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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田山宗
3 years ago
感謝民進黨立院黨團,跨出了關鍵的這兩步。
全國掃黑、掃毒、黑槍及犯罪集團掃蕩。這樣對內可以順勢交代一波,表示館昌之流建議的,政府有認真聽進去,並且直接動起來回應民意。
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推動公職排黑排毒排槍,則是從根本上直接斷了黑洗白的路子。
民氣可用,雙管齊下,好棋。
latest #17
(★ܫ★)
3 years ago
護照、勞健保、老人年金、甚至公共廁所、也要排除這些啊
素大餅 1974
說
3 years ago
大家午安!
tacchang
3 years ago
只是有違憲的疑慮,先釐清再說
因為他們沒有被褫奪公權終身,這樣是另類的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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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趴 99
3 years ago
記得要回溯喔!畢竟公眾利益大於個人利益
天光已現 | pee
3 years ago
沒有所謂先釐清違憲再說,因為憲法大法庭必須是"受害者"提出,也就是要先立法完成才會有所謂"受害者",才能提出釋憲
OOOOO
3 years ago
讚啦,反彈就推給 昌館建議的 , 但多數人應該也支持!
✱RamonSon
3 years ago
呵呵😉
✻Luisa✻
3 years ago
讚!!!
人類
3 years ago
讚啦,支持!
胡不歸
3 years ago
tacchang
: XD你說的是對的
只是現在可能沒人想理會這些事
天光已現 | pee
3 years ago
選罷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天光已現 | pee
3 years ago
選罷法對於候選人資格已有一些限制,再多一些應該還好吧
天光已現 | pee
3 years ago
反正先做再說,倘真違憲再改就是了
雜凱:乙醛澆心^(;,;)^
3 years ago
真要往死裡打,就推薦參考日本的《暴力團排除條例》來處理黑道啦!禁止黑道任何成員和銀行有任何業務往來,並且法律訴訟上不能擁有辯護律師,任何為其辯護者將被剝奪律師資格,並且剝奪財產持有權,簽訂契約的權力以及超過五人以上成員集會即便違法,讓他們直接從社會上被排除
(★ܫ★)
3 years ago
誰來認證黑道?
最愛鑽漏洞的就是真黑道了
tacchang
3 years ago
anubisjk
: 這個三百萬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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