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65
對於同人本出租事件的一些想法(內容很長,會先鎖回應慢慢寫)。
latest #169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想了很久要從哪個問題點開始講比較好,要仔細講真的太多可以講了,後來決定捨棄完整的架構,隨性講一些想法就好。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出租是否合法?
其實這次事件讓我最衝擊的是很多人不知道租書店是合法的,紛紛提出這樣的質疑:「原來租書店是合法的!?所以理所當然可以買東西以後租給別人營利嗎!?」當然我不是要批評或嘲笑這些人是法盲,反而覺得能有著作權保護的概念很難能可貴(我在念法律之前完全沒想過租書店會有任何著作權法問題),但同時我也想提醒一下:著作權不是至高無上的權利,即使我們保護著作權,但歸根究柢它只是屬於「著作權人」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權」(這邊先不討論人格權),在保障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和社會發展公益性之間的平衡,不可能以著作權為絕對優先。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所以在覺得「理所當然可以買東西以後租給別人營利嗎!?」的時候,我建議可以試著換個角度想一想,從最基本的「物」來出發,如果今天出租的是房子、腳踏車、婚紗或盆栽,會不會也同樣覺得「怎麼可以營利/怎麼不先問過建商或腳踏車製造商或裁縫師或園丁的同意」?如果不會的話,那為何只有著作物會讓你覺得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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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基本上一舉出物的例子,大概出租就會比較好理解了。當你買一棟可能辛苦一輩子才買得起的房子時,你預期買到的是完整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也就是你可以100%自由決定房子要怎麼用的權利。都好不容易買到手了,這時候你大可躺下來當包租公包租婆,如果這時候有人跳出來說「這房子是建商及很多工人辛苦蓋的,你怎麼可以買了以後就租給別人營利?你租給別人以後別人就不會買新的房子了!建商會倒!即使合法,那你要租之前至少也問建商同意!」,你會不會覺得很怪?一定會吧!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好像不小心講得太過囉嗦,我直接講快一點跳到結論,基本上我們對於「物」有物權,這個物權是百分之百使用收益支配處分的權利,你愛拿它幹嘛就幹嘛,出租當然也是其中一種方式,很難想像不合法的原因,就像出租房子、出租車子、出租婚紗一樣,出租書當然也是。有人可能會說「啊那就買一個然後狂用它營利不就賺死?」,確實有這種可能性沒錯,但市場和商業模式畢竟不是那麼容易搞懂的東西,我個人覺得可能性沒有很高,當然我也很歡迎大家現在趕快去買一個東西然後試試把它租出去營利,實驗看看這樣的創業可能性,或許你就會有不一樣的想法。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在知道出租「物」是沒有問題以後,就來看一下著作權的部分。我前面說有著作權保護概念很難能可貴,並不是諷刺,因為事實上著作權和傳統的物真的不一樣,比起傳統的物,更像是抽象的「創作」和實體「物」的結合。因此不是所有物的物權都可以百分之百套在著作權這類智慧財產權上,法律會考量著作權的特性、各種產業之間的利益分配(畢竟是財產權啊!)和前面說的社會發展公益性等,來做出立法上的權衡。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接下來的事情在其他討論串應該都講得很多了,我就簡單提一下就好:我國著作權法原則承認出租權,但在某次修法引進了「權利耗盡原則」,以至於除了錄音和電腦程式著作以外,出租權實質被架空。所以現在的情況會變成這樣:「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在還沒有被著作權人賣出去以前,著作權人對其享有出租權,一旦著作權人賣出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給消費者,取得售價報酬後,法律必須保障消費者,也就是所有權人的利益,讓所有權人如同其他物品的所有權人一樣,可以自由轉租這些著作權人已經取得對價的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引用自:https://showwe.tw/news/n...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這規定在著作權法第60條,這樣的立法意旨其實就在著作權人的「創作」和消費者的「物權」中,選擇了只賦予著作權人一次性的保護,之後就讓消費者可以自由流通,以讓物盡其用、不限制消費者對於著作物的權利行使受到限制。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當然,這樣的立法模式究竟好不好,確實有值得討論的空間。比如章忠信老師就很明確地指出「小說、漫畫或雜誌,不同於其他物品,消費一次之後,不會有人再消費第二次。因此,著作權法關於出版品的規範,當然也要不同於其他物品」,認為可以考慮賦予著作權人完整的出租權(也就是出租前必須取得授權=支付權利金或取得同意等),這個意見很值得參考。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另外和出租權很像的是借閱權,對於著作權人而言,借閱和出租同樣都會損害到市場,但因為出租畢竟有營利性質在,無償借閱還是比較能讓人接受,所以討論度似乎比較低。所以這邊就附帶提及一下公共借閱權,是源自北歐國家保護著作權人的制度,也可以參考一下:
公共借閱權 - 著作權筆記漫談「公共借閱權」/章忠信 - 出版風向球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最後,也因為上面所說目前出租權形同被架空,DVD業者腦筋動得很快,他們馬上找到破解法:我賣給各位的DVD不是賣所有權,只是授權你可以使用。既然不是賣所有權,DVD的所有權人自然還是DVD發行業者,那買DVD回家的人就不會是法條說的「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就破除了第60條的限制。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不過,因為現在網路興起,消費型態大大改變,傳統租書店其實沒剩幾家,或許這個問題真如章老師所說,快沒討論價值了。現在比較常見是結合網路電子平台,除了DVD以外,也看過一些漫畫業者採取的就是類似授權的方式,平台一樣不「賣」漫畫所有權,你買的只是閱覽權,你自然不能把得到的漫畫(可能是PDF或圖檔之類的)自由租給他人。或許未來立法要思考的會是這個面向。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同人本出租究竟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講了好久才終於講到正題,但這個正題也要花相當的篇幅才能講完,如果有誰認真地看完這個噗裡的所有字,我真的會非常感動。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前面有提到第60條的要件是「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這時候大家就會非常聰明地開始問:那同人本是不是合法著作重製物?或者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同人本到底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我們之前都常說啊同人本就是灰色地帶啊,大多數人都心知肚明同人本「不是那麼站得住腳」,那究竟是哪裡站不住腳?在回答之前,我先提一下這裡說的同人本主要以二創為主,因為雖然同人的意義分得很細,但在法律的觀點上看來也就只有原創和二創這個分類比較有意義,原創同人本說實在就是自費出版物,跟前面說的小說雜誌和書沒什麼差別,所以以下會以二創同人本來進行討論。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基本上,同人本主要會涉及著作權法的問題,就是改作權和衍生著作。衍生著作規定在第6條,改作則規定在第3條第11款及第28條。在通常情況下,同人本是基於原作加以利用、延伸而另行創作的新作品,所以「創作同人本」形同「改作」原作品,而「所創作的同人本」即成為這裡所說的「衍生著作」(當然這裡要符合原創性和創造性的要件)。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依著作權法,改作必須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而同人本絕大多數都沒有取得授權,很有可能侵害改作權。但這裡會出現一個問題:著作權法說「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的著作權)」,那未經同意改作的衍生作品也能享有著作權嗎?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未經授權改作之衍生著作可否享有著作權? - 著作權筆記
感謝章老師直接用一篇文章說明,簡單地說結論:沒錯,依然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創造性的著作,只要是著作就一律加以保護,至於侵害改作權的部分就用改作權的規定去處理。也就是說,同人本仍然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前面說的灰色地帶,應該是改作權的部分,但這個灰色地帶並不影響同人本本身受到著作權保護。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這部分可以參考章老師的文章和經濟部智財局的函釋:
同人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 著作權筆記Lawsnote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說到這裡,答案應該很明確了:同人本既然享有獨立著作權(但要注意,這邊只是概括地講,是否被認定為著作/衍生著作,還是要看個案判斷,這就涉及本子的內容情節等了,總不能說隨便畫幾個火柴人連個分鏡台詞都沒有就主張說這本子享有著作權吧),符合第60條的要件,我個人認為會適用這條規定,也就是有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至於前面 #64 這噗有人問到原創同人本是否為合法重製物,答案是肯定的(連會有改作權疑慮的二創同人本都是了),至於是否會因為出版程序中是否有瑕疵使得它無法被視為合法重製物,我想應該是沒有這個問題。畢竟著作權法要保障的是「著作」,不是「出版」。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最後,關於同人本的著作權問題,其實有非常非常多的討論(也有很多論文的主題是這個),大家有興趣可以找來看看。其實現在同人文化蓬勃,無論是美國日本還是台灣,在對於改作權侵害部分都會討論到同人本是否有可能主張合理使用,也都有不少意見提出樂觀的結論,可以參考看看(但作為律師的保守立場,我還是建議大家要有可能會被權利人追訴的危險意識)。
楊智傑-粉絲創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
像楊老師的這篇文章甚至還細致地區別周邊創作(製作周邊小物)、周邊書籍(整理原作出成索引書等)和續集創作(延續創作情節的同人本)來分別討論有無構成合理使用。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今天先講到這裡,其實還有幾個點及問題要回答,我明天以後再補(天啊光寫到這裡我就花好多時間)。如果有疑問或想指正補充討論的都歡迎留言,謝謝大家。
感謝噗主解說 (worship)
以往跟別人討論相關問題最多就只會去翻條文 沒有想過還有其他參考資料可以查
打這麼多內容辛苦了 (app-wave)
悠司
5 years ago
想問一下,如果拿同人志當教材,在沒有影印的情況下有收費的話,是否犯法呢?謝謝
因為也是看了這篇才意識到原來同人志出租是不違法的>_<,謝謝噗主詳細的解釋~
看完了覺得很好理解!! 噗主辛苦了!!
感謝詳解、噗主辛苦了><
軒雅竹
5 years ago
讓我最衝擊的是很多人不知道租書店是合法的+1
叔是韓蘇
5 years ago
謝謝律師,上了一課。
所以如果作者不希望自己的書被拿去出租,就只要在書裡寫上「持有本書者僅擁有使用之權利」就可以了嗎?像DVD那樣?(純粹好奇想問
Buffyinc
5 years ago
本串想到的是,電子書閱覽權未來假如立法,個人也覺得不適合購買後出租,因為實體書的出租範圍和觀看人次仍有一定量,而電子書出租的傳播範圍實在太可怕……
肚爛明
5 years ago
buffyinc: 電子書如果要出租上傳到網路空間已經是複製散播的行為了吧 跟紙本出租好像不太一樣
noru_ann: 我⋯⋯再看一次好了OTZ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不知道能否就大家養成某種默契 :如果作者的本還在賣那先不要出租 (雖然說事實上拿去租也不違法) ...
那不就是淺規則嗎
Buffyinc
5 years ago
darkforce7412: 嗯,所以希望法規是保障作者的,我覺得出租的概念沒有不好,但是需要調整~如果出租者能回歸一定比例的費用回到原創身上,其實就解決了窘境。(不然作者只能喝西北風啊風⋯⋯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或是,至少要間隔夠久 (比如新刊出了六個月或一年以上)。 類似電影院線一定先,dvd雖然有在出租但一定比較晚啊..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buffyinc: 這個也是一種辦法但也不確定會不會變成作者必需依賴出租市場 (實體租書店事實上正在消失中所以可能還好..?)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noru_ann: 比起潛規則不如說是互相體貼吧。
電影院線DVD跟書籍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不能類比
autodeskmaya: 但說白點還是淺規則....互相體貼只是一廂情願
白桑
5 years ago
潛規則本來就是維持社會秩序很重要的東西啊,沒必要排斥吧?
但人家是店家,你要店家接受你的淺規則這不對吧
白桑
5 years ago
已經廣泛達成共識的話,那就是業界的潛規則,而不是我自己的規則了
但是目前,現在還沒有唷~~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我覺得潛規則這個詞下得不好,因為較偏向負面的暗示
我講例子,禮貌的來源是希望自己能夠被善待所以我也善待別人;最後成為某一種約定成俗的習慣。
黑鷂
5 years ago
autodeskmaya: 互相體貼?那商業誌的立場怎麼辦XD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至於因自私而惡用這些規則的人則是他們的不應該 (類似那種其實是自己作錯事、被指責時卻反咬對方沒禮貌不懂事的那種自私人;他們的禮貌只是考慮自己只是自私而已,並非考慮對方)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那回到原本的同人本出租這件事,至少現階段我沒看到哪一方是特別壞意的 (比如出租方在原作者去信後就下架 也說不然要不要寄賣?有錢大家賺)
Spruce
5 years ago
說真的如果有這種潛規則的話,我大概可以省很多錢跟失去很多樂趣。
(目前有在追買的作者就是在租書店看到的同人原創作者。)
(因為已經有花了很多錢(近萬?)在已經看過試閱買回來卻連10頁都看不下去,或是看完不喜歡送回收場的經驗。)
所以只要是只有稍稍試閱看過之前完全沒接觸過的作者,目前是秉持著不買的原則。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所以這邊也只是大家在聊說有可能哪種平衡是最好的而已吧,類似白桑講的,找一個大家都覺得相對不錯的方式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Gelon: 在租書店的全盛時期的確出版社靠著租書店的訂書支撐了市場,我想這事不能這樣類比...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paikaitzu: 所以才想說比如說間隔一段時間再出租,這樣也不至於影響到比如你會想藉由閱覽全本認識新作者的想法
Harry❣慕情可可愛愛❣哈利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autodeskmaya: 租書店會一間一間倒就是因為現在大家連來租漫畫都不肯了,收入很多都是剛好打平而已....這樣的平衡對租書店來說大概沒幾個月就可以收了,因為沒新漫畫沒人來看啊,對租書店而言也是不公平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noru_ann: 沒有什麼產品可以敵過免費的產品... (也就是非法線上漫畫...)
白桑
5 years ago
對租書店是很不公平,但是出版物剛發售就有成本低的閱聽方式,我覺得很不健康
Spruce
5 years ago
autodeskmaya: 其實人都是有衝動的時候,所以當我想認識這個作者也可能是當時的想法就是。
不過不管如何,目前會進同人本的出租店也少,跟一般商業誌比起來,大約是2-3倍的租金,真的普通租書店也不想進就是了。(畢竟小眾,如果不是非常有名的作者甚至連回本都無法就是了。)
軒雅竹
5 years ago
可惜出版物一開始就是依賴租書店讓更多一般民眾有更便利的閱聽方式才會演變成現在的形式,君不見那些類似心靈雞湯的書基本上市場都不怎麼好嗎?
但是人家就是合法啊...用不健康去否定根本沒什麼意義
白桑
5 years ago
合法不等同合理啊
白桑
5 years ago
說起來心靈雞湯明明就不受待見為什麼還是要年年印一大堆……
窩不知道🤷鴨
5 years ago
我以為這噗主要在講法律方面XD......怎麼又開始吵個人想法了......??
以台灣目前的書市,沒有租書店反而會更不健康……大多數時候拔掉租書店並不會讓書籍銷量上升,反而會下降,因為家裡空間不夠&錢不夠&不想踩雷的人,不會因為沒有租書店就去買書,只會直接不看,然後作者就會直接少掉租書店買書的收入
白桑
5 years ago
啊,抱歉,是我的錯(
個人是覺得這合法也沒有什麼不合理的
著作權持有人對二次創作發布了規範公告,其後有一二次創作沒有超出規範,亦沒有取得由著作權人發出的指明性或明確授權。那這一二次創作有侵害改作權嗎?
黑鷂
5 years ago
autodeskmaya: 噗,我懂了,觀點不同沒有繼續交流的必要,我不再回應了。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gwcatgwcat: 現在倒不會因此和出版互利,因為租書店快倒光了...
Spruce
5 years ago
(偷偷舉手對不起)
我就是那個因為家裡空間不夠&錢不夠&不想踩雷的人。
所以目前不買沒看過的作者的創作,即使當時因為心情買的,只要接觸新作者的那一本初接觸不喜歡,那個作者馬上被列入不購買作者。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但倒光的原因也不是因為出版社說不可以出租新書而是因為...網路免費(非法)漫畫...
軒雅竹
5 years ago
倒光的原因也不是因為出版社說不可以出租新書+1
autodeskmaya: 沒錯……所以出租店比出版社還討厭免費漫畫和掃書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所謂的和出版互利是由於當年因為租書店的存在,至少讓出版社保證了初版的一筆不會被退書的銷量;然後在出租店方則是也可以因此賺到一筆;所以在當年是互利無誤....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我指的不能類比正是世界已經不同了...如果說現在租書店多到可以作者一出原創新刊店家們就成群大量和作者訂書,我想作者大概衡量後可能也會覺得樂意...但現在就不是的...
我倒是覺得這部分和現今出租店的數量沒有多少關係,但這就是個人觀察和理解不同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現在的狀況是...租書店太快的把新刊拿出去租...得到的利益有很高機會是建立在作者的損失上...尤其...同人誌/自印原創漫畫的厚度往往薄到....講白了閱讀上通常是很一次性的...
瑪雅雅瑪
5 years ago
gwcatgwcat: 那是一個我有前提的假設..不過事實上的確那個前提如今也不成立了....
個人不認為新刊當周出租會造成作者的損失,舉例來說,近年大紅大賣的作品中不少網路全文公開的,固然有些人是看完後就不買,但也有人看完後才敢買
丟嚕★
5 years ago
老實說我覺得租書店對個人誌的影響不大耶

作者粉:買!!!!
非作者粉:一開始就是不太可能去買 反而看過之後覺得棒想收
然後說實在的,同人誌對租書店的利潤也不算高,商書跟盤商拿還能打折,同人只能原價購入,所以商書可能出租七八次回本,同人就要十次(假設租金1/10)除非是超級紅的大手,或是店家本身有愛,要不然以CP值來說,同人本的效益不高
黑鷂
5 years ago
是,在我看來兩者都是出版物商品,自費的作者需要體貼出版社就不用了是嗎?人家印書不用錢不用發薪水嗎?XD
Harry❣慕情可可愛愛❣哈利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會在租書店看漫畫而不買的人,很高的機率是本來就不會買書的
不能將所有都看過這部漫畫的人都當成作者的淺在客群啊...
沒辦法租對那些不買書的人而言就是選擇不看,或是看網路上的....(很多人還認為買書是浪費錢喔)
gwcatgwcat: 說真的很多漫畫租個三、四次老闆都覺得很多人了...
丟嚕★
5 years ago
另外想知道歐洲會付錢給作者的部分 是否僅針對有ISBN的書籍?
丟嚕★
5 years ago
其實我覺得現在預設"看過=不會買"有點過時?
現在很多人是"正因為看過才敢買"吧
通常都只敢買全文丟給大家看然後讓人自己決定要不要買的作者作品...
HPDM_Love: +1我是看過才敢買,尤其是不熟的作者
但身邊也有朋友覺得看過就好啦幹嘛買,我去看網路上的
白桑
5 years ago
說起來我之前有和同學討論過,出版業界現在的衝擊會不會根本是實體出版物已經不合時宜的關係。
以台灣目前的書市,租書店也幫不上太大的忙。尤其是書店、租書店自己都在倒。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租書的市場本身嚴重縮水中。所以回頭用租書店的立場來說,如果能夠提供特別的商品,達成存續的目的不是壞事。反之,作者確認實際上借閱的人數到底是多少,小區域性租書店閱讀客群如果可以這麼嚴重的造成收益上的傷害。說來也應該是作者應該重視的地區。就更別提二創的同人的收益是否達到商業規模,如能達到商業規模作者舉證受損時同時也要舉例你自己的所得,能進法院前,原作告侵權跟補稅通知會先來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二創之所以存在的一大部分來源是跟原作相知相惜又相愛,何妨把那家租書店也一起愛進去,大家互挺求生路。以前沒有網路的時代,租書店也是阿宅聚集地,租書店主店員本身也是阿宅,是小報也是新書交流處。本來就難免私心多做分享的地方。資訊如此容易得到後反而爭成這樣子,看來是很令人哀傷的。
白桑
5 years ago
......我說啊,都是要明確分辨原創跟二創才好討論的議題了,直接用同人指代二次創作不好吧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komikado: 想請問律師私人非公開刊物也適用於這樣的”權利耗盡原則”嗎? 比如說, 我出了一本結婚紀念寫真集, 或者結婚紀念漫畫描寫我與伴侶相識相戀的過程, 在婚禮上贈與賓客傳閱, 賓客有權出租我的結婚紀念寫真原創漫畫嗎?
又或者, 我製作了一本手寫漫畫日記 少量印刷在同學朋友間傳閱, 卻被朋友拿去轉賣給商家 商家也能因爲擁有該漫畫日誌的物權的關係破壞我的隱私權嗎?
elisaveta: 要改也沒問題喔,只是這次問題的源頭是原創的BL本的樣子?
私人出版不就個人出版,這次事情的原點不就是「個人出版原創本」???

另外律師這噗有提到「這裡說的同人本主要以二創為主」,是因為物權的部份解釋原創同人很清楚了吧?
白桑
5 years ago
ailinhuang: 是啊,不過,既然同人有二創跟原創之分,雖然律師在說明時有先聲明自己接下來指的同人本都是指二創,並列討論時也會加上二創跟原創的前綴,但如果不是律師本人在說時,還是避免直接使用比較好。
loki410018: 用詞有誤, 已改正
軒雅竹
5 years ago
po_shua: 你問的兩種都是OK的,然後後者沒侵犯到你的隱私權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komikado: 另外 常見有教學課程 講師在課堂中散佈自己印製的講義 因為消費者付錢 “購買”了商品 理應擁有課堂講義的”物權” 這時是否可合法將課堂講義出租? 另, 這類”付費者專屬”的講堂是否符合”對一般大眾公開”的定義?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一樣先鎖回應慢慢補充)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同人本出租)這樣做跟掃本上網給大家免費瀏覽有什麼差別呢?」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差別挺大的,出租涉及出租權(如上面所說有著作權法第60條權利耗盡原則適用),但將書籍掃描成檔案放在網路上給大家瀏覽,涉及的是侵害重製權(利用影印或其他方式重複製作該著作)和公開傳輸權(用網路等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的問題,完全不同。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關於什麼是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可以參考下面這篇「15.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題外話,關於重製權的討論,感覺又會掀起一波關於影印店的生態討論。不過這並非本次重點,就隨手附一篇文章給大家看看:
「自炊」行不行? - 著作權筆記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在同人本的版權頁標好標滿禁止轉租有沒有用?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我個人覺得這樣的註記沒有排除轉租的法律效力,因為如果標好標滿就可以阻止的話,也太簡單就把著作權法第60條給廢了XD 但我不會說標好標滿沒有用,事實上作者依然還是可以透過註記來表達自己的意願,但讀者是否會遵照這個意願,就得交由讀者自行決定,即使違反了也沒辦法有什麼強制力。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講到「意願」,我稍微岔出法律話題,講一點我的個人感想。其實在其他討論串裡,看到一些意見認為「租書店沒有告知作者,即使合法也不道德」,當然我尊重這個意見,但我個人認為雖然我們常講「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但也不代表超過法律的事情一律都是道德。道德這個概念雖然很抽象,但還是具有一定的普世性,舉例來說,我們普遍認為人該有誠信,所以說謊會被評論為不道德。但今天如果是個人的情感問題、或是某個小群體/生態系的規則,即使可能會造成部分人有不舒服的感受,也未必就會被評斷為不道德,進而賦予應遵守的道德義務。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我是覺得如果當一個規則只有一部分的人知道,那可能難以苛求其他人配合或遵守,違反規則的人應該不會直接被指為不道德,進而受到過多的責難。當然,這些落差是可以透過溝通來解決的,正好這次的事件也是用溝通來圓滿解決,真的可喜可賀。但我還是想提醒大家,也不是每次溝通都會有美好的結局,社會難就難在自己的意願一定不會百分之百被所有人尊重,這時候要如何調適、如何和社會相處,就是一門很重要的功課。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如果拿同人本當教材,在沒有影印的情況下有收費的話,是否犯法呢?」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我個人對於用詞比較在意,通常我不太愛說犯法,我會比較喜歡說違反什麼什麼法。所以修正一下,就會變成「如果拿同人本當教材,在沒有影印的情況下有收費的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在這邊一樣想跟大家說一個我觀察到的問題,有時候大家會很容易把「違反作者意願」和「侵害著作權」劃上等號,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雖然可能會覺得作者最大、作者是作品之母,但有個文學理論很有名,叫做「作者已死」,這個理論是說作者創作完作品以後,對於作品的詮釋權也未必就掌握在他手上,而是讀者的閱讀產生決定性作用(如果有講錯不好意思,我是看維基的)。以這理論來看,如果讀者的詮釋違反作者的意願,難道讀者會侵害著作權嗎?當然不會!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著作權法雖然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但保障的範圍是有明文列在著作權法裡的,詳細保障內容請容我再引用一次這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所以,如果不在這個保障範圍內,就沒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希望大家可以理解這個基本觀念。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所以回到原題,如果拿同人本當教材,必須用著作權法規定來仔細看利用的情節是否有侵害到著作權,至於是否營利,比較會像是主張合理使用的參考判斷因素,不會說有營利就一定有侵害。首先,最常發生的問題會在「影印」教材的重製行為(侵害重製權),所以如果沒有影印的情況下,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再來,我比較能想像得到的侵害,是公開口述權的問題。比如拿同人本當教材,因為沒有影印,所以是用口述的方式向全班(公眾)宣讀,那可能就會涉及公開口述權的問題(但只有語文著作可以讀,所以應該只有小說本會適用吧)。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我個人覺得在沒有影印的情況下,拿教師或學生個人所有的同人本當教材的話,應該是沒什麼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這樣的情形類比起來其實就是出借同人本然後再加上討論而已。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今天先到這裡,謝謝大家)
Sixforce
5 years ago
電影院線跟DVD出租時間差應該不叫潛規則 而是一部電影要將收益最大化去作出的分切 也有部份電影拍完後不上院線直接進DVD出租
(舉手)
請問一下這邊有人能分享日本現行著作權對於書本的出租與二手轉賣的規範嗎?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同人』這個詞和文化源自於日本,可是原事主引用的卻是美國的法律,更奇妙的是原事主的偷偷說戰了千樓也都只著重在台灣和美國的法律。

很好奇發源地日本的法律到底又是如何規範的。

或者是幫忙開傳送門,因為我自己也就只有關注那個事件起源噗而已。
ffnc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Naberius_Orcider: 小說出租店的未來 - 著作權筆記 其實在那個破千串中就有…雖然是民國94年的資料了。
給不想看全文的人摘錄一下:
日本在2004年6月間新修正的著作權法規定,自2005年元月1日開始,書籍的著作權人,如同CD及影片的著作權人一樣,可以對於出租店的經營者收取使用報酬。
(中略)
日本出版社、作家與漫畫家在2003年夏天成立了出租權團體,爭取在著作權法增加賦予書籍享有出租權。
(雖然只提到一家有250家店的出租連鎖店…)
其實一年就有成效真的蠻威的。
也不知道是收多少就是了…因為看起來也查不到更詳細的中文資料了。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Sixforce: 沒錯,我覺得之所以能有這樣的時間差,是因為片商和DVD出租業者之間的授權關係是由片商掌控(規避著作權法第60條),所以才可以用對片商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來分切。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然後稍微說一下,我看到大家的討論一直提到租書店,這部分涉及實際的商業和產業運作,實在不是我的專長,所以我就不獻醜了。我自己的討論重心是聚焦在本次事件作者和租書店之間的關係(討論出租權和出版同人本的相關問題),至於租書店產業結構及未來何去何從等延伸性問題,再請大家參考上面租書權部分所列章老師的文章。
悠司
5 years ago
謝謝回應~
Sixforce
5 years ago
Komikado: 我覺得這點很現實 在影院上映/DVD出租跟書籍販賣/出租店出租比起來 書籍販賣不像是影院上映有特定獨佔性 想要看大銀幕就只能去電影院 而且有足夠的產值讓片商去作

出版比較可能作的分切是類似國外的精裝/軟皮 去作出區隔 讓能夠負擔的人第一時間買精裝版 願意等的人去買低價的軟皮版 不過我覺得在現在的台灣可能還有點難度

不過實際上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只是覺得這個主題很有趣就進來 (遮臉)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Komikado: 謝謝提供哪種場合屬於“公開“ 的資料。

看到下列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若是作者在前述情形要行使禁止「公開發表」的權利時,反而必須要證明先前有禁止「公開發表」的意思表示,來推翻著作權法的「推定」效果。

那如果不希望創作被他人”公開“ 事先寫聲明清楚表示不得公開有法律效力嗎?
白桑
5 years ago
如果不是標在版權頁,而是有簽名的契約書的話,具不具有排除轉租或專賣的法律效力呢?
↑↑↑個人認為不具有效力,感覺上跟慣老闆要你簽不合勞基法的合約一樣,在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前提下,任何合約都沒有效用。
捲毛030
5 years ago
有效吧,我猜這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也沒觸及什麼善良風俗,基於私法自治,契約成立後對雙方都有拘束力
不過契約要寫得清楚,甲乙雙方是誰、為什麼要訂這麼可惡的契約、禁止轉租/賣的期限限制(不能太久)、什麼樣的情形就算轉租/賣
,發現轉租轉賣太可惡要賠作者多少錢這些可能都要說明,而且標的物大概也只能限縮在那特定的一本書(要序號?)
而且真的乙方把書賣了也沒辦法向第三者要回來了
這...不會太累了嗎..
↑以上純屬妄想
軒雅竹
5 years ago
不會成立吧,說了是物權歸屬的問題呀?
只單純問一句:你希不希望買了東西後還要被指手畫腳?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那麼會不會成立真的不用問了
捲毛030
5 years ago
我不希望啊
所以賣家在買賣前叫我簽這樣的契約我肯定就不買了
一個合理的限制轉手期限、合理的違約金、明確的標的物
如果雙方真的簽了這樣的契約還被視為無效
買方豈不視契約為白紙?
買方視契約為白紙(X)
買方視不合法的契約為白紙(O)
軒雅竹
5 years ago
老實說限制轉手期限、給予賣方違約金這方面本身就不合法,於是他肯定無效
我不能說訂了這契約百分百無效,但法官因買賣雙方簽訂了這契約,然後對買方做出什麼處罰這方面,我覺得是不太可能的
要是碰到所謂的恐龍法官可能還是會吃鱉,但我想台灣大部分的法官應該都很理性
捲毛030
5 years ago
ColdDew_: eternal5320:
古律師和法官大人不會對這紙契約視而不見的!!
你們走著瞧!!(逃跑
軒雅竹
5 years ago
@@
翔鳳天狼
5 years ago
訂立到交易細節就能往上回到物權轉移與契約效力程度吧,就這種層次的敘述,不就是說保密條款都是無效的
翔鳳天狼
5 years ago
書上寫一句話帶過那種應該轉看定型化契約的限制,有它的表示方式應有的底線;正式契約就這個著作權保護並非強制的程度可以視情況協議移除ㄅ
金錢交易以及實體物品的轉移並非一定視同購買或著物權轉移吧?如果訂的只是租借契約,應該就沒有物權轉移所帶來的第一次耗盡原則了?
房地產都可以限制出售年份了 好像沒道理一本書不行
小小貓
5 years ago
努力看完了,謝謝古律師
軒雅竹
5 years ago
硬要說的話租書店就是用類似的辦法把書借給更多人,可是問題來了
1.你打算以多少錢出租你的書籍?
2.出租後租書的人該怎麼還給你?
租書店大部分都只收取書籍訂價的十分之一做為租金(訂價180可能只收10元或18元),而且他們有固定的場所可以讓人還書
若在同人場上這樣處理,我不會說不行,但第二點要怎麼解決是個問題
eternal5320: 你問的東西比較像是市場機制問題吧 租金太高沒人要租 租金太低書容易破損
而且在你加入書店會員的時候都會叫你寫會員規約 書要怎麼還..
軒雅竹
5 years ago
TsukikageSilent: 所以我才說第二點是問題呀
同人場上怎麼會有人想到要用租的
如果就算是有跟安利美特或者超商合作全省還書那租金還是高人一倍 運輸跟營運問題
除非你是當場租當場還
而且想到同人場用租的 那還不如乾脆電子化販售
軒雅竹
5 years ago
TsukikageSilent: 可是上面的確有人要用租的呀?因為他們想要確保出租權不是嗎?
看這噗下來 我的理解是...只能說本來就沒這東西吧...
軒雅竹
5 years ago
但是因為希望有,所以正在想辦法解套
eternal5320: 如果是指我的話 我個人是無所謂 我也沒出本
總之搞清楚同人場一定是屬於公開場合
不想被公開,就搞清楚公開的定義,以及物權轉移的要件
經過這次事件才知道原來只要兩人以上就算公開場合
以後處理機密文件時會更小心。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關於公開發表權
關於什麼是公開發表,請參考這篇:
怎樣才算作品的公開發表? - 著作權筆記
要特別注意的是:公開發表權只有一次的機會,也就是「只要一旦作者同意著作公開發表,且著作也公開發表後,就不能再禁止著作公開發表,因為這時候著作已經成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來源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前面有人問到:「那如果不希望創作被他人公開,事先寫聲明清楚表示不得公開有法律效力嗎?」
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討論: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1)著作權法的公開發表權:必須要先著作是否已經公開發表,如果已經公開發表的話,著作權人就不會再享有公開發表權的保護。畢竟著作權法也要考量著作流通性的問題,沒辦法讓著作權人又向公眾公開、又要禁止公眾流通。所以以同人本來講,印刷後向「不特定多數人」販賣,當然已經構成公開發表。除非是私下將著作交付給某一人,同時聲明清楚表示不得公開,則那人公開以後,就會有侵害公開發表權的問題。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2)民法契約:在上面「私下將著作交付給某一人,同時聲明清楚表示不得公開」的例子裡,如果尚有明確約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話,就可能另外有民法契約責任的問題(也就是說,除了侵害公開發表權以外,還可以依契約向擅自公開的人請求賠償)。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著作權和物權之間的關係
上面有人問到:「如果不是標在版權頁,而是有簽名的契約書的話,具不具有排除轉租或專賣的法律效力呢?」
基本上我是認為沒辦法排除啦,當然如果用「物」的角度來思考,實務上約定不能轉租或轉售的契約也大有人在,但今天書籍或同人本是「著作物」,在「著作」上會另外受到著作權法的約束,而著作權法第60條的立法意旨就是要衡平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利益,我個人會覺得沒辦法用特約來加以排除(目前有一個實務判決也是認為「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權,應屬強制規定,自不得以特約擅加強制排除之」),不管是寫在版權頁還是契約書都一樣。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當然我可以理解大家想方設法想保留出租權,但基本上在法律規範還沒改變前,除非是採取像DVD業者一樣的模式(沒有轉讓所有權),不然難以規避出租權的第一次耗盡原則。比較可行的市場或許是採取像上文說的透過線上平台進行授權的模式,才可以真正將授權範圍限縮到單純的閱讀。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另外,當然我可以理解一些作者覺得不舒服的心情,但還是要希望大家可以在出版同人本前,對這個行為可能帶來的影響有正確的認識:同人場是公開場合,而向「不特定多數人」販賣或租借著作物,就是公開發表該著作;而此項著作物一旦賣出去,就會有第一次耗盡原則的適用,取得該著作物所有權的人可以自由轉賣或轉租。如果無法接受這樣的後果,可能就得選擇不要以出版成實體同人本的方式公開。畢竟要同時向公眾販賣或租借著作物,卻又同時要主張該著作物並未公開或希望照自己意願地控制流通範圍,應該很難達成這樣的主張。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著作和著作物的不同
看到有些討論有誤用這兩個詞的傾向,在此小小補充:
簡單來講,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由著作權人享有。但著作通常會透過有體物的方式表達出來,所呈現出來的東西就是著作物(「著作物=著作+物」)。由於著作物本身仍然是「物」,所以會受到民法物權的保障,由所有權人享有。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詳細請參考這篇:
著作與著作物 - 著作權筆記
我強烈建議大家有空就慢慢瀏覽章老師的著作權筆記,光是這個噗我就不知道引用多少篇。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我覺得這次事件應該能討論的問題差不多就到這邊了,謝謝大家熱烈討論。如果有問題的話,雖然很長,但歡迎再把本噗再看一次。另外也再次推薦大家可以閒來無事就翻翻章老師的著作權筆記,會收穫良多。
軒雅竹
5 years ago
律師辛苦了,學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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