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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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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死刑是否違憲?】

「死刑存廢一直都是社會爭論的議題,台灣目前有37名死刑犯尚未執行,他們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平等原則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討論死刑是否違憲,來聽聽各方怎麼說。

📍法務部:不侵犯人性尊嚴非酷刑 應屬合憲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且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且近5年殺人等案共476件,只有1件判死刑定讞,審判嚴謹,支持死刑民調也高達8成以上。

死刑釋憲案 10/主張死刑合憲 法務部:不侵犯人性尊嚴非酷刑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死刑釋憲案 6/法務部:476殺人案只有1件死刑定讞 審判嚴謹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郭永發說,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台灣的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死囚訴訟代理人: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

律師李念祖、李宣毅指出,死刑的存在讓國家怠惰,疏忽犯罪成因,『如果可以了解犯罪者墮落的過程,為何執著於殺掉墮落的天使,忽略了誘惑的撒旦』。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作用,難以確知,為了增加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是否合乎比例,答案取決於生命的價值為何,大法官釋字576號解釋早已確認『生命無價』。

死刑釋憲案 13/死刑釋憲案 律師: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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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也沒有人可以代表被害者。

死刑釋憲案 死囚律師:民意不是合憲的正當理由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殺止殺,難以止殺

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說,死刑制度作為國家刑罰,實為政府對人民生命的剝奪,有違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核心目的,目前國家懲罰殺人的法律,本身卻也以刑戮殺人,以殺止殺,實難以止殺。

死刑釋憲案 8/死刑釋憲案 人權會指死刑無嚇阻作用 犯保協會主張尊重民意反廢死 | 社會 | 中央社 C...
📍犯保協會:不該只談死刑犯的人性尊嚴

犯保協會律師陳淑貞說,犯罪案件使被害人失去生命,間接被害人就是死者家屬,隱形被害人則是社會大眾,以國內重大命案發生後衍伸的人權立法為例,彭婉如命案後催生婦女權利保障、白曉燕命案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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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血淚法案。社會大眾對於是否廢除死刑,已強烈表達意願,憲法法庭不能忽視。

死刑釋憲案 9/台南殺警案家屬:廢死是沽名釣譽政治操作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陳淑貞更指出,台南殺警案的家屬認為,廢死是沽名釣譽、政治操作。她說,無論被害人、加害人都有人權、尊嚴,不該只談死刑犯的人性尊嚴。且廢死得有配套措施,但目前為止配套措施是什麼,大家完全不知道,有些人主張可採『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但這種『完全沒有明天』的狀況也是違反人權。

📍學者分兩派:奪生命權違憲vs符合應報合憲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表示,死刑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侵犯人性尊嚴、嚴重干預生命權和免於酷刑權利,更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的共和國原則,應予宣告違憲。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賴擁連指出,憲法應是追求『所有人』的正義,但過去15年來大法官或憲法法庭的釋憲宣告,多數均有利於加害人,使司法天平已失衡。他支持死刑並未違憲,死刑應該是存而不廢、存而少用,存在就可以提供法官多一個具有比例原則正當性的裁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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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釋憲案 7/死刑釋憲 學者:緩死是能考慮的可行措施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死刑釋憲言詞辯論,法務部代表由被害人角度、罪刑相當原則觀點進行詰問。學者表示,緩死是能考慮的可行措施,以在監表現判斷能否教化,並以此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法務部詢問鑑定團體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表律師陳淑貞,被害人對於加害人被判處死刑的看法,以及被害人遭殺害後,被害人遺屬的生存權與免於恐懼的權利遭侵害看法。

陳淑貞表示,台南殺警案遺屬的想法是希望法律能正視被害人傷痛,加害人知法玩法、意圖脫罪。也有被害人遺屬表示,廢除死刑是沽名釣譽、政治操作,重點是無論被害人、加害人都有人權、尊嚴,不該只談死刑犯的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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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專家學者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學系教授鄭善印、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賴擁連。

法務部問題包括,反廢死一方強調死刑具有威嚇效果,是否贊成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代替死刑的刑事制裁手段,及論述過去南韓法院判決死刑合憲的原因,以及西歐國家廢死背後的意識形態,是否與台灣有扞格之處。

賴擁連表示,希望不要再談論死刑嚇阻,嚇阻與死刑存在間沒有關係,定期刑或無期徒刑,也不一定達到嚇阻效果,依據法務部每年公布的數字,顯示再犯率不低。

賴擁連指出,若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不符合監獄行刑法立法目的,也不會是合理配套,緩死是能考慮的可行措施,以在監表現作為判斷能否教化的依據,並以此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許家馨表示,南韓刑法採取類似台灣的罪刑相當、比例原則標準,且南韓法院認為若廢除死刑,例如隨機殺人等極端案件,就沒有相對應的刑事處罰,若聲請方、政府單位不能證明死刑未比無期徒刑,有更多的嚇阻效果,即必須合憲。

許家馨指出,廢死要考量價值銜接,西方國家歷經許多轉變,如何建設一套要求加害者面對自身的罪過,為罪過贖罪的程序,是合理的共同要求。

此外,法務部詢問鄭善印今天以『死刑存廢不能僅抽象辯論』為題的媒體投書,是否具體反駁廢死。

鄭善印表示,死刑威嚇力不能僅以成本效益做為考量,是否過度殘忍,也非少數人拍板決定,目前僅憑部分空洞概念而要做出判斷,這是危險的。」
死刑釋憲案 12/死刑釋憲案 高涌誠:若不能舉證威嚇即不能證合憲 | 社會 | 中央社 CNA
「聲請人方詢問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死刑是否具有威嚇力及高度民意基礎,過去法務部表示死刑不違反兩公約,如今台灣民主化多年,政府是否還會濫用死刑。

高涌誠表示,美國每次執行死刑能減少謀殺案的論點,頗受質疑,國家有舉證死刑威嚇效果的責任,若沒有辦法舉證,就不能證明死刑合憲。

兩公約第6條第1項強調,締約國不能恣意剝奪締約國人民的生命,但中研院報告跟國外研究指出,死刑無法脫離恣意性,且兩公約第6條第6項提及,締約國不得據此延緩或廢除死刑。

高涌誠另表示,大法官曾援引兩公約第6條第2項,凡未廢除死刑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據此拒絕受理死刑釋憲,當時國際人權組織多有議論,應改用兩公約第6條第1項、第6項的精神。
聲請人方詢問專家學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特聘教授顏厥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

聲請人方問題包括,大法官如何回應民意反廢死立場,此方面是否影響司法自治;另外從社會防衛論角度,因死刑犯重大危害社會,而把死刑犯當作敵人,及台灣從獨裁走到民主,政府是否還會濫用死刑,死刑與國家關係為何。

顏厥安表示,大法官經過立法院同意,已是有民意基礎的機關,至於能宣告死刑的法官,以及檢察官,均未具有民意基礎,具有雙重民意基礎的大法官做出的決定,並沒有不適當。

謝煜偉表示,社會防衛論與法庭上討論的概念有別,把社會中的敵人予以排除,基於某些限定例外條件、自我防衛、緊急狀況,因此做出的例外措施,至於法庭上討論的概念,應回到責任非難與適格主體。
謝煜偉另指出,最高法院死刑判決提到顯無教化、永久隔離,是轉化刑法預防功能,當教育、教化功能無效,轉移到社會隔離,目的是把危險源隔離,而非責任的隔離,與刑法本質和憲政秩序脈絡不符合。

黃丞儀指出,民主有可能倒退,例如共和主義者是支持永恆的警惕國家,中國死刑傳統有贖刑概念,所以身分、地位會影響死刑,且死刑是用來壓迫人民、干預人民的帝制遺跡,就實質共和國原則,應保障人民平等自由參與政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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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死刑違憲嗎?】辯論直播中:犯保協會稱「96%被害人家屬反廢死」,律師李宣毅:阿嬤的死告訴我不用暴力回應...
【死刑違憲嗎?】言詞辯論今登場聚焦民意、生命權和酷刑,雙方攻防4大焦點一次看 - The News Le...
「包括王信福等37名待決死刑犯主張死刑違憲,憲法法庭今(23)日進行言詞辯論。

法庭上聲請人律師、法務部、專家學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都各自提出看法。其中被多次提及的重點包括民意問題、大法官的權限、死刑的效果和目的,以及聲請人主張的生命權和人性尊嚴是否有明確定義。

雙方也針對死刑是否為一種酷刑,如果不採用死刑,是否能有其他替代方案進行辯論。

攻防焦點一:少數大法官可以與多數民意相抗衡嗎?司法權是否凌駕行政和立法權?

法務部表示,死刑在台灣社會中是嚴重分歧的議題,涉及高度價值取捨。
負責釋憲的憲法法庭面臨所謂『抗多數困境』,亦即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司法,卻要審查應經民主程序表達的政治、道德或社會價值。

法務部表示,不可否認憲法價值應隨時代演進,釋憲者被賦予特別的憲法解釋權,也具有續造憲法的任務,但即便如此,也不應『高於』憲法 。

釋憲者也承擔了維持法治國秩序與功能的責任,應避免超越解釋憲法的界限,尊重其他憲法機關權責。因此大法官應該採取『謙抑自制』,將死刑制度的形成空間還給立法院和政治部門,讓他們透過民主方式達成共識。

不過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就指出,很多人認為大法官不具民意基礎,但大法官是由具民意基礎、最高行政權的總統提名,再經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大法官有雙重民意基礎』。可能是間接民意,但說大法官沒民意基礎很奇怪。
相反的,有權利宣告死刑的法官、起訴和執行死刑的檢察官,才是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而且如果真的要講民意基礎,行政院長、法務部長也沒經過國會同意,不見得比大法官有民意基礎。

顏厥安說,他覺得有雙重民意基礎的大法官來決定,並沒有不適當,且只是討論國家權力是否能膨脹到這種地步的問題,沒有強烈限制、跨越到立法權的核心領域。

攻防焦點二:『死刑』要達到什麼目的?效果如何?

聲請方律師李念祖在一開場就指出,死刑侵入身體、強加痛楚、剝奪生命,以『嚇阻』與『應報』來維持社會秩序。但他質疑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作用,過去台灣一直缺乏實證研究。為了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這就是憲法法庭要處理的問題。
李念祖也說,最早的死刑是在市區公開行刑,嚇阻的效果最好,但後來也放棄公開執行,理由是『死刑殘酷,不利教化』,但隱匿執行就不殘酷嗎?

放棄公開執行的嚇阻效果,『殘酷應報』才是如今死刑的真正目的。應報來自報應、報復。但實際上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該將死刑冒充成被害人的賠償。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代表高涌誠則引用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Jeffrey Fagan教授的研究指出,從2002到2022年間,殺人數量和殺人率皆穩定下降,雖然2011年判決死刑的案件遽增,但殺人案下降的趨勢並未受影響。2018年至2022年執行了2次死刑,謀殺及搶劫案件和逮捕率仍下降,顯示死刑並未對罪犯有明顯的嚇阻效果。
不過教授鄭善印認為,廢死常用『成本效應』來看,死刑確實沒有百分之百的威嚇力,但也其他處罰也一樣,難道要因此廢除所有刑罰?

教授賴擁連也說,嚇阻的概念跟死刑存在無關,不要再綁架嚇阻,有期徒刑難道就有嚇阻作用?根據法務部的再犯率統計,2013到2018年再犯率高達56%,都是有期徒刑,2017-2021年高達48%。

許家馨教授認為,死刑的目的是罪責相當。對於惡性極為重大的犯罪,例如以殘酷的方法預謀殺害許多人,對被害人和家屬造成的痛苦,以及社會大眾因此產生的恐懼與憤怒,有必要課處與其行為責任程度相當的嚴厲刑罰,而對這樣的犯罪,最嚴厲的刑法就是死刑,死刑可被認為是適當的手段來實現正義。
許家馨說,曾有美國學者將犯罪手段分成20多個級別,最嚴重的級別中,加害人先誘騙囚禁受害人,凌虐數週並將之殺害分屍棄屍,而且純粹只為個人私慾。所謂民主共和國的原則,應該是『當我們窮盡了道德想像力,仍有比這更超越的惡行時,我們要如何打造共同可以家受的社會原則,來面對這樣的事情?』

攻防焦點三:生命權和人性尊嚴是否為絕對不可剝奪的價值?

法務部認為,死刑並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人性尊嚴的意涵並非固定不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只能立於現階段認知的狀態,應從罪名、犯行,審判及執行過程,是否尊重主體性加以論斷。

死刑制度過去已被被憲政秩序肯認,即使生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基於『罪責衡平』等理由,死刑也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
聲請人律師指出,近年來憲法解釋中,人性尊嚴的絕對保障已經是確立的憲法原則,生命權和人性尊嚴當然不可能切開來看,基於『人性尊嚴』與『生命權核心內涵保障』,不應該允許死刑存在,從『死刑定讞』那一刻起,『待執行者』的人性尊嚴就消失了,也就是宣告『已全然被人類社會所移除』,可得出『死刑違憲』的結論。

顏厥安認為,『人性尊嚴』位階已高於人權,人性尊嚴保障的不只是一個人的生命權,也包括其活著的狀態。所謂死囚雖還活著,基本權卻已完全被剝奪,成為非人狀態,嚴重抵觸人性尊嚴。人性尊嚴在我國具備修憲地位,凌駕死刑所欲追求的價值;法律過度授權給法官宣告有無判死的權力,法官的裁量上限應止於無期徒刑。
攻防焦點四:死刑是一種酷刑嗎?

教授許家馨表示,設想有一個人被繩圈公開吊死,假如是黑幫間的尋仇,我們可能認為過於殘酷,假如是18世紀的英國在處決竊盜犯,我們也會認為太苛刻,但假如這個人是曾參與大屠殺的納粹份子,也許我們會如同漢納鄂蘭所說,憐憫他的靈魂,但他罪有應得。

所以將一個人處死是否為酷刑,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答案。

許家馨也說,死刑的存廢在兩種價值觀的衝突縫隙處,人性尊嚴跟殘酷刑罰的概念,主觀感受跟文化價值的衝突,沒辦法透過大法官解釋得到結論。

教授黃丞儀表示,犯罪者必須予以相稱的刑罰,但生命權跟免於酷刑權有《憲法》保障,必須透過比例原則來審查,而生命的價值和死刑的效果難以具體化,因此很難用比例原則衡量。
而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分析,禁止酷刑就是對政府權力的制衡,不應該仰賴立法者的美德。

謝煜偉表示,死刑是否執行、何時執行,雖不是毫無標準可言,但還是有很大不確定性。槍決是殘酷的執行方法,收容也不是執行死刑刑罰的其中一環,但死刑犯被判決定讞後就長期遭到監禁,從死刑確定日起,等待被執行死刑的煎熬就是種酷刑。且不論採用哪種方式執行,死刑都算殘酷、不人道的刑罰。

大法官詹森林也提問,如果聲請人認為死刑違憲,那要有替代刑罰。但如果不更動目前無期徒刑須服滿25年才能假釋的規定,替代刑罰勢必要25年以上,甚至終生監禁、不得假釋,這類的替代刑罰有比死刑人道、且符合比例原則嗎?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就指出,『聲請人方今天說不要死刑,可用終身監禁的方式替代,那下次會不會又聲請終身監禁違憲,說這個是酷刑、是比死刑更不人道的殘虐刑罰?』

不過對於替代方案是否依然算是酷刑,聲請方律師並未正面回答,僅表示要用什麼方式替代死刑,應交由行政立法來討論後決定。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5小時,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於聲請人、關係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端傳媒:4月23日,台灣首度進行對死刑的憲法審查...

「憲法審查由受刑人王信福等37位死囚聲請憲法審查。王為台灣最高齡死囚,因涉嘉義雙警命案被判死刑定讞,但人權團體等認為是冤案。

令人關注的是,司法院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在內的八名大法官具有濃厚的自由派色彩。外界因此解讀,此次『生死之辯』不無可能作成『違憲』結論。

在台灣,死刑存廢一直是具高度衝突的公共議題。

在法務部歷次進行的調查,有達八成民意『反對廢死』。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案,死刑更常成為支持與反對方的論戰重點。

這次,端傳媒紀錄下這場辯論:生死之辯:台灣首次對死刑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實錄|端傳媒 Initium Media
我覺得自從同婚釋憲後,對目前三權分立各自的角色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憲法老師也認為當時的釋憲雖然立意良善,但卻破壞了民主和三權分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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