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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寄發之新聞稿✍️跨性別免術換證,最高行政法院採支持見解!
🎈高雄市一名跨性別女性,於2019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然戶政事務所以「未檢附摘除性器官之手術證明書」為由,拒絕其性別變更登記申請,於是當事人提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昨日(2023/9/21)做成判決,認為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人格權保障的核心,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的性別,因此本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在台灣,若人民要申請性別變更,皆依據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需提出2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而且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要切除陰莖與睪丸,女性變更為男性則要切除乳房、卵巢與子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