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布院臺財字第1080025482號令核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
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施行日起二年內匯回境外資金,得選擇適用該條例課稅,而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第一年匯回資金適用稅率8%、第二年匯回資金適用稅率10%,如依法完成投資產業或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可就符合規定投資金額申請退還已納稅額之50%。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15日上路 |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