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研究過淫審條例,發現以下重點:
督察(即電報辦人員)及警察在沒有法庭手令下,可以沒收同人本的情況只有:
a.沒密封包裝的不雅同人本(包括見本)
b.沒封條或封條格式不合乎法例規定的不雅同人本
而警察更可因看檔者沒查不雅同人本買家身份證,而沒收同人本作證物。
至於淫褻物品,在沒法庭手令情況下,則只有海關人員才能沒收那些同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