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分享
2 weeks ago @Edit 2 weeks ago
latest #12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人主張針對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等引起討論,學者今天說,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不需節外生枝。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昨天公布共同領銜提出的勞基法修法版本,主張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勞動部過去曾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訂有試用期規定,但後因逾越母法勞基法規定而於民國86年刪除,現試用期因立委提案捲土重來,引發網友一番討論,認為恐造成雇主濫用等。

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告訴中央社記者,勞動部認為試用期代表勞工與雇主的正式勞動契約已開始,主因即便有試用期,企業仍會經過嚴格選考過程來聘用勞工。
邱駿彥說,試用期目的是讓公司看安排給新人的工作是否適合,雇主不能因為試用期滿不合格就解僱勞工,除非是發生了選考過程中沒有辦法發現的問題點,否則等同將雇主在選考過程中所疏忽的責任加諸在勞工身上。

邱駿彥也說,法院判決實務上確實有少數法官用『試驗買賣』概念來看試用期,但勞動契約跟民法不同,多數法院法官都已認為雙方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可行的,實務上也曾遇過法官認為特殊情況試用期可達1年沒問題的判決。

邱駿彥指出,勞動部過去曾有解釋令,既便雇主在勞工試用期屆滿還是決定不聘僱該勞工,雇主還是須依照勞基法方式來進行資遣,包含必須有資遣費、預告期,與一般正式勞工無異。
邱駿彥認為,由於目前多數法院都已有共識、對試用期權利義務有共識,加上勞動部函釋已足夠處理,其實不需要特別在勞基法中再針對試用期做規範,若硬要法制化且又准許試用期薪資較低,可能有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不要節外生枝比較好』。

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則說,勞動部過往會廢止試用期是因為逾越母法,現在要法制化其實有利有弊,法制化或許可以讓勞資雙方有依循依據,但法制化也可能變成讓新進勞工『不論能力好壞』一定要有試用期,若真要立法應預留彈性。

至於針對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等,成之約說,試用期是雙方磨合的過程,不代表試用期間的勞工能力就會打折,『不同意薪資必須打折的構想』。」
立即下載
「對於有立委提案要將試用期法制化,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今天在五一勞動節勞工大遊行時受訪表示,『我覺得很奇怪』,勞工團體過去一直訴求把試用期取消,勞動部好不容易在民國86年拿掉,現在竟又有立委提要設試用期。

江健興指出,以前就是因為有試用期,導致雇主會利用試用期隨意資遣勞工,使得勞工沒有資遣費等,現在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規定,雇主要資遣勞工也必須依照一般程序來進行,依照現在法規根本不需要試用期。

江健興也說,勞工如果真的不適任,雇主就依照勞基法來資遣,『大家沒話講』,但不應讓雇主有試用期這個藉口來資遣勞工。
另外,針對國民黨一開始所提的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的修法方向,江健興也說,若國民黨執意這樣修法,勞工勢必會反撲。」
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2 weeks ago @Edit 2 weeks ago
@zen12255 - 給試用期內國民黨立委們的小提醒🔔 試用期規定早在1997年就刪除了,勞動部202...
試用期之約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如果勞工試用期滿經雇主考核工作表現評價為不適任時,雇主須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