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立法的時候,並不知道會觸犯的是高虹安鄭文燦柯文哲還是清潔隊員,最後司法只看他們的行為有沒有成立罪行。
同樣的打詐專法規定不配合調查的境外平台公司可以被停止解析,也不知道後來會被裁處的是Meta抖音還是小紅書。
你不能立法的時候說"是這樣沒錯",真的執法到特定對象的時候又"但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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