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砍童事件背後的「弱者報復社會」現象
隨機的極端事件,要防範此類行兇行為是很難的,但這不是說,我們就可把責任完全推給行兇者本人。
我們可以把這些年發生的平民針對平民的行凶事件,大致分成兩類,一類像黃某一樣,沒有一個具體的因素或動機;一類是行兇者遭受到了某種明顯的或他自認為明顯的不公對待,在其向政府和社會訴諸救濟渠道無果後,產生行兇殺人報復社會的念頭。前者的社會責任小一點,但也不是說沒有責任,後者則不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