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死了,有一堆藍白粉在那邊嚷嚷著【法院傳你當證人,你本來就不能拒絕去!說謊也要罰款!憑什麼立法院不行!】

在那邊偷換概念啊~
反正現在通過的法案之爛大家都知道,那來轉個介紹當前體制下法院傳你當證人的流程、與何種狀況下可以拒絕回答。
法院決定傳證人的流程,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判斷必要性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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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合法拒絕回答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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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二讀通過的版本,則是類似負責起訴的檢察官的角色的立委,直接判斷誰是證人就傳誰。

並由同樣是負責起訴角色的檢察官的立院院長來決定證人哪些可以不用說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12】⏤關於證人作證與訊問 - 負負律師法律百科|被傳喚為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拒絕證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