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給我解釋了一下,谷阿莫有恃無恐的可能在於著作權筆記52條:
1.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盜版影片雖係違法,但引用之為另外一個概念,散播者放在網路上供免費下載觀看,就可以硬拗是已公開發表著作。取得過程是否違法,與影片本身是否違法不能相提並論(就是我們觀念裡的下載無罪,散播有罪)。
2.「合理使用」是否需經過法官認定,谷阿莫當初剪輯影片應該早有算過是否有超過影片的十分之一,可主張「合理引用」,剩下得看法官怎麼判定。

是這樣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