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劉姓男子10年前涉劫財劫色,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一審 #高雄地方法院 以劉男行凶手法泯滅人性,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 #強盜殺人罪 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 #高雄高分院 判決維持死刑。案經 #最高法院 3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判處劉男死刑。 #高雄高分院 更四審今天以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nottalking)

不論是否隨機,這個人想搶車兩度用鐵鎚致被害人於死,不顧被害人在大量失血情況下還性侵,再搶走被害人皮包拿錢花用,這個人還有教化可能?情節還不是最重大?我實在不太懂這位法官大人的想法?前面五位法官都判死刑欸,難道他們法學見解都有問題嗎?(unsure)

對被害人家屬來說,遲來的不是正義?恐是凌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