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的目的本來就不在"嚴懲",而是提供"我只想要對方停止打我、但是基於現實或情感上的牽掛不希望對方被關進監獄"的中間選項。
不然想要嚴懲對方的話直接去告刑法傷害罪就好了,並不會因為行為可以被定義為"家暴"就喪失提出刑法告訴的權利。
之所以要提供這個選項,就是因為過去太多受害者顧慮到"告下去就會把施暴家人送到監獄"而選擇隱忍,結果暴力沒受到節制而不斷升級,等到被害人意識到"不對,再替對方著想的話我會死"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