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這玩意在法律上是空白的
也不像某些人說試用期違法
法律上沒有說禁止的走的就是"雙方合意"
大家剛入職的時候都要簽勞動合約,裡頭就一定有試用期的條款,你簽了就是同意有試用期

現行的法律試用期對勞工的保護也沒有比較少,工時薪資保險休假等法條上有的一樣要給,不給一樣是違法的,最大的差別就只是僱主能夠輕易的開除員工而已
(現在台灣的法律僱主要開除員工超麻煩,跟歐美給夠錢錢就行是不一樣的)
#沒人規定試用期過了一定要加薪啊
#所以搞一個試用期可以扣薪的條文是豬腦吧
#試用期薪資一樣要比最低工資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