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修法。
藐視國會怎麼定義、反質詢怎麼定義是一回事(先把它們拿去旁邊暫放)。
我不太懂為什麼立法院可以對不守規的人處罰?

有幾條條文寫到「xxxxxx,經立法院會決議,可處xxxxxxx」
立法院只擁有立法權,不具備行政權。
單就行政權來論,立法委員和我們這些平民老百姓一樣,擁有的權力都是0。
平民老百姓沒有任何權力去判定一個人是否違反法規要被開罰。

這是我一直覺得不解的一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