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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朝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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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跨性
#口頭變性
#免術
@orangeyeh - 來了,以行政改規則 不用改法案也可以直接口頭變性要求換證哦 繼續說沒有推動啊?...
沒摘除男性器官禁申請性別變更?最高行指戶籍法無此規定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
劃重點
2008年內政部發布的令要求「男變女」的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陰莖、睪丸才能申請變更性別,最高行認為這嚴重侵害申請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這名男子所提的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認定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高高行沒有善盡調查義務
,男子上訴有理,因此發回更審。
1. 換證規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男子的證明應專家確認
跨教專家牛棚熱身
latest #10
阿妮達-放飛自我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氣到反而冷靜了,垃圾黨,
總統票跟立委票我就直接廢掉
☀朝狐☀
2 years ago
噗首字不夠用
...
☀朝狐☀
2 years ago
只能說跟我推論的差不多,就是放寬函釋的空間就完成了,直接迴避立法
立即下載
阿妮達-放飛自我
2 years ago
早就看出來他們就是要這樣玩啊,騙子黨
☀朝狐☀
2 years ago
我一方面氣一方面覺得這新聞出來,多了更多「實證」可以拿出圈外了。
ㄟ看看,現在那些男人有雞雞就要當女人了,看看政府還在推校園內男學生也可以自稱女學生,你家小孩不是剛要上國高中......
☀朝狐☀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高雄男赴戶政求性別變更為女遭拒 二審廢棄發回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多丟幾個不同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上訴人OOO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間有關戶籍變更登記事件新聞...
原始(?)來源
☀朝狐☀
2 years ago
二、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法律上決定個人性別之歸屬,最初雖以出生時外部之生理性別特徵為斷,惟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
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
,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
☀朝狐☀
2 years ago
整欉好好的男人自稱為女,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真是笑不出來的難笑耶
☀朝狐☀
2 years ago
啊,等等,這句話意思是不是說如果這個人犯法就自動除跨......?原來跨不會犯罪是這麼一回事
☀朝狐☀
2 years ago
我今天的感受大概就是 2023 了,沒想到科學文明已經退回前額葉切除的瘋狂時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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