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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沒有這麼反對,但沒有跟公眾說明一項攸關生活--不論是野生動物、動物伴侶到農畜產之關係產權與定義的變更。就擅自推行,是否思慮欠周。

推動與暢議者有義務說明清楚。
不管是之前的環團、伴侶盟、
大致上都是同一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