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桃園牛大立委那個回應,可以大膽推測,他的人生歷練當中,一定沒有當過真正的員工。

一般在勞方與資方的對弈局裡面,勞方通常是弱勢的那一邊。

所以勞基法的存在,就是為了要幫勞工守住他們應當要有的權利,盡可能讓資方的惡劣行為減少。

如果世界真的是照牛大立委想法那樣運轉,說實在話,勞基法存在的意義就會沒那麼大。

因為在那個世界裡面,勞工跟資方可以平等坐下來,好好針對自己的薪資討論出一個共識。

現實世界是,中小企業通常是資方說了算,不爽不要做,後面有的是人做。

大公司則是有一定的制度,那個制度下哪個職級多少薪水就是多少。一樣,不爽不要做,HR 會再找另外一批。

目前試用期這東西並不存在於勞基法,頂多就是雙方在聘僱合約中註明,然後期間薪資還是要照付,談定多少就是付多少,沒有所謂減薪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