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曾威豪與劉芯彤這樣會不會構成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我覺得還有商榷的餘地。因為中華民國的司法是可以喬的。最好的例子就是陳銳,他跟小弟*2遇見被害人,小弟上前毆打恐嚇被害人快點還賭債,陳銳則雙手插口袋在旁邊看。最後判決陳銳只是在旁邊看,所以該部份無罪。同理可證,曾威豪與劉芯彤也只是在旁邊看,監視器都有拍到,所以依陳銳的這個判決前例,我想他們兩個脫罪的機會是很高的。(不過窮鬼的話就一定會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了,切記、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