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oooopy on Plurk
有點販賣恐懼了。教師會/教師工會很常見的招攬會員手法。轉貼剛剛在噗友哪裡說的。

這篇很多內容跟行為也不會導致他說的結果。

比方説第二點,講師可能故意說一半。舊版來說,教師隱瞞性平事件不上報,就是罰鍰了事,新版嚴重可以不續聘。可是這麼修改不對嗎?

文中第三點說學生管教法規沒有尊重教育專業。可是查一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嗯,哪裡有問題?

當然我知道教師會/工會的是要完全管教權教師說的就是專業不要綁手綁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