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