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之構成要件,係規定「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並不包括勒索「利益」之情形。因此,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嚴禁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假如公務員係藉勢藉端勒索而取得「契約上請求權」,仍不能以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論處。至多僅能論以刑法第134條及第346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恐嚇得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