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漫談296 - 關於刑法的原因自由行為]
刑法第19條第3項所指的「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應該是指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即符合此項之構成要件。(法務部長的說法看來也是此種見解)
此案的實務見解,若把第19條第3項,解釋成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失,且對於犯行有故意或過失,似乎與法條原有文義不符。
而且,若要說吸毒成癮者,不知道吸毒後可能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因此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的自行招致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失,而能減免罪責,恐怕頗有疑義。
若只有部分的實務見解支持此次的高院判決,尚未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判例或解釋,上訴爭訟尚有機會,否則,恐怕只能從修法去明確構成要件了。
法務部長:「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錯誤訊息 詳列刑法19條揭原因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