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外交部今天表示,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修正為「國家語言」,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這項修正是為配合今年初制定的國家語言發展法,使台灣各固有族群有同等使用其族群語言的權利。
護照外文姓名 可用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音譯 | 政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