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需要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再舉證之後,誰來判斷呢?法官自為心證嗎?還是要再送專業鑑定?已經都不願意採納專業鑑定的結果,再鑑定又有何用?所以乾脆把鑑定制度廢了,反正法官都能自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