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找樂趣 says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CPR救回同事竟被告 救人志工:若被告成,全台都不要學CPR了(2020-11-24)
無奈! CPR救回同事竟被告 救人志工:如果被告成,全台都不要學CPR了
幫CPR狂壓15分鐘救回!同事反咬「太用力傷到我」 她被嗆告傻眼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這種人真的會害以後沒人敢去搶救,就像以前載了路上被撞的老人去醫院卻挨告撞人。

而且CPR本來就很容易發生壓斷肋骨的現象,朋友是說已經有專法不能究責了,內容大概是施行救護行為免責,CPR跟路邊救護都算。

#法律議題 #什麼嘴臉 #記者抄網路 #不算醫療糾紛 #刁民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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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wonders
3 years ago
那麼你覺得呢? :-o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3 years ago
高雄市一名朱姓女子(28歲)曾任消防隊救護志工,擁有EMT1緊急救護技術員執照,兩個月前公司同事在辦公室休克暈倒,由於公司位置偏遠,距離最近消防分隊有距離,為了搶救時效公司直接派車協助就醫,在車上兩分鐘後,該同事突然無呼吸心跳,朱女緊急替他施作CPR,送醫後挽回性命。但事後被救同事卻因胸口瘀青揚言對朱女提告,她無奈至極,將兩人對話內容截圖上傳臉書《爆料公社》直說自己「好心被雷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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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講難聽點,這種人根本不值得救。撿回一條命卻在那邊靠北靠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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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野伊嵐
3 years ago
CPR是要把你救活,而不是無傷蘇生....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3 years ago
chinotauku: 對呀。說真的撿回一條命就要偷笑了,還在這邊告人是怎麼樣??? 這就好像手術成功卻告醫生傷害罪因為在自己身上開了一個洞一樣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3 years ago
心臟疾病死亡率高居第二名 AED挽救生命火 | 中央社訊息平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加第14條之一,規定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但因民眾常會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因此再增訂第14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衛生署稱此為「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精神,這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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