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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的少女表示她曾經在學校廁所裡與對方發生過兩次雙方合意的性行為,而在事發當天,她跟對方再次相約在同個地點,僅是為了談話(對應下文應該是打算跟他斷絕這段關係?)而非發生性行為,然後男孩拒絕並強暴了她。
重點來了,男孩犯罪當天確實穿著裙子,但該校的trans-inclusive政策在兩個多月後才開始實行。
看到有人給我貼上檢討被害人的標籤頭好痛……我要說的根本不在於被害人的經歷與事發當天的狀況,而是這位性侵犯根本不是用跨性別者能按照性別認同使用廁所的政策為理由進入女廁,公佈法案是一回事,開始實施又是另一回事,就算該名性侵犯真的是跨性別者,也不會因此減輕刑責。沒人在同情加害者,除非你已經先預設所有跨女都是性侵預備犯。
重新看了一下,當事人(受害者)的證詞是對方在女廁出現的原因是雙方約定,而非陌生人隨機犯案,所以根本不是反跨人士說的「穿上裙子自稱跨女就能進女廁隨機性侵生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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