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蒙面法]有人說臺灣也有一樣的法,經過確認,《集會遊行法》內確實有類似的條文,但是我還是可以理直氣壯的說臺灣的情況依然和香港不一樣
集會遊行法第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份辨識之化裝事項。

臺灣實行民主化之後的一切集會遊行,有任何一個人因為這條法而被抓嗎?而且這條法律也完全沒有規定罰則,跟香港現在的情況完完全全不一樣,拿來類比是想幫極權開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