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判、抵抗的權利及義務。』
---楊威利,出自第十二冊第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