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的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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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83條規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同法第84條規定: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 - - 上週拋出的修法提案,就是要把上述「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這個但書給拿掉。一旦通過,就算發生戰爭或重大災變等狀況,都不能先支付特別預算,頂多只能用原本的預備金去螳臂擋車。 這就是國會多數黨委員的提案,名義是「落實立法監督」。驚不驚喜,意不意外,開不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