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s.plurk.com/Qye/YjE/5HQhwWrwc926CXhmSPx9uuSraLd_lg.jpg
#靠交5378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https://x.nctu.app/post/5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