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另獨立出來Threads 上的李威德(@weite0807)【荒謬法案】
我知有許多藍白的朋友為此叫好,
但你們真的好好看過法條內容嗎?
誰來判定何謂「虛偽陳述」?又或者調查中、尚未有真相的答辯,因法條模糊界線,只要院會認定「虛假」就能羅織入罪。再者,院會傳喚只要主席未同意就不能請假,否則「直接入罪」,豈不荒謬!連刑事訴訟法都只能開票拘提或通緝,立院的司法權限甚至大過任何司法機關。
25條「反質詢」概念為何?難道官員在質詢時為政策辯護、解釋,都要被依法認定為「反質詢」而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