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因為真的很想要宣導賣貨便交易不要再私下匯款後開20元賣場,於是來發表一些淺見。

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除契約另有約定,在商品交付到買家手上前,賣家要承擔商品滅失的風險。

賣家真的很想要先拿到款項的話,可以請買家先匯全款,再請買家自行開賣貨便(貨到付款)賣場下單,完成後提供賣家寄編,賣家用此編號寄出。此方法可以保障賣家先拿到款項,買家也不會因為買賣標的物滅失找賣家爭執退款(因為賣貨便會賠)而花費更多的勞力時間費用。

以上是我想到比較省事又兩全其美的做法,但更推貨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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