老闆租得怎麼樣,是不是老闆自己買的......(然後沒有承認是我的本)
老實說,看到時的心情真的是像發票中頭獎那種欣喜啊QQ
hen601
5 years ago
對大部分租書店來說應該不知道所謂的商業跟同人的差別吧?對租書店來說就都是書,在他們的認知裡書就是要盡可能被閱讀,可能還真的沒遇過有人出書但不想要被推廣出去。一直提及同人的規則是怎樣怎樣,但不見得所有人都在這個圈子的默契裡啊......
cock737
5 years ago
turkey97: 同人不等於二創哦,同人誌定義
tomato25
5 years ago
我個人覺得在強調同人(二創+原創)的特殊性下 是只有二創需要特別區分(因為沒有經過作者同意就二創出版 也有被作者告的可能性 出版社把二創書作出租 變成讓作者本人得知這書的機率變大(好啦我知道很牽強XD) 但原創書跟商業出版覺得就沒有二創書籍這種特殊性
tomato25
5 years ago
上面不少人提出商業可以 同人(可能是指二創+原創)不行 看起來就會產生很多疑問 為啥只有原創可以被尊重被通知 商業不用?XDDDD 我的重點放在"商業不用"上XDDDDD 覺得出商業誌的好可憐 好像這樣被對待是理所當然
ox185
5 years ago
hen601: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也有些作者不想被出租店拿來租的關係,因為作者們的販售範圍在圈內,但一般租書店的客群是包含圈外人的。不過如果有專門出租同人原創的租書店那可能會是另當別論....
tomato25
5 years ago
會提出銷量也是有人覺得商業誌是拿來"賺的" 好像賺比較多 實際上現在的市場就是不一定呀XDDDD 所以才會提出這點作平衡點
tako749
5 years ago
那個租書店的回覆我看到了,雖然我是租書店沒錯派但他這樣超沒禮貌的……
ox18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tomato25: 商業我個人覺得也需要啊,如果出租店有這樣的禮貌我會很讚賞,但問題是一般沒有,而且租書店本身是有公司的,自然在個人誌上兩者可能有點衝突,我覺得和商業誌區分討論沒有什麼不對
cock737
5 years ago
個人認為不是沒提及就是不需要,只是要讓人有這個意識不容易
horse105
5 years ago
那就完全只是奇摩子的問題而已啊,就是有想圈地自萌的作者不想,但是出租店會覺得你毛這麼多幹嘛出書,他們不懂什麼叫做圈地自萌,不人看為什麼要出。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這麼介意...但既然很介意的話就在版權頁打好打滿吧?
bagel273
5 years ago
但這不就是自己花錢買書本(生財工具)來營利嗎?如果書店本身有經營許可,好像沒什麼告知的義務吧@@?不太懂法律,不確定這種情況有沒有規範。
yam21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同人誌其實不算正規出版品(無書號)覺得可能會有些差異……
kudu265
5 years ago
出書了就是自由流通的世界,圈地自萌是你們自己在幻想而已
rabbit9
5 years ago
圈地自萌到底是甚麼www 都印出來發行了 萌萌們腦袋真的很天真耶
tako749
5 years ago
rabbit9: 萌萌有另外一種意思還是不要混用吧?
cod37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到底什麼時候才要認清出同人誌/個人誌本質上也是商業行為啊,沒什麼錯覺不錯覺的好嗎WWW 一天到晚為了愛,那出商業誌的都是為了錢嗎WWW
就只是作者奇摩子的問題啊,而且出商業誌的人背靠大出版社所以他們的權益就不該跟同人作者相提並論嗎為什麼要一直切割(笑死
gin801
5 years ago
同人圈很複雜的 有的作者只是想要把書印出來 不想賣
gin801
5 years ago
會想印出來的理由大多是滿足自己的妄想 但不想被人看見
yam21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真的看過作者印32P彩封漫本當無料送……同人圈很複雜的
而且有些作者少量印製+場內販售限定其實就是不想廣泛擴散
saturn93
5 years ago
所以依照上面認為需要詢問和尊重作者的人的觀點,不管商業誌同人誌、熱銷不熱銷都需要詢問作者才能出租?這樣才沒有道德瑕疵?(因為現有法律不構成違法,所以以道德問題討論)
saturn93
5 years ago
就單純的疑問而已...因為不懂商業誌跟同人誌被區別討論的理由...
hen601
5 years ago
不想被人看見但又要參場賣給同好?這個邏輯我真的不懂。
可以理解只想跟圈內同好一起同樂,但事實上是作者自己無法審核購書的人的身分,也管不著讀者購買刊物之後的借閱、贈送、轉賣行為。一直強調圈地自萌,是希望圈內圈外的人都配合不同作者的不同心態嗎?互相尊重很好沒錯,但是這邊看不到作者對讀者的尊重歐
saturn9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hen601: 有看過要證明你對這作品/配對的愛才能買的複雜銷售方式......不過離題了
peach9
5 years ago
要問就全問,哪有什麼好分商業同人的,對作者來說都是奇檬子問題,出來賣就都一樣。
扯一堆心情觀感什麼的,作者個人賣書的出發點干買了書的讀者什麼事? 人家書店一樣有花錢買,也沒做不法的事,還要被公審一下觀感問題一下禮貌問題
tako749
5 years ago
hen601,你的想法我有部分贊同,但是如果你是想和平討論而不是單純想嗆人,我建議言辭可以溫和一點
gin801
5 years ago
因為作者都認為讀者既然會想買他的書
當然也會尊重他的看法
不過也不能排除有的讀者只是喜歡作者的畫風或劇情而已
fries793
5 years ago
問不問作者完全是道德的問題,跟著作權無關,租借書籍是民法上的租賃契約,只牽涉到出租者跟承租者間的物權關係,原作完全沒有置喙之處
gin801
5 years ago
然後參展的原因很簡單 就是想要推廣自己的喜好
可是不想讓全台灣都知道 因為他們覺得這樣很丟臉
peach9
5 years ago
喜歡尊重體貼作者是好事,但也不用雙重標準到這種程度,不管商業同人作者都一樣人生父母養,努力創作來的
yam213
5 years ago
日本作者很常在版權頁註明不可上網拍轉售,原因也是不想被非二創圈內人或版權方看見…認為租書店也是一樣性質吧。或許擔心的可以註明禁止租書店使用在版權頁,發現了多一個主張基礎
saturn93
5 years ago
yam213: 註明了也沒什麼用啊
tako749
5 years ago
註明了也依然只能主張出租權,不能禁止人家出租
yam213
5 years ago
二創作品要限縮擴散範圍是作者需要自保,畢竟原本就是違法的。
原創個人誌覺得還真的和一般印刷出版品要求相近了
orange33
5 years ago
同樣是原創,商業出版收入是出版社給一定金額的稿費(後續銷量影響沒個人誌這麼大),個人誌是看作者自己的銷量直接影響收益,如果還沒絕版/還在販售/甚至是新刊的狀況下,被拿去租閱而影響銷量.....越小眾的創作者越可能受影響吧....
gin801
5 years ago
說真的
商業創作作者的確是不太受到讀者尊重
從網路上層出不窮的漢化組就能看出來
yam213
5 years ago
我覺得主要是租書店沒想到版權風險吧?如果知道這不是合法出版品或許他們也會有不同想法
gin801
5 years ago
而且商業創作也會影響銷量 只是讀者看到作者被腰斬也只會喊一句 好可惜喔而已
tako749
5 years ago
除了盜版品,所有出版物都是合法出版品
corn529
5 years ago
著作權法可沒在區分商業誌同人誌(原創)的,怎麼到了現在有一堆人急著切割?就因為「感覺」問題?
saturn93
5 years ago
台灣不是中國......嗯,出版自由啊
donut825
5 years ago
蠻好奇有些人說出租店回信不禮貌,但是要怎麼回才算有禮貌?
rabbit9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2oOV742CBgHOl16zbO9zPk.png
這樣不禮貌在哪裡?
saturn93
5 years ago
donut825: 大概是幫你宣傳這個邏輯太讓人???
rum49
5 years ago
老實說收到這封信,就好像我買了書我要借給朋友結果被作者發現還被質問你為什麼借別人一樣,奇怪我買了書欸你管我,出租店沒上網黑你就心很大了,不覺得態度差啊
rabbit9
5 years ago
補原po的詢問信 https://images.plurk.com/6YnPOieWTwjH9SMnzdb0wj.jpg
turkey5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其實個人覺得沒到很不禮貌,他只是說明了他的意圖,也詢問了意願,只是個人感官不同既然作者本人覺得不舒服那就是不舒服了
monkey37
5 years ago
店家回覆滿有誠意的耶,還問可否轉為寄賣,如果是我我就答應了(順便問有人知道這是哪家租書店嗎?)
yam213
5 years ago
覺得租書店的回復算可接受耶,畢竟算基本尊重作者意願並給予提案吧(雖然對該作者而言有先斬後奏事實
sun101
5 years ago
看到書店回應...只能說文字沒有語氣要怎麼解讀是個人認知,我是覺得書店的回應蠻親切的???口氣輕快不見得就是不尊重人,也有可能是希望不那麼嚴肅的進行對話,畢竟書店也已經表達他很喜歡你的作品,雖然也是可能會有人說[喜歡就可以隨便對待作者喔?]...
不過我常覺得任何話題只要發到偷偷說氣氛就很肅殺就是了...
tako749
5 years ago
前半還ok(但特地加上了「秉持著推廣的心態」我有點不高興),後半我覺得很雷,主要是有種語氣很輕浮的感覺而不是內容問題
更精確的說法可能是這封信很不正式
crepe16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主要是第三段落吧,因為店家回應一切是幫作者<推廣>,才問作者要不來寄賣,身為作者當然心情複雜,如果當初要推廣就這樣寫信問可能還沒那麼微妙
gin801
5 years ago
話說作者的看法是 沒經過我的同意 就出租我的書給其他人看 這樣不太妥當
gin801
5 years ago
他認為這樣會侵害到作者的權益 雖然他出的是原創作品
corn529
5 years ago
問題(?)可能在租書店是以作者粉絲角度回信,而不是以租書店角度(?)回信的差異
cod837
5 years ago
作者除了「禁止抄襲」「禁止上傳到網路」「禁止改作」「禁止提價轉賣」「未來可能會網路公開」「網路有全篇試閱」「未來可能會商業出版」
現在還要多寫一條「禁止以本書進行營利行為」了,版權頁好忙。
難怪現在沒什麼人在畫同人本了,又累又忙事後工作又多,畫周邊就沒這麼多問題。
peach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這本書的銷量看追蹤應該也不在少數,噗主自己也說了他後續還有加印打算,並不是什麼圈地自萌
純粹就是作者心情&出租有可能影響銷量而已,這兩點商業也完全一樣啊
扯商業獲利多就更莫名了,本土商業獲利比同人少的可是所在多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想賺的話同人還比較好賺(本來賺多賺少也無關這主題就是了)
corn529
5 years ago
覺得會侵害到作者權益,那租書店都該倒了
侵害到超多作者權益的不是嗎?
感覺問題就感覺問題還侵害權益......
turkey53
5 years ago
問題是現在租書店倒了這麼多連書店都快倒了好像作者也沒賺比較多......?
saturn93
5 years ago
就說只能當道德問題討論了啊....
gin801
5 years ago
同人圈很多人都說過
商業作品與同人作品不一樣
商業出版社本來就會預估銷量 賣不出去頂多堆倉庫
同人作品無法預估銷量 就算這次熱賣 下次擺攤也不能保證有人買
所以能賣一本是一本
corn529
5 years ago
我看到別的地方說作者就算禁好禁滿也是沒有用的
買家買了書,就有書本的處分權
rum49
5 years ago
出租目前真的沒有版權問題
所以也沒什麼好講版權了
你版權頁寫再多也違抗不了法律的位階
peach9
5 years ago
圈地自萌指的是只讓同好看<<<噗主遇到的租書店就是同人誌專門的(同好?)租書店不是嗎.....
tomato25
5 years ago
看完書店回復 覺得沒有到很不禮貌呀???
tomato25
5 years ago
而且他有同意要撤下耶
cod837
5 years ago
所以好作者還是都在海外發展好了,別回來受苦受難了。
tomato25
5 years ago
出版社賣不出去也是要租倉庫的錢呀XDDDDDD 賣不掉為了省倉庫費還要把書毀掉耶
bread85
5 years ago
所以作者到底想要什麼?希望自己能控制客源,不希望書出現在讀者以外的地方,也不希望有粉絲或出租業(第三者)推廣?
如果是這樣的話表達清楚就好了吧,公審租書店幹嘛
bread85
5 years ago
人家店裡也沒說「這我買的就算你是作者你也無權管我」,作者不希望擺在那,他們也照做撤下了啊?
而且不忍反問一下,就沒有人考慮到租書業因撤書後所產生的損失嗎?而且人家也不是盜版,是透過正常管道進貨的……難不成作者要負責把書買回來?
cod837
5 years ago
一個事前多斟酌思考,有禮貌詢問就能解決的事情,現在沒問,事後覺得不解,還要怪到作者頭上喔…
gin801
5 years ago
cod837
有道理 那以後大家到攤位上買同人誌都要徵求作者同意才能購買 你說好不好?
mousse21
5 years ago
租書店沒有不合法的地方,也沒有詢問的義務啊
orange33
5 years ago
照這間書店經營者的說法,購買這些二創/原創同人誌的出發點是自己喜歡,然後才用一種推廣/分享的心情(收錢)出租給其他人翻閱,以前只會詢問二創作者願不願意讓租書店上架,結果原創作者也是會有顧慮,溝通後下架除了不能繼續租借給別人收到錢,他有損失到什麼?店主一樣是私藏自己喜歡的同人誌啊,回到他買本的原點而已
peach9
5 years ago
mars697> 作者真的有可能管到買的人/買的人的朋友都跟自己吃一樣屬性? 作者有立場說你跟我不同屬性不要看?
gin801
5 years ago
沒徵求作者同意就購買的 肯定是沒有事情斟酌考慮 沒有禮貌的讀者
fly401
5 years ago
bread85:作者想要甚麼,他不是在噗裡講得很明白希望通過那噗可以讓其他同樣創作的人知道這租書店有權利這樣做,所以要是跟他一樣會顧慮就權利頁寫好ㄚ
rum49
5 years ago
麻煩你們書店買書前都先問一下作者,他討厭你的話你就不能買哦不然沒禮貌,寄信問你為什麼要買我的書給別人看也要有禮貌的回信
gin801
5 years ago
mars697 所以你買書之前都會寄信問作者嗎? 如果會的話那我沒意見
如果不會的話 那這稱不上是人之常情
mousse93
5 years ago
這一串看下來只覺得要顧慮到作者好多好多的感受跟心情......
peach9
5 years ago
不舒服是一回事,拿出來公審是另一回事
作者的心情我很能理解,也支持他去跟書店表達自己的意願,可是這串裡太多雙重標準和公審書店的發言了
bread85
5 years ago
不只要徵求作者同意,還要告訴作者你買了書要拿去做什麼,有沒有要借人推廣墊泡麵甚至之後二手轉租轉賣,作者不同意就不能買?

作者是有權要求,也可以自己在版權頁寫自己的要求,但我覺得公審租書店的回覆訊息沒什麼意義
cream937
5 years ago
原po那篇裡的人一面倒譴責租書店,感覺真噁心
fries793
5 years ago
說白了,這件事情即使鬧上法院,租書店完全站得住腳,租書店並沒有侵害原作者任何權利,甚至一般社會價值觀上也沒有道德瑕疵,連圈內的聲音也並不一致
pamelo73
5 years ago
希望能保護好來
saturn93
5 years ago
咦,沒有道德瑕疵嗎?
bread85
5 years ago
這事情本來就沒有對錯之分,作者是把情理法的情放最前面,租書店則是用之前租書的做法,把理(或許也覺得是合法的)放前面,可能沒有考慮到作者的那個「情」
但因此就譴責租書店,我無法認同
rum49
5 years ago
真的要貫徹圈地自萌麻煩就回自己的圈子裡別出來參場讓公眾買到,書賣出去就是別人的東西了,不懂為什麼一堆作者好像還覺得自己有所有權,一直想限制一大堆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想要回一下日本出租漫畫書店的部份。
漫畫出租店在日本已經幾近絕跡
已經在日本絕跡的《漫畫租書店》什麼?台灣還有一大堆呀……全能住宅改造王 物件108 與兩萬本漫畫共同生活的家可以看看中園家的故事。
===
在推理小說,古書堂事件手帖還有一回是拿漫畫出租店做梗。
可以側面得知,這個行業在日本是不會出現在居民的生活中的。
===
知道日本漫畫出租業的現況後,我覺得應該不存在什麼「出租同人誌」的可能性…畢竟虎穴分店都有可能比漫畫出租店還多了。
不過有出租CD/DVD/BD店家偶爾也是會擺漫畫來出租的。
orange33
5 years ago
讀者買書私藏跟店家買書進行租借的營利,兩者出發點不太一樣吧....自己買來覺得好看借給朋友,跟自己買來覺得好看『收錢』借給別人,這感覺就是兩件事吧?既然店家都會問過二創的,也願意跟原創的個人誌作者溝通,那之後連原創的同人作者也先溝通過、能達成共識不是好事情嗎?自費出版的環境是作者直面讀者,和商業出版中間有一個出版社頂住不同,脆弱多了,可以多考慮一些讓雙方更盡善盡美不是壞事吧?都會嗆作者不要管太多,卻把買書者的權利無限上綱也是很怪
gin801
5 years ago
法律上來說 書被買走以後 所有權就不是作者所有了 作者沒有權力規範租書店該作什麼 不該做什麼
但現在很多人認為租書店應該要遵守道德規範 應該要遵守同人圈的規則
不然就是打壓作者 打壓同人出版
gin801
5 years ago
說實在的 這樣要求實在有些無理取鬧
peach9
5 years ago
不是無限上綱.....那本來就是買書者的權力好嗎?
限制購買者的出發點/處分權才是把作者權力無限上綱吧
bread85
5 years ago
orange33:我看下來就是租書店願意溝通,但作者不知道有沒有溝通,卻是自己的心情先不美麗了
我沒有嗆作者不要管,這是一個雙方溝通好就能兩全其美的事情,但我看到的只有作者覺得租書店不好,這件事不應該發生的感覺
rum49
5 years ago
請去研究一下權利耗盡還有著作權範圍,不是什麼事都你們感覺就好,真要制定法律就不可能只針對同人,這會衍生多少問題。
創作者的權利就只有在書的內容,只要人家不盜印,你就沒什麼權利可言
corn529
5 years ago
不要再拿作者的「感覺」問題來討論了,完全站不住腳
買了某個東西就是有處分某個東西的權利,不然呢?
tomato25
5 years ago
所以是在主張"創作者"的權利嗎?XDD 今天我做了一件禮服賣了出去 買的人經營禮服店然後租給別人 我有權利去跟對方說那是我的"創作" 請不要放在店裡嗎? (同樣衣服我可以做好幾件) 就是一個作者把"同人原創的書"當作自己的創作品而不是當作"商品"吧 然後商業誌就是"商品"所以就無所謂?
rum49
5 years ago
不想被人傳閱就不要出書,貫徹你的圈地自萌,而不是出了書才在那裏用道德約束人不要做這不要做那,你東西出了賣了就是商品,跟商店裡的東西一樣,你不能管別人要怎麼處分
tako749
5 years ago
關於我為什麼覺得租書店方的回覆不禮貌,是因為我認為這是一個業務問題,他用不是處理業務的態度應對,就算實際上「出租店方沒有錯」且「內容本身沒有問題」,這種應對方式就是不禮貌。
大家想想看自己在回覆業務問題時會不會向工作合作對象寄這樣的信應該就明白了。如果會,那我必須提醒你這樣的態度不能適用所有對象。
peach9
5 years ago
你賣一幅畫給人,他要拿去轉賣、送人、開美術館收門票都是他的權力,你把畫賣了,他就是商品,作品也是商品,哪有啥不行的
melon669
5 years ago
買同人本壓力好大。
rum49
5 years ago
問題是對方根本不是合作對象好嗎?只是個心情不美麗就來問東往西的人
tomato25
5 years ago
A同人原創自己印的書=作者的心血不是商品=要預先問作者 B商業誌=出版社賣的書=商人賺錢用的商品=不用預先問作者 這樣嗎?XD
lark61
5 years ago
合法。但觀感不好,身為作者,就算覺得不舒服,也沒辦法。

即使作者想告也告不贏…畢竟人家合法…
似乎除了作者自行調適心態外,沒別的辦法吧。

看了原作者噗,店家態度確實不佳。
但…對方沒犯法也沒辱罵。那就…真的也沒辦法吧…
cod373
5 years ago
tako749: 雖然我個人覺得租書店的回覆不到失禮那麼嚴重,但對較注重這種往來回應的人大概就覺得很雷XDD
tomato25
5 years ago
回覆只能說不懂(作者的)空氣 說"不禮貌"很奇怪......
rum49
5 years ago
原噗有人拿盜版漫畫網站來相提並論,拜託根本不是同一件事好嗎,那是重製行為當然侵犯著作權
tako749
5 years ago
今天作者確實不是工作合作對象,但他的要求與主張與出租店的業務有關,那就該視為工作相關人士。
說「不禮貌」是我用詞有失精確,非常抱歉,如果用不正式可能更加恰當。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前面很多回覆都有提到了。賣本時收了錢,銀貨兩訖後書本的物權就屬於客人了。
買了觀感派作者的書,還要在意作者的觀感,身為客人好沉重啊。
說到底為什麼作者要收錢販賣作品的物權呢?若那麼寶貝自家孩子(作品),為什麼還要拿來賣呢?
tomato25
5 years ago
租書店的人大概也是普通人不會顧用什麼公關來回應.....所以文字沒辦法用得那麼"得體"吧.....(我都沒辦法把握自己能回得讓作者滿意 所以我當不了公關w)
peanut53
5 years ago
租書店的店主已經買下來了,那就是店主的東西,真的有資格表示意見的只有版權方吧
tomato25
5 years ago
以行為來看租書店願意撤下書籍 也有解釋業界一般作法 提出合作方案(給作者賣書 當然作者可以視自己情況看答不答應) 真覺得沒有不禮貌....
kudu265
5 years ago
我自己是商業誌的作者,我覺得你也太無理取鬧
yam213
5 years ago
現狀下作者就算有不滿也只能柔性表達吧(沒有強制力)
不過還是覺得二創作品如果被發現擺在租書店還是要反應一下,畢竟租書店也有不少對同人無理解的群體在使用,譬如看到OO作品漫畫與OO作品BL同人擺在同一櫃,家長說不定會投訴蘋果說OO作品提倡同性戀...那作者跟整個相關同人圈都有可能出事
其實日本作者群會這麼封閉也是比較擔心這類型的點,怕二創同人被拖到公開場合曝光會觸動版權方
tomato25
5 years ago
回信有寫二創會問 原創當商業誌處理耶
bread85
5 years ago
我是覺得店家已經仁至義盡了 不然到底還要他怎樣……
wasabi85
5 years ago
仁至義盡+1。面對一個無理取鬧的來信還要求禮貌回應,真是夠了
lark901
5 years ago
yam213: 那就不要販賣~不要散佈~自己創作一人樂~不要給他人擁有您的作品物權的機會~
yam21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lark901: 那就是大家都不要二創,因為都是侵權全面禁止,了解您的想法了。
事實上也是這樣,二創原本就是侵權,大家用版權方的默許在苟延殘喘,全面禁止最好囉。減低擴散率原本就是在目前圈內的常識範圍內講低風險,當然完全不二創就沒有風險,非常合理。
bread85
5 years ago
作者有權利跟店家溝通並進而要求撤下(如果真的覺得不舒服?)
但這個作者批評店家的方式覺得太過了哦=_=人家沒有義務把你的心情放第一位ok?
然後個人覺得在公開場合曬私人訊息或郵件就是一種公審了
mule33
5 years ago
如果作者如此在意自己作品下落的話
在這裡呼籲各位 購買同人誌之前請將自己的姓名 性別 電話 地址 動機 用途 全盤告訴作者
記得還要簽名確認 讓作者不用擔心作品下落喔
lark901
5 years ago
上面已經很多回應都搬出法條來講了。
目前在法律面上的結論就是,作者賣書,客人買書,物權就轉移了,然後目前客人出租這本著作是合法的行為。
當然,後面還有一條:
===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若是原作衍生的話就算是了吧,同人誌本身就是侵犯原作的著作權。
好啦,同人界在創作觀看原作衍生的大家有沒有「我們是犯罪者」的共識了呢?
這個情況,還有人繼續提觀感…… 先決定「創作同人在法律方面就是犯罪」的觀感吧。
bread85
5 years ago
不過原po是原創就是了
mule33
5 years ago
以上幾點都沒做到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讀者 因為你沒有顧慮到作者的心情與喜好 也沒有顧慮到作者是否願意讓讀者以外的人觀賞
horse105
5 years ago
看到有圈地自萌的作者被害妄想全台灣都會看到他的作品
別想太多了......
tako749
5 years ago
po沒有批評店家吧……?喔不過反正大家對禮不禮貌的定義都不一樣了,有沒有批評的定義應該也不一樣吧。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yam213: 不,我最討厭這個討論串某些討論者,都已經講到法律層面的事了,就該把法律的論點當成結論。但還是揳而不捨一直提到(自己的)觀感。原來觀感派作者們的觀感大於法律,真的是很棒的結論呢。那就繼續、重提一次:「創作原作衍生本來就是犯罪」這一件事吧。
tomato25
5 years ago
我是針對這篇偷偷說的留言在講感想 所以不知道原po對店家怎樣XD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若是自創自費的小說我想就不是犯罪,但回歸上面有人提到的物權,若有販賣,物權轉移了,客人要出租是合法行為。作者也就沒有干涉的權力。可以觀感不好,…但是我覺得若客人的行為是合法的話…我也不會覺得觀感不好啊。我反而覺得作者是無理取鬧。對作者的觀感真的超不好的。說到底,不是作者先販賣作品的緣故嗎?
真的很多人說過了,那在意自己的作品被出租的話,若就乾脆一開始就不要販賣或意圖散佈嘛。
hippo729
5 years ago
覺得不ok
第一是同人本已經接近盜版的灰色地帶,這樣廣傳更是往紅線靠近,對原作者的改作權損害。
第二是對於同人本作者,是否同意他的作品以出租的方式流通。像出租版的電影DVD那樣有特定的授權。
clam937
5 years ago
做二創的人擔心租書店合法進書出租是在鑽侵權漏洞?
恩....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hippo729: 若是衍生同人,首先要被討論的是同人作者侵犯原作的著作權的部份喔。下一步的出租情事,根據我貼的87條,的確出租者也是侵犯到原作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在原作眼中,就是犯人A與延伸出來的犯人B的分別這樣子吧。的確對原作者來說,都是觀感不好呢。
影音類的作品另有詳細的規範,大家可以繼續查法條,這邊我想大家默認討論的是書籍類出版物。(我想啦)
fries793
5 years ago
hippo729: DVD跟CD有特別的規定,著作權法24~26
bread85
5 years ago
我記得上面有人提到把店家跟盜版網站(?)放在一起的發言
明明是合法行為就要扯到非法去,就覺得對店家是一種毀謗了
saturn93
5 years ago
所以租書店在這件事上是否有道德瑕疵?(已知無違反現行法律)
mint529
5 years ago
上面說版權頁寫禁止轉賣,其實沒有法律效果的,作者東西賣你就無法干涉你把書的實體拿去怎樣使用。(重製掃圖散播那個是重製權另當別論)
極端一點的說,拿來轉賣回收壓泡麵墊便當撕書,作者可能看了會傷心,但只能道德譴責。
hippo729
5 years ago
fries793: 原來DVD跟CD跟書適用的規定不同啊,長知識了
troll305
5 years ago
如果是持有實體書,也不是自己盜印的,那麼不管是同人或商業刊物,都沒有問題吧。覺得同人一定要先過問作者什麼的,有種莫名的傲慢感,商業刊物錯了嗎?如果對於租書店可以租借這點不滿,那就去鼓吹立法院修法吧(認真)。另外,有人拿掃同人本線上租借來類比,這比喻有問題喔!你買同人本,拿實體本租借沒問題,作者不能管;但把畫面掃上網租借牟利,則有重製、公開傳輸的問題,(同人)作者是可以告你的喔!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saturn93: 關於租書業的法律問題推動臺灣大眾閱讀的商業力量:租書店 | 故事 對於一個至少在台灣已經存在了一百多年的行業提出道德質疑……好喔。
mint529
5 years ago
saturn93: 出租店沒有道德瑕疵,他是行使合法權益,A覺得他的意願不被尊重B就有道德瑕疵這上綱了。
kudu265
5 years ago
作者不要再和粉絲一起取暖了,只讓人覺得沒出過社會
gin801
5 years ago
不過道德譴責也要看是誰譴責
大手的譴責與路人的譴責就天差地遠
實名的譴責與匿名的譴責也是如此
lark901
5 years ago
kudu265: 噗主都現名了……他不是已經直言他的職業了嗎 。
saturn93
5 years ago
lark901: 呃,我並沒有想要質疑,是上面有討論到租書店有道德瑕疵讓我困惑,所以單獨提出來問而已。
shark897
5 years ago
這應該是是要當常識吧?
fries793
5 years ago
saturn93: 沒有道德瑕疵。可能有些人會認為是圈內潛規則,應該可以視同民法規定的習慣,但習慣最起碼的要求是必須要有社會共識並且具有實際上的拘束力,從這個噗可以看得出來它實際上具有高度爭議,沒有習慣可言,所以也不適用喔。
peach9
5 years ago
以一般標準而言租書店沒有道德瑕疵
以同人圈奇特的雙重標準就....你知道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社會上的常識,以前商業作品都是這樣來而且也沒給出版業和作者錢,那同人也要比照辦理阿
fries793
5 years ago
kudu265: 不建議這樣評論作者,許多人對二創有「因為有版權爭議,所以應該其他法律規定也有特殊地位」的概念,情有可原,把規定說清楚就好。
clam937
5 years ago
我認為租書店沒有道德瑕疵,而且二創談道德瑕疵實在......
tako749
5 years ago
clam937: 是原創同人誌
saturn93
5 years ago
同人誌包含原創及二創
mint529
5 years ago
同人圈雙重標準大概就...大家捧大大大大也被捧就膨風了
同樣出版品兩套標準看待有點...覺得某些人有點大頭症。
bread85
5 years ago
1 同人(二創、原創)與一般書籍的差別
2 作者能要求(?)的權利
3 作者本人的觀感問題,買家到底要重視多少
4 作者到底是想抒發還是想解決問題
5 公審(?)租書店
爭議超多的=_=
bread85
5 years ago
喔還有一個 同人作者中獨特的圈地風氣,與買家權利之間的矛盾
corn529
5 years ago
是說噗主都自己發噗了,補個他的連結可以吧?
@moxuan518 - 這個偷偷說是我發的。如果不行貼連結我刪掉
總之,噗主是畫原創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第五點的公審出租店我覺得看起來很奇妙....從沒見過其他商樣周刊、商業漫畫的作者這樣抗議過....
crepe33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雖然我一開始看到的時候也是覺得不 OK ,不過後來一想,如果把作者看作是建商,買本的粉絲是房東,房東跟建商買了房子(本子)後再出租,這樣一想感覺就沒什麼問題了不是嗎?
有問題的就只剩作者這種「我畫的東西居然被你拿去盈利」這樣的心情吧,不過這樣的心情大概官方週邊廠商的心情也是差不多,稀有黏土人價被炒高或是怎樣處理 GSC 也不能說什麼不是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第二點作者本身就沒權力吧....
clam937
5 years ago
就算是原創本 我還是覺得租書店沒有所謂的"道德瑕疵"
shark897
5 years ago
不懂其他商業作品都是這樣了,怎麼換成原創就有道德瑕疵....
shark897
5 years ago
而如果是二創,那問題本身也是在違法的二創作品而不是店家吧....
pita177
5 years ago
不ok,如果要推廣應該是免費內閱,且應該限制,例如像試閱本那樣,只能部分看悅,或有多本展示作品,只有一本能試閱
畢竟同人作家的負擔很重,若能租閱對作者的影響很大
troll305
5 years ago
看完全部的噗內容,看到後來有點火。只覺得作者毛有點多,都說合法了,還堅持觀感、店家不禮貌、不尊重作者……(暈)同人創作真的沒有比商業創作高尚到哪裡好嘛!
tako749
5 years ago
這樣算公審嗎……?我有點不太明白公審的定義
gin801
5 years ago
shark897
同人作者不可與商業作者同語
同人圈大都認為自己是辛苦的小蝦米
你買了書卻借別人看 會造成他銷量減少
銷量減少 就沒動力畫 不畫就沒新刊
然後就會說都是讀者借人看 讓他不想出刊
shark89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這講的感覺好像商業作者一定能賺錢也不辛苦似的.....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我相信觀感派人士(不說是作者了,也有可能不創作的人)是很想要公審租書店的。
candy773
5 years ago
有些作者真的很無理取鬧欸。自行出版(不管原創二創)會拿法律來保護自己的版權,拒絕掃描上網或盜文。但是同樣是法律同意的物權出租又突然不一樣了是怎樣。雙標的很徹底
lark901
5 years ago
pita177: 呃…閣下你想太多了。
同人作者負擔重?那商業作者的負擔就不重?租書店憑什麼要幫同人作者做行銷啊?還要負擔行銷衍生創作的犯罪風險?
這不就跟有些作者還說讀者應該要免費為他挑錯字做編輯一樣誇張?
cod373
5 years ago
還滿想問問這麼想的人真的知道商業誌是怎麼運作的嗎...真以為大賺特賺喔...不是TOP的那些作者一樣苦哈哈好嗎
kudu265
5 years ago
有些人大概不知道商業誌作者賺的也沒有同人大手多吧。商業誌版稅定價多8-10%,一刷通常2000本,版稅多少自己算。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是沒錯,但原po那樣算公審嗎?我不太明白。
kudu265
5 years ago
玄子一本定價四五百,大概淨利300以上吧,大家還怕她少賺,幫她公審租書店XD
toro953
5 years ago
覺得作者難搞 如果沒很喜歡就避開 免得哪天分享了花錢買來的本子還要被偷偷說
yam173
5 years ago
啊,我遇過一個問題,曾經在大陸買過一些自印或是一些同人誌,主催或是作者有強烈要求,不可以將書二手販賣。說是防止高價。但是,有遇過作者表示說,既然買了我的書,表示你喜歡這書,怎麼可以轉賣呢?就是要永久保存,所以會給大家編號,如果二手市場出現了某本,會追查編號,列入黑名單,這個雖然不太一樣的狀況,但是也是蠻讓人疑惑的,可能就自訂的規則吧,看人是否願意遵守。
clam937
5 years ago
gin801: 為什麼到了同人圈 個人觀感會凌駕於法律之上呢? 作者不容易 要比不容易的話現在租書店也不容易 只要是辛苦的那方就可以了嗎?
yam173
5 years ago
結果最後,無法收藏了,連 原價轉手都無法,好點的群組說,可以寄書回去,給他們自行銷毀,我滿臉
bunny245
5 years ago
轉賣是另一回事 不過
智慧財產權論的話 電影都有分家用版跟公播版 拿家用版出租本身就違法吧
至於書有沒有這個差別我就不知道了應該沒有
pita177
5 years ago
同人作者倒賠本經營的不在少數,且是沒稿費的,商業作者,最少是有稿費可拿的,且不需負擔通路費,並不是說租書店有錯,但是還是不建議這麼做,因為作者賠錢,卻只有租書商獲利的感覺不覺得有點怪嗎?
melon669
5 years ago
中國大概是怕流出圈外吧 畢竟他們寫個東西畫個東西動輒得咎 一不小心就要肅清圈子
pita177
5 years ago
只說通路費忘記說印刷費
candy773
5 years ago
有些人說圈地自萌、出租讓賣量減少。那我借給圈外朋友看是不是也不行?我跟朋友買一本交換幾個人看也不行?有朋友不換我書我跟他收一日10元,但是10元沒給作者是不是也超差勁?
說到底還不是在意錢。在意賣量這很正常,但是在意錢還說的是道德觀感問題?哪來的裝清高白蓮花??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這串都300多回應了,應該看完閣下心中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結論了。
在我看來,已經討論也貼出法條,各種文章都表明這是合法行為的租書店,還是被某些回應說「不OK」「觀感不好」,我就覺得一家店或一個人在做合法的事,卻被欺負80,這也達到公審等級啦。
yam173
5 years ago
melon669: 但是,我遇到作者要買的人說絕對不可以轉賣,因為是堅定的CP,如果會轉賣什麼,那就不是真愛粉,她不賣給這種人,我仍然
clam937
5 years ago
之前還有人想辦二手交換或販賣 是不是也不ok了呢? 因為壓縮到作者的獲利空間?
bunny245
5 years ago
yam173: 奇葩
作者自己爬牆的時候ㄋ
pita177
5 years ago
音樂拿來公播,以及上次YOI翁哩場公播動畫都被罵翻,租書不也是公閱的一種嗎
lark901
5 years ago
yam173: 若有事先說明的買賣行為,我覺得還OK啦。
不像這個租書店老闆(或店員),買了書後做合法行為還被網路80的。真可憐。
melon669
5 years ago
yam173: 那個作者真的是奇葩XDDD
shark897
5 years ago
pita177: 前面不都放過法律上書籍沒有這個問題嗎?類比錯誤了吧
lark901
5 years ago
pita177: 影音類另有規範 著作權法24~26
看上面討論啊。還一直有人跳針這一點~
clam93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Pita177: 哈囉?
租書店是合法行業,而且如果合法取得在國內已經發行的正版書籍,其以之出租或轉賣,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人雖然對他的著作享有散布權(例如出租權跟販售的相關權利),可是任何人如果「合法取得」了一個在「國內發行的正版品」(指非水貨、非盜版品),是可以不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任意的出租或販售的(但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得任意出租)
bunny245
5 years ago
那就沒問題吧 同人作者為何都一直無限上綱自己的權益ㄋ
shark897
5 years ago
書籍不像影音有特殊規範
clam937
5 years ago
抱歉我cue錯人 是pita177才對~
corn529
5 years ago
後來才加入討論的可以爬一下文嗎?看到同樣的問題重複出現很煩
看是要爬這噗還是去爬整部著作權法,選一個吧
yam173
5 years ago
噢,對了,還有要交換本子也不行……說支持作者就買啊,憑什麼拿本子交換啊?把作者當什麼啊?啊,我……我只是經濟有限的讀者,看完後,沒那麼喜歡,跟同好互換本子,各取所需,也有人認為不行,還有無料看完,也不能交換,那這樣就只能都回收……
shark897
5 years ago
yam173: 這種作者立刻退追蹤wwwww
lark901
5 years ago
可以請噗主(他應該不想幹),放上法律相關知識在噗首上嗎?不過他應該不想做。
melon669
5 years ago
支持就花錢買了還想怎樣 手伸那麼長 買了東西還不能按自己想法處分不如不買
gin801
5 years ago
clam937
這問題問的好
因為同人圈作者大多都親力親為
不假他人之手 從印刷到販賣都自己找通路
了解整個模式的成本費用
所以他們才會對於自己的作品銷量都特別重視
shark897
5 years ago
這講得好像商業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不重視一樣→.→
gin801
5 years ago
上面也有人說了
商業作者有稿費 不用負擔製作成本
所以不用擔心銷售數量 除非數字太難看
cod373
5 years ago
為什麼要一直覺得同人作者就是比商業作者慘?同人賺得比商業多的也不在少數啊怎不拿出來比?
而且一個租書店為什麼要在意發行商(不管是自費或出版社)是賺是賠啊?你買書會擔心作者賠不賠所以多給錢嗎?
sun101
5 years ago
什麼www這世界上有創作者不用擔心銷售量的仙境嗎www
kudu265
5 years ago
騙人沒印過書喔?事先做印調再去印書,同人作者根本不可能虧到哪裡去,除非你的粉絲填了印調結果都不買,那可能要反省一下自己的人品了吧
tomato25
5 years ago
商業作者有稿費 不用負擔製作成本 XDDDDD 那出版社咧 出版社都不用擔心喔?
lark901
5 years ago
sun101: 有啊,言小作者的賣斷制
clam937
5 years ago
好喔現在只要比賺不了錢就最大 那現在租書店經營越來越難 一間一間倒 是不是可以出來比XDD
kudu265
5 years ago
講得好像同人作者風雨飄搖一樣,明明大手就賺得比商業誌還多
fries793
5 years ago
販售利益不在法律保障範圍內,請勿以利益作為立論基礎。
corn529
5 years ago
講到商業誌,我想到的是被日x腰斬的某部漫畫,銷售數字難看就是,腰斬
這樣有比同人誌較好嗎
我是覺得沒必要拿商業誌跟同人誌比較,這噗重點又不是在這裡,不懂為何要一直說同人作者好辛苦一手包辦什麼的,講得好像當商業作者就很輕鬆......這噗重點不是租書店與同人誌嗎!?
sun101
5 years ago
lark901: 原來如此 不過就算賣斷制 是否也會有因為這本賣斷之後銷售不好 導致該作者之後的作品賣價不好或是沒人要買斷??
(現在肅殺之氣太強表明一下我是誠心發問 我雖不是文字創作者但是在別的領域也是靠販賣創作維生 想了解一下市場百態)
saturn93
5 years ago
不要把商業誌想得太理想化好嗎,整個出版業都式微的情況,不要再互相踩捧了行嗎
saturn93
5 years ago
出版社跟作者看約怎麼簽,是不是單純稿費另說,我只想說我知道有些通路賣不完會退回出版社,通路部份折扣優惠甚至要求作者/出版社自行吸收
這樣商業誌有比較好嗎?並沒有。
peach9
5 years ago
商業誌賣不好就是腰斬,多來幾次這個作者也可以掰掰了。
然後賺不了錢出版社也漸漸不想出國產商業誌了,這才是商業誌的現實。
mule33
5 years ago
corn529
因為噗主在他河道想講的就是這個
同人作者賣書賣的好辛苦 租書店卻買一次就可以一直借別人看 我的銷售量都要被租書店給毀了
vodka553
5 years ago
樓上太過度解讀了吧@ @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sun101: 90-00年代盛行的台灣言情小說,大部份都是賣斷制。作品有被改編成電視劇的一線天后席絹,也是賣斷制。(之前看八卦來的),台言當年榮景也是靠租書店銷售管道。當年出版社要一個月至少要五本新書供給全台四千家租書店,折半也有二千本銷量。所以需要的作者數量是相當大的,也很肯給機會。全盛期新人作者一本5萬稿費,到10年前我看網路討論,已經掉到25K了。
附帶一提,現在(18年)台灣商業出版的小說,首刷大概就一千本而已喔。
不過我已經很少在看台言作品不知道現在狀況如何。
lark901
5 years ago
sun101: 目前還有活動的一線天后于晴,她的舊作是一直翻新出版,這個部份我也不知道她怎麼跟萬盛算的。
目前還有在追的作家蝴蝶,早年也是從賣斷制言小開始寫起,那些小說在她網站上都看的到,但實體書因為是賣斷的應該是不會再版。
現在她在雅書堂她應該是版稅制。蝴蝶的小說幾乎是網路全公開,她有提到她為了這部份少收了一些版稅。
peach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7.8年前聽(不只一個)有在寫言小的朋友說賣斷價一本已經低於10K了,現在不知道
商業漫畫也很慘啊,工時長,稿費低,單價低,外加賣量低
雖然跟賺多少錢也無關,多數會做這行的也是喜歡才做沒什麼好怨,只是看到本串一堆對商業的幻想也很無言,同人圈這種踩商業捧同人的風氣就算自己圈內人一樣看得不舒服,希望台灣創作圈能健康一點,這種對本土商業的錯誤印象就不要一直散佈了
lark901
5 years ago
peach9: 真慘…難怪現在在租書店看到的都是對岸言情小說。是說租書店海量倒閉也影響到了台言產業啦…
candy773
5 years ago
知道的資訊沒有這麼細,聽過學校文藝創作的老師說,系上學生成為商業作家的人幾乎都有兼職,而且過得很辛苦
真的沒有什麼同人作家很辛苦商業作家過比較好的事情,不要再幻想了

不過啦,有這種想法的跟是什麼圈沒什麼關係,永遠是自己最辛苦、讓我不高興就是違法,笑死
finch553
5 years ago
作者沒同意完全不ok,根本沒問過作者就拿作者的心血去賺錢

推廣你個大頭(身為作者感想
lark901
5 years ago
finch553: 就算是合法行為也是一樣?好喔~
melon669
5 years ago
如果作者們覺得不OK 其實可以考慮推動修法 因為目前的狀況就是合法行為
lark901
5 years ago
finch553: 請問閣下你的筆名?您覺得不OK的話,有沒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經過這些回應,我相信您知道本串討論的行為算是合法的,若您有從事販售本子的行為的話,你要怎麼防範對方對您本子物權的應用?就算以台灣--默認您是台灣人好了--法規來看是完全合法的行動?
但我想我先從自身做起,我希望得知您的資訊,以便未來避免取得您作品物權的機會。我想努力做個有禮貌的人。
mousse61
5 years ago
shrimp33: 哪間書店你還看不出來 他的噗跟這串你有認真看嗎
candy773
5 years ago
finch553: 出租是拿別人心血賺錢不可以w
這概念真是新穎,租借是很常見的事情,到底是覺得自己多高貴不可侵犯?
kudu265
5 years ago
高姿態的是作者和覺得同人就比較高貴的粉絲吧
eagle241
5 years ago
講真的啦 出租真的不會多影響 。

作者的文筆技巧劇情故事 才是重點 。

出租又不是買斷 ,我覺得後來的討論都偏了 ,戰老闆幹嘛 ?
lark901
5 years ago
finch553: 在法規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作者大大您要賣本子實在是好可怕的行為啊!這樣不是賣出一本就增加有人會無意間冒犯您的行動嗎?為什麼要從事那麼危險的事?
peach9
5 years ago
salad17> 盜圖盜文轉載本來就有二次散播的版權問題,跟自行購買合法出租拿來類比也很奇怪
candy773
5 years ago
盜文盜圖違法,購買來出租又不違法。就算他直接放生作者不回不下架都可以,這樣還態度不好?而且本來就有推廣效果,他也沒說錯
說人家態度不好跟吵架吵不過就要別人孝順的怪獸爸媽有什麼不一樣
mousse61
5 years ago
shrimp33: 噗主寫給對方的信有說 這間租書店放同人誌出租都會跟作者連絡 但噗主沒有收到通知 這個地方 大概就可以看出是哪間書店了
更何況店家還建議他作寄售的動作 租出同人誌還有寄售服務這兩點
全台灣還有第二間這樣作? 麻煩給我第二間的店名我要去朝聖
peach9
5 years ago
這串有好幾個人寫出店名啊......雖然不是噗主寫的,但是哪家店早就明擺著了,本串前半就是一個聚眾撻伐感啊,然後噗主具名曬私下訊息的那噗也是一堆譴責店家言論
rum49
5 years ago
盜圖盜文幾乎都是重製,複製貼上打字上傳就是重製,懂?請不要拿這種犯罪行為跟完全合理使用自己權利的租賃行為對比。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salad17:
已經有非常多的回覆說過了。實體書出租就是合法的行動。因為作者已經把書的物權販賣出去了,然後著作權的利益部份也是「耗盡原則」來做解釋。以噗主的例子就是他把書販賣出去後得到的利益就是他合理的報償,此刻他的散佈權已經耗盡掉了,將來合法取得這個這著作物的人就可以自由的散布(再予轉賣或出租)而不受限制。
真的覺得不OK的人,為什麼不去蝦皮去罵轉賣家中藏書的人呢?
===
網路散佈因為有掃圖登打的動作,目前認為是重製的範圍因而不算是合法。
lark901
5 years ago
salad17: 喔,所以又想要扯到「觀感」問題了。
otter97
5 years ago
我存放書籍的空間以及金錢有限,為何我不能先以租借的方式來判斷這本書值不值得我收藏?
再者如果這樣就影響銷量,那可能也不需要書評的存在?
kudu265
5 years ago
不然你要租書店怎麼回?「對,我就是要出租賺錢!」然後使你們觀感又更差了
rum49
5 years ago
要當白蓮花怕人買就不要踏入這圈子,每次看到那些不准轉賣不准幹嘛幹嘛的就想翻白眼,這麼怕就不要賣,不是只有同人才難過,一堆就算簽約也出不了頭的創作者同樣很苦,但有人像你們這麼高貴不可侵犯還去撻伐合法買書的租書業嗎?
mule33
5 years ago
finch553
本人也想知道閣下的筆名與大作的名稱
避免本人無意間沾汙閣下的大作
因為閣下的大作只有高貴的人才適合擁有
mule33
5 years ago
salad17
那您覺得商業作品被放到出租書店又是什麼感覺?
rum49
5 years ago
還有哪些作者買你東西做處分還要通知你的拜託通通做個公告吧,好讓大家知道您的大作不夠高貴的人買不起
kudu265
5 years ago
租書店又沒有盜文盜圖,是在說什麼???
candy773
5 years ago
租書店一方面是賺錢、推廣是附帶效應、也可能店主真的有這樣想。這是很基本的把話說漂亮的方法(不然是直接說要賺錢逆?),覺得不禮貌的是毛很多還是沒出過社會啦
clam937
5 years ago
所以在這圈子一切的準則都要從"心"出發了嗎? 你就算合法合理 但我們要求道德零瑕疵你不能OOO(雖然我也不懂這哪裡是瑕疵
rum49
5 years ago
salad17: 態度?你買的東西怎麼處分還要被店家指手指腳,你會給店家什麼好態度?沒回個不然你出錢買回去就不錯了
shark897
5 years ago
租書店又沒有盜圖盜文,你在類比什麼鬼東西
rum49
5 years ago
事實上他就是透過合法管道在幫助推廣,哪裡不對嗎?
peach9
5 years ago
一個人做錯的事情卻理直氣壯,跟一個人沒做錯的事情理直氣壯,是要類比什麼?
clam937
5 years ago
salad17: 你說說這是怎麼樣的態度? 盜圖文的人的態度是死不認錯避重就輕 但是今天一個合法的情況下 請問他跟到圖文的死不認錯態度重疊了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一個是偷你的東西說是推廣,一個是正當流程來推廣,態度完全不一樣吧→→
candy773
5 years ago
說沒違法的人態度跟違法的一樣糟?啊不就好有道理
clam937
5 years ago
因沒做錯事的合法據理力爭=偷東西的強辯?
melon669
5 years ago
說來說去都是態度 只要說態度不好就罪該萬死了
shark897
5 years ago
別人在正確的做法說是推廣哪裡態度錯了
clam937
5 years ago
跟服務業悲歌一樣 奧客都喜歡說我不是在乎那一點錢 我是在乎態度
yam213
5 years ago
如果是作者自訂的規則,違反會被列入黑名單說穿了也還是作者的自由...想買那本書不想被黑單就是遵守,不然就是不買or不在意被黑單吧。
覺得那樣的買賣條件都還在自由契約的範疇內(至少看不出來有那裡違法)
rum49
5 years ago
拜託以後作者都先告訴買家該用怎樣的態度去買哦,不喜歡的態度就不賣,一次解決
candy773
5 years ago
讓某些高貴的作者不開心=違法的意思吧,懂了懂了。只要知道哪些作者這樣認為我以後絕對不去髒他的本
corn529
5 years ago
雖然店家回信不夠正式稍嫌輕浮,可是這跟出租同人誌的問題無關了,想討論態度問題可以另外開噗討論
mule33
5 years ago
我想簡單說就是salad17認為店主態度不夠友善
店主應該要跟作者認錯 說對不起 我居然拿您的大作來借給別人看
我會將租金全部都返還給您
這樣才叫友善
shark897
5 years ago
說真的,依照這次的情況是作者來找碴吧
rum49
5 years ago
如果是傳到我的店裡來,可以啊要下架,麻煩高貴的作者大人來買回去,所有權還給你
corn529
5 years ago
與其說找碴,應該說作者不懂著作權法與相關規定
candy773
5 years ago
某些作者只懂得對自己有利的法律w
melon669
5 years ago
懇請高貴的作者注意事項打好打滿 最好附上使用說明書 讓小的我知道如何對待珍貴的作品
clam937
5 years ago
法條這噗貼了不止一次 這圈子應該是需要專法
bread85
5 years ago
想討論態度問題覺得不尊重輕浮官方語調的,也不可否認人家是合法的啊,一直在抹黑店家是怎樣
老實說人家願意提出方案跟你溝通已經算很有誠意了好不,講難聽點他要怎麼處分他的資產是他的事情,要是大公司……誰理你啊根本不會回覆,而且不回也不會怎樣,對方完全站得住腳
真的很不舒服很有意見不希望自己的書出現在租書店的作者,好好溝通拒絕就好了ok?
所謂主觀的觀感跟「覺得」對方態度不好,真的沒有這麼值
rum49
5 years ago
應該希望高貴的作者們都去選立法委員,把你們高貴的圈子法律立好立滿
bread85
5 years ago
而且銀貨兩訖後本來就各自不相干了,難不成租書店還要管他給作者的錢,作者都花到哪裡去了嗎?
這樣管不完的

然後為什麼我想到賣寵物,賣家一直對買家指指點點說這住處不好,你怎麼給寵物吃乾乾之類的評論
或許賣家有對「原本是自己的所有物」有投注情感在裡頭,但適可而止好嗎
不然一開始就別賣XD
gin801
5 years ago
rum49
這很困難 畢竟同人圈的潛規則太多了
而且每個作者的雷都不同 一定會互斥
candy773
5 years ago
啊人家態度就沒有不好啊,分明是辯不過法律也站不住才罵態度,還說那麼多
libra565
5 years ago
權利耗盡 end
clam937
5 years ago
salad17: 今天並不是有人去租書店消費而店家態度不好的狀況好嗎?
是一個已經銀貨兩訖的作者 跑去要求合法出租的業者下架 然後今天那個店家在我看來並沒有很差的態度還要被說成跟盜本的人一樣 我才黑人問號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覺得這態度ok 阿,一個租書店家好好做自己的合法生意,突然有一天有個作者上門來說把書下架,這到底是誰的問題啊?租書店出租書本來就是賺錢和推廣都有這樣講到底有什麼不對?
libra565
5 years ago
這個噗主是有發印調的,有多少人買印多少到底是怎麼賠錢的?
作者有把那本出租書買回來嗎?憑什麼逼人下架?
eagle241
5 years ago
salad17: 你到底哪裡有困難啊 ,哪裡態度不好 。

我上面建議去講就是所謂的溝通 ,那是作者跟店家的溝通 你在這邊戰態度莫名其妙
rum49
5 years ago
salad17: 今天的情況是店家覺得心情不美麗,跑去找客人希望他把吃下去的東西吐出來,而且不付錢
mousse61
5 years ago
rum49: 不還錢 這個地方打錯對方會看不懂
rum49
5 years ago
喔對,不還錢,感謝提醒!
yam173
5 years ago
其實自從租書店倒掉一堆之後,出版社也損失慘重,因為原本印刷銷量,出租店可以吃掉其中的3000本,但是沒有租書店支撐,不買書的還是不買。有些會買書的人也流失了。當然,不是說出版社要靠租書店,而且整體原因還是網路閱讀興起。但是,對於當初的出版社來說,大約沒想到,租書店竟然也會是個營業額的大宗來源吧
rum49
5 years ago
事實上現在是出版社要求租書店來拿貨呢,尤其冷門出版社
clam937
5 years ago
今天就像是有人自己燒了馬克杯賣,有個餐廳的老闆買了馬克杯之後放在餐廳裡供客人當水杯使用,結果有天燒杯子的出現了,說你沒經過我的同意不能把我做的杯子作為營業道具給其他人使用。
tako749
5 years ago
作者又沒逼店家把書下架……提出這樣的要求也合法啊只是法律說了要不要下架選擇權在對方。說作者無理取鬧的自己不也在扯觀感問題。
公審是另一件事,我剛剛不明白怎樣算公審所以有疑問,現在查過公審定義了,我也覺得原po這樣公開不好,不要用這個跟我反駁這點。
venus553
5 years ago
這邊是會去租書店看到喜歡的書購買收藏的人~因為不太會追蹤網路上的作者~所以常常在租書店看.因此不覺得有租書店會影響作者銷售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因為有人在已經有人貼法條說明這是合法行為後依然要講觀感丫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覺得人家講觀感不對,作為反方不是應該以身作則避免以此為論點嗎……?
好吧算了是我太龜毛
jay97
5 years ago
無感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你可以可看前面的回覆,硬要扯就難看了
我厭惡的是不管法律常理,一昧以自已喜好為基準的言論
hen6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聲明裡舉出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是不是搞錯了什麼?一次銷售原則不就是前面提到的耗盡原則?有請鍵盤法學專家幫我們釋疑一下
gin801
5 years ago
美國對著作權的觀念跟亞洲對著作權的觀念不一樣 要請懂美國法律的鍵盤法學專家才行
gin801
5 years ago
另外噗主說因為偷偷說造成店家損失 他願意賠償 就這點而言 我支持他的作法
turkey53
5 years ago
我的感想是店家好慘……因為喜歡作品,作者說要下架也下架了,他可能想說自己還能自己收藏,現在作者的意思是書也不給他們留了
lark901
5 years ago
turkey53: 隨便作者要幹嘛,這是他的自由不是?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以身作則是指什麼樣的行動?
turkey5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lark901: 問題是店家已經買了書了,所有權就屬於店家,也沒從事非法行為,就是因為做事不符作者胃口現在作者要把已經賣出去的東西要回去,這叫沒問題……?
書的所有權都在店家身上了然後作者想要回去,這難道不會侵犯已經購買這本書的店家的自由嗎?
cod37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turkey53: 啊作者後面補充的信件內容有說店家不願意退書也沒關係,你可能剛剛沒看到XDD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具體是哪個回應呢?我不太確定你指的是哪個,希望你能告訴我。
turkey53
5 years ago
cod373: 謝謝補充,看到剛剛補的回應了,不然我想說這樣對店家也太不公平……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就是,當你覺得在此事上扯觀感問題不妥,應該回歸法律時,你的論點也應當避開立基於觀感問題。
畢竟原po向店家傳達希望可以下架這件事也沒有違法,只是沒有強制力而已。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turkey53: 這是另一個讓人觀感不佳的問題了xd,

可以說這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說作者可以隨意從他的讀者那邊買回自已的作品之類,無限上綱的話,會是這樣的事吧,
但我無意做這種結論,我個人覺得這是店家與作者間的自由,作者有提議的自由,店家有接受的自由,
finch697
5 years ago
講美國就累了,美國光是為了採取國際耗盡還是國內耗盡就吵了非常久,因為這不只牽涉到圖書著作,而是全國人民的生活改變,甚至國家與國家間的契約簽訂,ex一支筆裡的著作權轉移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就得要一直說呢,
donut393
5 years ago
我真的喜歡的作品,我願意尊重作者。
但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整件事情應該建立在事情發生該如何解決吧?
A因為B權益受損的時候,旁人就要冒出來罵A說那你也沒考慮B權益受損???(黑人問號啊)
為何會冒出公審&租書店虧等等等的?
不要歪樓阿大加!!!!!
樓主只是要宣傳有這件事順便要保護自己的作品而已R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請問你的意思是?
libra565
5 years ago
樓主一開始發這個噗不就是要公審店家的嗎?只是風向轉了現在讓步轉為說只是想保護作品而已
vodka625
5 years ago
我有問題,二創同人誌販售本身並非完全合法的行為,那出租二創同人誌呢?
peach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作者向店家提出的賠償讓我有點困惑......花錢買回或賠償書錢店家保留本子都有點微妙,其他讀者也可以表示我想出租自己買的本但因為作者不樂意所以我可以取回書錢保留本子嗎XD?
原本這件事情是作者向書店表達不想被租的意願(但書店有回應與否的自由),而書店也尊重作者的意願下架了,本來事情到這裡就結了。
然作者發偷偷說&後續公開了雙方的對話並提醒介意的人做好防護措施(但實質在台灣法律上是無效的),引起一些作者粉絲對書店的撻伐,雖然這可能不是作者的本意,但達成這樣的效果。(這不完全是作者的責任,撻伐店家的言論多是網友說的,但也不能說沒有關聯)
個人覺得書店遭受的損害其實不是那三本書錢......
vodka625
5 years ago
作品原作者如果拿智財法來壓是否兩者都非法⋯
donut393
5 years ago
哇....樓上腦補好深我沒看到樓主有哪一句有說公審店家
如果你把創作當作是你的心血...你可能花了一個月甚至更久的時間做出來的東西。販售出去(販售本身就是創作品)然後被它人收取費用供人觀賞......
正常人都會覺得權益受損吧????
當然租書店沒有犯法。
但創作者不是人嗎?創作者本身也有權益阿?到底哪裡公審了?小朋友不懂中文不要亂說
clam937
5 years ago
donut393: 會扯到租書店虧是因為留言中有人一直提到作者賣本難賺
clam937
5 years ago
donut393: 老實說噗主的回應比你理性多了誒
hen601
5 years ago
這要回歸到為什麼要發偷偷說問大家「問一下大家對於同人本被放在租書店的想法><?」
然後中間又補充「ಠ_ಠ 更新了一些問題在噗首,因為大多數回應的似乎是讀者居多」
感覺是誘導題呢
donut393
5 years ago
clam937: 留言的人不代表噗主本人的發言,我理不理性跟噗主比?我不太懂你的邏輯?我理不理性跟這件事有關C?
corn529
5 years ago
我是覺得作者跟店家之間要怎麼處理就隨他們去談,反正作者目的(下架其作品)也達到了
作者看起來沒有要公審店家,我也不認為店家回信態度不好,不過旁觀者總會有人有「作者想公審」、「店家不禮貌」的感覺,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clam937
5 years ago
donut393: 你可以去多看看河道上其他作者對這件事的看法
shark897
5 years ago
是啊,店家完全照著以往的規矩行事,然後被作者po 出來後引起一些人的撻伐,請問店家就沒有名譽受損嗎?店家就不用賺錢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創作者辛苦我想大家都知道,但相對的店家也是
bee161
5 years ago
我覺得啦 覺得雙方(作者/店家)都有委屈的人可以不用在吵架,設個結論之後讓這件事止血....
mint529
5 years ago
商業本同樣是作者心血(甚至還有編輯部的),為什麼大家就覺得商業本理所當然? 還是說得出版社裡面的員工不是人? 物流業者不是人? 商業作者也不是人?
只有同人作者才是人好棒棒喔
bee161
5 years ago
樓上我覺得你說話很挑釁不是一個理智的討論者....
cod373
5 years ago
bee161: 我覺得他是在回應dount393的發言啦(就是創作是心血那段)
clam937
5 years ago
donut393: 看看河道之後發現有很多作者願意提供本子給出租店出租 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曝光機會 沒有每個作者都覺得心血被糟蹋權益受損喔
bee161
5 years ago
cod373
原來如此...久未上線突然被這個貼文的回應跟各種螢火噗洗河道...還沒來得及看完
donkey81
5 years ago
實在上了一課!
但覺得部分開嘲諷的人真的很沒必要...
mint529
5 years ago
是在針對donut393(跟把商業本還有同人本用雙重標準看待的)沒錯
除非要一視同仁那我沒話說
saturn93
5 years ago
看完原po聲明感覺可以理解⋯⋯
這邊在吵的很多已經跟原po無關了吧
shrimp3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老實說覺得 後續原po自己有結論自己跟租書店私下處理,然後跟大家說版權寫仔細就好,不太懂曬email到底((ryyy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donut393: 真的要說,噗主在開這個偸偷說串,就可以視為要網路公審租書店了,但他畢竟沒明說,這個也不好說啦~所以這個部份還是自由心證。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就只一直重覆了,我對這種個人觀感凌駕法律常理的言論沒好感
viper717
5 years ago
很多人都把法律層面講得很清楚了,還有人一進來就放大絕講觀感講感覺,覺得世界真奇妙
wine697
5 years ago
首先租書店根本快倒光了,很快我們討論這就完全沒意義了。
saturn7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公審的問題我覺得
1. 偷偷說是想蒐集意見吧
2. 貼信件出來的用意應該是不希望自己轉述有誤解 直接貼溝通的文字出來
我覺得原po的用意應該是這樣 不到公審那麼嚴重 要公審的話就不會馬掉內容中一些可能會透露店家身分的訊息了?
shark897
5 years ago
然後講觀感卻忽略相同情況的商業作者……
saturn77
5 years ago
然後我也感覺雙方都有不快的地方 可能因為立場不同導致的 講清楚就好了? 有樂意被放到出租店的作者 就有不樂意的⋯⋯我覺得挺正常?
saturn77
5 years ago
雙方溝通好感覺就可以了 然後其他不願意的作者以後自己也可以注意一點 店家也可以以後避免踩作者的雷 不需要再處理這類問題 這應該也算是兩全其美的作法?
saturn77
5 years ago
真的感覺不是什麼需要大吵的問題 如果店家覺得權益受到非常大的損傷會自己提出賠償要求吧><
saturn77
5 years ago
一點小想法~
earth933
5 years ago
我認為這件事租書店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但就算法律上沒問題,有些事情做了會破壞圈子的...某種平衡(?)
可能有點離題但看到有人講法律上沒問題不需要在意觀感,我就想到立命館的pixiv事件@@ 記得當時討論也是說那研究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只是觀感不好和研究方法很差XD
mule33
5 years ago
saturn77
事情沒這麼簡單 要是店家覺得權益受損要求賠償的話 風向會馬上180度大轉變的
mule33
5 years ago
earth933
觀感不佳與法律上合法是兩回是沒錯
只是作者一開始先說覺得法律權益受損
後來說原來法律上沒問題 但他觀感不佳
這樣不也是破壞租書店與作者之間的平衡嗎?
bunny413
5 years ago
推saturn77

不覺得作者有在公審店家,再者雙方事主都溝通協調好了,提醒會介意的創作者做宣導也沒什麼不好。

真的喜歡想推廣,有問過作者都能減少一些爭議,尤其非商業的創作者,合法有合法的權益,道德情理上也是有更兩全其美的做法而已。
earth933
5 years ago
mule33: 作者原本以為沒有合法所以觀感不佳~後來知道合法了,也讓大家知道這是合法的,但他還是觀感不佳XDD
我說的平衡(?)好難形容XD 立命館那時候就是很多作者嚇的把自己p站的小說刪了
是說作者和租書店的平衡是什麼?租書店不敢隨便進書嗎~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earth933: 不覺得閣下的這種想法就是所謂的潛規則嗎?連一個租書店都要被同人文化與圈子給潛這種事~從另一方面來說不就是令人「觀感不佳」,其實說到底就是這種氣魯魯的觀感不佳~
說來覺得不ok的人還要提幾次?有小圈子有小文化有潛規則不就是好棒棒~趕快把你們的id說出來,讓其他正常人可以避開你們,不要被捲入這種詭異的世界中啊。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倒是好奇要是哪天一個商業作家跑到租書店做今天一樣的事風向會怎麼樣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不好意思我路過說句話
對我來說當得知噗主的書放在租書店合法之後
那些「這樣很觀感不佳」或是「我們這個圈子怎麼樣怎麼樣」「破壞我們這圈子」等等的
都很像是在對別人做情緒勒索

人家沒有義務要做這些事,或是遵守「同人圈」的淺規則
shark897
5 years ago
lark901: 我覺得你說的有tag 到一點,今天的事件很像把自己圈子的淺規則扔到外面的圈子去然後要別人遵守了
solar9
5 years ago
老實說不太懂觀感不佳的點在哪?
難道房子的買家在出租房子前要先聯絡建商說「欸我要出租你蓋的房子賺錢哦」嗎?
rum49
5 years ago
只要大大心情不美麗就是觀感不佳
fries793
5 years ago
立命館事件打從一開始的研究方向就錯了,錯的程度類似與跑到pronhub搜尋影片,最後做出多媒體網站對猥褻物毫無管制的結論,第二是違反pixiv使用規約,第三違反學術倫理。不是很明白部分人拿立命館與這次事件相比的意思是?
mint529
5 years ago
這件事甚至不是同人圈的潛規則,只是一部分人腦補的潛規則,就要譴責別人觀感不佳。
fly257
5 years ago
同人本不也是書嗎?那放在租書店有什麼不好呢?那些商業漫畫的老師也不排斥的說
kudu265
5 years ago
潛規則那麼多的圈子真讓人觀感不佳。活像這個圈子的人都沒有社會化
plum145
5 years ago
所以有沒有人知道美國到底有沒有租書店哇?我知道有租書網站就是了,也有邊賣書邊賣咖啡的,可以一邊喝咖啡一邊看書。
solar9
5 years ago
先不說美國有沒有租書店,覺得包括噗主都應該確認下,first sale doctrine其實是允許出租書籍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感謝樓上的科普噗
mint529
5 years ago
https://pbs.twimg.com/media/DXMNFTEVoAIX9NW.jpg
支援一下同人圈的潛規則 (雖然有點題離
saturn93
5 years ago
???????
lark901
5 years ago
tiger833: 現階段看起來,有常識的人不少。堅持「觀感不佳」的人也不少。就這樣啊。
gin801
5 years ago
mint529
你的潛規則看起來好熟悉喔
turtle9
5 years ago
租書店的回覆語氣是比較口語,但不覺得有不禮貌的地方。
mint529
5 years ago
gin801: 撈來的,太經典。
human9
5 years ago
同人(二創)本來就走在灰色地帶,把別人的角色畫成本子賣錢也沒經過原作同意,原作也不會因為你賣出本子收到錢啊
rabbit21
5 years ago
二次創作的應該都要尊重原著者 ,只要有關商業行為都該做到這點!
pony793
5 years ago
書店一樣有花錢買,也沒做不法的事+1
潛規則那麼多的圈子真讓人觀感不佳+1
或者圈子也沒那沒僵化,但就是有人硬要用這樣的框架勒索他人

書做出來不就是要被閱讀嗎?難道樹木被砍伐後,製作出來的書只有一兩個人看過...或可能會被丟棄或回收,這樣有比較好嗎?

有些同人本完售後網路高價,有機會用高價之外的管道,看到喜歡的題材創作,個人覺得滿好的,有心人看完想支持作者創作,自然會購買。
solar9
5 years ago
啊.....不過原PO的作品是原創哦..........
以「同人」的原文來說,其實並不是指「二創產物」
solar9
5 years ago
另外有關原PO在另外一噗說的事:
1.至少就我看來多數人是在針對其他人質疑「何來觀感不佳」,而非針對原PO
2.您說您不曾指出您觀感不佳,但私以為「先斬後奏的觀感」,其實就是在說您對租書店的作為觀感不佳
雖然個人前面的回應是在針對其他人,但若原PO對於「為何有人提到有關您觀感不佳的言論」有疑惑,在此提供一個個人的想法
rum49
5 years ago
不管原創還是非法的二創,作者有的只有內容著作權,別人買回去怎麼處置都管不著
bread85
5 years ago
來做個小小的結論好了
對同人圈來說,書籍有分成一般書籍、商業誌、原創及二創
對書店而言,所有的書其實都一視同仁,只是二創有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問題需要另外詢問外,其他就都當作一般書籍在販售
然而在同人圈的作者有些卻不是這麼想的
1 有些人覺得撇開法律問題,書籍應該都一樣啊,你看人家柯南也還在出,租書店都擺這麼久了也沒見過73發言說「租書店跟圖書館搶了我的錢」(比較接近租書店的理念)
2 有些人覺得同人成本高啊想圈地自萌、覺得自己的已經很沒利潤了還給別人賺,心情不美麗
大概是這兩派的人在爭執
結論就是1跟2的人馬互相尊重吧,不過2的人要有自己的圈子會越來越小的概念&1派的人並非錯誤(至少在臺灣),真的想在這片公開市場做好完全控制客源的措施,就請這些作者自求多福努力點吧
lark901
5 years ago
bread85: 並沒有,目前的結論就是。
1、「以法律層面來看,租書店的做法是合法的」
2、「但我覺得不OK!觀感不佳!」
這兩種而已。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我只能說覺得說不OK的人不要出本啦,不要讓人有獲得你作品所有權的機會啦。要出的話也在這邊公布ID與筆名吧!讓不認同你的理念的人有避開該作者的機會。誰想花了錢在某天作者還上門來申訴所有權的。
rum4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更正一下,二創從來不是走在法律邊緣,本來就是違法產物。
shark897
5 years ago
二創一直是違法的喔
peach9
5 years ago
二創有少數合法啦,原作開放二創的那種。其他大部分都是侵權沒錯。
saturn93
5 years ago
也有人主張著作權人都應該保有出租權?
shark89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台灣一直都沒有著作權人保有出租權....無論是商業作品還是原創、二創
shark897
5 years ago
書本賣出去就完全不歸著作權人管了
shark897
5 years ago
回到之前我問的問題,如果今天是商業作家做跟今天一樣的事,風向會怎麼樣?
rum49
5 years ago
當然一樣被炮沒常識啊
pizza145
5 years ago
一樣結果吧我說....
shark897
5 years ago
rum49: 我比較好奇的是之前在說觀感不好的人會有什麼想法www
rum49
5 years ago
這種高貴的作者應該聚集起來自己開一間出版社再開個通路的…
lark901
5 years ago
rum49: 啊這有點離題,對不起我刪掉 消息來源不准我說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講認真的,我看了好幾次店家的回覆,真的感覺不出什麼觀感不佳回答不好,他就是很老實的說不好意思我下架,雖然這是我自費買的,並且很直白的說了並不是看了就會買,但也不是看了就不會買,他說自己是推廣我覺得很實在啊.....租書店也有這個用途啊
queen625
5 years ago
商業誌就沒關係嗎
corn529
5 years ago
似乎有人認為要做推廣就不該收錢......我想問,如果是買來免費開放給大家看就比較沒問題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覺得收不收錢都沒問題
pizza145
5 years ago
免費推廣我還當做慈善呢....這什麼想法啊唉.....
shark897
5 years ago
更何況他是租書店更沒問題
solar9
5 years ago
有些人覺得如果你愛這個作品想推廣那就不應該收錢=你應該用愛發電
bread85
5 years ago
所以講來講去還是錢跟黑歷史r
star865
5 years ago
請看一下著作權法第60條謝謝
rum49
5 years ago
租書店要不要店租要不要電費啊……真的要人用愛發電喔
mule33
5 years ago
觀感不佳派又開新戰場囉
lark901
5 years ago
bread85: 單純就是有人對他人合法行為觀感不佳,已經很多人說過這是合法行為。但是他們依然認為觀感不佳。當然啦,也有人認為光是噗主開偷偷說問這個問題就是對租書店的80、也有人覺得扯到錢與黑歷史就會有問題,我個人認為……只要有法規畫了底線,那所有人就接受這個底線吧。
還要扯什麼觀感不佳,我現在就對那些人觀感不佳,在我看來,還在講的人就是無視法律與他人財產權(這算是錢方面的事)。真可怕啊。
corn529
5 years ago
我自己也知道收不收錢都沒問題XD,我是想知道那些覺得收錢不好,認為店家賺錢作者沒賺而反感的那些人,那如果店家也沒賺作者也沒賺,這樣那些人能接受嗎XDD
啊,就是類似借閱的意思吧,我買了借給許多人看,或是擺在店面給人免費翻閱,這樣可以符合那些人心目中的推廣嗎XDD
shark897
5 years ago
對那些觀感不佳派的人觀感不佳+1
gin801
5 years ago
corn529
不行 他們認定的推廣只限定跟作者購買
你買了以後借其他人看不能叫推廣 會被認為是散播到圈外
lark901
5 years ago
corn529: 這是一種非法傳教的概念,買來借人或散佈都是不尊重作者!觀感不佳(我代替他們說了)
啊誰知道那些人是誰啊,真可怕。
bread85
5 years ago
覺得好恐怖+1
不要把作者過度放大啊,很恐怖欸……
pony793
5 years ago
對那些觀感不佳派的人觀感不佳+1

買了以後借他人(例如原本沒看某同人的)只要對方想看就OK啊,又沒人勉強...很多同人作者也會在首頁強調這是OOXX的本子,可接受再閱讀,或者看到一半自己覺得不想看就不要看,跟閱讀任何書籍都是一樣的...
saturn93
5 years ago
shark897: 所以才說是主張 應該保有
不過這只能推動修法惹
pizza145
5 years ago
saturn93: 現在合法就揪著人家說觀感不佳,如果之後變成可保有我可不敢想
almond1
5 years ago
希望我追的作者沒有觀感派,擔心哪天不小心發言又傷害到他們的觀感了
pony793
5 years ago
lark901: 非法傳教的比喻我笑了www
pony793
5 years ago
另外我覺得台灣有個空間,有同好願意分享自己掏錢購買的同人本&他人分享的本子作為推廣,提供有興趣的人內閱,這真的是超幸福的事耶!

這個空間又不是免費的,場地有租金、水電費啊,難道要別人佛係推廣,什麼名目的錢都不能收不然會玷污作者嗎?太震驚了。
mussel65
5 years ago
上面的,同人誌會場就是這樣的地方,多辦幾場就行了。
pigeon89
5 years ago
真的為台灣的著作權法還有創作者感到悲哀,一群以為付了錢就是買版權的三觀不正派真是刷新我三觀
solar9
5 years ago
我覺得你沒搞清楚版權跟物權
pony793
5 years ago
同覺得有人沒搞清楚版權跟物權
lark901
5 years ago
pigeon89: 經過兩串討論,還看不懂噗友所列的相關法規的人才刷新我三觀呢。
版權
物權
分得清楚嗎~
peach9
5 years ago
這噗有人提到買版權???? 店家又沒有重製書籍租人,哪裡需要買版權
shark897
5 years ago
你有搞清楚這次的重點不是在版權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有人一進場就思想飛越耶....
pigeon89
5 years ago
著作權與物權之區別? - 著作權筆記
你有這東西的物權,但是著作權還是在作者身上,這有什麼問題嗎?
作者明明有權不答應你把他的著作拿去擅自收錢,打著宣傳的名義就可以為所欲為嗎www
shark897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5DAWygw0TjWfiRn4f18gW3.png
solar9
5 years ago
pigeon89你貼的網頁講的例子基本上沒在講物權啊wwwwwwwwwwwwwww
shark897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24V2s8VxxRMoZoJkZcULI0.png
wine305
5 years ago
這噗討論到現在還有人跳針令我大開眼界~不都說了租書店完全合法合理了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你那篇看起來是針對製作衍生性商品
rabbit21
5 years ago
台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色不太完整 不然不會有這麼多作者跟同人互嗆的事。
pizza145
5 years ago
pigeon89: 你等一下....你是不是看錯東西了....
solar9
5 years ago
「若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再向收藏家支付權利金方式使用此作品拍攝廣告等,關於收藏家的同意提供部分,不是著作權法的權利,而是民法借用的法律關係。
orange81
5 years ago
從另一串那邊看到原來轉賣ibon跟無料也是合法!?真的假的.....
這也是因為物權在他身上而不是作者嗎?
solar9
5 years ago
先不要說物權版權好了,去看一下原PO拿來背書的first sale doctrine如何
gin801
5 years ago
ibon有違法之虞 因為從ibon上下載圖片有重製版權物的問題
clam937
5 years ago
pigeon89: 行文看仔細喔........:-))
rum49
5 years ago
pigeon89: 你還是回去把文章看好吧
pony793
5 years ago
mussel65: 性質不同喔,同人販售會主要是作者來賣本子+見朋友+同好交流,見本有些只提供部份頁數試閱。

這跟有同好分享她歷年來收藏的書櫃...可以坐下來慢慢看完任何有興趣的書,而且大多是已完售的本子**,只象徵性收點內閱(場地使用費),這是不同的。
orange81
5 years ago
gin801: 開放ibon列印是合法取得的作者重製品(複製另一串回覆)
那邊是這麼說的:-o
好像無料也一樣
noodle6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硬要講著作權的話,所有全部的同人作家老早就侵權在先了好嗎⋯⋯還免費盜用人家原作的點子再製出本盈利咧⋯⋯要講權利根本完全站不住腳(原創本則另一回事
king609
5 years ago
題外話,台北某圖書館的兒童閱覽區有整套的龍珠同人(好像叫龍珠幻想曲),作者本人(東拓)知道後一定羞恥到爆炸.....
solar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反正原PO應該是可以在交易契約內(版權頁?)主張買的人不能出租(算是特約?)就是了?
gin801
5 years ago
solar9
這不太可能。
出租轉賣什麼的都是處分權,創作者有的是內容著作權,版權頁再怎麼寫你也不能真的去限制別人的處分權利。
tako749
5 years ago
但是作者有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他可以選擇不賣給不同意此私人契約的買家吧?只要買了就視同這個私人契約成立?
當然前提是這個私人契約有事前告知且確保買方同意
shark897
5 years ago
作者有權利可不可以賣給別人,但是已經賣出去的就不歸他所管了
sesame73
5 years ago
我怎麼不知道到同人誌場什麼錢都不用出啊?
不用門票費還有可能,擺攤攤主從來都是有付費用的啊。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版權頁就只是「版權」啊...
那些能不能出租啥的都不屬於版權類
rabbit21
5 years ago
大部分作者只是睜一隻閉一隻眼當它們沒看到,但就是有白目的同人跑去嗆作者,保護自己的創作很正當,同人的作者應接受,因為這牽扯到錢範圍太大。
saturn93
5 years ago
契約成立的話當然可以吧
shark897
5 years ago
版權頁基本上比較像是宣導
bread85
5 years ago
契約成立的前提是不侵犯雙方基本權利喔
像這種強制束縛他人物權相關的契約,你即使拿去打官司也不會成立吧
saturn93
5 years ago
話說討論到後面只是不斷迴圈而已,沒有什麼新意
shark897
5 years ago
而非對物品的處置權
koala433
5 years ago
在YAOI翻到自己的本過,但並未被YAOI告知或詢問+1
shark897
5 years ago
難不成作者在上面寫不可回收,我就不能把他拿去回收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那個....就是覺得寫說不能出租對方就真的不能出租的....坦白講有點小天真啦...東西賣給別人就是別人的,你就算一開始限制,但不合理的話依舊不會成立吧
tako749
5 years ago
沒什麼新意的話是有個可以討論的東西啦
之前有人說原po公開email很糟糕
可是啊我剛剛不小心被偷偷說首頁的舊聞釣到好奇心所以去查了一下
@Komikado - #05在偷偷說裡看到「如果Line截圖給別人看犯法嗎」的問題,覺得挺有趣的,可以...就,只要是對話一方而且沒洩漏個資,其實也只是觀感不佳的問題的樣子
puma413
5 years ago
對話中沒有洩漏個資或是足以顯漏身份資料,對話一方若要公開的確是合法的
pizza145
5 years ago
saturn93: 雖說了無心意但還是會有人進來耍寶....資料啊一定要看懂真的明白呢
orange81
5 years ago
所以寫了禁止標語到底有沒有用?
無論是作品版權頁上或是發無料時的公告
squid617
5 years ago
象牙塔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題外話,回顧以往創作圈的事件,真的覺得某些人真的就是活在自己的幻想世界
jujube13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paTxJ3DDDVUroysL9HgQ9.gif
pizza145
5 years ago
orange81: 版權頁也就是宣導不能非法上傳內容到網路上,或是影印重製內容販售等等,這些都屬於侵害版權,要吉可以吉
但如果是限制他人不得將他買的書出租或是二手轉賣,這應該算是干涉行為了,就算寫了也不一定能成立
bread85
5 years ago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其他基本上你要限制就是過度干涉別人基本權利了
solar9
5 years ago
嗯.......查了老半天,應該是不能限制所有權人之處分權,所以交易前可以因此不賣,但交易之後別人拿去出租也不能去要求別人停止出租
lark901
5 years ago
jujube13:
tako749
5 years ago
那這個呢?智慧財產權商品之轉售可有限制? - 著作權筆記
最後說「不過,若權利人與買受的一方有禁止轉售之契約限制,轉售行為雖不違法,但會違反合約。」
rabbit21
5 years ago
原創和同人都是喜愛同樣東西而創作本身想讓它更好沒有不對,但同人本本身立場要注名,因為同人是借用原創題材來創作的,虛心接受是基本禮貌。
gin801
5 years ago
jujube13
真的是為所欲為XD
pita177
5 years ago
看了租書店的回覆我覺得沒有不禮貌的問題,比較偏屬於個人特質的語氣吧!從回覆內容看是有誠意的,既願意配合下架,也有詢問是否推廣販賣。
從店內會有同人誌情況就知道店主應該是對同人界熟悉的人,這圈子也有各方面的顧慮。我個人就是傾向不提供租借的,但那是指我個人。店主拿來出租是店主的判斷。
噗主這噗想收集其他人的"看法",所以我依自己的看法而非法律來提出自己的意見,也有人從法律層面來表達看法,認真查證,也是一種很好的表達方式。
另說若是我自己的書被上架租借,雖然覺得觀感不佳,但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不會去阻止。但同樣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阻止我心裡覺得不舒服。
有人指出觀感派、非觀感派的說法,請儘量不要用二分法,因為較容易造成不理性對立
shark897
5 years ago
要提供合約書簽字?
ox185
5 years ago
其實我在思考,法律當初在訂定的時候有沒有可能因為沒有考慮到有同人原創這種無經過出版社各種流程的出版物,所以才導致出現這樣的爭議問題?
有沒有可能是因為我們依據法條來看,才認定同人與商業兩者其實沒什麼區別,那如果一開始法律有明訂區分兩者,是否如今解釋就不同了呢?
只是純疑問而已QQ
shark897
5 years ago
那我有個問題,法律為何要區分兩者?
ox185
5 years ago
shark897: 很多法律都有作明確的區分啊,像是書籍和DVD就不同了,即使他們都是創作物品
peach9
5 years ago
出版方式有很多種,同人也不過就是其中一種,沒什麼奇怪也沒那麼特別啦
是說為什麼這串討論半天上面還是有人分不清楚同人不等於二創(doh)
tako749
5 years ago
如果說是在填表單的時候就想申請註冊帳號一樣有「本商品非經作者同意不得轉售、出租。 ○我同意」這樣算不算契約完成?
pizza145
5 years ago
ox185: 書籍跟DVD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創作物,但是不管是同人還是二創還是商業他們就都是書而已,你沒辦法這樣比較
rum49
5 years ago
法律才不管你怎麼出版,只要著作出現就是著作物啊,書籍和DVD分出差別是因為本來就是兩種著作呈現方式,同人也是書出版社也是書有什麼好分兩者?
cod429
5 years ago
我只想到,如果利用這個機會,跟這位老闆聊聊是否喜歡這些作品(打好關係?),有新作報給他知,喜歡可讓這租書店以折扣價買下上架書店,順便也幫做宣傳,是否算是雙贏?不過有人會這樣做嗎XD?
shark897
5 years ago
tako749: 我感覺應該可以算是完成契約吧?
ox185
5 years ago
pizza145: 那如果換作出租二創刊物,真的沒有問題嗎?畢竟二創有侵權行為,有人說一定需要詢問作者才行,但有沒有可能連出租都不行?這方面在法條上也沒看到有針對的解釋?@@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ox185: 二創類型基本上就連店家自己都會猶豫要不要上架了,甚至不上架了,這個不能成立吧,而且這裡講的是就是原創幹嘛那二創舉例
tako749
5 years ago
shark897: 所以這樣的話私人契約是有效力的吧?那篇解釋是這樣說的。還是我有遺漏什麼?
ox185
5 years ago
pizza145: 所以基本上是不行的嗎?明白了~感謝
ox185
5 years ago
不...我當然知道是討論原創,二創純粹只是我另外的提問而已...
pizza145
5 years ago
ox185: 懂的店家會自己避嫌,畢竟二創本身就違法,況且會上架原創書籍的也是少數中的少數了
ox18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而且這偷偷說的噗首其實也沒有針對原創(雖然我們事後才知道是原創而針對討論)
我是覺得提到二創讓大家瞭解一下也好
ox185
5 years ago
pizza145: 瞭解~
tako749
5 years ago
呃bread85對私人契約這塊好像比較了解,能說說對智慧財產權商品之轉售可有限制? - 著作權筆記
的看法嗎?這樣的私人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hen601
5 years ago
............這一串看下來覺得法學緒論應該要列為0學分必修
peach9
5 years ago
照前面lark901貼過的法條來說,因為二創屬侵權,店家在明知侵權的狀況下其實不能出租或散佈,否則同樣侵權
這跟有沒有詢問過作者取得同意也無關.....作者自己就是明知侵權還拿來賣XD
rum49
5 years ago
違反契約的意思是,不犯法但違反了雙方契約,可以依照契約內違約罰則走,但如果你們兩個沒訂罰則,寫了也等於白寫。
shark897
5 years ago
對齁,沒逞罰XDDD
toro953
5 years ago
peach9: 不是原創個人誌嗎?
tako749
5 years ago
如果先不說罰則,可以用私人契約主張對方必須下架嗎?
rum49
5 years ago
不能啊,你訂私約就是照約走,你又沒在約裡寫被發現就要下架
pizza145
5 years ago
tako749: 等一下....要簽定契約不需要有簽名蓋章之類的嗎?單純打勾這樣有法律效果嗎?
rum49
5 years ago
而且你真的要簽訂契約又牽扯到,你怎麼證明轉售的人和跟你簽約的人是同一個?
rabbit21
5 years ago
要具法律性應有正規律師在場吧,私下的不算數。
clam937
5 years ago
toro953: 應是在回答ox的問題吧
koala529
5 years ago
那不就是在契約裡多寫一行字的事情嗎?
契約隨作者定 不同意就不給他買
作者自己考慮訂到甚麼程度不會影響到銷售
peach9
5 years ago
toro953> 抱歉沒寫清楚,我是回答ox185對於二創本是否可出租的問題,並非指原PO狀況
giant941
5 years ago
身為作者其實覺得很OK,畢竟對我來說這也是一種分享推廣自己喜歡的CP或作品的方式
taro929 好奇
5 years ago
這噗轉噗的人這麼少為什麼還能炎上啊wwwwww
rum49
5 years ago
除非是法律規定一定要有公證人的行為,要不雙方合意契約就能訂了,但當有一天你要拿這份契約提告對方,你必須能夠舉證
tako749
5 years ago
呃契約形式這個我也不懂,但只要有紀錄證明就不用律師我是記得的。
我只是想確認私人契約這樣有沒有效力。
rum49
5 years ago
應該是沒有作者想在販售時跟買家簽字畫押吧……
saturn93
5 years ago
taro929: 手動轉很多,原噗那邊一百多兩百轉
taro929
5 years ago
rum49: 說的也是耶 不就每個來買的都要登記資料或錄影wwwww
pony793
5 years ago
無論商誌/原創個誌/同人本,身為讀者,因為書櫃空間有限,有些書即使試閱一部分也不敢花幾百元買回家放。

坊間有租書店,或有人將自身收藏本子的書櫃,提供同好『限定內閱』交流(酌收一點內閱場地費),讓人能好好讀完有興趣的作品,進而發現欣賞的作者or決定購買收藏作品,個人覺得很受惠,也很感謝+珍惜。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要定契約就要有明確的內容吧
寫個契約隨作者定是啥.....
而且只有打勾沒有任何證明你也不能舉證打勾的現持有的是同一人
所以確實還是需要簽名吧?
rum49
5 years ago
是可以隨作者訂啊,但會先嚇跑多少讀者就不知道了,至少我不可能買個書就跟人打契約還提供身家資料,況且大部分預定的人也很少填本名吧
taro929
5 years ago
然後買賣契約 基本上付錢/交貨完成就是完成契約了
大家平常到店裡買東西都是契約行為
商店標示價格就是要約
消費者付錢就是承諾
所以說只要有在明顯處標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就是接受契約了喔
tako749
5 years ago
我記得就算填的不是本名只要能證明也是有效契約……?
rum49
5 years ago
接受契約那是接受那個價錢,不代表你那些附加條款都一起,你要是沒讓人知道反而是詐欺
rum49
5 years ago
對啊,所以我說你要怎麼證明轉賣出租人是當初跟你打契約的人?
tako749
5 years ago
總之我沒有問舉證問題,契約形式也是我想得不周全,我只是想知道私人契約能不能用來主張(假定已經證明了)
tako749
5 years ago
我只是想知道私人契約能不能用來主張
rum49
5 years ago
私人契約基於契約自由當然是隨便你寫,但契約內容的限制範圍合不合理是要能受公評的,與法抵觸即使有契約一樣無效。
taro929
5 years ago
所以說標示清楚就可以了
你在購買物品的當下就是一個承諾行為
如果你要說你不接受這些條款,就變成你要舉證你當初購買的時候真的不知道有這件事
舉證誰是誰就比較複雜囉,透過其他平台會比較保險,如果作者真的有心,我覺得要求讀者透過平台購買後直接來現場取貨也可以
taro92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和法律牴觸這個概念,基本上是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不是不能放棄法律保障的權益
pizza145
5 years ago
我想問一下這算是定型化契約嗎?
tako749
5 years ago
taro929: 所以說,我舉的這個契約算是只是要求買方放棄這項權益嗎?這樣的契約是有效的?
bread85
5 years ago
我一個一個來
saturn93
5 years ago
法律沒有禁止 禁止出租 吧..
bread85
5 years ago
首先是定型化契約
根據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之定義:「七、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而定型化契約則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組合而成之契約,見同條第9款:「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pizza145
5 years ago
對消費者有失公平是無效的吧
pizza145
5 years ago
啊,85大貼了
shark897
5 years ago
像是不可轉賣、出租對購買的消費者公不公平之類的?
bread85
5 years ago
而且老實說,法律會偏好保護消費者
pizza145
5 years ago
這感覺是消費者的權力,如果賣方單方面要求買方捨棄的話那感覺就不公平?
finch697
5 years ago
必須考慮這個行為會造成的損害是否大到能讓賣家限制合理
pizza145
5 years ago
finch697: 但不管是出租或轉賣我都感覺不到這需要到讓賣家強制....
pizza145
5 years ago
因為做與不做你的客群也不會憑空消失或是大增啊....這只是單純的我心情不好吧?
tako749
5 years ago
那麼假設,只是假設,要求消費者放棄轉賣、出租的權利並沒有「顯失公平」的話,這樣的契約就是OK的,是嗎?
智慧財產權商品之轉售可有限制? - 著作權筆記
這篇最後所說的,是不是就是至少可以用契約要求消費者放棄轉賣的權利呢?
koala529
5 years ago
提供退貨 但不可以出租或轉賣就還好了吧
想做出租生意就找作者簽合約也不過分阿
pizza145
5 years ago
不可能....因為能這麼要求早就一堆商家要求了,並不會只有我們想到
lark901
5 years ago
koala529: 就台灣的現況來說,不用找就可以合法的做,為什麼要找呢?
koala529
5 years ago
那應該還是回到那個散布權耗盡的問題.....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koala529: 人家就是合法買書出租啊....他就是合法的為什麼還要特別跟你簽合約?再且同人場原創的作者一年是能給出租店幾本書簽約....
bread85
5 years ago
tako749:我猜你是想問契約違約時的損害賠償原則可以到什麼地步?
finch697
5 years ago
tako749: 但你的假設內容就已經顯失公平了吧?要消費者放棄處分權是很大的權利限縮,依照比例原則,就是得看你的損失會到多大才能讓這種限縮合理,而這種判斷是法官及消保官做的
pita177
5 years ago
推廣的部分,我先前指出不收費,或其他實行方式。
這是指以"我自己"代入店家的情況。
當我身為店主時自己的判斷的模式大概就分三種思路:
1."純推廣"的時候,我不會收費。因為我覺得這比較"符合"推廣的模式。
2.本意為"營利"的時候,沒有爭議,當然就是一般租書收費。
3."營利順帶推廣"或"推廣順帶營利",與上同樣是一般租書的模式,因為不想分得這麼麻煩。
或許我一開始只針對純推廣來作回應,才會造成誤解
所以把結論歸結成"作者覺得店家有義務免費做推廣"其實是過度引申了
bread85
5 years ago
我回到原點一下,購買同人本其實是一種無形的買賣契約,而成立要件,依當事人的嚴肅與否可分為不要式與要式,所以其實口頭約定就算數了
而主要的角色還是標的物與價金,其他那些條件都算附帶條件
喔然後,建議可以看這篇的第五點
https://cog110.pixnet.ne...
tako749
5 years ago
bread85: 這個也想請問但比較還好,主要想知道的是:究竟能不能用契約禁止消費者轉售跟出租?但是像前面所說的,這是要法官或消保官去判定的樣子,我想就算了(不過還是很疑惑這樣的話為什麼我貼的連結會說有定契約就行)
pita177
5 years ago
從修法方面下手很難啊,雖可依出版方是私人或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來界定其他細則。
但在其他更重要的法律都沒辦法好好修改實行之前,這些肯定都是空談
lark109
5 years ago
大推pita177,合法不代表沒有討論空間,講觀感也不代表一定就是要拿觀感要求超越法律限度的事,都有情理法之說了,而且法律是會因時因地制宜的,不懂為何要把講觀感的都打成自我膨脹。這噗噗主也只是詢問,沒有要求店家一定要怎樣吧。經過這樣的討論,大家都可習得新知,像那個權利耗盡原則,本來就是很普及的概念嗎?沒有吧。站在讀者立場,我覺得租書店有同人誌可租很好很方便,但如果有作者覺得權利受損而難過或不希望以這種方式被傳播而擔憂,我覺得也沒什麼好抨擊的。
pita177
5 years ago
若說消費者有處分權,而我們訂定的契約形同讓消費者放棄自身權利,那麼違法的契約就是不成立的。
bread85
5 years ago
不過結論就是即使作者擔憂也沒權利阻止,除非作者自己能讀心或只給朋友推廣,不然這種要求大多都是不合理且沒建立在法律基礎上
而這就會歪樓成情理法何者重要的議題了
pizza145
5 years ago
噗主的態度是一回事
但底下留言的又是一回事了呀
說觀感不好,那到底是那裡讓你覺得不好了,但看噗主貼的內容其實人家也只是實話實說還下架了,這樣也覺得觀感不好那到底怎麼樣才叫觀感好呢?
pizza145
5 years ago
我明白有的人可能會覺得我是作者當然要問過我
但當你賣出去的時候就不是你的書了,只是你寫的書....他要不要跟你說他把書吃了都是他的自由
lark901
5 years ago
lark109: 現在講觀感的人認為自己可以容納入情理法的情囉?那我不懂的是,觀感派也佔也是佔一個「情」,而且是要求他人要配合自身觀感的情緒勒索之情,那裡是「情有可原」的情了。
bread85
5 years ago
tako749:你得訂出「有效的」契約才行
其中「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其實就構成此契約無效的要素
然後我好像知道為什麼你那篇最後一句寫違反合約不違法,因為他商標權那邊有寫例外,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二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如果今天雙方因為怕商品變質等,而簽了禁止流通於市場或買賣等的合約,但對方做了這件事,商標權人可以根據契約中的毀壞條約原則要求賠償(通常是賠違約金)
lark901
5 years ago
lark109: 這種情還要無限制的滋長與被滿足嗎?那理與法何在?堅持情派的人到底置他們生活的社會法律為何物?
taro92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我的表達方式不對,我想說的其實是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
snail861
5 years ago
我比較想吐嘈的是在“出租”這件事上,作者到底有什麼權利受損了?我也是作者我想知道一下
然後啊,不想被購買者用“出租/借閱”方式使用書籍,最乾脆的方式就是不要出啊!
出了還限制東限制西,希望他人尊重自己觀感
作者權限沒那麼偉大好嗎?
taro929
5 years ago
契約中訂定的條款,基本上不違反一些誠信、善良風俗或強制規定以外,基本上雙方合意就好
rabbit21
5 years ago
我說,同人作家別把自己放大好嗎,用它人題材還自以為是的很多,真的寫本分享的也有,店家是否上架只有熟人才知道,要承擔的風險也是要自己想清楚。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snail861: 單純只是作者心情不美麗,就這樣。
或許也覺得對方不夠尊重他,但我是不知道我買的到底是書還是作者的尊重啦....
taro929
5 years ago
然後定型化契約/書面契約是特例,一般都是諾成契約
比方說網購
我看到商品資訊(要約之引誘=廣告),下訂單(要約),賣方接受訂單(接受要約)
過程中我是可以跟買家協商的,這不是定型化契約
finch697
5 years ago
lark109: 所以又講回來了,請問出租讓作者什麼權益受損?除了情感問題,沒有重製沒有改作,到底傷害了作者什麼權益呢?
tako749
5 years ago
taro929: bread85: 謝謝兩位,疑惑的點大致釐清了,其餘的問題似乎不是我們討論就能得出結果的,我也不知怎麼發問好,無論如何謝謝兩位解惑。
lark901
5 years ago
lark109:
「我覺得租書店有同人誌可租很好很方便,但如果有作者覺得權利受損而難過或不希望以這種方式被傳播而擔憂,我覺得也沒什麼好抨擊的。」
首先,經過本噗漫長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作者的權利沒有受損,至少以台灣現行法規來說,租書店的做法是合理合法(情我尊重觀感派,我拿掉~)。」
噗主他一開始自認為他受損了,但他其實沒有,他自己也承認。
https://images.plurk.com/3xboB0LnonhGVVNBZixtv7.png
然後說什麼「噗主沒做什麼事」的人……,有,他做了一件事啊!他要求租書店下架,但以物權而論,他沒有權利要求的啊。
這種案例一開,是不是代表著,作者會因為自己的被害妄想對任何人姿意要求嗎?就算我付了錢?在那邊為噗主護航的人不要太雙標了。
租書店還是出於體貼作者的感情而下架了。這個世界真的是太溫柔了。
tako749
5 years ago
抱歉我又有疑問了,作者要求下架但沒有強制(他說如果可以、希望),這也沒有違法吧?
pizza145
5 years ago
tako749: 要求非強制當然可以吧?但要不要下架看對方啦,可也不能對方不願意就開口威脅或是po上網路黑店家
bull281
5 years ago
那同人本被捐到圖書館的怎麼辦wwwwwwwwww
pigeon81
5 years ago
原噗主碼沒什麼意義。我一看到出租同人誌,閉上眼都知道是台北哪家出租店。基於讀者的角度,當我發現想要的本子絕版找不到,而我線上一查,該店有時,我是很高興的。且最重要的是,店家並沒有違法。搞不懂為什麼戰場會擴大成這樣?
taro929
5 years ago
tako749: 顯失公平的部分可以參考公平交易法
其中是有規定不能限制轉售價格
但是沒有規定不能禁止轉售,當然如果未來有爭議,會參考禁止轉售的理由,對方轉售的行為是不是違反這個理由
比方說你有向消費者說明新刊禁止轉售,因為會影響銷量,那被轉售的如果是既刊基本上就沒問題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tako749: 隨便在路上找個路人,跟他說能不能給我一億吧。只是說說不犯法嘛。
好啦,不犯法,但令人「觀感不佳」 科。
tako749
5 years ago
那lark901自己不還是在談觀感問題?
lark901
5 years ago
pizza145: 更慘的是對方都同意下架了,還要開個偷偷說詢問。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我先談的是理法問題。
tako749
5 years ago
「更慘的是對方都同意下架了,還要開個偷偷說詢問。」
它不是開偷偷說了才寄信問店家的嗎?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tako749: 我看了一下本噗,嗯,對,他是看完偷偷說討論不知道是那個階段,我看到這個噗時已經進展到租書店回信了。
那就更讓人覺得「觀感不佳」啦,最前面的回應也有人提到租書店的商業行業是合法的了,那作者還是要寫信詢問,希望下架,也是把自己的私情置於台灣的法規之上啊。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但你覺得對方談觀感站不住腳,你就不能因為自己是後談的就也把觀感問題用來當作作者「有做什麼事啊?」
taro929
5 years ago
lark901: 噗主後來是向租書店買回喔wwwwww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事實上噗主要求下架就算是一個行動啊。這很難理解嗎?這不是一個行動,一件事嗎?XD
lark901
5 years ago
taro929: 聲明是希望買回,我覺得隨意啦。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為什麼觀感派的人在大談什麼觀感不佳時,不能允許其他人對他們觀感不佳呢?尤其是他們是一群忽視法律常識的人們時?這充份的讓人觀感不佳了吧?
lark109
5 years ago
lark901: 所以我說「作者 覺得 權利受損」。那個換個說法好了,噗主也知道自己的要求不在法律保證範圍內,他自己給店家的信也提到了,只是提出請求,又沒有要求或脅迫店家一定要答應,也知道店家如果不答應他也不能怎樣。他也說很高興店家答應了,即使他們不必。這就叫被害妄想、對任何人姿意要求?一開始不知道,問了討論了知道了以後採取了合宜的行動,為什麼還要一直窮追猛打?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好,那然後呢?作者這樣又怎樣了?沒違法也不談觀感問題不是嗎?那你談觀感問題幹嗎?不談觀感問題恣意要求又怎樣?你還是在說作者給人觀感不佳啊?
koala529
5 years ago
作者確實理虧
所以你們不是已經對他觀感不佳了嗎??
lark901
5 years ago
我對現在討論串中,回覆「對於租書店出租噗主的著作感到不OK、觀感不佳」的人表達我的「觀感不佳」,是有充份的理由的,他們在這個討論串展現了無視法理的言論。
但那些觀感派的人,無法舉出他們觀感不佳的理由。他們就是覺得,就算是合法,但他們不允許這個世界就不能做。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嘛~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現在不就知道了,噗主在明知道租書店對他毫無違法侵權一事,但仍然以他自己的私情擅自要求店家。他自己也承認,他沒有權力這樣做,但他還是任性的做了喔。
lark901
5 years ago
lark109: 若觀感派的人不要一直出現來說自己的觀感沒問題不就沒事了,我也不會重新調查時間線啊。
lark901
5 years ago
其實作者的舉動,店家看起來也出於體貼作 者的感情而樂於配合(我覺得作者必須對此抱持著感激之情,畢竟他提出的要求是侵犯店家財產支配權的要求)。雙方目前都一致我是不想說什麼啦。
從頭到尾我想回覆的言論都是觀感派有違法律常識的言論而已。
lark109
5 years ago
噗主自知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這樣做,所以柔性地請求店家,店家也同意了他的要求。這到底哪裡有問題?雙方都尊重了彼此,結果路人在那邊說任性、恣意要求,把合情合理的處置方式和雙方合意的結果用二分法打成無視法理。真的不懂是誰在講觀感了。
pizza145
5 years ago
柔性的要求店家那為什麼需要po圖上來我也是不明白,然後造成一堆人覺得店家回應很差觀感不佳啦
lark901
5 years ago
lark109: 你想說的是,一個人可以無視法律常理,任意的對其他人提出他的要求。只要兩情相悅就毫無問題。呃,好喔。
從頭到尾你都無法回應我的問題。你可以繼續宣揚你的感情論,沒有問題的。
cake697
5 years ago
pizza145: po圖只是證明的確有主動去詢問店家而已吧
還有兩方的處理方式等等
我不覺得當事人有必要為旁人表示觀感不佳的回應負責欸
pizza145
5 years ago
你們ID數字是倒過來的,意見也是倒過來的
toro953
5 years ago
不和作者兩情相悅也沒關係啦,我只是想在這串確定風向到底能不能確保我花錢買來的本子是我的本子?
tako749
5 years ago
lark901: 所以對你而言根本不是觀感不觀感的問題,你在那觀感派長觀感派短的幹嘛?講的好像都不能說觀感一樣
lark901
5 years ago
pizza145: 我也發現了。為什麼我要跟這個人分到lark。哭哭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cake697: 基本上沒人要求噗主證明他有詢問的吧
另外他不必負責啊,我沒要他負責呀,只是他po的圖造成了一種結論這樣,就只是這樣
lark109
5 years ago
lark901: 法律本來就是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出問題能夠協調合意解決不用動用到法條本來就是最好的結果。合法的事不代表沒有討論空間,法律也不是死的不會變動的。你要在那邊惡意揣測別人只講情不講法就隨便你。
lark901
5 years ago
tako749: 有違法律常識(而且前面回應都說那麼~長~的東西了)的言論本來就會被打槍,自然現象啊,不要在意啊。
我也不是很在意我被護航親衛隊圍攻啦。
pizza145
5 years ago
toro953: 你的本子不是你的本子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lark109: 法律已經是底線,不尊重底線要求他人尊重自身至高無上的感情論的言論我還沒臉說得出口。啊這跟噗主沒關係,而是我對您個人言論的回應。
toro953
5 years ago
tako749: 這串本來就是在講法理,不就觀感派一直堅持「就算合法但(我覺得)觀感不佳所以不行」才變這麼長嗎
lark109
5 years ago
cake697: 我猜噗主本來也沒想到會炎上成這樣(這圈子真的不知道什麼事會炎上),只是既然亮名了,有始有終交代一下自己的處理方式罷了。同樣不覺得當事人有必要為旁人表示觀感不佳的回應負責。
pizza145
5 years ago
真的很麻煩啊就沒說要他負責了到底是幹嘛呢
lark109
5 years ago
lark901惡意曲解的言論我不再回應。只會二分法的水準沒有回應的價值。
toro953
5 years ago
tako749: 你們上面法條的討論我也挺有興趣,畢竟只優遇其中一方(目前是消費者)我覺得不是很合理。不過像這次的處置我是完全無法接受…不過作者和店家已經講好那就他們的事了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lark109: 依您的言論,同理可證,而觀感派對租書店的觀感不佳租書店也不需要負責。
而反觀感派的人對觀感派的言論觀感不佳,同理可證。
這是一個誰都不需要負責的和諧世界~真棒。
pizza145
5 years ago
觀感不佳可以是模糊的也可以是明確的
模糊的就像是一開始的店家就合法卻硬要說觀感不佳,沒有知會一聲觀感不佳,留言不好觀感不佳,出租觀感不佳,總之就算合法又如何我不接受就是觀感不佳
但也可以說像後來明確的覺得「你們這些講觀感不佳的人才讓人觀感不佳啦」意思可以指為無理取鬧,活在自己世界等等
pizza145
5 years ago
總之很多事都可以觀感不佳觀感不佳啦,但前提是你有沒有讓別人也這麼覺得,沒有的話就是你在番
lark901
5 years ago
lark109:所以,觀感派的人還是可以感情至上囉?可以凌駕法律之上。這對您來說是正確的事嗎?我只是好奇這一點而已。
我從剛剛就在問啊,而你沒有正面回應我的理由是?
pizza145
5 years ago
所以大家都可以對對方觀感不佳的沒問題
lark901
5 years ago
pizza145: 我覺得沒問題,但我好奇觀感派的人在想什麼。
toro953
5 years ago
立場不同還要對對方觀感好是啥情況…
pizza145
5 years ago
toro953: 抖M的情況
lark901
5 years ago
pizza145: 而且法理都明顯沒有立場的狀況下,還可以堅持感情論到現在,觀感派的人對噗主是真愛啊。
toro953
5 years ago
作者那邊基本上就完事了吧,只是這事件有不少人表現出「就算本子賣掉我作者還是有權限決定本子怎麼處理」這種想法令我感到很害怕。不過我不能對作者做什麼啦,只能認清人買本了。
earth21
5 years ago
我覺得大家就算了,不管是理法派或觀感派
你們在這炎上,噗主也沒打算回應這
只在Ta的河道發說ta很無辜只是為情緒也不知法律
還說大家因此長法律知識

但也沒想給這邊的群眾一個調停

開了偷偷說本想這找盟友,然後發現風向沒很對就放置讓大家為ta爭論

這作法真成熟啊(呵
lark901
5 years ago
earth21: 別戰噗主啦,他不刪這個噗已經算是風度好了。
muffin17
5 years ago
一路看下來,本來有些不錯的法律討論,結果到後面都在人身攻擊……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muffin17: 慢著,哪裡人蔘攻擊了 還好啊,就是觀感不佳觀感不佳跟觀感不佳而已啊
toro953
5 years ago
earth21: 沒人想要求作者幹麻啊?不過你看起來很想對作者幹麻就是了
toro953
5 years ago
pizza145: 斗M應該算哦!你慘囉!
bison417
5 years ago
所以說噗主為何不更新首噗呢?
pigeon81
5 years ago
lark901: 我有點困惑。風度好?我看到噗主在自己的噗發表聲明,且禁止回應。這噗作者卻沒說話。
給我的感覺像是放火就跑。
pigeon81
5 years ago
lark901: (接上)好歹更新個噗首 :-o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pigeon81: 這種對噗主風向不對的噗,我看過的案例,通常都會被噗主刪掉爆炸→然後不滿的群眾再去另一個匿名版串→繼續爆炸。
就忍著心魔沒刪噗這點可以稍微給噗主道德+1的評價
lark901
5 years ago
不過說不定他是想看到各個真愛粉對他瘋狂護主的言論啦。這樣也很棒。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為什麼不更新噗首?
呃……一般的噗主會想要更新對自己的主張不利的資訊嗎?(雖然點開討論串就有了)
以感情常識來說我還能理解的啦。我對這點沒意見。
wolf889
5 years ago
好奇問,噗首要更新什麼?這個不是本來就是詢問意見嗎?噗首好像沒什麼噗主的個人意見
pigeon8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wolf889: 他有另外開個噗,寫些澄清。
不過講真的,他噗主,我路人,他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lark901
5 years ago
shrimp33: 閣下是846個回應,都到這個回應數了。若在這個回應數之前就有個討論者都停止關注的有力結論的話,大家自然都會停止。但沒有。雙方言論是無法調和的。而您毫無任何有力論點,就想要讓其他討論者停止回應……?
wolf889
5 years ago
我的理解是,今天開一個討論話題,最後無論結果如何,總之發起人必須把所有結論更新到噗首,即使這是個匿名、詢問噗,意思是這樣嗎?我有沒有弄錯什麼?
所以現在希望更新噗首的人,希望能在噗首看見:
作者一旦賣出,法律上是不具有任何權利干涉其作品的利用。
租書店這樣的行為,於台灣法律屬合法行為。

是類似這樣的總結嗎?
lark901
5 years ago
wolf889: 權利耗盡原則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可以加入「權利耗盡原則」
專利權人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真品(物品),若從真品中已獲取利益,若再對真品主張專利權,將影響私權與公益平衡之問題;
因此,真品第一次流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已經行使其專利權,表示真品之權利已經耗盡,不得再享有額外權能,即權利耗盡原則(principle of exhaustion)。
lark901
5 years ago
wolf889: 我覺得更不更新是噗主的自由。他並沒有一定要為這個議題做出結論整理(而且以私情來說是不利於他的)的義務。
他不讓這個噗爆炸已經算是風度好了~
pigeon8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wolf889:
我只是覺得,火他放的,但他的想法改變了,也寫個澄清噗,那放到噗首去,讓人即時知曉情況,比較好。
而我困惑的是,在大火遼原時,他在起火處沉默,不更新,讓噗友們繼續吵,是為何?
pigeon81
5 years ago
我是因為河道上,有作者轉了噗主的兩個公開噗,才注意到這件事的。
earth21
5 years ago
pigeon81: +1
earth21
5 years ago
toro953: 對ta幹嘛有什麼好處? 但讓此噗一直爭論又對Ta有什麼好處,就像81大說的,火他放的,改變心意了,然後放大家為ta繼續吵幹嘛?
earth21
5 years ago
lark901: 沒打算戰噗主,因為這噗的你和85和pizza的法律問題和解釋看的很過癮,但也覺得一直有人進來跳針,也該夠了
duck197
5 years ago
說實話這東西怎樣都好啦,對整個圈子長遠來說也不會有任何實質效益,反正租書店基本上也倒到影響一堆出版社MOQ低到選擇斷尾的程度了,不管戰這個是想幹甚麼、想釐清甚麼,老實說我個人看不出來有啥正面的實質效益
raisin77
5 years ago
不介意,租書店註定倒光光...可能在多數人們普遍注意這件事時可能已經找不到租書店了w 認真要搞這議題甚至能無限上綱到二手書販賣權...
jujube1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其實我很好奇噗主未經私信另外一方同意,就擅自公開私人信件,即使有碼,但是不特定第三人依舊能知道寫信對象為誰,可能在民法上有侵害隱私權甚至名譽權的問題。
而且書信也是著作的一種,噗主未經取得書信著作人店家的同意,擅自公開店家的回信,這部分也有損害店家的書信著作權的疑慮唷(因為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亦有不公開的權)。
別說噗主在法律上能對店家主張什麼好了,店家才可以對噗主主張什麼吧?
saturn93
5 years ago
jujube13: 前面已有人回覆相關疑慮⋯⋯
jujube13
5 years ago
saturn93: 謝謝提醒,我有看到saturn77的論點,認為曬信件此事只要私下協調好就好。我的意思是店家是可以針對“未經他同意公開信件”這點予以主張權利(私下主張、公開主張或不主張都可以),對嗎?
toro953
5 years ago
earth21: 我以為我們都在討論事件和行為而不是作者??
bread85
5 years ago
老實說作者後來要求什麼&店家回覆什麼,到後來都變成觀感問題了,其實也沒什麼好評論的,有人覺得店家語氣怎樣、或是作者要求過多,那其實就變成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了
雖然我覺得依這次事件過後會影響到店家的進書,要是我今天是個激進的店家,就乾脆完全不進原創及二創區塊了恭喜作者跟讀者又少了一個公開市場(當然這只是"可能",並非絕對
不過希望作者不要把店家願意溝通這件事當成理所當然,因為以立場而言,店家其實有權利不理會他的回覆
另外自己的書到底是不是自己的,答案是"是"
誠如我上面所說,在銀貨兩訖後各自所有權已轉讓,作者講難聽點是你之後從事轉賣行為中的"外人",是沒有權利介入的(當然用情溝通就看雙方願不願意了)
bread85
5 years ago
如果還有其他的疑慮歡迎cue我(如果我有看到)
至於原噗主到底要不要更新噗首,老實說他感覺像是放把火(議題)之後就不打算負責了,不過也無妨,底下的人能夠得到一些結論,我覺得還是有一定收穫的
cow92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話說作者似乎有創作原住民為主角的故事,在應用相關素材前有先取得原住民的同意嗎?

不是原住民不可亂用圖騰!做文創不觸犯《原創法》必須知道的14 個基本問題 - The News Lens...

要是抽象的觀感可以凌駕法律,來問問原住民的觀感如何?這是他們獨有的文化耶!

不能說要創作的時候就主張自由,販售時卻要消費者為「觀感」受限啊。
cake697
5 years ago
cow925: 剛看了一下,豐年祭這個概念並沒有在原創法的保護之下
所以只要內容沒有用到已被申請保護的傳統服飾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吧?
toro953
5 years ago
bread85: 同意 我和tako749應該是不同立場但上面的法律提問我覺得滿有用的
orange81
5 years ago
抱歉我再插問一個問題
轉賣無料跟這次的租借問題,兩者就立場而言都不違法
那為什麼前者大家就很唾棄但後者卻被捧著?很想知道之間的差別在哪裡
又或者是兩套標準?
wine481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paTxJ3DDDVUroysL9HgQ9.gif
這個動圖太好笑XDDD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無料比較像是作者給的小禮物或是小驚喜之類啦,
所以轉賣的話就等於是在轉賣別人送你的禮物
這跟合法購買作者的書籍,並出租給他人看,是不一樣的兩種行為
前者屬於贈與行為,後者屬於買賣行為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orange81: 無料(視做為贈品)轉賣現象。
贈品真的不能轉售?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
所謂「不得轉售」的條件在法律上稱之為「負擔」,而此類的贈與即是「附負擔的贈與」。民眾在接受贈品的當下,可能有默示同意廠商或贈與人所附加的條件。
我國民法第412條明文規定,若受贈人不遵守該負擔(也就是將贈品賣掉),廠商或贈與人可將贈與撤銷(請求受贈人將贈品返還)。
===
依法是這樣子啦……但在實務上。
===
實務上,有消保官認為贈品並非不能販賣,有「贈品不得轉售」如此規定是製造商不願經銷商轉賣,以免混淆商品市場,此僅是製造商約束經銷商的條款,並非為了約束一般消費者。實務上也幾乎沒有類此撤銷贈與的案例。
orange81
5 years ago
lark901: 那請問高價轉賣呢?這樣的話一樣是買賣行為,但大家也是很撻伐這種行為不是嗎?
cow92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cake697: 那就要看據說很注重觀感與態度而不管國內法律的人怎麼看待此事了。

既然有人可以發噗訴說不喜歡店家自由出租,那是不是也能發噗問原住民對自己的民族被當成BL素材有何意見,然後歡迎大家來檢討創作者的態度?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orange81:
出租店買書並出租。
與無料轉賣。
兩者間的差距在於他們取得物品時有沒有給作者一定合理的報償。前者我們推定有(除非現在噗主跟我們說當初他的本是他送給租書店的負責人的)。後者,都說是無料(贈品)。
有沒有五銖錢大神在其間是很重要的!
finch697
5 years ago
高價轉賣本來也是觀感問題而已,本著交易自由你情我願,就跟那些高價古董畫作一樣,當年根本沒這個價,但作者成名或是時間累積增值了,這難道不是一種高價轉賣?
除非涉及詐騙或是逼著你買,不然別人有什麼好管的。
orange81
5 years ago
lark901: 所以說實務上我如果要求轉賣無料者撤下,但他也可以主張自己沒有默認之類的拒絕,也是可以說得通的?即便我是作者
finch697
5 years ago
無料轉賣上面也有先進提到了,勉強就稱他為附負擔的贈與,但你必須證明轉賣者是當初你給予負擔的贈與者
lark901
5 years ago
orange81: 我貼的文章也表明啦,看到自己送給讀者的小禮物被高價轉賣而不高興的作者,依民法第412條是可以向賣家請求返還(賣掉了也可以尋求所得返還)。但在實務上……還沒有人在請求返還的。
我覺得凡事總有第一次,依法嘗試也OK。
=====
但話又說回來了,無料能被高價轉賣成功的作者,在他的同人圈子中肯定是一姐一哥。有這種實力肯定是去創作還來得有效率吧。
我當年也是看友人為了搶北條玲的無料在日拍上殺紅了眼啊……也沒看到誰被北條玲請求返還的。
cod373
5 years ago
lark901: 哇塞北條玲(只是突然感嘆一下(?
bread85
5 years ago
兩者是不同的行為,一個是買賣契約,一個是贈與行為
另外這些都如同上面幾層所說的,每個人觀感不同所造成的介意與否的問題
當然高價轉賣大家都覺得觀感不好,如果加上壟斷行為就更差了,經典例子就是黃牛票
然而你其實沒有懲治條款直接約束黃牛
另外無料轉賣,上面也有人舉法條了,這就是作者有依據可以實施的行為(但這就跟買賣行為不同,注意不要混為一談)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高價轉賣要看是什麼東西,不一定都是撻伐的多
如果該物品是非常具有價值且稀有搶手的話,那麼高價轉賣的原因更多是喊出來的,每個人都想要價格自然會高,因為東西少啊例如黃牛票,但很多世界級名畫藝術品也是超級高價轉賣,但鮮少有人撻伐吧
clam937
5 years ago
無料轉賣跟買賣租借行為是根本上的兩回事,我認為混為一談或是探討為什麼只在乎A不在乎B是不妥的。
finch697
5 years ago
能高價轉賣出去的,不外乎就是在市場上稀少、搶手,至少這兩點就足以疊起物品價格了,會撻伐高價轉賣講直接點就是眼紅的心理吧
lark901
5 years ago
cod373: 朋友你知道他肯定是同個時代的人了
lark901
5 years ago
finch697: 我只是重貼一下大家在咕狗上都能找到的資料(其實前面也有人討論過了)
依法理來說,的確是有風險的行為(所得會被請求返還的可能性,但沒有實例成功過)。
至於感情(眼紅之類的描述)方面的論點……我是在想,若這個人眼紅,是不是可以推想這個人有機會的話,也是想做高價轉賣的行為呢?把譴責高價轉賣的人都推想成這樣也不太好。人還是要對人性有一點希望的(我白蓮花一下)。
pizza145
5 years ago
lark901: 大家都不要為了我吵架!!!
cod373
5 years ago
lark901: 想當年我也是收過北條玲巨巨的塚不二呢
lark901
5 years ago
pizza145: 不不不我沒資格說這句話啊。
以這個討論串來說,最有資格講的好像是噗主。
lark901
5 years ago
cod373: 同好!
litchi33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為什麼租書店合法購買後出租的行為會跟無料高價轉賣相提並論? (前者)買賣/出租跟(後者)贈與在民法上的規定有差好嗎
要不要乾脆說不管啦東西都是紙做的,要一視同仁
finch697
5 years ago
lark901: 我的眼紅不只是指也想做高價轉賣,還有像想買卻沒能力出錢買或自己買不到,所以才會在那裏撻伐人家出的高價
finch697
5 years ago
就像上面我提的,古董還不是古董的時候,成本和售價絕對不可能跟成為古董後一樣吧?但有人會去撻伐他被高價轉賣嗎?我想很少,因為大家明白除了本身售價,時間和稀有度都賦予了這件物品更高的價值。
今天轉賣無料,先不提附負擔的贈與,他是一個人可能花了時間花了體力去搶得的物品,作者又有會讓人想要搶購的名氣,這些都足以疊高物品本身價值
bread85
5 years ago
不過如果你知道人家跟你一起搶商品的動機就是為了高價轉賣,甚至還因為網速搶輸對方,心裡難免會幹意滿滿啦
對我就是在說黃牛票xDD
就有人專門賺這種價差啊,不過你能對他怎樣?不能,你只能感嘆自己網速不如人
bread85
5 years ago
而如果是隨著時間增值的物品(就像上面說的古董、藝術品、甚至寶石等奢侈品市場),這供需曲線與觀感會跟一般商品不同喔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finch697: 身上沒有五銖錢大神還談什麼愛,講出來只會遭我鄙視。
這個世界的受五銖錢大神影響很深,我們人人都在祂的影響之下(除非這個人現在遁入空門)。沒有人可以倖免。現在我們討論的行為中,有沒有祂存在一直是個重點。
有人有此機緣得了無料,也是這個人肯去人擠人的場子七進七出經過一番戰鬥得到的東西啊。或是他有更大的運氣加身(例如大神就是他朋友)。
沒機緣的人想要自然要五銖錢大神加持。沒有就要修心,戰勝自己的心魔!世道如此,仙途艱難,小友我們來日再會!(修真風格回覆~)
finch697
5 years ago
花瓶現在只是個花瓶,但幾百年後他可能成為文物,價格翻幾百倍。
只能說市場就是人決定的,除非取得方式違法或是物品本身屬管制,要不法律這隻手都不該介入市場太深,甚至覺得管制合法取得的黃牛票都有點扯,畢竟人家也是正當買票正當賣,如果沒人搶著要怎麼會有高價呢
cake697
5 years ago
cow925: 本來就可以啊?應該沒有人阻止您發噗詢問
發噗訴說不喜歡店家自由出租或不希望自己的民族文化被當素材那都是個人自由欸

法律規範合法不代表當事人不能覺得不舒服啊
法律要管到個人感受是否有點過頭?
cow925
5 years ago
很好啊,既然有砲人的自由那也要記得別人也有嘴砲的自由,公堂之上假設一下又怎樣?

我又不代表法律,也無法強制作者把本子回收,把主角改成虛構的聖卡不里空人,某人的推論才過頭了呢,科科。
pizza145
5 years ago
公堂之上別問候人家老母就好
toro953
5 years ago
finch697: 就算是骨董如果一個是贈品一個是商品還是有差啊,不提負擔贈與還要比較什麼?
cake697
5 years ago
表達不舒服不代表一定要嘴砲吧
還是cow925只要不嘴砲就不會講話
cow925
5 years ago
施主,這個問題您可以請教一開始拿觀感還有態度當王牌呶呶不休的那些人。我只是個鄉民,過來看熱鬧的。
finch697
5 years ago
古董也可能當年不過是個贈與物啊XD
而且我提古董是要比喻高價轉賣和看不見的價值這件事,當一件物品從第一手轉到下一手,價值早就不同於當初了。
cow92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店家起碼買了本子,作者大人付出了什麼給原住民啊?

不過我相信要是真的有原住民表示不爽,她應該不會傻傻地在私人信件表示「我在幫你們打知名度」,畢竟店家這樣回覆都被公布信件讓大家批判態度有問題了XD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cow925: 沒想到話題要燒到噗主的創作上了。
那就提之前很紅的「文化挪用」一詞吧。
以最嚴苛的定義來說:若血緣上沒有原住民血統(以原民會公布為準好了)的創作者創作原住民相關作品,都有可能被嗆說「你文化挪用!」「你消費原住民」
但這樣真的可行嗎?以文化創作的理念來說自然是不可行。像日本漫畫家,沒可能是西部牛仔、體驗過西部牛仔的生活也能畫西部題材與印第安人一樣。
文化挪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若作者在處理原住民題材有不謹慎被人覺得不妥的地方,被指出後遭到抗議批評(現在看起來是沒有啦)。那就是……創作問題。有異於現在討論串討論的問題。
一個作品善惡美醜,會有個私人的評價,也會有個公評。
taro249
5 years ago
查了一下美國也有權利耗盡原則吧?但美國在交易時有特別明訂契約內容就可以阻止購買者再出租的權利(用中文查的資料太少有錯請指證)
作者拿長期居美來講根本廢到笑,是否看風向不對了趕快說自己不懂台灣法律lol,要賣本可以去美國賣喲
clam697
5 years ago
真的不懂作者在台灣賣本確拿美國的法律來說是怎麼想的…
ginger13
5 years ago
結果作者新的聲明還是在呼籲自己只是希望其他作者防範這種狀況,試問一個合法經營的行為,為何需要防範?
我以為只有為了防止不法行為/危險等才用這樣的措辭,這不是文字遊戲,用防範是否代表她依然認為出租書本不是一個正確的行為
ginger13
5 years ago
然後為了避免其他人的書也被放上租書店書架,才說要其他人 防範
ginger13
5 years ago
但實際上作者本的聲明並不具有約束力不是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不就是覺得就算是他賣出去的書,他也應該要有擁有書的處分權嗎
發現自己沒有對方合法就拿美國法律出來
結果其他噗友解釋法條就又被人發現他其實連美國法律都一知半解
這整齣戲就是個不懂台灣法律,也不懂美國法律的作者鬧的笑話
pizza145
5 years ago
對了,我這樣講會不會太派啊?
solar9
5 years ago
不行我要路轉黑了(
lark901
5 years ago
ginger13: 以常理來推測:沒有約束力,作者的聲明只是基於他的思考下的言論。
從作者聲明中的確感覺到他對作品被出租此一事件仍抱持著負面的態度。不過沒關係。至少他沒有在聲明中出現「觀感不佳」的用語。
他說的防範,大概是在呼籲與他享有同樣文化圈、默認某些潛規則、有著同樣觀感的人們(我不知道是誰,但肯定有吧。)。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我會覺得,經常很多人說,不要以為付錢了就是大爺。
但這個噗討論串某些討論者的言論,給人一種:付了錢,反成為作者的小弟的情況是理所當然的。
某些人無視法理把作者的著作權至高無上神權化這個我無法忍受。我還寧願信五銖錢大神呢!
toro953
5 years ago
認為自己花錢買來的東西是自己的=以為付錢是大爺
簡直不可理喻
pizza145
5 years ago
結論:不論是誰都別把自己捧的太高,或是貶的太低,請大家都留在地面上,不要上天入地
finch697
5 years ago
講簡單一點,請各位上天的作者去書店跟租書店走一趟,你的書不管怎麼出版都跟那裡的書一樣!沒有比較特別!
saturn33
5 years ago
照理來說,「我不喜歡這樣的行為,但我尊重對方(畢竟是合法的)」其實才是一種理性的不喜歡
然而總覺得作者現在是「我不喜歡,我要呼籲大家有這個行為喔」
這能不能成為一種對合法出租業的一種污名化
frog633
5 years ago
覺得某些作者的法律知識真的滿差的,租書店才不可能一一跟作者要授權哩
donut393
5 years ago
https://www.weibo.com/60...
嗨 各位鍵盤俠大家好 辛苦你們啦~樓這麼歪都可以蓋比薩斜塔版本的巴別塔啦。反正言論自由請繼續XD梗只有一點可以扯這麼多比八點檔還精彩(拉板凳)因為言論自由我合法你們也合法所以就當我是過場動畫ㄅ
pizza145
5 years ago
donut393
5 years ago
現在有
作者好大大自己捧高高選手
以及
我付錢我大爺選手的PK擂台賽
saturn33
5 years ago
樓上的找網頁也辛苦了,建議多思考多吸取一些這個噗提到的有用知識吧,不然都進場專門當鍵盤俠示範了,沒什麼收穫就離開也挺沒意思浪費時間的不是?
pizza145
5 years ago
作者好大大自己捧高高選手XDDDD
單純被這句逗笑
donut393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6FeWNRNaQor51cpEztAFSM.jpg
這樣吸嗎?大家好認真我只是來緩緩大家的情緒Q3Q
corn529
5 years ago
拜託不要幫作者招黑,我看著某些人的無腦留言都快對作者粉轉路了QQ
finch697
5 years ago
有人提倡我付錢我大爺?不好意思,這不過是付錢買東西所享有的最基本處分權。
saturn93
5 years ago
樓好歪
duck197
5 years ago
其實只能說好險是扔噗浪這個作者與讀者的同溫層,如果是拿著店家的回信去貼爆料公社應該是會被砲到不行吧
litchi33
5 years ago
如果買東西享有處分權就是大爺
那我買個便當分同學吃或收個10塊都要擔心餐廳或是廚師會對我的便當指手畫腳(你買了我的便當就該自己吃完,分別人吃就是不喜歡我的廚藝
著作權涉及的是內容(重製無授權修改),物權涉及的是處分(買賣出租贈與),分清楚好嗎?
donut393
5 years ago
真是乖XD真的很好帶風象呢~餌拿好跟著走不要掉啦
pizza145
5 years ago
跑上來開嘲諷你到底要幹嘛呢
lark901
5 years ago
因為他是觀感派人士啊(可以搜他之前的留言)
squid617
5 years ago
那麼日本的著作權法對於書本轉賣和出租的規範呢?

有人可以列出來比較台美日三國的差異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召喚台美日法律專家
donut393
5 years ago
lark901: 謝謝你的精美標籤啾咪 你真是我的偶像https://images.plurk.com/6cjjiQPvQcDsrC99UjLIsA.jpg https://images.plurk.com/25DqPdG5abPPvwYXDxi4rT.jpg
donut393
5 years ago
lark901: 愛你喔
pizza145
5 years ago
不過我記得很久以前看過節目
日本有租書店,但現在已經滅的差不多了....畢竟網路發達
而台灣則跟在日本的路上...
lark901
5 years ago
有人對號入座很OK啊。
那我也回應一下donut393之前言論的問題處吧
cock873
5 years ago
【yaoi會社 聲明稿】
關於原創漫畫作者『玄子十八日』與租書店『yaoi會社』的協調已達成友好共識,圓滿解決。
@yaoi801bl - #租書店 【yaoi會社 聲明稿】關於原創漫畫作者『玄子十八日』與租書店『ya...
donut393
5 years ago
四不四覺得有個大鏢靶突然在眼前晃很不自在呢。沒錯喔!!!來吧都來。
突然覺得真好控制030真有趣
raisin77
5 years ago
如果在租書處擺同人本(可是這是合法的)要先問同人作者
那不知道他們在畫同人本的時候有沒有去問作者,不然也觀感不佳,有些沒特別聲明的原作很多人都直接當作是同意了,但畢竟二創實際上是不合法的應該要再做確認啊
pizza145
5 years ago
cock873: 啊...原來是yaoi會社啊...
donut393
5 years ago
哇~~~~結局了 直接打臉啦XD
lark901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3QVFr3RMVQ3FgpJOBxi82Y.jpg
首先,我得要再幫donut393畫重點一次,在作者(噗主)的聲明中,他已經說他「不對」了。
https://images.plurk.com/3xboB0LnonhGVVNBZixtv7.png
最後一段第一行「偷偷說裡有很多人提到台灣法律,今天的確是我不對我不該約束已經買了我的本的人可不可以出租,法律說可以,那就是可以。」
其實這個噗大約60回應時就有人貼法條了,在這邊我的確不懂為什麼作者開了這個偷偷說,看了噗友們對於法律的回應後仍然選擇要求租書店下架,他當時應該知道這是不對的事,而現在也承認他不對了。但他仍然選擇要做。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煩死了,我只看到一個小鬼到處挑釁,成熟點好嗎
yam725
5 years ago
yaoi會社沒甚麼圈內圈外的問題了吧,完全就是個非圈內找不到的地方啊
pizza145
5 years ago
squid617: 小說出租店的未來 - 著作權筆記
日本的我只辜狗到這個耶
但這個很久了我也不確定日本後來有沒有在修改
雖然他們的漫畫店大概快絕跡了
bread85
5 years ago
其實該討論的也討論的差不多了吧?還有其他問題?
二創不合法這件事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內
lark901
5 years ago
以法律的觀點來看,作者的權利沒有損傷,(過去他認為有,但在聲明中他已經表明他知道他沒有了,至少在台灣來說的話)
作者向租書店要求作品下架,剛好造成
「權利耗盡原則」中,對真品主張專利權,將影響私權與公益平衡之問題
此一狀況。
toro953
5 years ago
戲快散了有個小丑娛樂大家也不錯啦,討論是很花精神的
donut393
5 years ago
lark901: 我還是愛你這個愛吃魚餌的小東西~
donut393
5 years ago
謝謝觀賞下台一鞠躬
clam937
5 years ago
lark901: 我覺得不要再多費唇舌了(拍肩
該解說的解說了、該貼的也貼了,其實整串裡面不管是哪一方都有理性的回應,但誰講話只是為了挑釁就很明顯了。跟到後面除了有點歪樓之外還有像八卦版鄉民水準之流,還是消音此噗比較好。
pizza145
5 years ago
yam725: 不,其實我也沒聽過幾次,甚至他離我公司那麼近我也不知道他開在我附近啊....
lark901
5 years ago
donut393:
所以旁人只是對於「私權與公益平衡之問題」發表意見而已。
不是我打你臉,而是你維護的作者噗主的聲明打你臉~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donut393: 不要緊,真話總是可以多說幾次的。那怕我知道有些人士可能沒有理性與智力可以理解這些話。
lark901
5 years ago
感謝donut393: 讓我們有再一次復習的機會。
solar9
5 years ago
老實說,單單就是否公開信件來說,觀感上原PO-100分,租書店+100分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觀感上依租書店的聲明來看,原PO真的任性
租書店的對應反而很OK,一個用感性在溝通,一個用理性在溝通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pizza145:
觀感派人士是只准自己提觀感,旁人對他們(或他們維護的作者)提觀感就說「你討厭我提觀感,你幹嘛又提」的人們喔。
所謂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狀態。
我預言接下來會有觀感派人士繼續說「你們也提觀感啊」
因為理性的法律討論觀感派人士一直都看不懂嘛。
frog633
5 years ago
看完聲明覺得租書店各種躺槍,真是辛苦了
我真心希望以後如果有作者想要反應類似事情之前最好先查一下法源
lark901
5 years ago
frog633: 租書店出來救火(若這個噗燒到900多回應算是火的話)辛苦了。
saturn33
5 years ago
是說觀感相關發言也差不多可以到此為止了ry
誰在用過度感性發言其實大家都心裡有數
小心過了頭被某些人說在嘲諷www
solar9
5 years ago
覺得小未人真好
solar9
5 years ago
覺得租書店於情理法而言均為加分
pizza145
5 years ago
店家的分類也出來了
不管事商業還是個人的原創本的都比照商業的辦理
太好了,希望店家以後不會在無辜躺槍
lark901
5 years ago
作者不是說想買回嗎?結果私信談一談,就不用買回囉?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pizza145: 有太多不知世事,也不知道活在那個世界中的人了,所以……我覺得還是會發生類似的事件吧。總是會的。我預言
toro241
5 years ago
覺得這噗可以不用再繼續了......ˊ_>ˋ)而且討論到後面有點歪
原PO和店家都有發出聲明了,對此有想法的可以各自深究,日後發個心得研究分享噗就是了咩,畢竟這個問題的確也是一個未來不無可能滴持續冒出
duck197
5 years ago
toro241 不會啦,租書店都快死光了
corn529
5 years ago
我覺得就別太要求買回了啦XD反正當事人雙方都達成共識這樣就好了
只是覺得作者真的要了解一下台灣的租書店跟台灣的著作權法......
duck197
5 years ago
有興趣的真的可以去了解一下現在台灣出版生態,真的會覺得這整個討論就長期來看說真的是一點意義都沒有
candy773
5 years ago
其實從第一封回信的說法就看得出來,作者要自己購買回來店家也會婉拒的。整件事就是作者搞不清楚又無理取鬧啊,都知道了法律沒問題還要他們下架,又擅自公開私信,最後的公告也是拿錯誤的美國法律來亂擋,不知道是誰的觀感差w
candy773
5 years ago
得了便宜還賣乖www
yam173
5 years ago
duck197: 真的,長期來說,出版型態最後應該都會變成網路刊載的形式,實體書可能會成為特殊定制的收藏品,而非實體載具。出版社跟租書店長期來看,也是個黃昏行業了。
frog633
5 years ago
這噗很多人在扯著作權法,但其實整件事情跟著作權法根本完全沒有關係
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還在申訴自己的權益什麼的,真的只能和藹地笑著看了
pizza145
5 years ago
喔對了,希望不要再有人拿DVD、BD公播來反駁了,阿這就不一樣吼
frog633
5 years ago
是說網路刊載什麼的跟實體書無法相提並論,網路刊載的話才會損害到作者的權益,實體書被買走了的話,購買人想要幹什麼就可以幹什麼
不管他是要高價售出、流放回收場、拿來蓋泡麵,甚至拿去擦屁股(?)都跟你作者沒關係ry
tomato25
5 years ago
我一開始真的以為是普通的租書店XD
tomato25
5 years ago
如果是一般租書店(很多DVD那種) 真的會有點害羞啦 但這種比較特殊專攻同人的就覺得還好...
frog633
5 years ago
tomato25: 你說得這種租書店有時候也會購買一些個人誌在店裡出租喔,像我個人就有在錦城跟白鹿洞看過(雖然都是知名大手的書,例如水泉、御我、護玄、米洛、聿暘、尼子的,我都有看過他們的個人誌出現在店裡的書架上)
shark897
5 years ago
一般書店也會買個人誌放阿XD
waffle65
5 years ago
看到有人說要推動修法……
麻煩先想一下有沒有支持修法的法律基礎or法學理論再來談修法好嗎
waffle65
5 years ago
整串噗看下來還真的一堆同人作者大大至上論XDDDD
rabbit21
5 years ago
我買了東西,作同樣本改ㄧ些內容,再找商店印書來賣,表示沒犯法是這樣吧。
frog633
5 years ago
rabbit21: 不是吧?你這樣是犯法的,因為你盜印了
hen841
5 years ago
樓上你在說什麼啊??
clam937
5 years ago
rabbit21: 快救救你的邏輯...................................
hen841
5 years ago
我是指 rabbit21
shark897
5 years ago
完全不行好嗎?……
gin801
5 years ago
怎麼三不五時都有沒看結論就跑來留言的呀
pizza145
5 years ago
clam937
5 years ago
這是真的不懂還是只是來亂啊?雖然很不想講話很嗆
但大腦真的是一個好東西 值得你擁有
gin801
5 years ago
是要幫助本噗破1000留言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感覺不是兔子21是邏輯21了.....
cock817
5 years ago
既然都公開噗我直接貼過來也沒差吧
@mu4u3haun2 - 關於這件事
pizza145
5 years ago
cock817: 天....我竟然又看到公播了....到底多喜歡扯在一起
mule33
5 years ago
原噗主都已經跟店家達成和解了 請粉絲不要再來這邊攻擊了好嗎?
swan53
5 years ago
照這樣看來如果有同好開個咖啡廳之類的放些書分享是不是也會上來被掛…
bread85
5 years ago
好ㄅ看來有人沒帶眼睛我只好簡潔一下懶人包
1 公播DvD跟平面作品受不同法規束縛,不要扯在一起
2 租書店&圖書館都是合法的,跟盜印翻拍等重製行為不一樣,不要扯在一起
hen841
5 years ago
難不成以後連賣二手同人誌我是不是都要去請示作者同意啊。
bread85
5 years ago
我連去那個人底下留言吐嘈的心情都沒了,想要吐嘈的歡迎拿我的結論去
frog633
5 years ago
硬要扯公播權我也是醉了
小說和漫畫哪來的公播板和私藏版啦?
rabbit21
5 years ago
作同人本可以,別人去印在改不行。雙重標準?
shark897
5 years ago
二創本來就違法阿wwwwwwwwwwwwwwwwww
solar9
5 years ago
frog633: 可能他指的是普通版和典藏版吧我不行了
clam937
5 years ago
rabbit21: 快說你今年幾年級!邏輯不行中文錯別字也不行
bread85
5 years ago
樓上的兔子可以別再跳針了嗎
這個作者是做原創的啊
pizza145
5 years ago
等等其實我覺得我不明白兔子在說什麼....有請高人指點耶
frog633
5 years ago
solar9: 差太多了吧wwwwwwwwwwwwwwwww
以為一樣是腦袋哪裡有問題wwwwwwww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猜兔子講的同人是指二創wwwwwwwww
shark897
5 years ago
但是二創本身就違法謝謝wwwwwwwwwwwwww
shark897
5 years ago
除非作者大大親口講,OK可以二創,不然通通都是違法拉wwwwwwwwwwwwwww
bread85
5 years ago
所以店家才會採取不同的措施啊???
不懂兔子這時候叫二創違法的用意是……?????
solar9
5 years ago
frog633: 不要這樣我也是不懂他在說什麼只好勉強腦補的想說輕鬆一下(
對該噗噗主心好累
shark897
5 years ago
對了,去印同樣的本子賣=>盜版,改要看你改成什麼樣,可能還涉嫌抄襲喔wwwwwwwww
pizza145
5 years ago
都能改了那就自己畫一本啦
bread85
5 years ago
從來都沒有人說二創是合法的喔……?二創一直是挑戰官方的灰色地帶啊
hen841
5 years ago
rabbit21: 你那叫盜版。不叫二創,你真懂二創?
frog633
5 years ago
其實我一直以為租書店出租書籍是合法事業這件事情是常識,看到這噗才發現某些人好像以為租書店會付權利金給著作人,我只能說這些人真的是想太多了ry
rabbit9
5 years ago
租書店竟然沒付權利金給作者!這跟我想的不一樣!觀感真差!
rabbit9
5 years ago
頗呵
clam937
5 years ago
(然後繼續手點盜版網站
rabbit21
5 years ago
同人跟二創切割哦?不同樣是走法律邊緣。
solar9
5 years ago
我比較好奇原PO什麼時候才要出來說明他對美國法律的理解是有誤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同人=二創+原創
shark897
5 years ago
原創哪來走法律邊緣
frog633
5 years ago
同人不等於二創好嗎,真想給你一對白眼
solar9
5 years ago
rabbit21: 請您去估狗打「同人 意味」,然後看看同人原本是什麼意思
clam937
5 years ago
rabbit21: 你想訴求的是二創合法性的話跟此噗宗旨無關吧XDD 可以另開新噗討論
pizza145
5 years ago
rabbit21: 呃我覺得你.....
rabbit9
5 years ago
rabbit21 請公開你的ID 讓我黑單 這樣我就不用再看到你了
frog633
5 years ago
腦袋是個好東西,請隨身攜帶(喂
hen841
5 years ago
讓我想到某家冰店。
corn529
5 years ago
為何總有沒知識的人硬要摻一腳......
cod373
5 years ago
waffle65: 喔因為有些人就覺得憑什麼影音商品出租要付權利金但書籍出租就不用,說再多次是受不同法規束縛,但他就是覺得同樣都是商品為什麼不一樣好不公平ㄛ,然後結論就是法條不夠完善該修法(
frog633
5 years ago
沒知識還不帶腦袋
rabbit21
5 years ago
沒有同人就沒法賺錢,踩到尾巴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rabbit21: 你還是把同人是指什麼東西搞清楚吧
solar9
5 years ago
hen841
5 years ago
無法溝通
frog633
5 years ago
是說租了影片後,把影片借給別人看,然後跟那個人收費,這種情況其實是允許的喔
frog633
5 years ago
買了影片後也一樣,跟授權金完全無關
frog633
5 years ago
授權金是發行商跟經銷商之間的事情,跟消費者無關
solar9
5 years ago
印象中不能吧
租來的著作權商品不能轉租 - 著作權筆記
小說漫畫的是這樣,感覺影片會更嚴格?
lark901
5 years ago
歷史總是輪迴的……而且……是在兩小時後!
goji497
5 years ago
我怎麼覺得rabbit21是反諷XD
frog633
5 years ago
其實是可以的喔
--
如果小說出租店乙購買著作財產權人甲在書店合法賣出之漫畫,出租店乙將該漫畫出租給客人丙,出租店乙不問有無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出租之授權,乙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為合法,並無疑義。
frog633
5 years ago
至於丙僅為承租人,並未取得漫畫所有權,另將漫畫再轉租給丁,丙是否有侵害甲之出租權?查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第一次銷售理論(或用盡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如果將著作之合法重製物第一次銷售出去,則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權即已用盡,不得再對取得所有權之人及其他所有權行使後之占有人再主張出租權。
frog633
5 years ago
本文一、部分即已述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或出租權,係一種禁止權,可能會使著作商品的交易流通被不合理的設置障礙,不利文化發展,且著作人亦不宜就自己商品向私人消費者多次收取報酬,因此針對著作人之散布權及出租權,有「用盡理論」(exhaustion theory)或「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之設置。基此理論,前述著作財產權人甲已在市場上因出售漫畫而取得一定之對價,甲對乙之出租既不得主張出租權,對丙之轉租,亦不宜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出租權,俾符合前述第一次銷售理論(用盡理論)之法理。
frog633
5 years ago
上例如果著作財產權人甲已經失去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不得對出租店之客人丙之轉租行為,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出租權,已如前述。但民法四四三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質金部分轉租於他人。」第二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上例乙如果與丙未有特約,丙將漫畫轉租丁,乙得終止對丙的漫畫出租行為。此係民法問題,與著作權法無關。
--
以上,提供給各位參考
bread85
5 years ago
沒事,沒等發言結束是我的問題
所以結論就是「不行」,但不是著作權法的問題,而是違反民法物權
frog633
5 years ago
雖然違反物權,但因為有抓不抓的到的問題,所以……嗯
bread85
5 years ago
不過至少有可以抓的根據就是
saturn93
5 years ago
所以結論就是有人想要修法(X
frog633
5 years ago
是的,不過這方面要舉證比較困難
畢竟沒有人白目到在租書店內將自己租的書租給別人
frog633
5 years ago
連結
影片方面的連結各位可看上面這案例
turtle37
5 years ago
租書店辛苦了,差點被帶風向⋯⋯
frog633
5 years ago
替他們寫個慘字
durian89
5 years ago
覺得原po根本不懂美國法律,貼個法條說問過朋友表示這事在美國違法帶風向比較...
pizza145
5 years ago
可是就算啦,就算美國是違法的又怎樣....難不成台灣真的是美國的一州了嗎?貼別國的法條根本.....
solar9
5 years ago
我是這樣想:
?為什麼要用外國法律拿來套臺灣的事情?拿來說希望修法就算了拿來主張自己權益受損是??
↓↓↓↓↓↓↓↓↓
啥啊根本是歐北共啊,美國的法律也不是照原PO說的那樣規定的啊??
squid473
5 years ago
上面貼的那個搞不清楚狀況的噗,噗主看起來是想要修法的(最新回文:規定的部分……我們平民百姓再怎麼討論音量恐怕也很真正起到效用,只能說在智財權的保護上臺灣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squid473
5 years ago
實際上,以前租書店多時書反而比較好賣,作者獲利也比較多,再修法讓租書店多付一筆然後倒更多,作者的智財權只會有智無財可收
shark897
5 years ago
台灣的這部份法律好像是有參照美國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不過這次事件類比錯誤wwww
frog633
5 years ago
因為智財權從國外開始的呀
candy773
5 years ago
根本只是玩文字遊戲啊,把物權出租類比成侵犯智財權,說到底還不是在無理取鬧
嗯很棒很棒,就說跟智財沒關係了很難看懂?
solar9
5 years ago
我還是不太懂這部分哪裡對創作者不友善.........
我覺得需要有證據證明「所有」放在租書店的書都會導致版權持有方損失,才能去「討論」「要不要」把這個部分修得更有利於作者
老實說我覺得再照某些人的想法去把法律修得更不重視消費者,作者也不見得會賺比較多就是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覺得不用到所有,大概7.8成就可以了吧?
horse105
5 years ago
不管啦 要修法啦
老實說,我很支持他們可以去投入看看,不能光說不練然後最後哀嘆台灣就是這樣子
這種人叫做講幹話
cod373
5 years ago
對某些人來說他只focus在為何影音商品要授權才能出租而書籍不用,並不care租書店倒不倒
大概是認為影音商品的出租授權金會回饋到創作者本身吧,但租書店收的租金並不會回饋到作者身上,才一直覺得權益受損
shark897
5 years ago
講幹話+1,真覺得不行那就去行動修法絕對比在那邊碎碎念得好 囧
bread85
5 years ago
frog633
5 years ago
然而影片授權金其實也不會回到創作者本身呀?
授權金是給廠商(發行商)喔
finch697
5 years ago
書跟影音就是因為型態差很多才會分開立法,你行你去立啊。
bread85
5 years ago
誰入場再繼續給我沒看再歪樓就把這個丟給他叫他吃掉(生氣
shark897
5 years ago
bread85: 你的總整理很棒~
lynx921
5 years ago
當初滑到這噗只覺得事主氣在錢不會進自己口袋,看到現在的發展還真的是ry
拿國外法律類比國內時就方向錯誤
(rofl)
solar9
5 years ago
shark897: 7、8成也可,不過因為我不覺得往那個方向修是好事,所以自己拉的標準就高了(喂
solar9
5 years ago
lynx921: 看他寄給租書店的信就滿明顯了吧.......如果會提出我還沒賣完&我未來會再印新的去賣,怎麼會跟錢無關
不過就算事主真的在氣有關錢的事也沒什麼不合理或需要被批判就是
pizza145
5 years ago
bread85: 吃掉!
lynx921
5 years ago
沒有覺得不合理怎樣,身邊的人剛好喜歡這位,很用力在幫忙說話(但是基礎認知就不同所以保持尊重),倒是現在燒出一堆東西,還有上面那噗……

有點覺得、好笑(無奈)
solar9
5 years ago
懂............(無奈
pizza145
5 years ago
solar9: 他那個理論就跟前陣子底特律吵看實況算不算白嫖很像吧,不會買的人就是不會買,但反之會買的人就還是會買啊,講會影響到自己根本是未雨綢繆想太多而已
cod373
5 years ago
那些人就覺得啊都是商品為什麼一個要授權一個不用好不公平喔應該要修法才對啊(看了幾個一直拿DVD出來比的大概都是這樣的論點...)
我是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理解因為型態不同才分開立法,還是即使知道型態不同也仍然覺得不公平啦...
pizza145
5 years ago
那種看一看突然覺得我要支持作者,我要去買一本的是賺到,但大多時候不會買就是不會買,不是整個同人圈都是你的潛在客群好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他們的想法應該是,對阿我知道型態不同但都是著作物我就該跟影音享受一樣的法條規範
pizza145
5 years ago
傻傻不想分清楚,傻傻是誰?
pizza145
5 years ago
bread85
5 years ago
還是忍不住去那個噗回了ry
squid617
5 years ago
如果真的要走修法我也覺得不會成功
bread85
5 years ago
然後17點的網址跑掉了 重新放上來
(Plurk Paste)
cod373
5 years ago
shark897: 是的感謝你簡潔的說明T_T 我覺得他們就是這個意思...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squid617: 修成功大概租書店也全滅了,現在租書店很難撐了,有的都是勉強打平而已....唉
candy773
5 years ago
往上滑來看,不是有些人說同人作者很辛苦,不應該跟商業混為一談?照這個邏輯租書店明明更辛苦www
pizza145
5 years ago
bread85: 這個說明很棒
solar9
5 years ago
pizza145: 底特律我沒跟到,不過看實況就不買的人.............多半本來就是不玩遊戲的好嗎這種遊戲性質跟收CG的遊戲性質又不一樣((
gin801
5 years ago
candy773
因為同人作者都把自己當作勞心勞力的代表 我才會這樣說
他們認為租書店賺的錢沒有分他 他們這樣很可憐
pizza145
5 years ago
solar9: 是,就是這樣,本來就不是你的客群的人,就....就不是啊XDD
shark897
5 years ago
但是同樣的情況沒想到商業作家
solar9
5 years ago
candy773: 我覺得又要回到「沒人逼你出」(ry
shark897
5 years ago
沒有想到商業作家跟同人作家都是作家,有些甚至認為這是商業作家應該的
pizza145
5 years ago
把租書店想的好像會搶你客群,但租書店很多書是進了好久都沒人借過的呢,只有那種很紅的才可能天天被借走啦
shark897
5 years ago
認為商業作家錢賺得多不該計較這些事,先不說商業作家是不是一定賺的比同人作家多,阿這想法是逞罰有錢人是不是?
donkey69
5 years ago
書籍為什麼沒有公播這個問題,我照字面來解釋一下:公播=公開播放給人群觀看,影音做品只要播放設備許可就能同時讓成千上百的人接收到內容。書籍是無法達到這樣的傳播效果的,所以根本不會出現公播版書別拿硬要掃描用電影院放這種特例來硬凹
pizza145
5 years ago
講出來的通常就會實現
squid61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pizza145: 我的意思是捍衛創作者的修法在提案階段就內部自己吵成一團。

即使學同婚走公投路線,我想結果絕對會跟之前挺同連署那樣傲慢自大把無關的中立人給嘴跑,讓人對他們更加的觀感不佳。

為什麼會說絕對?因為就是同一批人嘛
pita177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OIMzD74qulePKyWk4DoWT.jpg
現在大家都是依據現行法規來判定「書籍出租是合法、沒有問題、沒有爭議」的。
但法規必須與時俱進,我用剛剛的2張圖來解釋過去法規的演變,與現今環境的改變
我認為現在書籍內容的複製傳播已經變得非常容易了,所以當然會影響創作者權益。過去的法規因「創作者市場利益」的考量規範了錄音及電腦重製物不得出租。現在書籍也已經到了這個浪尖上,理應符合"易於拷貝盜版"的條件。
請不要說修法是幹話,作者沒有任何損失之類的言論了。
若法規定立了就不需要修改,那國家也不須正名、同性戀同樣不得結婚。
法律是會過時的,任何法律都是可以討論的,不是嗎? https://images.plurk.com/4qoV07mrMiwgWk8nP3xSQ6.jpg
litchi33
5 years ago
突發奇想一下
上面某些一直說租書店買書後出租給他人會造成作者喪失權力(?)觀感不佳(?)
那為啥不建議作者出書後自己出租給他人,這樣就不用擔心租書店搶你生意也沒有觀感不佳的問題
我是指自費出版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書籍內容的複製傳播 =>請問是怎麼樣的複製傳播?
pita177
5 years ago
不好意思 順序有點亂了
pita177
5 years ago
shark897: 網路上很多可以看,相信大家的電腦裡也有不少,應該不需要解釋了
candy773
5 years ago
pita177: 那不就是重製?法律早就禁止了好嗎。租書店是有拿書來印牟利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如果你是說書籍內容打到電腦上給別人看這應該本來就是犯法的吧?
pita177
5 years ago
我以上的觀點並不是僅限於同人,而是商業與自費書籍皆包含的
candy773
5 years ago
法律禁止商業、自費書籍包含同人的重製掃描上傳喔,樓上都講過了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那張圖....坦白說....已經把所有人都納入改作者的客群了,基本上有點不明所以
pita177
5 years ago
candy773: 上面也有說道,因為易於拷貝,所以錄音與程式類"禁止出租",禁止的原因,不是"出租",而是易於拷貝
donkey69
5 years ago
shark897: 非法複製傳播要分成複製與傳播,內容複製可以是盜印實體書&掃描成電子檔;傳播可以是將盜印書流出&網路流傳電子檔。
pita177
5 years ago
我知道與看到自己對立面的資訊很多人都不會認真思考,所以我已經盡量簡潔扼要,也畫了重點了
lark901
5 years ago
pita177: 這張圖是想表明「沒有網路的時代」作者賺得比較多吧。
lynx921
5 years ago
講的好像購買者就不會掃本一樣都租書店的鍋(rofl)
噗浪的氣氛一直很微妙,作者要保障自己的收入不爽租書費是靠自己的心血結晶賺取,那就如litchi33 所提「作者自己提供租書」,但是有可能嗎?作者比較希望讀者有興趣請用買的。
租書店或相關產業存在之目的除了共生關係外也有考量到部份客群(潛在待開發或已開發)都是使用該管道入手,累積信仰或真的退一萬步來說只能租借。
現在是要討論:
因為容易拷貝所以租書店不該擅自租借甚至該嚴格禁止
還是
因為租書店此舉造成後續效應(易被拷貝且收入無法到原作口袋)

然後與其開地圖砲說人不會認真思考要人思考,不如先搞懂為什麼對立面覺得現在的走向很荒謬。(能上升成國家正名以及同志婚姻,相信您十分看重所謂的作者權益)
pita177
5 years ago
pizza145: 我並沒有這樣的觀點喔,但是如果我把千千萬萬的人都畫進去了,你們還看得懂我密密麻麻在寫什麼嗎?
pita177
5 years ago
lynx921: "講的好像購買者就不會掃本一樣都租書店的鍋"我並沒有這樣說,事實上我畫的圖裡面,也是購買者去掃本分享,而不是店主
shark897
5 years ago
書現在有容易拷貝嗎?都是用手打到電腦上的吧?
shark897
5 years ago
阿打錯
candy773
5 years ago
書籍複製的難易度甚麼時候跟影音一樣了?上面說了,出租是物權的問題,這種理由能作為侵犯別人物權的理由嗎?再說,現在影音比過去亦複製得多,但也沒有禁止出租。
易拷貝=會損及創作者利益=禁止出租的邏輯根本不成立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想成小說了XD
snail861
5 years ago
老實說我很站租書店一方,因為以前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去購買我所喜歡的書,租書店跟圖書館給我一個機會讓我有能力閱讀到喜歡的書,因此我非常喜歡租書店跟圖書館。
世界上真的就是有人愛死了某作者但是就是買不起書,租書店與圖書館給與他們閱讀的機會,我想問,這樣真的不好嗎?
pita177
5 years ago
lynx921: 如果你有認真看,會發現店主也是掃本人的受害者
candy773
5 years ago
說得好像租書店都會掃本上傳一樣,這種應該規範重製的人,而不是反而去規範毫不相關的出租者,啊是挖東牆補西牆?
hen841
5 years ago
等等樓上租書店跟作者的費用不是平等
pizza145
5 years ago
其實我比較在意的是你畫的第二格
pizza145
5 years ago
有一種作者收入變少是租書店的問題的感覺
lynx921
5 years ago
pita177目前這噗大致走向仍停在租書店與作者之間,不管您在格子裡補充了其他什麼管道,在租書店為主角的情況下,我只有這都租書店的鍋。
好了,所以您認為對立面的人都不認真思考的同時,有什麼辦法阻止您擔憂的拷貝問題?

回歸到最一開始事主以及作者擁護派的「租書店不該租借自購書」嗎?
pita177
5 years ago
snail861: 老實說,我也同樣喜歡出租店,但是我會反對的原因,是大環境的改變,無疑讓作者雪上加霜,而且出租也真的是夕陽產業了,就算法律不合時宜,在修改之前或許出租店就先消失了,每個時代都有時代的眼淚的
因此,我雖然認為應該修法,但修法是不可能的,不過討論思考還是可以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你為什麼這麼斷定修法不可能.......
shark897
5 years ago
算了這不是重點
lynx921
5 years ago
租書店消失不會讓作者的購買群變大
作者善於行銷經營或是背後有願意支撐灑錢的公司屬於規格外
pizza145
5 years ago
你前面說請不要說修法是講幹話,但現在又說修法是不可能,所有結論就還是講幹話啊
solar9
5 years ago
pita177: ????一定要讓作者賺走所有的好處才是與時俱進嗎????你確定這樣願意買書的人會變多????
candy773
5 years ago
真要修法也修不過,書籍的複製傳播跟租借根本是兩回事,就算是兩者都會損及作者利益好了(雖然真的很小啦),也沒有因為A發生但是限制B的,罵別人不認真思考之前麻煩先思考一下自己的邏輯通不通
candy773
5 years ago
補充:我是說租書損害利益很小
shark897
5 years ago
認同租書店消失不會讓作者的購買群變大,會買的就是會買,會左右猶豫的也不是很想買作者書的人,更別說是本來就不買書的人了
rum49
5 years ago
不想給人看,不想被傳播,麻煩不要出書
在完全沒有傷害到作者著作利益的前提下,不覺得這條法律有什麼好修的,難道就因為你們小圈子覺得會傷害就要修?
pita177
5 years ago
pizza145: 理論上來說這說法是成立的,租書確實可能拉到買本的讀者。但因為外在變因太多了而要畫到那麼細又不可能,我只是想做簡單的圖解
pigeon81
5 years ago
我曾經一年搬四次家,之後還會再搬。在愛書卻無法把愛書都買齊情況下,我感謝租書店跟圖書館存在。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簡單說一下購買娛樂類型的人有哪些
有的人是:這個作者的書我一定買!
有的人是:老子從不買書!都用租的
有的人是;我先用租的,或是跟別人借好了,好看在買
但如果把原本會買的人移到選擇租書店那類去,我認為這實在有失公允
這完全像是在說:作者少了客人是租書店的問題
沒有哦,會買就是會買,不會買就是不會買,你如果能讓不買書的人買了你的書那是你有本事
而模稜兩可的人其實才是新客源喔
hen841
5 years ago
要是租書店的損害利益小,怎麼一間間關門?
pigeon81
5 years ago
租書店就是全台都倒光了,我也沒辦法買我想要的作品。不要再甩鍋給租書店揹。
corn529
5 years ago
如果真的考慮到時代的差異,那麼就更不該對租書這塊有所限制
因為看部分人士的說法,現在的出版業有部分是靠租書店在撐的,書市與租書店互利共存
如果對租書店給予過多負擔,那麼就是租書店倒更快,出版業更慘澹,畢竟現在這個時代,大家更愛上網看盜版啊XD
自從網路+盜版盛行後,租書店早就式微了,是以為租書店影響多大XD
而且租書店好歹還會買書、或是代客購書
如果要解決實體書物權問題,大概就是乾脆把作品電子化吧~
rum49
5 years ago
租書店關門是因為市場的習慣改變了,租書店出版社書局都在倒,習慣影音刺激的人變多,看實體書的人越來越少了
candy773
5 years ago
hen841: 我是說租書店和租書對作者的利益損害小喔
bread85
5 years ago
pita177
您是否沒看前面的留言?也有租書店是對作者與出版商是有利的發言,我就不細講了麻煩自己往上拉
然而這些都沒有根據,你也無法證明租書店影響到作者客源降低
更何況真的,不要,再把拷貝什麼的放進來講了,那是重製,是非法,非法,非法,跟租書店不是同一個水平的東西,到底是要汙名化租書店到什麼時候?
hen841
5 years ago
抱歉誤會意思了
pizza145
5 years ago
順便我要說一下,租書店很神的好嗎
有些絕版書調著調著就調到了....
bread85
5 years ago
想黑租書店之前,能不能先封殺一下網路圖書?那些才真的是非法重製掃圖上傳的盜版品好嗎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mu4u3haun2 - 關於這件事
關於這位噗主,他的見解…反正是版權至上派吧。
說來這樣一個擁護版權的人啊,應該擁有作品重製(掃圖)貼到網路上這個動作才是侵犯版權的事的常識吧。
@mu4u3haun2 - 下好離手之2消音推獎內含作品分析及創作閒聊但他在講排球少年的感想時,用了網路漢化組的圖片。
當然現在網路漢化組很盛行,反正做圖的都是對岸的、犯法的是對岸的、不尊重作者也是對岸。可能跟讀者沒關係吧。
但我實在很疑惑,這樣一個口口聲聲要大家尊重作者版權的人,還是侵犯版權行為的受惠者。
不是說看漢化不好,漢化太普遍了,我不夠格說漢化不好。這邊有人說他沒看的話我尊敬他。
但是我看不慣人雙重標準而不自知。
hen841
5 years ago
但電子更容易被散播。
solar9
5 years ago
不管啦租書店有收錢就是不對叭叭
finch697
5 years ago
雙重標準囉 呵呵
shark897
5 years ago
原來是版權至上派wwwwwwwwwwww
pizza145
5 years ago
版權至上到物權去啦也是猛猛的....
hen841
5 years ago
我是覺得除了習慣改變,還有盜版猖狂的關係導致租書店的生存。
畢竟免錢的。
corn529
5 years ago
至少電子化不會有因為出租而導致此噗出現的情形
bread85
5 years ago
而且書也有折舊啊,租書不會有受損喔?歧視收錢ㄉ租書店嗎
rum49
5 years ago
那些把道德跟觀感放在嘴上的,要不要談談你們看漢化組資源時有沒有詢問作者?
pizza145
5 years ago
舊舊的書好聞
solar9
5 years ago
你的東西夠好,那真的不用怕沒人買啦
讀者也不是都富翁,花錢要挑目標的啊
orange81
5 years ago
pizza145: 我覺得還有第四種人 ;我從來不買,等著社團論壇裡面的人掃給我看免費的,反正犯法的又不是我
超級鄙視這種人
clam937
5 years ago
一邊喊著作者收益怎辦道德觀感很重要一邊看盜版圖源一邊罵租書店白賺作者錢 ....嗯
clam937
5 years ago
今天滑到一噗裡面有人說 他覺得租書店甚至是圖書館在他眼裡跟盜版吃白食差不多 然而他自己也承認會看網路盜版漫畫 ....黑人問號
hen841
5 years ago
雙標啊
deer88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雙重標準的完美範例 (rofl) (rofl) (rofl)
taro249
5 years ago
看了租書店的噗才發現
原來事主是先發偷偷說才去寄信啊?
有問題是先測風向準備公審而不是google法條或和對方溝通耶!!!
還是美國都不教學生怎麼用google?
我打"租書店 著作權"前三個搜尋結果就滿清楚的嘍
pizza145
5 years ago
感覺某白嫖事件再現
rum49
5 years ago
譴責租書業者道德有瑕疵,安慰大大好可憐,然後轉頭看盜版,誰才是真正傷害創作者的兇手啊😂
clam937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6RzyWYNjLB1G5LMpMfPG8A.jpg
大家自己看看吧
pigeon81
5 years ago
.......圖書館是有它的公共性在的。感謝噗主發噗,讓我知道,在一些人想法中,作者是這麼至高無上。
squid473
5 years ago
結果上面貼那噗的噗主被打臉後先說她不是討論法律,又說她只是覺得現有法律保護創作者太少了,到底是討論法律還是不討論法律?
pizza145
5 years ago
超越法律的作者
沒問題,這很合理
pizza145
5 years ago
squid473: 那噗到底在哪我竟然找不到
squid473
5 years ago
pizza145: @mu4u3haun2 - 關於這件事 貼給你
clam937
5 years ago
貼錯啦XD 自刪!
finch697
5 years ago
他覺得沒被保護就是太少保護,什麼都用感覺說話最棒了
bread85
5 years ago
嘛,也不用公審他了啦,他都說是在自己的河道上發聲了,他要那樣想只能說……是他的事情了
道不同不相為謀吧,他好像也不想聽對立面的意見的樣子
lynx921
5 years ago
保護創作者太少……如果是商業作家該獲得的報酬為發言基準,覺得作者所收到的回饋沒有將近100%利益回收(所得全歸作者),是當行銷印刷人事成本都是公司活該倒楣要吸收,簽到大大是燒香換來的該叩謝嗎(苦笑

保護創作者(版權歸屬、簽約、拆帳)跟無限上綱租書店或圖書館相關存在是佔據作者心血賴以維生的吸血蟲可是兩個概念。
pizza145
5 years ago
clam937: squid473: 看完啦謝謝兩位
lynx921
5 years ago
@Komikado - #65對於同人本出租事件的一些想法(內容很長,會先鎖回應慢慢寫)。古備前律師出現啦!但是還沒寫完,有想要瞭解一下律師如何解釋此次事件的可以鎖定~
solar9
5 years ago
(發出howhow式的哦哦哦((?
pizza145
5 years ago
.....好像不是這樣
solar9
5 years ago
絕對不是這樣XDDDDDD
witch389
5 years ago
著作權 財產權....
solar9
5 years ago
pizza145: 應該至少是這樣?(?
finch697
5 years ago
「建商蓋了房子你怎麼可以租給別人盈利!!!」
好棒的譬喻XDDDDD
oreo601
5 years ago
我覺得租書店是提供對書的原價感到猶豫的人另一種選擇,畢竟有又新又乾淨的書誰要特地去翻又髒又破的書,而這些感到猶豫的人在租書店倒閉後會轉向購買新書的比例老實說也不多,頂多感到可惜更多的是無所謂(畢竟現在娛樂更多元,所以租書店消失對出版業來說也是一種打擊
pizza145
5 years ago
solar9: 可....可惡!!! 完全用錯
yam173
5 years ago
敝人以前在十大書坊打工的經驗,大多數人都在看日漫,極少人會看臺灣商業誌,更不用提同人誌了。以前我要捐年代物給我家附近十大書坊,老闆還不收這些的。說會影響賣本收入,我覺得蠻困難。現實是,即使是yaoi這樣專門經營同人的租書店,我覺得看日漫的BL>大陸原創BL小說>二創BL同人漫或文>臺灣商業BL小說>臺灣原創BL漫畫和小說,所以大家討論的所謂可能的收益,基本上幾乎很難成立。我還記得我去逛原創BL場次的時候,其實會買的人非常少,這才是現實吧?
rabbit21
5 years ago
沒辦法誰叫現在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黨說合法他就是合法。
solar9
5 years ago
pizza145: (對各種howhow臉的回應感覺就該放藍亦明的面無表情!((X
rum49
5 years ago
古備前律師舉的例子很好,房子
觀感道德派有想過房子也是建商和設計師的產物嗎?你們租房子的時候有沒有先打給原建商問能不能租房子,不然就是不尊重建商喔
笑死人ㄌ
yam173
5 years ago
而且即使是較熱門的本子,感覺其實二手流通蠻興盛的,說真的個人認為那些賣量其實就固定的人在買,實際上從來沒有擴張,就我們這群人在買吧?我每次場次看到的還不都是同一批人,當然有的來來去去的,但是說有擴大內需(?),我覺得實際上買書的人根本就如同上面所說,一直在萎縮中,既不是作者,也不是出版社,更不是租書店的問題,當然也不是讀者的問題,而是環境變化。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是你的國家,我的國家,台灣的法律說他合法的ㄛ,多數三小啊 我沒有藍亦明啦
pizza145
5 years ago
yam173: 不去擴張新客群然後說租書店讓我客人變少,超棒的邏輯,很可以
frog633
5 years ago
覺得小說漫畫應該要有公播權的,只想吐槽一句:你看小說漫畫時是會跟三個人以上一起觀看嗎!
mule33
5 years ago
對感觀派來說
版權至上(x
我的版權至上(o
solar9
5 years ago
想搬過來討論
「章忠信老師就很明確地指出「小說、漫畫或雜誌,不同於其他物品,消費一次之後,不會有人再消費第二次。因此,著作權法關於出版品的規範,當然也要不同於其他物品」」
ㄟ,絕對不會再消費第二次的是房子吧?小說漫畫還有忘記自己買過於是買第二次的可能性耶?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也覺得大多數買房子的基本上大都也不會賣了吧,除了投資房產的
shark897
5 years ago
現在錢是有那麼好賺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我很常忘記然後買了兩次一模一樣的級數,大部分都是便宜幾折賣掉就是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而且不一定是兩次啦,我印象中我有一本漫畫的某個級數我買了四次一樣的.....我絕對不會說是阿宅的戀愛很難那本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覺得這部分怪怪的 囧
solar9
5 years ago
我是為了特典買了兩套寒武再臨...................................
shark897
5 years ago
還是房子有優惠大特價或是買一送一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然後某本小說為了我的真愛我買了日文原文特裝版一次,中文三本,一本拆來看,兩本留著爽
pizza145
5 years ago
shark897: 買房送車位
shark897
5 years ago
pizza145: 可以買車送房子嗎?
solar9
5 years ago
shark897: 養車很貴,不好吧
duck197
5 years ago
那送塔位好了
squid617
5 years ago
剛才忽然想到,除了修法制止租書店迫害(憋笑)創作者以外是不是可以順便弄個連署要求教育部在全台國中小學教室以及各大補習班裡面設置一個「校園動漫小小警總」

我不清楚現在校園裡面是不是還是這樣,以前我念小學時候真的全班30人共同讀一本漫畫。

三年乙班的陳小華看完傳給後座的李小明、李小明看完傳給後座的張小美、張小美看完傳給鄰座的蔡小英,蔡小英看到一半放學帶到補習班繼續看,看完在借給同一間補習班的四年甲班王大明,王大明沒看完帶回家看完後借國中的哥哥……

不管漫畫是租來的還買來的,大家都是好同學、好朋友,你借我、我借你,迫害作者從小開始。

作者大大們趕快連署設立校園動漫小警總,每天在教室校園巡視盯著學生,發現同學之間相互傳閱立即上前處罰打手心十下啪啪啪啪

大家說好不好阿
lynx921
5 years ago
有時候提出一個概念的人未必很瞭解傳教收藏保存用購入概念(??)

這部份覺得不用太牛角
pizza145
5 years ago
duck197: 買房送塔位,連你死後住的地方都幫你打點好了,和運怎麼這麼貼心
duck197
5 years ago
pizza145 腦中自動配聲音XDDD
cake17
5 years ago
關於上面那句話,個人是理解成:「消費」應該包含了租/買,而著作物因為只要租來看過一次就已經得知裡面的內容,所以沒有二次消費的必要(先排除推廣收藏看完就忘光等狀況)。
但以房子來說,這個月租了房子(第一次消費),下個月仍有很高可能要續租/或買房(第二次消費)
solar9
5 years ago
cake17: 想了老半天依舊不明白這樣的狀況,為什麼會影響要不要徵求作者/建商同意......
另外還有個疑問就是我個人感受,為什麼這麼多人認為個人誌需要告知作者,商業誌就不用?要說尊重,難道透過商業方式發行就不需要這種「尊重」?
finch697
5 years ago
章忠信的主張其實就是個盲點,他忽略了書籍其實是一種會讓人想收藏的東西,真正有價值的書不會因為看了一次就不想看第二次
hen841
5 years ago
同意🙆
mussel53
5 years ago
追到現在個人很好奇到底原po的書在租書店的出租量是多少哦!
是很搶手還是乏人問津
clam697
5 years ago
同樣好奇租量+1覺得原po本子的金額有點高…如果不是很喜歡的話應該不會購買。如果能夠在租書店先看過喜歡的話再買可以少花點冤枉錢
cake697
5 years ago
clam697: 她其實是全篇公開的欸 不用付錢給租書店也能整本試閱……
mussel53
5 years ago
哇!!那真的是不需要透過購買或是去租書就可以看啦,讓這樣不是打臉說會影響銷售量了嗎
toro953
5 years ago
連店家都出來發完聲明了作者也沒後續動作…聲明不是說會回覆偷偷說的問題嗎?
mussel53
5 years ago
美國那現在是晚上,可能已經休息了吧!
lynx921
5 years ago
mussel53 因為事主的重點本來就是所得沒到口袋不開心
這噗看到滿多討論噗也深深覺得蠻多人沒弄清楚原po是原創個人而非二創,光是起點就不一樣。
pizza145
5 years ago
看到現在只覺得噗主沒有一件事是圓的好的
toro953
5 years ago
mussel53: 認領完偷偷說>發聲明>沒下文
toro953
5 years ago
唉我只是一直在等他是想裝死還是要處理,真的裝死的話就只好把買他本的錢拿去捐給處理相應得當的yaoi會社了
cake697
5 years ago
toro953: 單純疑問 原PO還需要處理什麼嗎?
跟書店那邊圓滿和解就已經處理好了吧
finch697
5 years ago
處理用外國法條誤導人啊,知道有多少搞不清楚狀況的人跟著他的說法讓人誤解台灣著作權法不保障創作者嗎
witch517
5 years ago
cake697: 所謂圓滿和解是在書店好心願意和解的情況下啊,否則原PO不懂法的情狀下想用法跟情理壓人(自己感受大於法規),發現台灣法規無法給自己撐腰後拿美國法規說嘴卻又打了自己的臉,可以說醜態百出了
toro953
5 years ago
>>我會想辦法以我的方式回答在這噗。
因為這句所以我覺得他再提到偷偷說的事吧
toro953
5 years ago
他和店家就是講好就好了已經沒事了,但未來有可能買他書的人呢?
lynx921
5 years ago
原po的錯誤資訊轉的數量比正確資訊還大,火還在以不同形式的狀態蔓延咧
toro953
5 years ago
我可不希望遇到在噗上分享我合法購入的本子心得,然後作者又跑來說內容被捏光光影響他銷量(??)希望我刪噗之類的事
shark897
5 years ago
美國法規的東西完全沒有下文......
witch517
5 years ago
或是我拿本子壓泡麵讓作者哭哭不要這樣做害讓他7pupu(?
frog633
5 years ago
我覺得作者起碼該為對方商譽受損這件事情道歉吧...其他也就算了,道歉這方面不是最基本的嗎?因為原PO完全沒搞清楚狀況就發噗了ry
witch517
5 years ago
事後的公告也是輕描淡寫帶過,完全沒感覺到原PO對於傷害了店家商譽有什麼愧咎,或許他還覺得店大欺作者ry
shark897
5 years ago
然後還有人在放火,也有人說為什麼你們追著不放,阿不就是因為有人在放火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一堆人把著作權跟物權搞在一起不知道到底在幹什麼
frog633
5 years ago
一堆人把著作權跟物權搞在一起不知道到底在幹什麼+1
toro953
5 years ago
法律也是人訂的,不可能有完美的法律。但肯定不是某些人想的「我覺得這條法對我不夠好他就不合理他該修」
finch697
5 years ago
在那邊旅美所以不懂台灣法律,那他當初出來針對店家時都不用先搞清楚再說話?一個粉絲六千多個的大大都不用想他的言論會影響多少人?如果今天沒有人出來釐清正確觀念,一家店的商譽就這樣沒了耶
duck197
5 years ago
(茶
duck197
5 years ago
恩 旅美
squid617
5 years ago
反正前面都提到房屋設計出租以及以的底特律實況出本了那就再來歪串。

記得在底特律實況的某一串裡面看到創作者方對於ps4主機太貴這點提出的解決方法是租主機回家玩

索尼表示你要出租有經過我的同意嗎?
lark901
5 years ago
finch697: 有個法律的結論出來就不用戰作者了吧…現在我看作者怎麼做都不是人了。
姿態很低的說對不起,他對得起為他衝鋒陷陣的粉絲嗎?
置之不理又有人繼續燒他。
我對於他聲明中的「為了讓大家有合理解釋只要是偷偷說上有的大眾疑慮。我會想辦法以我的方式回答在這噗。」這句…我是不抱期待啦,他解釋也好,不解釋也好,冷處理也是一種處理。
這次的事件日後就是作者的黑歷史,當他陰德值不夠,又鬧出別的事時就有人會繼續翻出來燒啦,世道如此。
我建議別扯店家了,作者一開始有遮蔽店家的名字就不算作者有意毀店家聲譽。(雖然圈子很小,遮了還是有人推理得出來)
店家在網路上的公告已經寫得很明白了。讓他們安靜的做生意吧……
mussel53
5 years ago
第一時間不是找店家溝通而是發偷偷說,又提供錯誤的資訊,還未經同意發佈信件訊息,導致多人誤會店家,認真覺得原po須道歉
cake697
5 years ago
但是原PO用個人帳號發的噗就已經澄清出租這件事情本身是合法的
還需要怎麼樣的回應呢?認為作者會干涉一般讀者使用書本的方式(壓泡麵等等)是在這個偷偷說裡面才提到的揣測
有沒有道歉另說,但這部分除非店家要求公開,不然也是雙方自己能接受就好了吧
frog633
5 years ago
上面那個說什麼低姿態道歉對不起粉絲什麼的,原PO對不起粉絲的地方是散佈錯誤資訊吧!?
你說錯話還不用道歉!?我滿震驚這一點的
另外,原PO只在個人帳號澄清,為什麼不在起火處(也就是這篇偷偷說)也放一下聲明?
你在台北市造謠,但在新北市澄清,那台北市的人仍被造謠的言論影響,你都不用負責任的?(這比喻很奇怪,但應該可以理解吧?)
lark901
5 years ago
toro953: 擔心未來買書的粉絲不知道作者的人品……
我覺得啦,作者的人品與作品間的關係不是那麼重要。有人知道金老背叛髮妻去外遇也是照看金庸小說啊。瓊瑤也是當第三者20年,中間還寫了一堆小三勝利或三人行HE的作品,她還是華人界的言小女王啊。
經過此一事件以及作者最後的聲明來看,我是不敢看這位作者的作品啦,
若朋友你覺得有必要讓人知道作者的小缺點的話…可以在他新書廣告時就貼上這個噗。宣揚一遍他的黑歷史來著。
duck197
5 years ago
lark901 可是九把刀跟彎彎就炸了(逃
pizza145
5 years ago
duck197: 丸把刃我不太清楚,但灣灣還是有新作品,還是有人氣喔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frog633: 噯,我說的是他若道歉、承認他錯了,那豈不是對不起在這個噗上為他辯護到底的粉絲。他現在不表態,有他的難處。這是個,義氣問題,我想啦。
身為一個有義氣的人,得要滿足這個義氣條件。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frog633: 應該說這比較像是大街罵人,小巷道歉的概念啦
然後小巷道歉的內容還跟你說別國法律怎麼樣怎麼樣
結果別國法律也是理解錯誤
duck197
5 years ago
pizza145 現在的人氣量跟之前比差的遠了,兩個都是
shark89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道歉歸道歉,道歉裡面的東西有錯啊,錯誤資訊也是亂開戰火的可能原因之一
pizza145
5 years ago
duck197: 原來XDDDD那也是自己造的孽啦,哈哈
frog633
5 years ago
然後在大街圍觀的繼續罵,嗯
lark901
5 years ago
duck197: 九把刀還把他的情史當成序之類的前言寫在獵命師中呢,結果沒幾年,我們一塊追的女孩大紅,他轉身就跟第三任女友(他在序中熱烈歌頌的女孩)分手了。
mussel53
5 years ago
不懂這跟維護她的粉絲、義氣有什麼關聯,既然她有那麼多粉絲在維護她,那她更應該做表率,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個人覺得她現在就是躲在粉絲後面,任由大家繼續亂開火
orange81
5 years ago
其實我覺得有些人是不是把這間店捧得太高了?
而且看到上面已經有人出來鞭作者的其他事
那為了公平起見是不是也應該說說店家的其他不當行為呢?
老實說要我也可以馬上舉出兩三個
因為我也是那家店的消費者所以也清楚,但我可沒拿來嘴
可以理智一點就事論事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orange81: 其實你可以舉出來看看,因為我沒去過也不知道
pizza145
5 years ago
orange81: 不過吧,就這件事而言,如果不是有人喜歡把作者捧高高,作者也可以自己先查清楚,根本就不會有這噗啊
pizza145
5 years ago
你覺得有人把店捧太高
我才覺得有些人無視一切版權、作者至上才有問題呢
frog633
5 years ago
把書籍拿去出租這件事情租書店從頭到尾都沒錯,至於其他的事情一碼歸一碼,不要混在一起相提並論
kudu89
5 years ago
其實就身為讀者的立場,原創本真的希望能夠先看過才來決定要不要買。(尤其是文本。)
真的喜歡的即使看完還是會掏錢出來買的。
我已經有好幾次因為看試閱購買,然後收到實體書後翻不到一半或是翻完不喜歡不知道如何處理,最後只好回收掉的經驗。
我想就一個愛護自己的創作者也不想要這樣的結果。就一個支持創作者的人也不想要這樣。
(資源是有限的,我想要拿去支持我喜歡的作者或作品)
因為我幾乎不買二創品,所以原創品的試閱對我來說就很重要了,無法試閱,真的我只能決定不買了。(無意省了很多錢?)
rum49
5 years ago
會對不起粉絲為了義氣就不用要求道歉?那誰來跟被污名化的台灣法律道歉?
還是那句話,要就事論事,他輕率的言論已經有引起部分追隨他的粉絲對臺灣法律的不信任,難道他不用負責去解釋清楚?
kudu89
5 years ago
喔,我說的試閱是至少能夠看超過1/3,當然能完整試閱也...當然最好。(不要想那麼多)
orange81
5 years ago
講個最輕微的就是店裡撥放的動漫音樂吧!
另外兩個我覺得比較嚴重就先不提了
我也說了我沒有想要拿來嘴== pizza145:
corn529
5 years ago
要作者道歉我自己是不期望XD,對他而言他學的是美國法律又不是台灣法律(一種我是外國人(?)不知原來台灣合法的概念)
不過我只希望他可以為他提到的那個美國法律解釋一下,為何河道上會有人說他的解釋有問題?
frog633
5 years ago
店裡播放動漫音樂方面要先確定對方播放的音源是哪裡的吧,你知道U吐有個直播專門播放日本動漫音樂嗎?
lynx921
5 years ago
你們之中誰沒有錯的才能拿石頭丟她

啊作者拉低商家商譽連帶讓粉絲誤會台灣法律還是正在進行式,但是因為商家有瑕疵所以我要扯在一起講讓單一事件變成多話題大混鍋,不就好棒棒。

作者造成的問題跟事實已經很明顯擺在那,要拿商家缺陷護航也不是這樣護。因為這個人是壞人所以我搶劫他是沒有錯的。
邏輯這樣長嗎?
mango17
5 years ago
作者不是完人,在不確定出租是否有問題的狀況先發噗問一下大家的看法,跟表述一下自己的感受沒有什麼錯吧?
只是事情已經協調完了,作者再發一篇說一下與租書店的協調結果會比較恰當(哪怕只是手動轉一下租書店的聲明噗然後說一下已經處理完了都好,雖然大概也會被砲沒誠意ry)
租書店除了回信上不夠有服務業精神以外,其實沒有什麼問題。我自己是覺得連最後發的那個聲明噗都有點問題啦。
rum49
5 years ago
想嘴店家黑歷史歡迎,最好另外開噗相信有更多人跟你一起嘴,但不代表店家這次的商譽損害就不存在。
mango17
5 years ago
同人誌出租營利本來就是有點危險的範疇,真要說租書店有什麼問題,大概就是回信應答沒有考慮到同人創作圈內的人普遍比較敏感的神經,做為服務業分數不太到,作為一家店看來這其實是個蠻大的問題。
pizza145
5 years ago
不清楚的情況下先問大家,而不是自己去查,大家比辜狗厲害就對了,別忘了噗浪很多作者超越法律的人
pizza145
5 years ago
在確認店家沒問題之後還堅持己見的寫信要求對方下架,並說希望對方問過他,我是不知道他問都是問到哪裡去了啦
rum49
5 years ago
請記得店家回信面對的不是客人,而是一個正正當當跟他買了書後,卻因為自己心情希望店家怎麼作的作者。店家願意回應是店家好心,而不是應該回
frog633
5 years ago
其實我想問聲明噗哪裡有問題了,另外二創同人誌出租營利根本不是這噗的重點,原PO是寫/畫原創
pizza145
5 years ago
做生意還要考慮到作者的敏感神經,說真的啦,干店家屁事喔
而且就說了個人原創本跟商業原創本對店家來說都一樣啦
candy773
5 years ago
現在又要繞回同人誌出租是有危險的範疇了喔,還回信有問題呢根本只是毛多啊www
12XX 則留言討論都白說了
mussel53
5 years ago
對店家有問題為何不是去跟店家討論,而是要在噗裡murmur呀
candy773
5 years ago
噗裡有粉絲有同溫層拍拍吧
rum49
5 years ago
不管你同人誌還啥小的,你就是一本書!書!!!跟書店的書都一樣!!!沒有比較特別也沒有比較偉大!!!甚至二創還犯法!!!買書怎麼用還考慮你敏感神經,拜託以後都先寫清楚怎樣的客人才能買你偉大的書
frog633
5 years ago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營業場所著作權-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
然後那個對音樂播放有問題的,自己看上面這篇文章吧ry
kudu89
5 years ago
我只能說,感謝這個噗讓我避開了我可能會感冒的一位作者。(列入不買名單)
最近好多爆雷的懶人包,嗯,可以劃掉幾個作者轉換資源了。
taro537
5 years ago
路轉黑,話說為什麼噗到後面變成針對租書店= =?連店內放動漫音樂都能拿出來說,真的對租書店不滿請另外開噗,不要轉移話題
toro241
5 years ago
深深覺得這噗已經可以不用再繼續了zz
作者和店家已經各自發出聲明了。也有法律相關噗友也已發聲
@Komikado - #65對於同人本出租事件的一些想法(內容很長,會先鎖回應慢慢寫)。
bread85
5 years ago
說好的一碼歸一碼呢?
要戰播放音樂歪樓是不是?那你可以順便戰安利美特或爭鮮
pizza145
5 years ago
taro537: 啊對不起,那個是我問的
我只是想知道店家到底有什麼可以拿來嘴的問題,抱歉我的錯QQ
pizza145
5 years ago
bread85: 爭鮮不好吃
fries793
5 years ago
toro241: 昨天轉了律師的噗,結果馬上就有人回我「章老師的論點有盲點,就是有些書並不是一次性商品」......除了嘆氣不知道還能說什麼
frog633
5 years ago
書是一次性商品呀,但書可以重複購買,那人的理解力是哪裡不對?
mango17
5 years ago
mussel53: 目前有打算在最近的一次休假到店裡跟他們聊聊,你的建議是對的,這點的話在這邊跟大家討論的意義其實不大,不如順便去那邊消耗我還沒用完的內閱金,說毛多的,是,我在挑毛,因為租書店這方除了這個毛還真的沒什麼問題了。
我的重點:作者沒有比較偉大,客人也沒有,但是在網路評論上店家很容易陷入弱勢,理應在發言上小心再小心
我前面的回覆的確有點太偏袒作者了,如果用同樣的標準要求店家的話作者的問題更大,希望作者能在聲明噗下面追加對商家商譽損害的致歉
mango17
5 years ago
至於聲明噗的問題:「友好共識」「圓滿」這兩個詞在我沒有看到作者的最終處理聲明噗跟致歉噗出來之前,這兩個詞的使用有些問題。
我一想到作者粉看到這兩個詞的反應我就不寒而慄。
finch697
5 years ago
fries793: 相信你是在說我,章忠信的主張核心是書跟雜誌是一次性商品,看完一次不會再去消費第二次,請問一下說這是盲點有哪裡錯?
toro241
5 years ago
本來不想再理這撲了,但我實在很好奇@@
關於一次性產品?
買了書本A,看完之後。還要再買第二次同樣的書本A?
-------
租書店跟商買了書本B
租書店 再將書本B ,出租給小花,小花看完後,小米也要看書本B ~之後一直以此類推的消費?
-----
pizza145
5 years ago
toro241: 買了書本A,看完之後。還要再買第二次同樣的書本A?
這個就是看個人啦,你很喜歡多買幾本都沒關係啊
toro241
5 years ago
純粹個人好奇,對於697的一次性發言。
-------
是想到其它可能性嗎? 例如 個人喜好多收藏 或者 為贈送,或是有些出租店會因應借閱人數多而多買備用,或是看完轉賣
-------
但是到最終,除非真的很喜歡這本書的人 或是 因需求(例如工具書課本)才有可能重複性翻閱跟消費,其他基本上看過一次後應該是不會再對同本書消費第二次。
frog633
5 years ago
租/借了書本A看完之後想收藏,此時買到的其實是書本B,書本A在原持有人手上,這叫一次性消費,除非原持有人將書本A賣掉,否則書本A不可能會被消費第二次,這是我個人的理解
wine305
5 years ago
路轉黑 剛好錢省下來買其他更有法律常識的作者,這種放完火在自己小圈圈裡面扯一些不太合理的別國法規真是有夠好笑~
pizza145
5 years ago
老天鵝....律師都開噗了還有人想要淺規則店家...
solar9
5 years ago
有關一次性消費那個我還是不懂

房子跟書籍一樣,被某個人買走之後,且因為所有權轉移所以再怎麼樣原作都不會再從該標的物獲利,那就出租而言到底為什麼只有需要給作者補償?照「可能客戶會因為有出租服務而不購買,因此造成原主損失no good」的主張來看,建商可不可以主張「因為法律允許租屋,導致找得到房子租的人就不願意買房了,房東損害了我的權利,所以應該修法補償我/買房者需要建商同意才能出租房屋」?
frog633
5 years ago
所以一堆人都在說強盜理論,哈哈
fries793
5 years ago
finch697: 其實我沒有很想回你,因為看起來不太像是真的想理解,這樣不是討論是在吵架,不過既然都用這麼嗆的口氣翻牌子了,還是回一下好了。
第一,你想反駁的到底是章老師的出租權還是公共借閱權的部分?
第二,請定義「有蒐藏價值的書籍」。
第三,你有沒有弄清楚「物權」跟「著作權」兩者是不一樣的東西?
第四,章忠信老師認為著作品的出租權值得再討論,也就是「往後出租著作品需不需要支付權利金這件事情是值得思考的。請問你有讀到這一段嗎?
onion477
5 years ago
路轉黑+1
根本道德+情緒綁架
而且至今放任錯誤資訊留在公開版面上試圖讓人覺得原PO生活環境導致認知不同,事實上,ㄏㄏ
durian89
5 years ago
想請她順便連上個聲明裡美國法律自己引用解釋,用肯定句傳達錯誤訊息稍微澄清一下...
lynx921
5 years ago
商家處理態度圓融,但未來不會購入該名創作者的本子了。
toro953
5 years ago
這噗應該快結束了但我還是想問,雖然不知道樓上幾位法學家還在不在。
我持有漫畫的正版,而我做了
1.直接拍下某一頁上傳到噗浪討論
2.直接抓某網站的漢化圖上傳到噗浪做討論
3.截下原版漫版中的某一格當作頭貼
這三個動作都是犯重製法嗎?
frog633
5 years ago
都不是吧,1跟3應該都包含在合理使用範圍內;2的話侵犯重製權的是漢化組
toro953
5 years ago
那麼我做了2的動作是非法散佈?
finch697
5 years ago
fries793: https://images.plurk.com/371MeOM6on9QZTKz5SAjkh.jpg
這是內文,我才想問您有沒有讀到這一段,從頭到尾我都只想反駁他立論內的書籍不會被消費第二次這件事,且章老師甚至用到了不可能,這是非常武斷的用字,然而真的是不可能嗎?所以我才說他立論這裡就是個盲點。
認為開過法拉利的人等他發了就會去買第二次,但有人為書籍看過就很少人買第二次?我想會認同這一點的很少吧。
frog633
5 years ago
toro953: 非法散佈的也是漢化組呀
以影片和音樂舉例好了,被罰的都是上傳人而非下載人,這樣有比較好理解了嗎?
toro953
5 years ago
frog633:
1.我在我的噗上貼了漢化組圖片的連結
2.我把漢化組的圖抓下來重新上傳到我的噗
這兩個動作都是漢化組的犯法而我不會有事囉?
frog633
5 years ago
直連的不會有事、下載上傳後會有事
因為罰的是上傳人
toro953
5 years ago
frog633: 謝謝你:)
solar9
5 years ago
依舊沒更新美國法律的錯誤資訊啊冏欸
saturn77
5 years ago
美法她一開始不就說只記得幾個?
那她沒記全很正常吧?
我自己是覺得她這樣說就代表她一開始就聲明自己不完全是正確,只是她印象中是這樣她為自己的行為做一個解釋,其他人後來有補充說明就夠了吧,別人一開始就已經說只記得一些但還是照單全收我感覺也很怪⋯⋯
shark897
5 years ago
依舊沒更新美國法律錯誤阿,我的天啊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覺得可以補上說,美國法律這邊是我理解錯誤
solar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只記得幾個就拿出來背書更怪吧,更不用說其實光維基百科都有寫,估狗不難啊
別人照單全收一回事,原po散佈錯誤資訊是一回事啊,更何況只要在那個噗上補上正確資訊就可以了,不懂哪裡做不到
shark897
5 years ago
而不是還把錯誤內容放在那邊都不講,這樣會誤導人的
frog633
5 years ago
toro953: 不客氣~
saturn77
5 years ago
⋯⋯她本來就沒有說她是正確的吧?我自己看她舉例的感覺只是要為自己為何先入為主的情緒做解釋,所以她才先聲明自己只記得幾個不是嗎?只記得幾個不就代表她也承認她沒記全,但因為這些主觀認知的印象造成誤會?
嗯不過每個人對文本的理解不同,我覺得這不是什麼需要特別道歉解釋的點,有人可能就是會堅持這很嚴重吧。
bread85
5 years ago
你知道一知半解比無知更恐怖嗎……
sake4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saturn77: 我是覺得,講話要負責,不管他有沒有自覺都應該知道,自己燒的火是有影響力和傳播力的。
一開始就是他自己對台灣法律的無知,影響店家聲譽。
後來群眾才知道,他對美國法律也是一知半解。
waffle65
5 years ago
她是散佈錯誤資訊欸,就算不道歉,更正一下內容不過分吧
還有之前一直譙書店回信不禮貌的,最新的公開信反而作者更不禮貌吧,一堆“XD",語氣也像在跟朋友聊天那樣打哈哈,
不過既然兩方都達成共識了,也算是圓滿解決啦
lord793
5 years ago
看完作者更新,信中說"這次是我本人自己希望可以上架這樣XD"
作者又自己要求店家出租他的作品嗎?作者到底想怎樣阿?話都他在說就好拉...hen雷耶
sake401
5 years ago
lord793: 雷到我決定去黑單他。
durian89
5 years ago
她的前一份聲明再我看來的確不覺得她只是自我解讀,而是有「這在美國就是違法」的味道,當然也可說是我自己解讀啦⋯⋯
saturn77
5 years ago
Fine 認知不同沒什麼好說的囉 感謝討論
pizza145
5 years ago
saturn77: 就我一開始看到的感覺,與其說是解釋,不如像是在暗示美國的法律比較好辣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只覺得為何噗主要在這時候把美國法律拿出來
durian89
5 years ago
她只有聲明她台法弄錯,舉例美法,說美國有做不等於台灣有,這點蠻帶風向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吧?
shark897
5 years ago
本來每個國家的法律都不一樣不是很正常嗎?為什麼要特地拿出來說?就像前面人所說的,先去查看我國法律吧 囧
pizza145
5 years ago
lord793: 果然有些作者是心情不美麗就一堆毛呢,摸順了就沒問題了喔...真麻煩
solar9
5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2Eq4epQbLA1ssgRYXjCsYO.png

她先拿first sale doctrine 出來直接指稱「她的權益受損」耶,這樣哪裡不是散播錯誤資訊?
taro249
5 years ago
durian89: +1
讓人覺得這在美國是違法的
pizza145: 同意,而且台灣法律會參考美國法律應該很多人都聽說過吧,畢竟美國算是大國
eel969
5 years ago
作者舉美國法律的例不是因為他在美國讀書嗎
solar9
5 years ago
散佈錯誤資訊不嚴重?君不見這次大阪發生什麼事?
pizza145
5 years ago
eel969: 但是書是在台灣的租書店捏,美國法律很重要咩?
taro249
5 years ago
新聲明只是一直強調跟店家談好了圓滿落幕希望偷偷說別再嘴辣
該訂正的錯誤資訊一個都沒有
說下架就下架說買回就買回說
氣摩幾好了就又要上架了
店家人太好辣惹到一個麻煩鬼
taro249
5 years ago
eel969: 但4他舉的美國法律>>>是錯的<<<
frog633
5 years ago
店家人太好+N,看了新聲明只覺得我看了三小...
eel969
5 years ago
pizza145: 先聲明其實我對作者沒有了解很深,所以也只是揣測。
只是可以理解如果自己學習到的法律是美國的話,思考方向會朝美國法律為基準,所以才沒意識到各國法律有所差異(?
durian89
5 years ago
只是覺得不管他為什麼扯,扯了又不是對的,起碼要表示一下美法也是她的解讀,不是要她道歉,但至少要表示那不是正確訊息,尤其她還強調自己留美,很容易讓人家覺得那是事實
solar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我是覺得有些人要求看到原PO資訊不能照單全收,卻覺得原PO沒確定就拿來說嘴博同情沒問題,真的很棒棒啦
frog633
5 years ago
各國有各國法律是基本常識吧?我們不會把台灣法律套用在外國人身上,那外國法律為什麼可以套用在台灣人身上?(當然共通或有被引用進來的法律例外
eel969
5 years ago
所以我也沒說不是作者的錯,他的問題在沒有去搞清楚還有沒有澄清,只是上面批他舉美法=帶風向我是看得不怎麼懂
frog633
5 years ago
然後說原PO的資訊不能照單全收,對法律不了解的人當然容易因為原PO提供的資訊而產生錯誤的第一印象啊...(ry
turtle37
5 years ago
作者雷人+1 先是沒搞清楚就帶風向,弄髒店家聲譽,最後再來個想通了要店家上架
corn529
5 years ago
覺得噗主很有誠意了,而且也跟店家達成良好共識了,覺得事件可以落幕了。那個美國法律就...算了吧,雖然我也覺得疑惑,但窮追猛打不太好看
辛苦噗主與店家了
pizza145
5 years ago
一開始一堆人說店家觀感不好就很好看嗎
solar9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eel969: 她直接說照那個first sale doctrine來講她的權益是被損害的,這還不夠帶風向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eel969: 那你可以告訴我你對作者為什麼討論台灣情況卻用上美國法律的理解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只想到他想用美國法律為自己的行為背書......
frog633
5 years ago
舉美法=帶風向完全是因為原PO拿美法說嘴,但他拿來說嘴的美法完全不是他說的那樣
他那時候以為美法有保障作者的出租權,然而事實上美法其實也沒有保障作者的出租權
shark89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或是,因為別國怎樣怎樣我國應該也是這樣,但我覺得這樣的想法也很莫名其妙阿
shark897
5 years ago
why別國這樣我國也要這樣?
shark897
5 years ago
還是他根本忘記這回事了?
eel969
5 years ago
大概懂solar跟frog的意思
雖然個人觀感上不覺得有到帶風向的地步,不過的確好像會有人被誤導呢...
taro249
5 years ago
就是個為了找理由可以說謊的創作者w
rum49
5 years ago
他舉美法以後,導致有人就用他的言論來抨擊甚至誤導說台灣法律不保護創作者,叫創作者還是到國外發展,試圖引導外國月亮比較圓的做法難道還不算帶風向??
shark897
5 years ago
rum49: 阿,你這個說法我看過,直接說台灣法律不保護創作者.....
shark897
5 years ago
在別串的偷偷說
shark897
5 years ago
不過說的人好像沒提到美國發展就是了wwwwwww
frog633
5 years ago
總之這是個道歉道一半的例子,台灣法律哭哭
bread85
5 years ago
汙名化台灣法律=_=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我道歉是因為台灣法律合法
但我不喜歡台灣法律是合法的
你看美國他......
shark897
5 years ago
另外的話題,但就利益上來說,我在想假如真的通過讓作者可以讓別人出租抽錢的法條,但作者真的拿得到錢嗎我?先說租書店,我想大部分的人都知道租書店現在倒很多,那抽錢後拿得到多少錢?我覺得在還沒拿到什麼錢租書店就垮了吧(現在就會垮,只是垮得更快wwww)
frog633
5 years ago
pizza145: (笑到不行
shark897
5 years ago
再說沒開店出租,個人行為好了,這應該比租書店更難推廣(應該?),賺的錢也不知道是租書店的幾分之一,作者真的能拿到什麼錢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很懷疑一個月有沒有到兩百塊wwwww
onion477
5 years ago
真這樣修法先受惠的一定是商業誌吧
shark897
5 years ago
yes 首先是商業誌,然後租書店一樣垮更快,因為他們負擔的錢比以往多,到最後商業誌也一樣,真的能拿到什麼錢嗎?
shark897
5 years ago
我想到後來這條法律在獲得利益上感覺形同虛設wwwwww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租書店是你不搞他他都會自行往生的產業
taro537
5 years ago
對作者不但路早轉黑,還黑到不行黑到發亮,看到聲明搞不但沒有息怒,還更憤怒............先公審店家,再給店家摸摸頭,花惹發,到時後會不會又再次腦羞自已作品被出租然後又要公審店家= =
muffin57
5 years ago
還是不懂他為何要用美國的法律來說這件事,難道他的本子是在美國出版到台灣來賣的?還是台灣沒法律了ㄏㄏ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moxuan518 - 關於上一個噗的聲明。 謝謝看到這裡的你。更新:
https://images.plurk.com/1o5cLjTWXJU031Iam4mjWL.jpg
本串其實在台灣時間下午三點左右就沒人再回覆了…
想說這個串已經沒有柴可以燒了該沉了。
可是……!又有新料了。
我真的不懂作者大大你在想什麼了。
身在美國找美國律師咨詢很合理,但你咨詢的是台灣的法律問題……
好喔,你得到了「我不全是錯誤的」(那是佔多少百分比啊?)的答案,好喔。很棒的。
frog633
5 years ago
老實說承認自己說錯話就好,硬拗成這樣實在是很難看,乖乖道歉很難嗎?(路轉深黑)
shark897
5 years ago
如果是問美國法律問題我覺得OK(看圖應該不是問台灣法),但所謂的不完全是錯的是什麼意思?
shark897
5 years ago
完全不知道他在說什麼..........
noodle65
5 years ago
本來覺得圓滿解決 兩方都算平和處理 真是辛苦他們了
結果看到作者諮詢美國法律強調自己不完全錯
一秒粉轉雷......
solar9
5 years ago
我覺得啦,法律是互相牽制的,或是法律是會改變的,跟目前的定義本身沒弄對是兩回事
要這樣玩文字遊戲我只好跟大家說掰掰了,因為黑單就不能再回了
taro249
5 years ago
文字遊戲帶風向大成功★
腦粉:大大辛苦了(譯:大大都花錢咨詢了你們想怎樣)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大大偉哉 到底跟美國法律有毛屁關係,美國好棒棒是嗎?
cake697
5 years ago
我真的看不懂偷偷說了
說要原po就講錯美國法律的部分更正
原po實際去問律師之後得到的回應又要被說跟美國法律沒關係
反正怎麼做都有人不爽就對了XDDDDD
dwarf321
5 years ago
所謂的沒關係,只是這件事發生在台灣,與美國法律沒關係,然而希望更正,原因是不應該在半知半解的情況下傳播錯誤的美國法律知識
dwarf321
5 years ago
這件事是在台灣發生的,一開始以美國法律去處理這個事件,本身就是一個問號。說起來在作者最新的公告裡提到個案是什麼意思,他原先希望跨海提告?
sake4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作者大大,你問美國律師是想要板回一成,還是跨海提告?要走法院的話,你又何必把書讓店家租售呢?
cake17
5 years ago
同意cake697
作者跟店家之間已經達成協議了,現在是在處理噗友的疑慮吧
上面很多人要求作者對說錯的美國法律更正,作者才去諮詢律師並把他得到的解釋公開(所謂不完全錯應該是指聲明中在解釋自己的想法時提到的美國法律,並非他拿美國法律來限制台灣店家的行為),而且他也有對散發不完全正確的資訊道歉,這樣也要被酸?
個案我認為是指需要律師做例如發聲明之類的後續處理,提告也扯太遠
tako749
5 years ago
天啊誰沒有沒有誤會自己上課的內容過= =怎麼這也能說是帶風向= =
dwarf321
5 years ago
試問樓上,在既不觸犯台灣法律且雙方公告和平處理的情況下,找美國律師協助發布聲明的用意是?
lynx921
5 years ago
對話時間軸來說,原po有沒有「不排除跨海提告」這點可能性在某些人來看是存在的,但礙於「美國法律本身不適用台灣」以及「美金一千五太貴」等因素才「授權」給商譽受損的書店

是這種概念嗎?
dwarf321
5 years ago
lynx921:是的,這是讓我最納悶的地方,畢竟作者表示"誰有一千五噴在這上面"
pizza145
5 years ago
這件事原本就跟美國的法律沒關係,資訊有誤更正道歉就好,發這種聲明是想說什麼?說我有花錢好棒棒嗎?
pizza145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第一:跟美國法律沒關係
第二:美國法律資訊有誤
第三:花錢請美國律師證明自己不一定錯
SO.....台灣法律/律師表示:你當我們是不存在的就是
cake17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To dwarf321 lynx921
我會提到聲明是因為作者說「(前略)還不能請他打聲明呢,因為在後續處理他說要以一千五美金來開這個個案(後略)」可知她希望律師幫忙打聲明但因為費用而作罷。
至於聲明內容,我無法得知作者原本想寫什麼,但個人猜測是針對美國法律的說明,用意應該是要對噗友們證明/交代吧?XD 畢竟由律師寫出來的解釋應該更能讓人信服?

另外有關時間軸,從作者公開的信件裡面可以知道9/18她同意店家重新上架,而付給律師的諮詢費收據的日期是9/21(沒考慮時差但不可能差到3天),所以我認為找律師只是為了要釐清美國法律的正確性而已。
不過以上不能排除是先諮詢再付款的可能性,這個就給大家自己判斷吧…
cake17
5 years ago
To pizza145
請問您的「第三:找美國律師證明自己不一定錯」是否可以改寫成「第三:找美國律師證明美國法律資訊不一定錯」?
pizza145
5 years ago
cake17: 不可以
cake17
5 years ago
噢那我們解讀不同,謝謝您回應
lark901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frog633: 甚至不需要他道歉。只要,冷處理,完全不回應也沒什麼問題,
對我來說,其實在古美門律師噗一出,這個討論串我就覺得算是有個結論了。
後面我還有說一些「別燒作者」的話。我討厭的言論多半是來自於其他匿名討論者,而不是作者。
(以下算是網路交談的觀察)
我覺得啊,現在討論串有人隨口說什麼「互相尊重」就想有個結束,感覺尊重真不值錢。我就是覺得尊重很沉重。這是我要覺得這個人「值得敬重」,言談舉止……總計陰德值比我遇到的人都高了些許,我才會「尊重」他。要不然他只能得「禮貌」罷了。事件發生者一定是把自己弄到陰德值都變成低值才會被人討論。
相較之下,倒是「道歉」沒人敢輕易說出口。這點很有趣。
lark901
5 years ago
dwarf321: 我覺得你說的現狀最為正確。
onion477
5 years ago
tako749: 誤會然後拿來指控別人損害自己權益,啊不就很無辜
frog633
5 years ago
美國著作權法沒有保障出租權
怕有人看不懂幫畫重點,要是繼續看不懂的話真的沒什麼好說的了
美國法律資訊不一定有錯,但原PO所解釋的內容是錯誤的
火大的人是在火大這一點
taro249
5 years ago
「美國著作權法沒有保障出租權」這個是肯定的
但如果是做個案諮詢,比如建立在要去提告租書店的立場,律師當然可以想辦法有話講
(君不見隔壁ㄋㄩ要用著作權告備份對話紀錄的人?)
貼律師諮詢還不如貼判例或法條來的有說服力
律師諮詢還只得到一個「不完全錯」的曖昧結論,所以也是「不完全對」
第一次看到道個歉這麼不甘不脆高姿態理由一堆的作者,真的是奇人(拍手)
pizza145
5 years ago
了不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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