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難民法對於港澳這個特殊的地區真的沒有必要,蘇貞昌說法規完備不是說好玩的
是真的有不少能引用的法規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三章 居留
第16條中共有16種情況可申請居留
特別是其中的
十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第 18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