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法律博士寫出這種法條,是不是應該撤銷黃國昌翁曉玲的學歷啊,笑死人,上法院沒錢還有公設律師,結果被叫去立法院卻不准請律師。

虛假陳述也不是由事實判斷,是院會投票決定。這些人不要說是法律博士,我看高中都沒畢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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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二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立院增訂聽證權二讀 關係人虛偽陳述最重罰20萬 | 政治 | 中央社 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