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107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所做出的判決認為,耗盡原則的基礎,並不是「在銷售時推定附帶授權」,耗盡原則的基礎,就是對專利權人權利範圍的限制。
購買者之所以有權使用、銷售、進口該物品,是因為這些權利是跟隨物品的「所有權」而來,而不是從專利權人那邊購買到「做這些行為的授權」。
Roberts大法官指出,要區分著作權法的第一次銷售原則與專利法的權利耗盡原則,沒有理論或實際上的意義,因為兩個原則在本質與目的上有很高的相似性,而且許多產品上面(例如汽車、微波爐、計算機、手機、平板電腦、個人電腦),同時有專利的保護,也有著作權的保護。
Impression v. Lexmark, 137 S.Ct. at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