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7月22日起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其間翁茂鍾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亦未迴避;又就翁茂鍾所涉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甫經下級審宣判而上訴最高法院案件,被彈劾人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時,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另於翁茂鍾涉訟期間,並未避嫌而買入翁茂鍾所經營事業有關股票,均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彈劾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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