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 12/死刑釋憲案 高涌誠:若不能舉證威嚇即不能證合憲 | 社會 | 中央社 CNA「聲請人方詢問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死刑是否具有威嚇力及高度民意基礎,過去法務部表示死刑不違反兩公約,如今台灣民主化多年,政府是否還會濫用死刑。
高涌誠表示,美國每次執行死刑能減少謀殺案的論點,頗受質疑,國家有舉證死刑威嚇效果的責任,若沒有辦法舉證,就不能證明死刑合憲。
兩公約第6條第1項強調,締約國不能恣意剝奪締約國人民的生命,但中研院報告跟國外研究指出,死刑無法脫離恣意性,且兩公約第6條第6項提及,締約國不得據此延緩或廢除死刑。
高涌誠另表示,大法官曾援引兩公約第6條第2項,凡未廢除死刑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據此拒絕受理死刑釋憲,當時國際人權組織多有議論,應改用兩公約第6條第1項、第6項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