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更(゚∀。)🌾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latest #47
Mr.Zombie 話す
7 years ago
啊...啊...
掰噗~ 話す
7 years ago
蛤?
首先,同人誌就是自費出版的刊物,沒有什麼個人誌同人誌的,這是一樣的東西
立即下載
第二
https://images.plurk.com/1JoHHiJTwjnzfenWeX3AOq.jpg
這個重製物,我看可能有人搞不清楚重製的意思,我還挺好奇這張圖是擷取自哪裡的
第三,該噗內提到發了566封信給作者們詢問是否同意,但今天依然發生這件事,就表示他們顯然沒有持續進行取得同意的行為,開店到現在也過了很久了,合理推測玄子不是唯一一個被先上車沒補票的作者
最後,「法律是道德最低限度」這句話大家都聽過,但好像大多數人都覺得只要自己法律上站得住腳就沒問題,這還挺矛盾的吧?還是說,這種表現就是要讓我解讀成「這些人只有最低限度的道德」?
公播別人的音樂或影像作品都是需要付授權金的,沒道理平面作品不用,如果可以那就是對智財權不尊重的雙標
大概講到這裡,各位隨意回應
丟嚕★
7 years ago
首先 在中文圈的確有個人誌這個詞 指的就只是自費出版原創作品
"同人"指的是同好 從日文用法延伸來認為同人誌=自費出版的書(不分原創與否)
所以可以說個人誌屬於同人誌的一種 但是不能說個人誌=同人誌

其次 我才比較想請問噗主 你是不是搞不清楚重製的意思?

第三 是先有玄子的事 才有寄信的舉動 而且本來就不需要請示作者 何來先上車沒補票之說??更何況硬要說票的話 "合法買來的書"不是票??

最後 請問把合法買來的東西租給他人違反了什麼道德問題嗎? 以及道德觀這種每個人標準不見得一樣的東西 真的可以拿來要求別人得照自己想法來不然就可以說對方沒道德嗎?
然後你又把問題繞回到法律層面 現在法律就是規定買書租給別人不用告知作者不用付錢啊
預計想開車旅遊w阿D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先貼給你看一下,https://images.plurk.com/24V2s8VxxRMoZoJkZcULI0.jpg
來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現行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條文檢索... ,另外公播是算在影音,書籍不包含在內,從來就沒有公播書籍這回事
destiny596: 你好,感謝支援連結,我稍後仔細看看 :-)
另外,如上面所舉例我知道公播是影音,謝謝提醒
HPDM_Love: 你好,感謝熱情回應與提出所知,稍後我會詳細,但請原諒我要提醒一下,這是我的噗我也不是公眾人物,可以不需要用這麼剽悍的語氣來回應我,感謝 :-)
沒道理平面作品不用,如果可以那就是對智財權不尊重的雙標=>那我就不知道你這句是在說什麼了,書籍本身就沒有公播這個東西
在我的理解你是對書籍加上一個本來就沒有的功能,然後說對智財權不尊重的雙標,所以我不懂你的意思
丟嚕★
7 years ago
mu4u3haun2: 好的
我會注意我的語氣 不好意思....
destiny596: 你好,關於你提出的問題可能是因為我在個人噗講話比較隨性造成句子理解上的誤會了(汗
公播是公開播放/送的簡稱,相信這應該沒什麼爭議才是?
我的原意是是,影音作品有在公播上的保護,所以按照同樣邏輯也應該對平面作品有相同的保護措施,是這個意思~
當然我還是要重申,這是我的個人噗,我也不是什麼大大,對我這麼兇也沒有好處呀
先上車沒補票的作者 =>然後這個,本來書店就不用跟作者說阿,租書店本來也沒跟其他商業作品的作者或出版社報備,怎麼這裡就需要報備?
而且不禁讓我很納悶為何沒上熱門還會有不是追蹤者的人來回應
destiny596: 你好,這裡我的想法上面的噗文都有說明了,相信您也看過,所以才會到這裡提出疑問
我看了,但是我想的是本來就不需要報備的事何來補票之說?這可能是對用語的問題吧
(不好意思剛剛按到送出,承接上文)
但因為這噗只是個人抒發,如果純粹是由於看法不同想進行質疑,那我們顯然已經在思考上不一,我也不會因您看法被說服,建議您可以在自己的噗上另行針對我的說法進行反駁,也好與您的朋友討論 :-)
OK沒問題
destiny596: 還是感謝您的回應,讓我知道有別的看法 :-)
丟嚕★
7 years ago
mu4u3haun2: 我覺得不同媒體傳播速度廣度都不一樣 既然本質上就有不同
那麼我想規定不同也是合理的

然後觀點不同的話自行回去討論OK 關於觀點部分我不再多說冒犯
但是有些地方算是資訊上不正確 我想指出這些是合理的
HPDM_Love: 是的,正確資訊推廣自然是多多益善,這部分真的非常感謝資料的支援!!!
規定的部分……我們平民百姓再怎麼討論音量恐怕也很真正起到效用,只能說在智財權的保護上臺灣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ㄟ(*_*ㄟ)idont
7 years ago
不覺得再出租這塊需要修法,噗主應該去了解一下租書店和書市的關係,兩者是互利共生不是互損
ㄟ(*_*ㄟ)idont
7 years ago
這部分若要修法,那以後二手書是不是也要再付一筆給作者?
idont1595: 咦怎麼會變成租書業需要修法的話題 ?!而且租賃跟二手也不一樣呀……
您好,其實租賃與二手是轉租與轉賣,但皆為移讓物權的行為,且如同上面所說,平面媒體與影音媒體的傳播速度,另外可以參考(https://www.tipo.gov.tw/... 「家用版」與「公播版」授權範圍之差異及區別何在? 」有解釋為何影音需要另外規範
智財局也有部分解釋公播版的定義錯誤頁
另外,您所指的第三點可以從店家的噗中得到解答
@yaoi801bl - #租書店 【yaoi會社 聲明稿】關於原創漫畫作者『玄子十八日』與租書店『ya...
alice719tw: !!!如此詳盡的資料,非常感謝您的提供,這邊會再好好閱讀一下裡頭的內容
另外不麻煩的話想詢問一下是怎麼找到這個噗的
ㄟ(*_*ㄟ)idont 話す
7 years ago
你覺得在租書這塊上智財權的保護有問題,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那不就是要修法?然後你這噗被貼到這事件第一個偷偷說了
idont1595: 原來是被貼過去了,感謝釋疑
嗯……確實修法是最直接的方法,但我想也可以從民眾的想法開始?不敢說提倡,但提升對於智財權的意識我想應該不會是一件不好的事
ㄟ(*_*ㄟ)idont 話す
7 years ago
噗裡的重點整理我直接說結論,書籍出租與智財權毫無關係,這涉及的是物權,所以本是件不存在提升智財權意識,因為根本無關
idont1595: 謝謝支援整理,但我可能需要時間消化一下@@
書籍出租在法律上的現狀涉及物權,這沒什麼問題
可是我不是在討論法律,應該說,我上面說了,我覺得現有法律保護創作者的太少了
空一行
然後我想要說的是,應該大部分人都曉得要說服別人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所以我也只是在我自己噗裡說說,不是追蹤者很多的人,也沒有求轉或求幫高調
雖說要貼這噗連結到哪都無所謂,要在偷偷說裡怎麼說都沒差,但就可能不要跑到這裡試圖說服我了,不太可能
而且既然我沒去別人家指責或質疑,還想請大家有想法就在自己噗裡說吧,我也不想一直讓回應跳出來吵噗上的朋友
既然有好心人幫我指路哪裡有很多熱心噗友貼了很多連結討論我就自己去看吧,不想麻煩大家再多跑這一趟
大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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