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67
之前在 #46#53#57 簡單講過關於簽約的事,這次來聊一下沒有實際簽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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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首先,即使沒有實際簽任何紙本契約,如果雙方已經就契約內容講好條件(也就是該權利義務事項達成合意),即使只是口頭上說好、沒有實際「簽」一份契約,契約也依然成立。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用法律術語來說的話,基本上「契約」是一個法律行為,當契約一方當事人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對此做出「承諾」的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在雙方之間就會成立一個名為「(債權)契約」的法律行為。這規定在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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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上面這段看不懂沒有關係,總之只要是雙方已經就契約必要之點(就是要成立契約時一定要講好的事情,比如買賣契約一定要講好的是標的物和價錢)都已經講好了,原則上契約就會成立。要注意的是,這裡說的只是最一般的原則,有些契約比較特別,法律會規定一定要用某種方式或交付某種東西才能成立契約,比如以前的結婚契約一定要公開儀式才會成立(法律名詞叫要式契約),或是借錢契約(消費借貸)要把錢移轉給借貸人才會成立(法律名詞叫要物契約),這邊就不特別多談。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所以說即使是買一棟房子(房屋買賣契約),如果雙方都已經在口頭上鉅細靡遺地談好一切細節,買賣契約當然就已經成立,即使沒有實際上簽約,雙方也會受到該契約的拘束。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寫到這邊,一定有人會問說既然如此幹嘛還要簽約?答案很簡單,因為上面說的是理論,實際上的困難依然會出現在證明問題──當契約發生爭議時,你要怎麼證明你們真的有談過你說的條件?只要你能證明出來,當然沒問題,但事實上就是很難去證明口頭上的內容(即使有證人,也難保證人的記憶清晰無比),所以大家才會在契約上寫「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據」,就是基於這樣的緣由而來。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因此,即使口頭契約就可以成立,但實務上大家為了避免事後發生爭議,多半會簽契約,用契約明確定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來依約履行。所以之前講簽契約的時候都勸大家要慎重以對,就是因為契約白紙黑字擺在那邊,一簽了就會很明確地受到契約拘束,想賴也很難賴掉,必須仔細思考評估後再做決定,就是這樣。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再來終於要進入今天的主題:那沒有實際簽約會怎麼樣?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答案是不一定會怎樣,但會有風險:沒事的時候就沒事,但一出事就很麻煩。如上面所說,即使契約有成立,但沒有明確的契約條文,事後爭議的風險就會比較高,變得沒有一個依據能夠保護自己。所以多半我會建議能簽約就簽約,但也不是說每種情況都一定要簽約。比如說當下就可以履行完畢的契約(牽腳踏車去維修,馬上就修好了,就不會特別簽一份腳踏車維修合約書)、或是契約涉及價值明顯低於締約成本(比如網路跟人購買一件300元的衣服,大多也不會特別簽一份衣服交易契約),這時大家多半都不會簽約,也不會認為有必要簽約。為什麼呢?因為簽約需要成本。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擬契約條文需要成本,而大家面對紙本契約的態度都會比較慎重,審閱契約和來往討論修改所耗費的時間勞力費用,甚至是請律師幫忙審閱契約所花的律師費,全都是簽紙本契約需要花費的成本。如果評估事後發生爭議的風險(涉及契約當事人的互信基礎、履約能力及信譽等等)低於締約成本,理性考量上或許就不會選擇要特別簽訂契約。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所以,如果經過評估,認為不是那麼需要簽約的情況下,只要適當控制風險,不實際簽約當然可以。畢竟也不是只有紙本契約可以做為證明之用,現在科技如此發達,有時只要有來往的EMAIL就足以證明契約存在,更別說簡單的字據甚至是錄音存證。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在這裡我會建議大家,如果評估不需要簽約(比如和簽約對象的信賴基礎非常深厚,或是標的其實沒有那麼大)或是很現實地無法簽約(比如業界慣例,或是對方不願簽約但自己無法拒絕),就請大家將契約的主要內容、特別是容易發生爭議的標的、金額、履行時間等內容詳細記錄下來,即使沒有正式擬契約條文,將上述內容用紙本簡單手寫請對方確認後簽個名也可以。如果是用EMAIL往來,也建議在信件內詳細說明內容,請對方回信確認(注意:一定要對方確認,只是單方面列好內容寄給對方,即使對方有回信,但回信如果沒有具體針對你所列的內容做確認,也沒有辦法證明對方和你達成合意!),總之留下書面紀錄是最保險的。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以實務角度來看,書面紀錄的證據力會比較高(畢竟口說真的無憑),但如果真的沒辦法留書面紀錄,用口頭談的話,也可以試試看徵詢對方同意全程錄音,或是請第三人在現場做見證,能留多少證據就算多少。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除此之外,像是利用社群軟體或通訊軟體來溝通,也都可以留為證據。以噗浪來說,比如發了私噗和別人談合作,私噗內對於合作內容都已經談妥,對方也回噗說OK,這時候不妨截個圖(當然最保險的做法還是將內容再統整在EMAIL請對方回信確認)。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不過,即使做到了上面的存證,要特別注意的重點是自己一定要把重要的內容(上面所說契約的必要之點)都和對方確認好,讓第三人來看也可以很明確地判斷「你們兩個人之間對於這個內容都達成合意」才算數。如果說得不清不楚,比如A說要五天後交稿,B回覆說自己三天可完成,那究竟約定的是三天後交還是五天後交?這就會容易產生爭議,最壞的情況甚至會被認為「你們連重要的交稿日都沒確定好,這個契約可能根本沒成立」。特別是文字溝通往往會產生誤解,在文義沒有非常清楚的情況,彼此解讀可能會有落差,這也就是爭議的來源所在,所以即使存證的功夫做了,但內容如果沒有很清楚,那可能也沒辦法真的證明什麼。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總之,越仔細地和對方確認,溝通過程中一有問題也隨時提出討論,進一步和對方達成共識,再基於這樣的共識基礎(=契約內容)進行書面存證,我想這樣的內容就可以相當程度地替代紙本契約條文,稍微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當然詳細列契約條文可以預防更多風險或做很多不同設計,但契約訂得很爛或寫不清楚的情況非常非常多,有時簽約也沒有比較有保障到哪裡去。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最後的懶人包總結:
1)能簽契約就簽,但要簽契約的時候請慎重以對,請注意每個細節(特別是對自己不利的條款),主要內容也都要規定清楚,盡量設想可能發生的問題然後提出來討論。
2)如果沒辦法簽或評估不需要簽,就要仔細存證:將契約主要內容及細節詳細紀錄下來,以書面(EMAIL/紙本MEMO/對話紀錄等)方式請對方簽名或回信確認,以此做為依據。和前面說的一樣,主要內容都要規定清楚,盡量設想可能發生的問題然後提出來討論。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這次先說到這裡,抱歉我每次都邊寫邊想(還邊做其他事),可能會寫得有點亂,請多多見諒。有相關問題可以問(但我不一定會回答),然後因為我個人很不喜歡其他社群平台的關係,也請大家配合不要將內容轉載在其他平台(如FACEBOOK或其他),請用官方轉噗或手動轉噗功能即可,謝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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