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指點別人生活方式的人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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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國是他們的
顆顆(゜д゜)<呸西咪斯托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unapologetic220 - 【Fact Check】關於美國維吉尼亞州穿裙子的男孩進入女廁性侵...@StandWithUs - 1. 三月份,包容跨性別學生的模範政策就已經上路了。在秋季前必須全面施行。...兩邊描述對不上
前噗提及雙方相約在那裏見面(1. 男女廁的限制在這個事件已非重點 2. 受害者並非被脅迫進那裏)
後噗說受害者被拖進廁所,並以「有人被拖進廁所」為根據來論述誰不准在哪裏出現

在廁所裡發生的事情不對,但如果約定一事為真,即使換成別的隱密地點,巷子、校園死角甚至自己房間,不見得這件事就不會發生,這跟誰能不能進女廁、能不能因為有人被拖而警覺不對也已經無關

提出當事人曾在那裏見面跟推論受害者合不合格也無關,而是敘明此事件不是「因為跨女有方便的身分能進出女廁,所以對任何在女廁出入的人犯案」,而是「因為他們約好要在女廁見,所以他才會在那裏,然後對對方犯案」
顆顆(゜д゜)<呸西咪斯托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在約定的會面地點對約定的另一方犯罪(熟人犯罪)

在某個空間對任何人犯罪(隨機犯罪)

兩者都是錯的但根本是完全不同的事,能夠推論的東西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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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顆(゜д゜)<呸西咪斯托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加上另外某噗,我覺得很多討論還是從刻板印象出發的

1. 弱勢=不會/無法侵害他人,會侵害人=非弱勢
2. 說到性犯罪就聯想到陌生人+隨機發生
顆顆(゜д゜)<呸西咪斯托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很懷疑有些人是怎麼讀字的,那噗用的詞就是強暴啊,怎麼會覺得發噗者說的是「以前合意過這次就不可能是強暴」

他從一開始就稱那是強暴,並沒有說受害者指控的其實是一次合意性交或需擔負責任還是怎樣怎樣

他說的是「事件本身不是批評者指稱的隨機模式」,而拿一件熟人犯罪來當作隨機犯罪會發生的證明,這說不通

開口批評之前有沒有把別人寫的東西、用的詞看清楚呢= =
aleonayagami:
既然你在我解讀Robyn Fenty噗文底下回覆,我就當做是你說的「支持免術方」就只是我跟Robyn Fenty 兩人,而不包含你覺得站在對立面的其他人
Robyn Fenty 說:
受害的少女表示她曾經在學校廁所裡與對方發生過兩次雙方合意的性行為,而在事發當天,她跟對方再次相約在同個地點,僅是為了談話(對應下文應該是打算跟他斷絕這段關係?)而非發生性行為,然後男孩拒絕並強暴了她
這位性侵犯根本不是用跨性別者能按照性別認同使用廁所的政策為理由進入女廁
當事人(受害者)的證詞是對方在女廁出現的原因是雙方約定

我說:
此事件不是「因為跨女有方便的身分能進出女廁,所以對任何在女廁出入的人犯案」,而是「因為他們約好要在女廁見,所以他才會在那裏,然後對對方犯案
這是在約定的會面地點對約定的另一方犯罪(熟人犯罪
你說「支持免術方的辯護邏輯」但他跟我都根本沒提的:
支持免術方用「他們本來就在交往」來辯護

辯護哪件事?這裡有人說因為在交往就不是犯罪嗎?有人說受害者應擔負任何責任嗎?
我跟他都明確地稱這是一件強暴、這是犯罪,上面已經幫你標出來了

加害者受害者有交往關係,這一點在我跟他的論述中扮演甚麼角色?我解釋給你看:有沒有這一點的差別是,這個事件屬於哪種型態的強暴案,而非這是不是強暴

你說的噁男邏輯、辯護,除了上面的誤讀之外還有別的嗎?
你看別人的論點,要整句話前後文看,不要看一半就腦補別人後半說甚麼,你指稱的對象有好好把後半句話說出來,不是留空的。你說我跟Robyn Fenty 用噁男邏輯,表示你根本沒把我跟他的話看清楚,把別人冠上跟他發言明顯不同的立場

我不打算說服你接受我的觀點,但是你不能在我的論點明明是ABC→D時,說你竟然支持ABC→E,以我的結論是E為根據指責我
顆顆(゜д゜)<呸西咪斯托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至於廁不廁所,如果你要從他們前兩次在女廁合意性交檢討起,認為他們從來都不可以在女廁會面,那麼在生理男進不了女廁的時空,這件事會是這樣:
他們前兩次合意性交在女廁以外,別的隱密地點比如巷子、校園死角、任一方自己房間等等。然後強暴發生在以上這些地方。

已經說很多次了,動粗就是動粗,強暴就是強暴,並沒有「打著跨性別名義就可以通行無阻而強暴他人」這種事,這件事是加害者迫使之前合意性交過的對象接受下一次而強暴對方,跟你預設中強暴發生的邏輯(重點在於誰可以出入某空間)根本無關
顆顆(゜д゜)<呸西咪斯托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如果你無法推翻受害者所說,「他跟加害者不是陌生人、他跟加害人約定在女廁見面」,以上的論證就不是錯的

再次聲明,不管受害者跟誰約在哪裏見面,他都沒有任何責任,責任始終只在加害者身上,沒有任何一個約定地點可以使非合意性交變為合理。不要再誤讀我的意思為檢討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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