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10 months ago @Edit 10 months ago
【廢】
前陣子聽到其他校的哲學研究生提到一個詞,我已經忘記那個詞怎麼說了,意思近似「寶可夢論文」或「寶可夢主題」;帶貶義,例如說一個學者如果有比較特別的專長領域就可以被戲稱是專屬於它的「寶可夢」,而在一些非哲學專場的研討會採納帶有哲學意味的文章,則該論文便成為研討會為彰顯自己專題的多元性之寶可夢論文。
其中在跨領域研究裡,「現象學」一詞算不少見,雖然這跟它相關背景脫不了關係,現象學從不是一種學派、也不曾有過諸現象學家一致認同的方法(甚至有時還有反方法論的傾向),它更近似於一種態度,即懸置各類型判斷(事實判斷或價值判斷等),判斷是人在自然態度中的傾向,現象學僅止於在自然態度中尋找恆真且無以質疑的立基點的態度;這點無論對於傳統現象學、新現象學或批判現象學都是相同的。
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10 months ago @Edit 10 months ago
但我自己也不乏看過許多研討會論文打著現象學的旗號卻依然停留在自然態度上。
這並不是在說自然態度本身有什麼問題,畢竟從自然態度到現象學態度再做現象學還原的過程,若用漢娜鄂蘭在《政治的承諾》裡收錄的一篇論文〈蘇格拉底〉(又名〈政治與哲學之間的張力〉)來說,意見(doxa)之中本就包含著真理(aletheia);但問題就在於,真理需要從意見之中去蕪存菁;而我所指的那類論文則沒有這樣的一種態度上的轉換與還原,儘管它也缺乏一種方法得以操作或檢驗,但至少在書寫上我還是會期待看到作者把這兩種態度在寫作形式上區分開來。
開水◎無世界漫遊中
10 months ago @Edit 10 months ago
另一點就是,很多人常說現象學沒有規範倫理學或價值哲學的向度,在沒有規範倫理學這點上我會有限度地承認,畢竟目前有看過的期刊中只有從關係存有論下手去發展一種關懷倫理學。但在沒有價值哲學這點,我只能說這樣的立場完全是錯誤的;現象學運動的發起者之一Max Scheler在其代表作《論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質料的價值倫理學》中就清楚的表明,人在自然態度中就對價值有所感知並進行判斷,而對Scheler的現象學而言他是主張有辦法將之還原回來的;此外在法律哲學界中,博士論文受指導於Radbruch的Arthur Kaufmann,他在撰寫教授資格論文(Habilitation)曾接受海德格的兩位學生,Gadamer和Karl Löwith指教,從而提出帶有現象學色彩的法理學,這在他的法釋義學相關著作以及《後現代法哲學》中得以看出
Kaufmann最具現象學與法律實務色彩的大概非《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莫屬。台灣法學界中研究Kaufmann最知名的人物大概就是顏/厥/安了;不過他好像也十幾年沒寫跟Kaufmann有關的論文了。回歸正題,法學本作為價值判斷的一門嚴格學問,其和現象學的相容程度也不低,但這塊好像較少受到重視,我自己是覺得挺可惜的。當前我在努力的是以別於舒茲的進路把現象學跟社會學結合,但能不能做好是另一回事了;至少我是希望我自己不會犯下把自然態度跟現象學態度混為一談的那種基本錯誤;但遺憾的是我自己有幾篇研討會論文已經被當作寶可夢論文看了,不知道要如何擺脫這種窘境。
立即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