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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Re
3 years ago
無奈! CPR救回同事竟被告 救人志工:如果被告成,全台都不要學CPR了
latest #41
Re
說
3 years ago
《緊急救護法》第14-2條明文規定,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Re
說
3 years ago
雖然法律說免責,可是看判例卻不是如此
Re
說
3 years ago
裁判書查詢
立即下載
Re
說
3 years ago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4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Re
說
3 years ago
Re
說
3 years ago
緊急救護法102年修訂,而這是108年判例,只能呵呵了
Re
說
3 years ago
沒學過CPR的被告,學過CPR的也被告
欸,這莫不是勸人看到路倒者,拿起手機撥119,生死由命,為他祈禱,其他什麼都不要做,阿門。
Re
說
3 years ago
如果家人不幸路倒,只要有人願意急救施予援手,無論結果如何我都會感謝對方
Re
說
3 years ago
但現實就是殘酷的,不是每個人都會這樣想
Re
說
3 years ago
沒看到判例之前,我真的相信緊急救護法說的免責
看過以後,我覺得還是讓專業的來吧
天光已現 | pee
3 years ago
只好救前,先問她要不要告我
glenna
3 years ago
peeplurk
: 這個沒用,有些人事後會翻盤,還有的是家人....
Re
3 years ago
有時候真的會很想理解那些不近人情的法律判例應該都是有理由
但精神病患者殺人無罪、緊急救護者被告,這樣的判例引導社會對應為不應為的判斷標準,就真的會覺得心灰灰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peeplurk
: 人已經昏倒啦ww
Re
3 years ago
有時候會覺得,善良是要付出很多代價的
我善良但我走在路上被精神病人砍死,是我倒楣但他無罪
我善良我看到路上有人倒地不起沒有心跳呼吸幫他急救,結果對方活過來後告我過失傷害壓斷他肋骨,是我貿然急救不等119來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這個社會本來就是善良要付出代價啊,表現得比較善良還會被搞咧。智障很多的。
Re
3 years ago
那我就會產生疑問--我為什麼要那麼善良
精神病砍我我也砍他,大家一起死一死
看到路倒者,不靠近不碰觸,最多打電話叫119,心道一句阿彌陀佛,願施主平安就離開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很多人早就不去救人了。
Re
3 years ago
善良本來就不是義務,這樣的風氣就更讓人覺得不要善良、不該善良,你只是自找麻煩
善良反而成了指摘自己的罪名,我覺得這樣的社會真的很可悲,可是又很無奈,因為沒有人想因為一時善良而獲罪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法官啊(茶
Re
3 years ago
以後新聞標題再寫什麼路人冷漠見死不救,我真的會很想呸三聲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貼判例上去ㄏㄏ
柔🍶🍡
3 years ago
resolver
: 旅人經過 我們家的精神病在驚動警察來家裡後 還跟警察說 我病人耶 但然又不肯強制送醫 她公公我爸爸也拿她沒辦法 然後說是我也沒資格說什麼 (應變方法就是躲遠一點眼不眼為淨,自保比較實在)
Re
3 years ago
ryucryu
: 只能消極的要人躲開炸彈,但沒有任何積極的方法防止炸彈爆炸,如果哪天不幸炸到自己只能自認倒楣
엠마(∩_∩)
3 years ago
我覺得現在的風氣是善良要付出很多代價,會讓人很消極不願再當個熱心的人。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善良老早就被人拿來利用了,只是會不會遇到而已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resolver
: 請問上面的判例是原連結嗎?目前進去搜尋區重新查詢,不過完整的標題無法搜到。
Re
3 years ago
我認真看了判例結合緊急救護法
法律寫的是救護人員以外的人實施緊急救護措施「適用免責規定」
而判例中原告「
未受專業救護訓練就貿然急救他人
,致他人肋骨受傷」就不適用免責
這個「適用」還是「不適用」還是看法官心證喔
所以
並不是急救人一定可以免責
喔
你還要看看自己祖上有沒有積德,會遇到一個懂得感謝你的被急救人,或是認為你的善良適用免責規定的法官
啊,我覺得這太難了,我只是一個統一發票都沒有中過幾次,既不富又不貴的平凡老百姓
Re
3 years ago
cwg
: 請在搜索詞打「台中地院108簡407」
cosmathane
說
3 years ago
resolver
: 好,感謝!!!!
Re
3 years ago
謝謝這個判例讓我了解,法律的深層涵義
不然我以前都相信救人無論如何都免責
Re
3 years ago
急救不是無條件免責
急救不是無條件免責
急救不是無條件免責
重要的話說三次。
柔🍶🍡
3 years ago
resolver
: 現今反而是學會自保比較重要
飄時
3 years ago
我想問一下噗主敘述中的判例是不是要說判決呢?判例是指最高法院選出來的指標性判決,一般的裁判書不會用判例稱呼。
飄時
3 years ago
因為判決完全沒有提及緊急避難的內容所以找了一下起訴書,只有提及急救不當。
Re
3 years ago
Muchyn25
: 謝謝告知,我更正一下是「判決。」
其實這個急救「不當」我也是疑惑,究竟是怎樣的「不當」?畢竟CPR確實是可能壓斷肋骨,所以就判決文字表述後果就是「肋骨傷害」,這和我所認知的施行CPR的結果相近,但這個情況被判定為「不當」?
Re
3 years ago
是原因不當?(原告未達需要施行CPR的程度,卻被急救?)
還是過程不當?(施行CPR的方式不對?)
或是結果不當?(因為施行CPR導致原告肋骨傷害?)
Re
3 years ago
判決寫得簡略,看來還是應該找起訴書
Re
3 years ago
看起訴書是過程不當
我更正一下結論:
急救不是無條件免責,
尤其你不知道如何正確施行CPR時,請讓專業的來。
不然人本來沒死,卻可能被你活活搥死。
Re
3 years ago
但我還是認為,想要善良的時候,還是應該評估自己的能力,不要一頭熱。
好心做壞事,我覺得這對任何人來說都很難受。
pp2
3 years ago
看到這種情況,真不知規定我們每兩年要研習基本救命術,拿CPR 證照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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