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提倡生育率一邊說想墮就墮
往左派靠攏的做法真是讓人看不懂
公僕每個月放消息媒體說出生率全地球最低,
然後嚴格抓與未成年人性交,違法抓去關,幫助創業。
現在開放全年齡墮胎自助餐....
我真心覺得男孩子真的要懂得保護自己。不然不是被利用就是破財
公僕把生育率當KPI,然後他自己貢獻了多少?每年一個?
話說醫生要是尊重未成年當事人意願做下去了,會被父母告嗎?
為什麼要綁在一起啊?當初多元成家三合一被打的教訓沒有學到嗎?
公僕說不定一點都不想管生育率啊 都是你們這些人在嘴
peracetate: 那叫戶政司不要統計、禁止公告、立法禁止將出生率的責任歸在全年齡女性身上呀....
未成年手術不是要法定代理人簽同意書,然後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願?
那這樣幹嘛要法定代理人簽同意書?
其實身體自主要更進步,應該是以身體安全為主張,立法9年級就全部結紮,想生的再解就好了。這樣就沒有墮胎與未經同意懷孕的問題
負責懷孕的最大,全劇終
結婚門檻繼有房有車、月子中心一個月後,又拉高門檻啦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丈夫因此訴請離婚,上法院有優勢嗎?例如夫妻說好要小孩,老婆後悔了自己去墮掉,然後老婆也沒有要離婚。失去小孩的丈夫上法院訴請離婚能贏嗎?
不想要的小孩不想生這個可以理解,可是對另外一方可能是期待的小孩被殺死了,法律能額外保障這種損失嗎
請問有因為男方不想結紮而訴請離婚的案例嗎?如果有這樣因此成功離婚的話,那我覺得因為期待的小孩被一方流產掉而訴請離婚就合理吧
推這修法是認為台灣需要? 可是台灣最近有什麼爭議案件, 或社會大眾在"熱烈"討論這個嗎? 感覺這些修法跟立法都只是某些人為理念而試圖用立法改變社會
國健署長要幫忙養孩子嗎?真是太好了

這樣亂搞只會讓更多人不婚不生
Crispychicken: 就跟跨跨要討一張說他們不必被強迫切雞雞 , 也可以自認是女性的司法判決一樣套路 。自己面對大眾質疑得去說服他人的認同問題 , 乾脆請出官府強迫他人同意的方式來解決。
就判例來說生育糾紛可以是離婚原因之一 但不能只有 還要重大難以維持婚姻者
lovelydelta: 這個狀況不一樣,男人沒辦法生小孩,如果太太死不肯生,男人就絕後了。男人有權利換一個願意生的太太!
反過來也是一樣的
你不懂, 這些都是打假球, 4D chess, 根本沒有要弄, 會被擋掉的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其實想達成怎樣目的是一回事, 但這種立法是要迎合什麼人, 或是因為什麼特別的事件讓它成為必須要衝撞的議題嗎?XD
聽起來反而像是某些進步派認為自己可以執政的日子不長了, 所以這個不能拖, 自己想要硬推的東西要趕著在沒機會推之前趕快弄. 這樣等自己滾蛋了還可以拿這個做標榜出書或演講撈錢
判例裡還沒看到單純單方面拒絕生育的判例 都是多重因素
大部份的夫妻可以理性溝通要不要生孩子
但有一些本來就感情不好的夫妻,甚至受到家暴或婚內強暴的女性,她會需要這個修法
懷孕是很大的負擔,並不是所有女性都有健全的身心可以承受
評估要不要墮胎也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不管醫院或是家屬都會給很多意見,不是喊一聲要墮胎就會讓你墮
這個修法主要是想把最後的決定權還給女性,墮胎對女性的身心也是很大的負擔,能夠平順生育誰不想要,但是對有的女性來說真的是奢求
whitefox4: 太太不肯生,不能領養或是其他方法嗎?你這個例子給我一種所以結婚就是為了讓太太的子宮生小孩?對方不肯生,就是上法院訴請離婚
lovelydelta: 如果已婚的人可以出去亂打炮完全不用負責任,生的小孩另外一方也完全不用承擔任何義務,那就可以啊!但如果是這樣結婚到底要幹嘛
現在的預設,夫妻的性器官是互相專屬的
看前面那個噗,說生不生談不攏的可以離婚
小孩可不能按個暫停鍵先不要長大談完
如果巳經懷了等跑完離婚,除非完全不拖火速離,不然越晚動手術對母體傷害越大,生理心理都是
感情不好或家暴,那需要做的事情是離婚,無法離開丈夫而要偷偷去墮胎,怎麼想都是製造更大悲劇
paark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lovelydelta: 其實「難道結婚目的就是讓太太懷孕嗎?」反過來也是一樣甚至更多案例,有太太發現老公不是還沒準備好是真的一輩子都不想當爸爸而且看起來無法勸說就還是離婚了,這能夠說難道妳結婚只是想要小孩不是愛老公嗎?也不能吧這本來就是婚姻重要的議題
而且如果懷孕領養等等重大人生決定都跟另一半無關,那結婚的目的是什麼?其實可以交往就好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話說支持跨跨免術換證的理由也都是"評估一個男人是不是跨女, 也是非常嚴肅的事情, 專家都會給很多意見, 不是喊一聲自認是女人就會讓你改身份證"
然後同時的出現怎麼騙過心理醫生的教戰守則, 以及要找哪個醫生一定可以得到想要的結果
話說, 受到家暴或婚內強暴的女性卻可以違逆丈夫的意思自由選擇墮胎, 所以這個修法萬歲
會有這種想法是不是活在雲端上?XDXDXD
明明是兩件不同的事也要放在一起酸真是無法理解
跨性別免術換證是讓人免除一項重大手術,從很痛到不用動刀
女性不管懷孕或是墮胎都是受苦的一方,你確定要把這兩樣放一起說?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聽起來像是同婚民法派那群在咖啡館裡邊喝著星巴克邊告訴大家自己最了解世界怎麼運轉, 並且開始把所有笑他們的想法太天真的人攻擊成極右翼護家萌XD
對啊所以照你說法就算受家暴的女性逃出來了,他也不可以違背丈夫意願墮胎?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jennifervns: 你講的東西跟這個法案沒關係了吧
為了辯贏開始凹跟法案沒有關係的來瞎扯, 真可悲
果然就是那種邊喝星巴克邊說了解窮人疾苦的雲端仙
夫妻在沒家暴的前提
也就是沒犯罪的前提下
生孩子的事情讓兩人一起決定是很困難嗎?
還是你要說婚姻只不過是契約書
契約上沒寫的都可以做是嗎?
咖啡館文青: 「我們要立法讓被人口販子拐賣的受害者無須經過人口販子同意就可以拒絕賣淫或勞動!!!!!」
聽起來雲端仙就像是這種人
如果你們夫妻關係健全溝通良好
能夠理性討論要不要生小孩
那這條法律根本不會影響你們
如果你們夫妻在沒有共識下硬生小孩
你確定這個婚姻未來會幸福嗎?
然後完全沒有想到說這樣會讓夫妻更沒有共識但是又不能結束婚姻XDXDXD
喝著星巴克談天下事的文青果然根本沒有社會經驗XD
讓有婚姻關係但沒有感情的夫妻到外面亂搞男女關係嗎?
一方做了另一方不認同的事,還想要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幫助他/她離婚好嗎
看來是完全沒在聽別人說話的人呢
我努力解釋有人需要這個修法
你們腦中只想著外遇和換妻俱樂部?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對啊, 很努力解釋需要修法讓被人口販子控制的人可以拒絕賣淫, 被笑說根本活在象牙塔裡還生氣說你們沒聽別人講話!
你以為家暴判定這麼簡單?
你以為離婚判定這麼簡單?
懷孕可以按下暫停鍵讓你們跑完流程再決定要不要生?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重點應該是"是否真的發生需要修法的案例", 根據現有情況真的發生必須修法否則無法處理的問題, 並且根據實際情況去看修法要修什麼法, 真正的問題癥結在哪裡. 而不是一群咖啡館文青邊喝咖啡邊幻想著不知道會不會發生的情況, 然後說社會都不聽我的這個社會病了吧?
少點幻想才不會自以為是的弄了什麼東西, 後來才發現現實中根本沒用還製造了漏洞
如果真的是所謂家暴懷孕的情況, 給這個法也不會自己跑去墮胎的. 這些人有沒有看過家暴的案例???
如果要修改成如因另一伴侶施暴強行造成非自願性行為或其他犯罪造成懷孕
並成案審理中
可不經另一伴侶同意決定墮胎
這樣吾輩還能考慮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妨害性自主或妨害家庭案件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如果不結婚就能解決問題,那應該就不會有這法律條文的出現了
傳染愛滋病、菜花等性病,原受285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規範,法務部認為這種行為可用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
先說換妻那個是自己舉例過頭
但為什麼會對這條法案有疑慮是因為寫得太簡單了
如過真的把這霸王條款開下去
真正想要幫助的人可能還不會去用
反而讓個人覺得一堆婚外情的更容易隱瞞
所以才會去質問說有考慮過其他方法嗎?
這樣是還可以接受的說
因為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
如果一方都不知道就讓一方去做墮胎
然後這修法其實不是國健署憑空提的 以前管碧玲就提案修法過了
決定權在女方這沒意見
但不經告知真的很魔幻就是了
那婚姻感覺形同虛設
不, 實際上就是嫌票太多
或是根本就沒有打算要贏了, 在被趕出去之前趕快弄點進步價值, 以後可以靠說自己是進步價值燈塔這點撈錢
這個修法的目標群眾是什麼?
你如果是改修成
『已婚婦女在告知配偶情況下可由自身決定是否施行人工流產』
泛生的問題可能還小一些
現行優生法就有部分條件可以不經配偶同意墮胎
都是打假球,柯建銘會想辦法的
所以法條改的太過簡單出事了可是一堆富砸家庭糾紛(笑
找到管碧玲和范雲提的草案
院總第 1140 號 委員提案第 26500 號第九條
未成年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還在
配偶同意拿掉
然後多了這段,「人工流產手術前,醫療機構應提供人工流產方法、過程、費用、可能風險以及持資訊成功率、替代方案、社會支持之相關資訊。
資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
peracetate: 之前有討論過,對醫院來說,告知=先生要簽名,不然醫院哪知道你有沒有告知,跟同意沒兩樣
感覺上, 現在政府推進步價值正確的政策比抵禦中國自台灣內部瓦解台灣重要
也有那種通知到或通知不到的狀況,阿就法律條文這樣寫,有寫跟沒寫差沒多少
共識決是有恃無恐, 反正芒果拿出來, 1450自動去投給民進黨, 也會自動拉票, 看看公投搞成這樣, 之前民進黨無消無息, 都是靠1450 自己
既然這樣好, 那進步價值政策不立好立滿, 真是對不起自己
如果告知這一部分是必須文件證明
或是等同同意的話
那麼要的不是告知
而是加增條件方式才是(思考
我等著看, 民進黨會不會在2024前提案立法跨性別法案, 或者更改行政方式
我當初也很難理解唐鳳政委會出來推eID,但事實證明我們每秒都在變老,不是每件事每次都能擋下
如果告知的證明方式等同於同意
那真的需要思考是
是加增例外情況下不用取得同意
而不是改成已婚女性不須取得配偶同意
那這個已婚有寫和沒寫一樣的感覺
噗首新聞那個國建署版的不知道最後會長怎樣,目前能找到的立委版的,就是把配偶同意拿掉,不過未成年需同意還留著。還有第十條結紮,也改成已婚者不需配偶同意了。
不然這樣改
個人直覺只會想到婚外情懷孕然後偷偷墮胎(苦笑
結紮成功和失敗都有例外案例,實在是...要推廣多元成家也不用這樣啊
進開刀房都要家屬簽名了,墮胎不用?哪家醫院敢執行?所有的病人權益都無視?還是要回到以前非法墮胎慘死幾個人才甘願?
這修法是要顛覆民進黨政權的,想死就用力推吧!
進步膠:「避孕藥都是西方大藥廠的陰謀,為了讓女性被父權無套中出,吃了會破壞身體的自然平衡,保險套也不環保不會自然分解」,然後跑去嗑藥雜交把膠腦輟學社運傻妹搞懷孕了:「墮胎是進步價值,你不墮胎就是被父權洗腦,政府健保不給我跟隨地大小便一樣的墮胎權就是迫害孕婦,那我還不如跟中共統一比較輕鬆」
然後被認證噁男的本人可以再想到的一點就是
這法條真的開的那麼隨便的話
到時外遇對象和有夫之婦亂搞
又慫恿已婚婦人墮胎
婦人因此搞壞自己的身體
覺得外遇對象只會一句「那是妳自己決定的」撇清
如果連丈夫也回說「那是妳自己決定的」
那這條修成這樣到底幫到誰?
當然是幫到噁男嘍(思考
Thamson2011: 你是不是一直都是以這條草案是在說「無任何」前提條件下孕婦自行決定是否墮胎,但法律本身墮胎前提是建立在六大點之上,其中前五點孕婦本來就能夠自行決定,草案是將原第六點需經配偶決定,也改成可自行決定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會影響家庭生活,但是配偶(現在的配偶也未必是男的!)不需要同意,聽起來是有點荒謬
實務上用這條去墮胎根本不需要提出任何證明吧,再把配偶同意拿掉,等同讓上面的其他墮胎理由像多寫的
某些人滑坡自由墮胎是為了自由外遇
所以說男人不會懷孕就是每個丈夫都有外遇嫌疑是不是?
今天有墮胎同意權也能吃避孕藥
想出軌的人哪個是會因為怕懷孕而不亂搞的
幫老王養孩子的男人也是不少吧
而且說得好像懷孕不會傷身只有墮胎會傷身似的
把生小孩想得跟拉屎一樣容易嗎
懷孕生子只是性器官的問題嗎?
墮胎權最大的問題是身體自主權的問題
不是單純性器官自主權的問題 沒那麼簡單
對不起我問一下,支持這兩樣修法的人可以說明一下...
你認為這兩樣修法可以達成怎樣的目的嗎?
目標就是要給那些男性女權主義者幹爽中出不負責,女權無敵自己去墮啊!
未成年的部分先不說,已婚婦女的部分,我能想到的有:
1.意外懷孕但雙方對是否生下來意見不同
2.雙方同意懷孕但期間女方改變想法
3.婚姻中的女方非自願懷孕
表面上給女人自主權,其實是給渣男有藉口不負責養小孩,逼女人自己去墮胎
不想生就是不想生
反正意見不合是都要離婚的
多綁架一個子宮不必要吧
要離婚不能用嘴巴討論
非得用子宮談判?
假設父母諮商後還是不希望小孩墮胎,那麼醫師在家屬不願意/沒有簽署同意書的狀況下,醫師到底要不要尊重未成年的自主權?尊重了到時候會不會被告?
還在讀書的普通學生如果協商後硬要生也是災難,又不是每個家庭都家財萬貫,不是每個家庭的阿公阿媽爸爸媽媽都能幫忙照顧。
生育問題搞到已經締結婚姻契約的雙方談不攏要靠政府出手強制管制,婚前到底怎麼談的,建議結婚前也先把離婚協議書簽好,省得耍賴。
父母讓小孩生小孩不給墮 光想就是糟糕父母
小孩知道不該生還比較理智些吧
就算孩子愛玩 不給墮胎只會讓事情更糟糕
可以考慮通報一下社會局虐待小孩了吧
其實政府推出墮胎自助餐的同時,
也應該推出生下來交給政府養的獎助方案。
例如非自願懷孕的生產的小孩,交給政府撫養並放棄所有權,每胎可獲得政府出生率獎助30萬元,之類的
未婚未育的我還是看戲
男的幹了就跑,最後生下來由女方家庭養大並不稀奇,不能這樣就說女方家長糟糕
想生要養不糟糕
不想生不想養還逼人生才糟糕
生小孩養小孩幾十年的事情,可以用逼的?
女方家長不想養然後不允許女生墮胎,所以要修法讓女生墮胎可以不用家長同意
所以才說乾脆放任這些條文看有多少婦女會得到幫助
或者更多婦女因為這樣使事情的責任都壓在她們身上
Q丸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生育的責任本來就一直都在婦女生上了吧,墮胎或生下來對身體造成的影響也沒有人可以幫忙承擔。
所以單身狗的偶支持這修改法案通過這樣比較多好戲可以看
那個外遇問題喔……建議兩種狀況排一起看
)丈夫外遇小三懷孕,只要小三墮胎,妻子可能一輩子都不會知道
)妻子外遇懷孕,要墮胎丈夫一定要同意,因為丈夫有知情的權利
兩種情況一起看有沒有覺得哪裡怪怪的?
子宮還要負擔起貞操帶的功能?
外遇是婚姻已經出問題,多綁一個子宮不會讓婚姻關係變好
另外,墮胎是會影響身體狀況的,住在一起的丈夫完全沒發現妻子身體狀況改變,是丈夫太放心還是妻子演技太好?
結婚本身就已經是自由選擇了,選了還嫌不夠自主是哪招,不就是為了互相約束才結婚的嗎
講得好像現在這樣大家會比較樂意承擔責任一樣,會承擔責任的人,不管這條有沒有通過,都會好好溝通好好承擔;不想承擔責任的人不管怎樣都可以當甩手掌櫃阿。
但小孩長在女性身上,她有辦法甩手不管嗎?
Q丸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已婚婦女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大家在擔憂什麼,如果你有好好經營你的關係,為什麼會害怕人家背著你偷偷去墮胎?
我就完全沒有這個想法阿,因為我超愛我老公,我不會這樣對他。
Thamson2011:
如果出遠門工作時,一直懷疑對方會外遇那你可以考慮互相給對方裝貞操帶外遇已經是婚姻出狀況,有沒有多綁一個子宮真的不是重點
而且,如果你們的關係已經進展到對方會背著你偷偷去墮胎了,你確定這個小孩生下來會比較好嗎?
不怕當然不怕所以吾輩都是提出可能的情況
反正到時沒發生是最好的
婚姻還是能持續
但首先要沒發生
其實我也不曉得什麼情況會發生
老婆外遇懷孕但丈夫不同意老婆墮胎
這種情形實在太詭異難以想像
iori52052: 那就不要結婚啊!說穿了就是想花男人的錢住男人的房子省政府的稅金又要找理由不養小孩
MILGM: ntr老婆跟嗑兄生的孩子,ero漫都這樣演,gay漫更多
我沒有花我老公的錢好嗎,很多女性結婚後也都花自己的錢住自己租的房子,少在那邊腦補。
到底為什麼要預設結婚要有房有車有月子中心,結婚後還要養老婆,這是我爸那個年代的標準吧。
台灣還是有很多願意一起打拼的人,看你找不找得到而已。
kon4011: 所以說啦!這條法律不是保障女人,而是讓渣男幹爽不負責用的
因為大多數的人都是沒能力找到的不然4%仔怎麼會那麼多
Mr_DD: 渣男能不負責的方法很多,不差這一條。
這條法律要是早個幾十年,黑道家族立委才不會結婚勒直接叫逼墮胎切得一乾二淨
多這一條,不會影響原本溝通無礙的婚姻,然後讓溝通有障礙的婚姻不會剪不斷理還亂,我真的不知道在憂慮什麼。
而且現在這樣不簽字逼人家把小孩生下來,真的對小孩比較好嗎。
現在大家覺得這條是在逼墮胎,怎麼不想想現在這樣等於是在逼人家要生出來。
我上面不是說過了嗎,懷孕到出生的過程,對身體的負擔對工作的影響對生命的威脅,有誰可以幫女性負責嗎?
中華民國總統府丁前發言人肯定很扼腕這條怎麼不早點來,到時候他就說女方自願簽署墮胎不管他的事,現在還可能繼續做發言人
如果改成無須配偶同意
那第九條第六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全由婦女自行扛責任而已
一直都是婦女自己在扛阿,子宮長在婦女身上,有人能幫忙揹嗎?
Mr_DD: 邏輯錯誤,丁未婚,他的對象也未婚。
2020年9月9日,《鏡週刊》爆料丁允恭在高雄市任職時涉及婚外情並周旋四女之間,丁還曾數度在上班時間的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辦公室與女友「Y小姐」發生關係,「Y小姐」3度懷孕,丁卻以影響政治前途為由要她墮胎,丁允恭於當日請辭總統府發言人一職[5]。
所以Y小姐已婚嗎?Y小姐未婚的話,他去墮胎也不需要丁同意阿。
拿黑道來舉例很怪吧?
黑道一開始就不跟你講法律
就算給了未成年女性墮胎自主權,黑道也不會有任何影響啊?
他要逼婚逼生逼墮胎你要關注的是刑法的人身安全問題吧?
丁就是個渣男,跟這條有沒有通過完全沒關係好嗎,有通過沒通過他還是一樣渣。
所以我才會說社會主義跟智障一樣他們以為一個法律,從以後的墮胎給女人簽名的權利(right)就好,卻從來不去考慮這個決定點到底是怎麼形成的,當中有什麼條件還是交換籌碼,而做決定的女人到底也沒有足夠的權力(power)來維持自己的自由意志形式權利(right)
Mr_DD: 我同意你的觀點,但現行法律也完全沒有比較好喔。
所以才說快過
因為真的覺得過了比沒過更會發生糾紛
對一個看戲仔來說其實很樂觀其成
不過害到的是經營婚姻的夫妻倆罷了
真的不會只因為這條通過,婚姻關係就被傷害啦。婚姻關係沒那麼脆弱,如果關係真的那麼脆弱,沒被這條傷害,也會被其他雞毛蒜皮的小事傷害。
渣男會把妳捧成有身體自主權的獨立新女性,所以不小心懷孕這種事妳不應該也不需要尋求他的協助或許可也就是不甘他的事。
友情問題一律黑單
感情問題一律分手
婚姻問題一律離婚
噗浪進步大家有目共睹
禁止墮胎出生率就會高? 國外就已經告訴你了 你禁止只會讓這些人去找密醫 更危險
有禁止墮胎?這邊不是在討論說同意權?
這是是要將人工流產手術的同意權全權交由已婚婦女
沒有要禁止墮胎
Q丸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對方不簽字,就等同於不能墮胎了阿
『墮不墮當然是女生決定,法律沒規定要我同意不是嗎』
『不墮就代表你自己要生的唷』
這條484表面上保護女性,實際上保證渣男的法律
還是那句話...你希望這條法律起怎樣的效果,可以保護那些人,會碰到怎樣的問題...
會產生的問題都不想提也不想面對,那定這條法律除了爽到的感覺,我覺得不負責任
目的就是"女性擁有自己身體的主導權"變成法律, 而且大家都要遵守, 但是這個目的只限為制定法律者服務, 這條法律會如何影響人民, 不是立法者的責任
他們都斬釘截鐵地說從來都是婦女自己一個人負責了(望上討論
所以你還指望這條過了之後他們願意負責?
一人同意的大手術,醫院當然願意接吧???
不然我之前怎麼開脖子???
想到這些人提共政府諮商, 撰寫委託研究報告, 就不寒而慄
Thamson2011: 不然小孩是裝在你肚子裡嗎,孕吐是你在吐?陣痛是你在痛?生小孩是你在生?
除了酸人之外,能好好回答問題嗎?
以正常的婚姻來說,如果夫妻感情很好,實務上也不太可能不討論就直接墮胎吧?
但夫妻感情若不好,就難說...
未成年少女那邊我比較有疑慮一些,不過,成年的已婚婦女怎麼決定自己子宮的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吧?
但是我覺得這個還是小事...這個法案挑戰對婚姻的認知吧
醫生「怕被告」的部分可以討論是否加入當事人有簽同意書就可以免責的條款?
法律是一把很笨重的大刀,我不懂為什麼不能稍微修一些法門把那些被這條法律影響的婦女讓他們可以去處理
挑戰對婚姻的認知...但是並非所有有婚姻制度的國家都有這一條阿。
kon4011: 但是台灣有,除非社會氣氛認知都可以修這一條...要不然我看不出修這一條的意義何在
其實法律也沒那麼笨重,它常常在修的,只是大家不太關心而已。
而且現在優生保健法這樣寫,條例也沒有辦法像怪醫說的那樣開一條後門,命令違背法律無效。
都說了他們講說婦女自己會負責
懷孕生小孩的事情自己一個人就能打理
所以墮胎的後續問題一定也能自己打理
說實在,這個議題實際上是家務事吧?只是醫院被牽在裡面(我知道台灣的家務事都是難念的經,理盲濫情多)
最主要還是把決定權還給被影響最大的婦女,我不覺得是問題
如果感情深厚,我不認爲太太們在做決定前不會跟她們的老公們討論
還是大家怕自己的太太不跟你們討論就跑去墮?(我只是好奇罷了)
"這個法案挑戰對婚姻的認知吧"我覺得這個答案才是一堆人在這串吵的主要理由
妨礙家庭可能也要跟著修改了
現行的方法也不是想生就一定生的成,改這樣反而可能是殺了那些本來有機會生下來的
不想妥協不想談就不要生很幹話,那就比照宗教規則婚後再來發生性關係,好唄
你明明就知道我不是那個意思,小孩生出來當然是整個家庭的事,但還在肚子裡面的時候,大部分的事情就只有婦女可以承擔不是嗎。
不要滑坡不要惱羞,很難看。
有點類似爸媽有沒有資格 決定/如何建議 未成年子女施打哪一款疫苗
換句話說,如果感情夠深夠厚,何需法律去保障老公們的同意權?
你們自然就會被當事人抓來討論了,這畢竟是人生重要決定。
還有其實我不太想去定義到底什麼時候胚胎算生命,這個還沒有定論
未成年子女已經算是個體了,只是被認為需要保護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妨害性自主或妨害家庭案件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沒修改之前,會被這條限制,一定需要配偶簽字,除非法條上加上OOO不在此限,或者像這次一樣,直接改掉。
Q丸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liuchienyi: 現在有問題的是第6條,第6條需要配偶同意才可以。
還是用文字貼過來比較實際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第 2 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前項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第 1 項 第六款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要修改的是將配偶決定這條拿掉
所以後面的『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也會被修掉
所以問題就在已決定要人工流產後
不必徵得配偶同意(既同告知)就可決定
個人是傾向加增條件而不是放給已婚婦女決定就是了
但真要放也因為前面的論調變得只想看戲的說
癥結大致上在
1.家暴 2.外遇 3.婚姻不睦 4.我就是不想生
4先放旁邊不談,前面應該還在能加條文但書/例外 的狀況
增加條件就要打官司,官司打一打,小孩都生出來了,也不用打了。
我發現你們不太在乎婦女的身體、生活跟人生,只在乎小孩的。
殺胚胎和殺嬰兒,沒有一致嗎?
你如果在乎墮胎造成的健康問題,那現階段就是醫療技術只能提供選擇、沒有保證決定怎樣
如果在意生下來後官司冗長,法官要面對的就是生殺與奪、不是嗎?
癥結點那個「我就是不想生」其實就含有前面那點婚姻不睦的要素在了啦,夫妻對生育沒有共識婚姻怎麼和睦,所以依上面說法這也可以跟前面幾點算一起
民法第 1052 條 第 1 項 第十款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現行規定是要判決出來才能離婚...
全部的權利歸於孕婦一人,那全部的義務也是歸孕婦啊,不然呢?
能主張孕婦權益、那胎兒和精子提供者的權益就不顧的話,婚姻就只會變成難笑的笑話
就算這條過了讓家暴婦女要人工流產可以不用經配偶同意
但沒加增其他真的會泛生很多很多就是了
因為家暴的問題所已用法律規定將人工流產的所有決定權給已婚婦女
嗯
kon4011: 墮胎造成的往後不孕也是個人要承受的
所以我不是很贊成讓一個人去負擔三(或倆)個人以上該負的責任(理想狀態)
wolfgangc: 我可以理解你的想法,理想狀況來說的確是這樣。不過,如果是理想狀況的話,無論這條法律存不存在,雙方應該都可以共同承擔(理想狀況)
比較好奇這條
民法第 1052 條 第 1 項 第十款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能將『經判處』修改『已成案』嗎?
有點難,我們刑法是無罪推定,如果已成案就可以訴請離婚,會違反這個原則。
我其實也同意會很有戲,修法本來就沒有百利而無一害這種事情。
講難聽一點,丈夫有很多方法讓妻子懷孕,就算妻子沒有同意懷孕
但是妻子想要終止懷孕,丈夫卻有法律保障的否決權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
另外家暴不是有或沒有的二分法,還有很難判定的精神家暴,等到判決出來胎兒早就大到無法墮胎了
讓車上Ai.選擇撞護欄還是旁邊的油罐車、還是要丟給駕駛決定
乘客就一定得是無力的被迫承受,還是他也能投票選擇命運?
這樣衍生下去,其實都是關於選擇、而且很有可能暫時沒有答案的難題
但問題不會憐憫我們的
先確定一下已婚這部分修法前後的所形成的邏輯
修法前
已婚婦女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既告知)才可實行
屬及閘
已婚婦女人工流產一定是(1)
但配偶的同意權會變動(1或0)
只要配偶是不同意(0)結果就是不行
修法後是已婚婦女決定人工流產就可以做
不會有民法問題
Q丸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是的
問題癥結就在
已婚婦人是否會在配偶不知情的狀況下去醫院做人工流產
至於這點配偶發現後是否可以用不信任婚姻訴請離婚呢?
搞到妻子完全不想告知丈夫就跑去墮胎
這個婚姻的問題不是只有懷不懷孕吧
婚姻出問題(因)
妻子去墮胎(果)
是的,所以如果修法沒規定要告知,已婚婦女是可以在另一半不知情的情況下去墮胎的。
至於可不可以訴請離婚,要看法官是否認為這屬於民法第 1052 條第二項
民法§1052-全國法規資料庫回去翻了一下
其實
第 1 項 第 三 款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就能判離了不是?
還是說要等加暴確定才能認定虐待?
婚姻出問題這方面不是說一定有意或無意
只是感覺開了這扇大門後會有更多人往這門鑽過去
會看有沒有辦法舉證。有沒有申請過保護令等等的吧,虐待也不是一方宣稱虐待就虐待的。
反正上面的顧慮大家都提過了
如果真的實行後也別忘了就是
看到說虐待舉證困難就想到人工流產的手術證明不就變相對簡單(思考
第 1 項 第 二 款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拿人工流產的手術證明用這條(邪惡思考
我是支持女方都可以墮,但是我好奇男方的角色會變成什麼。現在的話夫妻是一體的,女方不想男方想要小孩,女方不能自己墮;男方不想女方想要小孩,男方不能架著老婆墮,也不能不負養育費。但如果某一方可以自行決定小孩的去留,那對另一方,他能不能自行決定跟小孩有關的事。
反正第一個的問題在於可能影響人們對婚姻的信任度
後面這個
父母(法定代理人)意見不能違背未婚的未成年當事人這邊就...
所以到底是要未成年當事者決定還是要法定代理人決定?
現在對男方而言,沒有什麼懷孕後才來「我的身體我決定」這種事,你要上床,你就要承受後果,人家不墮你就是要養,沒有什麼男方的意願這種事。那改了之後呢,那男方可以在雙方意見不合的時候說「你可以選擇不當媽媽,我當然可以選擇不當爸爸」嗎?
讓未成年去決定人工流產這個嘛也很有自己搞出來的自己負責的感覺就是了
可是是未成年耶
先不管父母不管的未成年
有在管教的都會出事的說
其實個人是認為噗主特別發噗來討論
不只第一項的對婚姻的影響
主要還有人工流產手術這部分
會不會因此變多進而造成更多的醫療糾紛
就個人基本感官來說可以不動手術是最好的
提案方就是想要讓孕婦有決定要不要墮胎的權責
(但這樣誰想陪妳一起扛風險
XXX怎麼會同意墮胎!是不是你醫院灌了甚麼迷藥給XX
大鬧醫院)
終止孕程對身體的傷害是比走完孕程小的,只要懷孕了,就是對身體的傷害,有沒有手術或怎麼手術就只是傷害的手段和大小的差別而已。
就算是結紮,也有很多醫院不願意做,因為可能會有糾紛(醫生真的很可憐)。
kon4011: ”假設“ 墮胎真的”比較“不傷身,但還是有一定的手術風險
然後按這標準,子宮外置應該很有市場(但需要大量人體試驗)
那麼若夫妻喬不攏要生還是要墮胎應該可以當作離婚正當理由。
單身噁男想問的是
那麼之後去玩有夫之婦那她要人工流產
是否可以免責付費用?
或是說讓不想懷孕的妻子懷孕也不用付相關費用
不過感覺不太可能就是了
我找了一下,沒有找到判例耶,可能是我不會找判例的關係。
使用藥物6500起,人工流產9000-15000,應該不會特別為了這個花錢打官司,吧......
不就"如果你沒犯罪幹嘛怕檢調監聽?"的翻版?
>>如果你有好好經營你得關係,為什麼會害怕人家背著你偷偷去墮胎?
就只能說這兩項修法不管哪個真的造原文過
醫療的問題絕對少不了
婚姻問題多了個懷疑理由
啊不婚還是不婚
自由戀愛更能自由戀愛
所以人工流產費用就都已婚婦女自付?
「沒有犯罪幹嘛怕監聽」跟「是否要由法律保護已婚婦女墮胎的配偶同意權」放在一起比對本身就是個邏輯滑坡,前者明明在說的是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包括公權力應介入或不該介入這個尺度的適當與否),後者在講的是醫療行為裡的抉擇權,法律是否要把手伸得那麼長(這個要件不是每個需墮胎的案例都可以順利取得而造成目前一些問題),這兩者不能那麼直接粗野地說A=B
我比較好奇的是,一旦沒有法律保障同意權所產生的「不安」到底從何而來...
問題就講出來啊...就來討論看看,如果通過,實際上到底會產生什麼問題。
問題可能偏向你當初選配偶的時候,看走眼,選了一個會用墮胎要脅你的女人?而且,說是威脅,你也可以選擇不屈服,不是嗎?
當然屈服啊什麼,掙扎一定有,兩造都搞成那麼難看,心裡有了疙瘩還確定要一起過一輩子,也算勇氣可嘉。
照啊 想要自己決定,不就不要結就好了? 修法的意義在?
婚姻就法律綁住兩人的權利義務,現在一方說我有自主權,所以另一方沒這權利的話,那原先規範的共同權利義務又要怎麼分責任歸屬的問題吧
這些東西這噗的前面就討論過了,支持方還是沒法給出可以說服人的理由
Q丸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現在也一定有先生拿簽字威脅懷孕的太太吧,要講威脅講不完的,還是只能先生威脅太太,太太不能威脅先生?
說贊同方沒辦法解決問題,反對方也沒有要解決現在制度造成的問題啊,因為現在的制度對你們來說沒有問題對吧?
不管老婆肚子裡的小孩是不是你的,反正你不簽字,只要婚姻關係存續,他就不能墮胎,要一直懷孕到生下來。
這樣的現行制度,你們覺得沒有任何問題嗎?
就說了這樣之後婚姻不再是約束人工流產的法源罷了
他們就只是想把所以權責都交給懷孕的婦女去決定
然而相對的這些後續也不再需要已婚男子需要負責(思考
因為如果真照文修改的話是可以不須思考期或告知就能決定
至於後續婚姻怎樣就不好說了
而且你們婚姻和承擔的意義,剩下使用子宮的同意權嗎?沒有使用子宮的同意權,會威脅到婚姻的價值?
GREEN_TEE: 對,如果男方有受精卵結合後的「身體自主權」,渣男會大量產生。所以為了平衡女方需要懷孕的困難和弱勢,在沒有結婚的狀況下,男方下了床就不能決定胎兒的事了。下跪求女朋友不要殺他的孩子沒用,反過來求女朋友他不想要被小孩綁住也沒用,至少要付錢。這沒有男方說話的餘地。結婚以後,男方才能得到共同決定的權利,要墮要一起,要養要一起
所以雖然我支持女方婚後可以墮,但我也很好奇,之後丈夫的位置能決定的只跟男朋友一樣,會不會產生別的問題?
"是啊所以談戀愛就好,有了就單親或墮掉"
這樣的結果有比較好?
但最後另一造就是會對制度心灰意冷
你們真有想討論嗎?
前面都問過是否針對其他現形做修改
或是增加條件的方式幫忙
可是你們只覺得開放權力給已婚婦女就行了
但這樣事會所有權責都由已婚婦女扛的情況在
如果真的上路
個人是覺得有很多好戲和新聞可以看(望
法定的配偶,有財產繼承權和醫院簽字等等權利,結果面對胎兒他的權力相當於一個男朋友,這也不太對吧
如果婚姻是妥協是維繫,那把全部有志結婚生子的都捲進去,這個問題可以很複雜、很傷感情
所以雖然我覺得不想生不能勉強,但法律上要有補償的地方,並不是單方面殺了配偶期待的小孩,然後談離婚的時候你還不用站在過失比較大的那方。外遇算防礙家庭,單方面決定墮胎應該也要算
看完一大串..........................好啦,雖然噗浪本來就是小圈圈沒錯,但我更深刻地感受到「身為女性就是原罪」這件事欸。........ 有好幾個人用字遣詞好像跟女性似乎有著深仇大恨似的,不貶低一下女性不舒服。祝我以後找到的男性是可以好好溝通的類型額 : )
我覺得如果女方自己決定去墮胎沒有告知另一半,或是另一半反對,那可以當作訴請離婚的理由。
不是要貶低受害者,是追求公理正義時,要找對人,不是說全天下有生育力的人都有罪
強迫老婆懷孕那算是強暴,我覺得那是另外一個議題,就是婚內強暴,那不是要不要補償是犯罪的問題吧。但我指的是雙方沒有問題但在懷孕上意見衝突的夫妻
好奇女方自己決定去墮胎沒有告知另一半,被認為足以構成訴請離婚的理由。那太太想生先生不想生的狀況也可以離婚嗎?
從不洗澡 不和長輩聚餐到外遇都可以是婚姻關係無法維持的一個原因 只是你要證明
其實這條法律應該也大部分會用在雙方對等沒有暴力但對懷孕有意見衝突的夫妻上。因為真的被家暴或精神控制的不太有辦法單方面決定這種事
因為結婚不是一個人的事情啊
而且行為能制止,不等於心情就不用顧及了
權利只歸於一方是在一般婚姻中很奇怪的事,但提案方只訴求通過但無視衍生問題,只是在製造更多問題,而更難達成共識(此噗和上噗都沒有結論)
如果要修法,為何不是針對特殊狀況,而是當全部人都是可能犯罪的,所以給孕婦來當審判者兼羔羊
如果是正常老公變成家暴老公,那當然是按家暴的部份進行相關辦理
trjiorde: 是大人了,不要把意外懷孕當成是藉口,在幹的時候都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嗎?
好好談、有充分溝通、清楚選擇可能帶來的傷害
理解對方有多難過
沒有避孕手法能保證100%不會懷孕的,當然會有意外存在
trjiorde: 噗浪可能會晚一點才看到喔,不要這麼激動
情緒也是這個議題最常見的阻礙
又要開始推廣「雙重避孕」嗎?又不是青少年了在哪裡跳針避孕不是百分百,成熟一點好嗎?
每次都會有人在哪裡不是百分百,能順利通過保險套+事前藥這兩道保險還成功的也是奇才
也沒有100%安全的手術/疫苗,所以是該跟您的「另一半」好好溝通,以取得共識
反過來如果男方不想生,但避孕不確實,對方又堅決不墮,那他一定要對小孩負責。我們不會覺得這個男的被強迫怎樣,我們會覺得這是他應該的,不然不要做。
只想爽不想負責
真的出問題又要政府來介入
你自己婚姻失敗到要偷偷去墮胎
甘大多數人屁事啊
是個大人就要為自己的愚蠢負責
paark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我不會用這麼嚴格的男方標準看女方,叫女方敢做就要敢負責。因為女方因為身體的關係已經多付很多很多責任了。但是意外的事有意見衝突要講成被強迫,好像都是被逼的,我覺得不對
前面有寫了幾種狀況,家暴、外遇、婚姻不睦,按情節設計相關規定即可
如果是怎樣都不管執意要墮,那就需要多和醫師、適合的人員談一談,在確認各方面的影響後再進行這個決定
而不是不聞不問
有男人在意外之下「被強迫」成為爸爸?我不太會同情這種狀況。
因為女人身體的關係我覺得女性應該要多一點選擇多一點保障,但成年人的關係不應該隨便說什麼強迫
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婦產科醫師
p32190: 提出的草案就是把原本的配偶同意權完全拿掉了,如果沒溝通就去做,不就也沒什麼事?
若認為溝通和告知也必要的話,也是該改成需告知,而不是完全拿掉,什麼都沒有吧
trjiorde: 前面提過,我可以負責再對大家展示一回
你可以選擇拿掉胚胎,那為什麼不能殺掉新生兒?
不是都不要這生命了嗎?
有時候便利性就是會和文化起衝突
然而不是每個國家都站在同樣的文化去體驗人生
而我國走過這一年多快滿兩年的抗疫生活,我們是該對自己有一點自信
並不是別人的要求,我們就一定要完全接受、不可質疑
trjiorde: 所以直接略過,反正不管是胎兒還是胚胎,都是不想經歷完整的懷孕過程去選擇終止了
那為何要如此在意官司纏訟,兩造都死心了不是嗎?
這個地方就是為何需要兩人充分溝通,甚至是賦予一方去制止的必要所在
因為生命無法重來
你可以去怪罪為何被誤用,但不要讓夫婦兩人陷入無解的漩渦中無法原諒彼此
如果孕婦認為男方不適合決定胚胎去留,向法院提起要求由女方決定,過程需要審議
這樣至少好過什麼緩衝機制都沒有,讓孕婦一個人去扛全責
女生的身體,為什麼女生不能自己選擇要不要墮
懷孕的副作用跟不便有誰可以幫忙承擔嗎?
懷孕造成的身體營養與鈣質流失有誰可以作為替代品來換他流失嗎?
不管有沒有好好做避孕、有沒有爽到
不論是不想承擔孕期,或再長久去考量
養不起或不想養而選擇墮胎不是也是另一種負責的方式嗎?
為什麼想要有性行為懷孕了就一定要生下來,這是什麼年代的思考模式?
強求別人要留下小孩的人都會去養那些孤兒嗎?還是只是那些人一廂情願地不顧孕者的生命權與自由權?
讓女生決定不是讓孕婦一個人扛全責
是給予他最後的選擇權
他中間要找誰商量由他自己決定
不會因為簽字被綁手綁腳
也不會因為跑訴訟流程而誤了最不傷身的墮胎時間
dokugo: 其實我還想到一個跟什麼法律都無關的事,算社會風氣吧,當然講什麼社會風氣聽起來很古板就是了。我們要怎麼告訴男性懷孕不是一個人的事,你要主動去了解各種孕期知識不是什麼都要一個孕婦教,要了解無痛分娩做月子什麼的,因為那不是老婆一個人的孩子,不是一個人的家。
為啥有那麼多巨嬰把跟配偶的事上升到國家要主持正義?why?
p32190: 以後句子就可以變成要生你家的事,跟我沒關係你自己負責
JustAWen: 同意該能尋求解決方案,但不是孕婦有100%決定權(個人不建議如此
你可以法官+陪審團25%醫師團隊25%,如此分配權限,但不要是孕婦一個人100%
我不反墮胎,我甚至不反婚內單方面墮胎,但是我覺得這兩種價值觀是有矛盾的。不可能期待想生孩子的時候老公比妳還熱心,不想生的時候他又完全無感好像妳是去割闌尾而已
每個人對結婚跟交往的觀念本來就不見得相同,在結婚跟交往之前就應該確認這個觀念是不是一樣,而不是拿自己的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
墮胎不墮胎就是孕婦自己的事情,跟別人完全沒有關係
p32190: 所以我覺用自主權就想打發掉這個需要共同負責的事還蠻不OK的
wolfgangc: 如果因為審判而延誤墮胎時間怎麼辦?
生下來的小孩如果孕婦不願意養有人要養嗎?
有人願意負擔這個小孩子的成長環境嗎?
我覺得別人也有決定權是個假議題,沒有人可以幫孕婦承擔孕期的過程,也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幫他決定他要不要生下那個孩子
kouketsu1974: 我告訴你們這些沙豬,方法我都想好了,就這樣那樣這樣,女性就不會受害了
“喔,是喔,好我們來改法律“
然後就爆炸了
如果如同前面有人說的,要爽就要負責
當這個負責包含負責決定要不要把孩子生下來的時候,怎麼問題就這麼多了?
本來就沒有共同負責啊,一直都只有分娩者在付出代價,除非是這樣:小孩出生後,凡是女方能證明你是小孩的生物學父親,不論有沒有婚姻或任何關係,你就自動必須支付孩子的母親代孕費用,並每月扣除撫養費直到孩子成人。
這樣可以確保不想要孩子的男人都會去結紮。
JustAWen: 殺掉囉不然呢,過程導致孕婦無法挨過生產與肇生的損失損害,法院怎麼可能都要扛
起初需要配偶或是父母的同意才能墮胎的狀況才是不對
今天孕婦基於了自己的身體或精神狀況做判斷才是對的
把選擇權還給孕婦本來就是應該做的事情
wolfgangc: 所以照你的說法來說,說要審判就是不負責任啊
你沒有考慮到審判之間的時間等待跟要付出的代價
如此一來就只是剝奪了孕婦的身體自主權而已
p32190: 要嘛配偶要嘛生父,反正處女無法自行受孕是生理事實
JustAWen: 沒辦法沒有人希望這樣條件的人懷孕,但事情就是發生了,如果要按草案來看,那就是走這些流程,得到這個結果
沒想到破500...
就個人得到的結論是支持方的目的是女性完全身體自主權
不須要被婚姻束縛
這個理論其實也很古老就是個人主義
而質疑並反對的包含自己則是顧慮如果再婚內將單方面個人權益放大
可能會影響婚姻甚是讓某些人有漏洞可鑽
不過討論了老半天很多支持方好像都認為是配偶男方被剝奪權利所以氣撲撲
然後還認為反方是把女性當作子宮看待
那...這樣真的能有討論結論嗎?
誠心建議不覺得孕婦有選擇權的人也不要去荼毒其他女生吧
今天男生沒有也用同樣負責任的心態看待自己射出的每一泡精子,就也不該要求女生負責
就算男生用同樣負責任的心態去看自己的精子,你們還是不能替女生做決定
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懷孕的不是你
對方沒有要跟你商量是你們之間關係的問題,跟孕婦的選擇權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們關係不好不能拿來當作阻止她墮胎的工具,只能拿來離婚或分手而已
世界這麼和平,大概就不需要軍隊、警察也可以當裝飾品就好了呢
我隔壁鄰居姊姊第一胎足月死產,腸子寸斷,在加護病房住了一年。正常生產者,產後一輩子漏尿、子宮脫垂、腰酸、體質改變者所在多有。
如果是高齡妻子懷孕,丈夫不給墮,導致妻子喪命或孩子生下來身體、智力殘疾,這些都是誰負責?
母親憎恨被強迫生下的孩子,父親把孩子當作綁住母親的工具,孩子長大之後產生的社會風險呢?
擇優、擇穩定環境再繁衍是天性,現在只是把生育選擇權還給女性而已。
還好我單身,愛怎麼墮就怎麼墮
Thamson2011: 這議題的討論一直都這樣吧。
我只好奇強調自主權的,去到現實社會,又要怎麼應對那些保守聲音。說人家不進步?
所以個人最後的結論就是讓這法案過再觀察
而且別看噗浪討論成這樣只要DPP要過這法案還是默默吞下
(並沒有)
所以這法案如果真的搞出很多是非拜託支持這法案的也要默默吞下
而且第一個問題其實很吃男女雙方各有不同的點
至於第二項問題反而相對沒甚麼人討論
第二項反倒給吾輩的感覺是反對大於支持的樣子
dokugo: 我常常不能明白為什麼進步派都覺得女性是受害者,然後舉一堆鳥毛例子當論證,兩造雙方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有性行為,有可能會受胎本身理所應當
弄到他們嘴裡好像在演什麼倫片一樣
GREEN_TEE: 因為懷孕後是女性單方面付出慘痛代價啊(包括身體、經濟、自由、社會眼光等)。
另外女性的身體和小孩被視為男方家族財產的歷史很長,餘毒未消。
而且這本來就是生育(優生)保健法,當然是考慮身心健康問題更多吧⋯⋯
paark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dokugo: 現在推崇的價值觀就是共同負責,不管還在肚子的胎兒還是生出來的嬰兒,爸爸都要盡可能的去關心照顧,畢竟生理上已經幫不上忙了。但同時又鼓吹父親在嬰兒誕生之前應該毫無感覺毫不插手像是老婆長息肉一樣,我不知道這行不行得通
ASHE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GREEN_TEE: 是呀,不婚不育可避免很多生命威脅。但現在正方是想要幫助那些因為各種原因沒辦法選擇不育的婦女啊。
Thamson2011: 我一直覺得要復刻神蹟當神棍並不難,到這年代做的研究夠多夠理解宗教的特質了,剩下是怎麼做的問題
為什麼這個不行那個不行
為什麼不能殺老公的小孩
因為
你Xx結婚了啊⋯⋯
不是一個人了
結婚書約是有他的意義的
我覺得懷孕真的是女人比較吃虧,這沒什麼平等的,所以我也覺得女性應該要有更多選擇權,因為真的就吃比較多苦。
可是我很不確定因此丈夫都等到生了才當作自己的事,生之前都用「那是息肉,她明天可能會墮」的心態,是不是真的有幫助
腦袋閃過一個問題
咱們是不是都先入為主的假定婚姻雙方是一男一女了(唉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你們就想像一下要是結了婚你的睪丸就被刺青上別人姓名的感覺吧
利用法律強迫妻子生育,你覺得這樣的親子關係會是健康的嗎?
如果你想提升生育率,你該做的是好好找個人生路上的夥伴討論生幾個小孩,而不是製造更多畸形的高風險家庭吧
GREEN_TEE: 你是不是以為世界上沒有「意外懷孕」這件事? 我先問一下你是不是不知道女性的月經週期可能會不穩定啊? 如果你連國中生物都不熟我們很難談下去
生產會有機率死亡的是女性,但沒有男性沒有連結,女性不會無緣無故變成孕婦
這和男性有沒有尊重可以說是能完全脫鉤
liuchienyi: 這篇新聞把兩個修法炒在一起談,我認為就會製造出這樣的爭論。未成年少女墮胎是否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這部分我先不論,因為立法要求"諮商、輔導"在現行層面上只會變成無用的文字而已,所以不討論。關於已婚婦女墮胎毋需配偶同意這部分,我是支持的。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liuchienyi: 假設感情好的伴侶自然會考量經濟跟人力因素,去協商出生育這樣重大的決定,正常溝通的伴侶本來就不會說墮胎就墮胎,所以這條法律會使用的只有感情已經破裂的伴侶。
liuchienyi: 假設是感情已經破裂但未離婚的伴侶,這樣的修法可以減少不被期待的孩子,如果妻子都想墮胎了卻被硬逼著生下來,這樣還能達到家庭的親職功能嗎? 這才是實際的做法吧
abby2007: 所以你的目標擺在這些感情破裂,快要離婚但是意外懷孕的伴侶了吧
我想問的問題就是...這樣的夫婦有多少?有必要到修整個法嗎?
liuchienyi: 那我問你,你一旦結婚,要是身上長了一顆身長50公分重量重達三公斤的脂肪瘤(而且脂肪瘤不會死人也不會把你的奶頭咬到出血),但是你要取得配偶同意才能把這顆脂肪瘤拿掉,你覺得這有意義嗎?
liuchienyi: 所以因為很少人會用到,所以我們要讓舊法繼續綁架女性的身體製造更多不幸的親子關係嗎?
abby2007: 這裡討論的來算是很客氣了,麻煩想想你這樣的說法能去說服你同溫層外的多少人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的確你們自成一圈達成了男性得出的結論了,所以呢? 沒有辦法說服女性啊,說到底你們就是焦慮於「我為什麼不可以控制我老婆的子宮」
liuchienyi: 認真回噗主
第一個「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的部分」,回歸生育法規的核心,應是依
健康和醫療的取向,如果一位女性懷孕會導致任何身心健康的破壞(例如血栓、水腫、產前憂鬱等),應該慎重考量終止懷孕,以
保障那位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不是
讓沒有身心健康風險的配偶或任何親屬掌握那位女性的身心健康(
任何親屬包括親家跟娘家)
此外還有孩子生下來之後的後續照顧問題,因為
生產過程是無法逆轉的,如果沒有終止懷孕,孩子出生了也會在家庭風暴中無法脫身,因為孩子的出生可能
不受到某些親人的期待,對孩子來說無疑是極為痛苦的,甚至
孩子日後可能會成為婚姻官司的籌碼。
第二個「未婚之未成年人實施人工流產,法定代理人不能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部分」,應該還會有很多配套問題需要一併處理,僅將個人淺見提供給噗主參考
從字面意思上來看,個人覺得第二個部分應該也是參考第一個部分的理念,防止其他親屬對一個人的身心健康進行獨斷的掌控,促進親屬間的術前溝通。
個人認為,第二個部分可能會比較容易在「懷孕者快要成年」的時候見到,如果是「懷孕者遠不及成年」的話應該大多能用「身體狀態不適合懷孕」之類的醫生診斷結果直接進行迅速處置。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liuchienyi: 要不要列舉一些情況? 用立法來定義感情破裂? 用立法來定義"正要離婚"? 這種互動如何能用立法文字來修訂呢?
我也同意,如果有身心健康的疑慮或問題,甚至是養不起孩子,中止懷孕我沒有問題
我的問題是,有這些問題,但是你都不跟配偶說直接中止懷孕
liuchienyi: 原來已婚女性沒有足夠的能力評估自己的身心狀況跟經濟狀況,一定要由丈夫來評估嗎.............?
所以偶才說咱們是不是假定婚姻雙方是一男一女
應該要假定婚姻雙方都是女性
女A如果懷孕了但女B不同意那麼這樣危害到女A的意願
所以爭取婚內人工流產自主權女A能在不用女B同意下去做人工流產
我是有一個女兒的已婚女性,我覺得這對我來說的確是回歸自我意識和自主權的感覺,這法案幫助的就是女性自己能有選擇的權利,已經懷孕了,不管是墮胎或是選擇生下來,對於女性本人身心靈都會有深刻的影響,但這件事卻因為婚姻而無法自行決定?當然法律訂出來,怎麼用又是一回事,我先生也是無法接受這條
jiakh: 可是定出來之前就必須考慮人會怎樣用了
所以千羽的意見是「孕婦可以自己決定但要告知配偶」這樣嗎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我跟我老公都可以開誠佈公地談幾歲要生小孩,我要不要去凍卵的問題了,如果老婆連懷孕了都不跟伴侶說,那是不是先該檢討雙方的溝通跟感情問題啊,不應該是硬性規定「總之你一定要經過伴侶同意才可以墮胎」吧
嗯...其實前面一直有一個讓步就是至少要有告知
但上面的討論有提到告知的方式近乎等同於同意
就是要簽名
如果說到意外懷孕,其實也很多男人並不想生,也雙方同意避孕,但意外懷孕後女方想想還是不墮了,老公也只能接受。沒辦法說什麼都避孕了就是不想生,妳要生我一毛錢都不出,法律上不能這樣。這種婚姻中的共同決定就是如此,我比較擔心的是,如果男性也得到這種「自主權」會有什麼後果
abby2007: 這個簡單省事並不是沒有責任,整體來說也不是最有效率
只有多方皆輸
liuchienyi: 關於您提到的「不與配偶討論的部分」,個人認為應該要回歸「婚姻關係是否和睦」來討論,因為
一個人的身心健康是由自己承擔和面對的,配偶能夠提供討論意見,但
無法為接受手術的人承擔結果,不論健康或死傷。
有關健康的法規,重視病患、避免病患遭受更大風險應該是重要的前提。
所以如果能讓告知這件事情跟醫院的責任脫鉤,就不會有告知=同意的問題了?
剛好之前也跟人討論到這個問題,看來有告知會是比較妥協的路線,但不知道實務上該怎麼做
不過可以為配偶的醫療簽字不是同婚在爭取的東西嗎,所以婚姻到底應該要包含什麼權利呢
「可以」為配偶的醫療簽字 跟 醫療決定「必須」由配偶簽字 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情欸⋯⋯
不會,女人死心的時候很難聽進去什麼意見,大概只有被車撞能阻止她按下獨裁者按鈕
吾輩先將婚姻做個契約書比擬好了(而且本質好像就是契約書
如果兩家達成契約的公司有一方在沒告知的情況賣掉公司的東西
那情況會是多混亂
「擔心挑戰保守人士認知」
這個擔憂是指「擔心執政黨支持者內的保守人士會因此拒投執政黨」嗎?
但我覺得已婚者不能獨自偷偷去處理,因為事關他的小孩,事關他可能要請求離婚。
我就說吧, 這其實就只是又一個同婚民法派在全力把質疑自己說法的人打成護家萌
你看他們的打法只有一種: "你們這些有疑慮的人一定就是一群想要掌控女人子宮的男性沙豬!!! 護家萌!!!"DXDXD
法律文件只在法律層面上有用,實務上孕婦想墮胎的時候會用上一切手段,沒有在鳥醫師的
是說真正的所謂保守人士的認知不是完全不能墮胎不然就算殺嬰嗎,之前還有人想推心跳法案勒,怎麼會覺得現行法令就是所謂保守人士能接受的了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不過就是一群白癡
正常人想的不過就是"啊婚姻不就是連我上完廁所要不要把馬桶蓋拉起來還是放下這種事情都需要溝通了, 你特地立這個法到底是想要迎合什麼人或是因為什麼事情有什麼民氣?"
總之這只是一個讓人覺得是不是嫌票太多想要被洗臉的操作而已
或說根本就只是一群撈仔想給自己未來安插什麼婦女權益基金會的職位, 所以趁跳船之前趕快喊這種東西, 以後可以宣稱自己超進步可以當個好位子發大財XD
paark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一個在婚姻中的人,即使不能決定,也應該要知道他的小孩怎麼了,還有要不要因此決定離婚,所以至少應該要被告知。
簡單來說, 沒有人打算解決問題, 或甚至連問題是什麼都根本沒有人有興趣. 很單純就只是認為"我現在喊這個以後我就可以宣稱我是推動進步價值的, 我要轉行什麼基金會了麻煩給我個董事, 順便讓我每個月都有女權演講的車馬費賺, 爽"
不然到底"拋出這個法律是為了什麼"都講不出來. 話說把撿到別人的錢本來可以請求部分比例但是後來被修掉的惡法, 都還找得出來當時為什麼會那樣修(因為媒體製造了一種這樣請求是貪婪的社會氛圍), 而不像這個就是憑空跑出來, 為說到底立來幹嘛還要編造什麼有婚姻裡的女人多可憐, 被家暴被強暴但是卻完全不敢離開夫家或尋求援助, 但是她一定會違逆夫家跑去墮胎!!!!!
哈哈
然後只要你開始問說這個假設太荒謬了吧, 如果問題是這個的話那應該是其他的問題需要修法吧跟這個立法有啥關連的時候. 這群人就開始了
"你沒有無條件同意你就是極右反墮胎保守福音派!!!"
有沒有跟2018的同婚民法派一模一樣的操作?XD
而且我也不覺得這個問題可以用腫瘤息肉來比喻。如果女方可以把男方想要的孩子當成腫瘤,那女方想要孩子的時候,男方可以把胎兒當成腫瘤不予理會嗎?不行吧,胎兒不是這種性質的東西
p32190:
而且我也不覺得這個問題可以用腫瘤息肉來比喻不, 其實我覺得這個才是重點
簡單來說, 對那些"同婚民法派"來說, 他們認為這是"到底懷孕只是一塊肉, 還是那是生命"這個爭議的延伸
所以他們才會一直要把對這個立法有疑慮的人喊成"極右反墮胎保守福音派", 因為他們那個跟肚臍眼一樣小的大腦裡認為這個就是墮胎權對抗反墮胎權的戰爭, 你只要不跟他們站在一起你一定就是反墮胎. 他們根本聽不懂一般人想的"我連馬桶蓋上完廁所要怎麼放都要跟配偶溝通, 為什麼這個不用"是什麼意思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所以我才說這其實就是撈仔丟議題出來, 其實只是在為了自己日後跳船可以繼續撈用的
因為現在根本沒有民氣去推動這種事情. 會喊這個的其實背後想的也就只是以後可以拿這個宣稱自己是反墮胎進步價值的最前線, 大概可以出個兩本書, 當個基金會董事, 還有接不完的演講酬勞吧
這個法本身到底有啥意義? 有沒有任何的適用的情況? 到底是不是真的如他倡議的就是什麼墮胎權之爭, 誰鳥你, 靠virtual signaling發大財比較重要啦
怎麼又跑出一堆軟爛人,媽的勒,講得自己多可憐,結果做的事情就是不負責任
說什麼負責,自己搞出人命自己負責不是理所當然嗎?哈囉?巨嬰逆
是哪裡不是知情理智同意?搞砸要自己負責講得好像很委屈,委屈的是那個小孩好嗎?
沒事時 嫌政府管的太多了
有事時 怪政府怎麼不負責
這不是某群人的日常嗎?(望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而且這群白癡根本就不知道歷史上喊出"墮胎是女生的身體女生自己的選擇權! 那不過就是一塊肉"這個理論並把它偷渡進女權運動裡的, 就是最沙豬的花花公子雜誌XDXDXD 推這個理論出來是用來讓男人可以射後不理用的XD "因為說你懷孕都是你自己的事情, 不要叫我負責"
男人推出來的理論隨便花言巧語包裝一下就被一群笨蛋以為是女權最先鋒XD 難怪社運界一堆亂搞女人的渣男XD
不是知情理智同意就去告他強暴啊幹,能討論的事情不討論,在哪裡躺在地上裝巨嬰,是哪裡有問題?不過軟爛人還是不要生啦,全都墮掉,現在就不負責任,對小孩能多負責都是屁
lester850: 如果把胎兒當成腫瘤和息肉,對孕婦的所有保護就沒了,沒有人在乎長息肉的人坐公車有沒有位置或喝不喝酒。所以我雖然一直pro choice,但我完全不能認為胎兒是息肉,胎兒就是胎兒
n02024: 感同身受身心健康緣故會想要終止妊辰的案例,還有說離婚再墮的⋯不會想離婚也許是已經有不止一個小孩了,那也會是不離婚考慮的點
所以才說剛剛那位到底知道不知道自己的比喻已經有點越線就是了
到底是自己認知當作一般大眾認知還是怎樣的
真的不去中國那邊感受一下自由切息肉的感覺嗎?
但實際上這個立法的爭議, 大多數人關心的都根本不是"胎兒是什麼"這個問題. 大家爭論的是"婚姻是什麼"
就是那堆白癡因為腦袋太小能裝得東西太少, 又根本沒有想要搞清楚大家爭議的是什麼, 才會一直要把問題帶到"到底懷孕只是一塊肉, 還是那是生命"這個爭議去, 並利用這個攻擊所有不同意他們那套花花公子父權沙豬思想的人都是"極右反墮胎保守福音派"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liuchienyi: 所以新的立法,由來到醫院的當事人跟醫院作出協議後執行手術,比起現行的「查證索取同意書跟拿到配偶簽名」來說,相對簡單,而且新法沒有知情權,就更簡單了。「告知」在實務上只會轉變為「簽名」而已,到頭來還不是要讓當事人去哀求一個配偶的簽名。
沒有我在討論的是婚姻,而且我不認為胎兒是瘜肉。
當然,我只能代表我自己,不能代表其他贊成修法的人。
心跳法案一直都不是問題,不管醫師認定是胚胎還是嬰兒,想墮的方法多的超過一般人想像,也沒有在理你法律長怎樣
然後拿條文對著正常人怒吼,說真的人家也真的難以理解這能幫到多少需要幫助的人
這或許對很多人是婚姻價值的威脅,可以理解,我一直想說的也是婚姻的價值不會因為這樣而崩塌⋯⋯雖然對你們來說可能難以相信。
醫師怎麼可能在違法的情況下幫別人墮胎? 為什麼醫師要賭上自己的執照?
所以吾輩才說乾脆讓法條通過算了
有些人自認自己知道痛
但等到真的把自己事情搞到痛得死去活來的時候
那就是該面對地獄的時候(望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婚姻的價值為什麼在於「我可以控制我老婆的器官讓她冒生命風險」?
真的不知到為什麼一堆發聲的論調總認為質疑及反對方
是想控制對方的身體
這到底怎樣的想法才會得出的結論
是那杯水想強姦我這種理論派嗎?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我以為婚姻的價值在於找到志同道合的人生隊友,分享財產與責任,討論意見跟人生決策,而不是在於把對方當作我的所有物。但是當然有人覺得可以逼伴侶生下她不想生的小孩才是婚姻的意義啦.........個人自由。
然後開始偏激的指責別人強姦不是一個討論的良好態度喔
知道痛這句話,我可以原句奉還喔,雖然努力了一年還沒懷孕,但我是想要小孩的,就算可能因此失去工作和健康也想要小孩。
擅自覺得其他人沒有考慮過生命的重量,是不是太天真了。
paark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現狀的共同一致決定就是會控制雙方,意外懷孕女方想生男方不想生,男方被強迫了,男方想生女方不想生,女方被強迫了。只要共同綁定就會這樣
啊知反正很奇怪的這些支持方有些就是這樣認為
所以才說還要找能討論的有時候真的很困難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我認為「反對獨裁者」是個很好的理念,但是不能雙標啦。
那如果是雙方意見相左時必須經過調解呢,調解沒有打官司這麼久。
那婚姻共同綁定的模式到底好不好?如果婚姻可以拆除綁定,會不會比較好?說真的我不知道
p32190: 照這種說法,此噗群起攻之的男性們應該要先反對財產分別制婚姻啊
如果夫妻對於胎兒存續意見相左,需經過調解公證,把條件說清楚,誰也不要反悔,這樣好嗎?
財產分別制、醫療決定代理人、代理孕母、通姦才會真正破壞婚姻的意義吧XD
而且問題永遠卡在一方不願簽名的話不就一樣兜圈子(嘆
abby2007: 就讓孕婦自己決定要不要墮,然後大家一起哭吧
痛痛都飛走了喔,碰
wolfgangc:
如果你曾經像在這個議題一樣努力的反抗傳統加諸於男性與女性的性別價值觀,我才會相信你是真的在堅持「反對獨裁者」的理念,不然看起來比較像是「我怎麼可以不是獨裁者」
Q丸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那調解,設定時限,時限到了看誰要裁定,不然就像小孩的姓一樣,抽籤啊(我舉例,沒有真的要抽籤
abby2007: 我一直覺得我舉的案例夠血淋淋了,
再下去R18的部份我要要求收費了
當然我是站直接修法這邊,但既然要討論,就來看看大家可以各自退到哪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kon4011: 你在自己的噗裡很明顯不是這個想法
的確就是那個把有意見的人都打成"極右反墮胎保守福音派"的
堅持一種想法是一回事. 但一邊堅持卻還要裝成沒有. 這就會讓人覺得"你如果真的是那種信念的話, 幹嘛要藏?"
所以我支持單方面墮胎需要告知,然後讓對方決定要不要離。也就是說我還是認同婚姻是某種程度上的綁定,如果不想要這樣的關係,那要讓對方知道並解除綁定。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唉,我不知道你跟你的伴侶平常是怎麼溝通的,但是這條普通人本來就不需要,而是用在感情破裂無法溝通的伴侶身上,所以你拿孕婦自己做決定出來諷刺,我實在看不懂你在那邊痛痛飛走在說什麼鬼,是想要看孕婦自殺? 墮胎就墮胎幹嘛要自殺
一直都沒有必要讓孕婦走上懸崖,幫她怎麼會是用逼的,難以理解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我規定你不准墮胎」請問是幫她?????? 「你有自己決定要不要墮胎的權力」比較正常吧
一直不懂為什麼要配偶同意?如果有男方偷偷把套子戳洞讓不想生的女方懷孕,那女方想墮掉不行嗎?
abby2007: 在敘述按鈕按下去之後到被炸飛前,還有段片刻的寧靜讓自己懺悔連地獄都不見了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你射精前有為自己留下片刻的安寧嗎?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完全命中, 對號入座

不把有疑慮方抹黑成極右反墮胎福音派就講不出道理了ㄎㄎ
lester850: 我在這裡沒有口出惡言,也沒有像你這樣冷嘲熱諷,我不懂你貼我的噗的用意是什麼,堵我的嘴?
PS. 如果男方不能接受女方自行去墮胎,那就離婚啊,反正男性到70歲精子都還可以用,找下一個願意生小孩的女性就可以延續你的生育權了。真的是不用這麼焦慮啦
wolfgangc: 不好意思,我連凍卵都會跟男友討論了,普通人的伴侶關係比你想的充滿彈性多了,你別再焦慮獨裁權不在你手上了,因為那真的就不是長在你身上的東西
我朋友說你們大部分還是覺得現狀有問題,只是不喜歡直接修法,所以來認真的確認一下。
MZKM_Shinobu: 反過來如果女方戳洞,男方也不能說不對我有避孕啊怎麼會這樣我不要養。這當然都是很糟糕的例子,可是這就是共同決定下的問題,倒不是只有女方會碰上
看完這串真的...難怪現在一堆女生連交男友都不敢了,找伴還是找個跟自己同性別的吧,唉
不要發生連結,就沒問題了
被強暴真的就沒辦法了,當作被狗咬吧
吾輩倒是覺得拿這噗去海巡
會讓一堆男性不敢去和女性交流的說(望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你似乎認為「一個已婚女性要是沒有丈夫簽字同意,她就不會認真考慮養小孩的經濟、身心、教養問題」,一定要有丈夫簽字,在你那詭異的跳懸崖比喻中她才會有片刻的安寧?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出現了,藉由裝作權威來擺出高高在上的姿態,結果實際上卻連普通女性的反應都無法想像
你們想像這條通過之後,女性就會像是決定要吃漢堡還是炸雞一樣的去墮胎
說真的現行法條中,魯莽的人早就已經在這麼做了,所以你們只是希望婚姻可以更加綁住一個女性、並認定女性一定需要冷靜期才能做出決定
abby2007: 不,您需要的前面幾乎都討論過了
獨裁者按鈕是我今天對這草案的結論,剩下都是浪費篇幅罷了
abby2007:
你們想像這條通過之後,女性就會像是決定要吃漢堡還是炸雞一樣的去墮胎你不把有疑慮方抹黑成極右反墮胎福音派就講不出道理了嗎XDXDXDXDXD
這裡除了你之外哪個人說那種話了?XDXDXD
所以你才是父權沙豬?XD
lester850: 引述自「🌈沃夫☆說
鳳梨草: 在敘述按鈕按下去之後到被炸飛前,還有段片刻的寧靜讓自己懺悔連地獄都不見了」
p32190: 支持可以男方不要養,判離,如果是這個狀況下的話。但男方沒付出啥啊?時間健康什麼都對他沒差,傷的都女方,能讓女方單方面的選擇墮胎,有應該都是有各方面的考量問題。
在這法案這樣亂搞下去,最好還有什麼理性溝通的空間啦
不就只是以為這樣叫做征服嗎?
這裏反對的都是要求溝通的,控制器官這種話也只有支持方在講
大家在討論婚姻中的雙方權利義務到底要怎麼搞,反到是你自己腦補一堆有不同意見的都壞人
abby2007: 你為什麼要主張「這條通過之後,女性就會像是決定要吃漢堡還是炸雞一樣的去墮胎」呢??? 這裡只有你一個人這樣說, 所以無疑的就是你的主張你的信念
為什麼你要當父權沙豬呢???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你都認為墮胎是地獄、是跳懸崖、應該要懺悔了,我實在推論不出你哪裡在反抗獨裁者耶?
abby2007: 根據我前面說的,我反對任何以各種方式的逼迫
包含把選擇推給單一個人、並孤立她
反正平行線一直持續,我想討論這法案的另一條,看到有個說法說未成年的那部份應該是考慮「找不到法定代理人」的狀況,讓社福機構可以協助未成年人即時墮胎,而不是因為沒大人就一直拖到只能生出來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追根究柢,法律沒辦法規定「溝通」,這是日常每天都在進行的事情了,強迫法律要讓你的伴侶跟你溝通,這是不切實際的
abby2007: 所以我接下來會黑名單您,因為前面的人即使言論再偏激,也不至於開口羶腥
您的冒犯有其代價
慢走不送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wolfgangc: 孕婦可以問她丈夫的意見作為參考,
法律沒有禁止孕婦問丈夫的意見,這不是寫得很明白的事情= =
找不到法定代理這點好像蠻特別的
這種社福單位常遇到嗎
還是說是指法定代理人搞失蹤?
常遇到,找不到或找到了但⋯⋯
弄到被安置或逃家的孩子,你怎麼期待他的父母會好好的幫小孩著想。
不過如果法定代理人存在但兩者意見不合的情況應該原本也不能強迫墮胎,但可能會有強迫生下來的問題?
paark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MZKM_Shinobu: 男性在懷孕的問題上是遠比不上女性受的影響,但是這不會是「沒差」,他的孩子在他不情願的狀況下死了。女方會選擇單方面墮胎當然也有自己的考量和人生規劃,但是這對男方不會是沒差。如果老公在外面生一個老婆不情願誕生的孩子會造成傷害和構成離婚的理由,那老婆單方面終止一個孩子的生命當然也會造成傷害。
鳳梨草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CareCynthia: 也有這種可能,法院處理可能會來不及在懷孕五個月之前出來
wolfgangc:
偶常看到很多人是為吵架而吵架來的
所以自己如果認為沒有和他討論的必要
通常是無視它的挑釁
就看噗主要不要黑單那個就是了
剛剛開分頁看真的很無理取鬧
我也覺得法院處理會來不及,這可能會要看交由法院處理的程序是什麼,如果是來確認法定代理人不出現就給過那好像跟修法的結果也差不多
如果是還要審查確認法定代理人真的是失職不能幫忙做決定的話大概就會拖很久
嗯我表姐申請我表哥的家暴保護令還是限制令緊急的好像幾個星期,常態的好像有半年了吧
扯到任何事實要審查就會搞很久
吾輩真覺得台灣法院就是那些拖字訣
才搞的台灣人一部分的人習慣找立委找地方人士來處理問題
這就要看你對法院的要求了,既然要求正確性,審查過證據才能下判決那自然就快不到哪去
我想了一圈還是不太確定未成年這部分修法可能造成的問題,未成年非要生這部份應該是修不修都沒有影響到的,未成年要墮胎但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本來不能墮,修法讓未成年人可以墮會有什麼問題嗎?
翻了前面,做一下補充
選擇按下獨裁者按鈕後,再多的後悔也沒用了
這就是為什麼道德上不該讓孕婦一個人下決定的理由之一
大家晚安,辛苦了
p32190: 以胚胎細胞來說前三個月隨時都有可能被排除掉,以那時的狀態不能算有活過,連生下了都沒有那更不可能死,十個月孕期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不是沒被墮掉的胎兒就一定能脫離母體自主呼吸過,而且感情這種事是不會無中生有的。
感覺,離婚可能是對雙方唯一解,或者女性一開始就不該結婚🤔,沒有關係就是最好的關係~
每個人的預設立場都不同,有些人看到這次修法的預設是「女性從此都會拒絕跟伴侶討論生育議題與墮胎」,但這是個不符合現況的預設。同婚不會破壞婚姻的意義,我也不認為將墮胎自主權還給女性會破壞婚姻的意義。最終,這還是跟你怎麼跟你的伴侶相處有關,並讓處於不幸關係中的女性有解脫的救生索。
MZKM_Shinobu: 如果想要完全擁有決定生養墮的權利而不想跟任何人討論,確實不應該進入婚姻。不是每個胎兒都有辦法活到生產沒錯,但是父母還是會為流產傷心啊。終止妊娠就是終止胎兒活下去的可能性,對想要小孩的人來說,那就是死了。而且感情要怎麼產生是沒有一定的,台灣到24周都能墮,家長在24週前都對胎兒無感嗎,不一定吧
所以我再次說,我支持單方面可墮胎,但我認為男方對胎兒會無感沒差要是有意見都是只是想控制女性是不完全正確的說法。因為如果否認男方有對未出生胎兒的感情,那社會期待的男性從孕期就肩負父職就變成不可能的事。
都說不過份了但還是想說有能告知配偶就是了
就算你和對方鬧翻了
但婚姻結束前大家好聚好散嘛
沒有人想控制對方的子宮
只是說在自己身體有手術的情況下
能夠盡到雙方都知道
不論是人工流產還是結育(想
上方昨天左右的討論好像有人提過結紮也可以不用配偶同意是吧
所以才說這條的刀有點拿得太大把
一砍下去真的有可能砍出大裂痕就是了
不過個人還是會思考這些問題就算在這噗內有達成妥協點
但噗外甚至到噗浪外以致到現實面呢?
光PTT和巴哈就覺得鬧到男女雙方決裂的感覺...
很不想看到韓國那種男女對立...
慢慢破壞婚姻制度,有制度被炸掉就有政治人物可以亂中收割利益,韭菜們怎麼樣不重要
我男不婚不生主義,這條下來玩到出人命可以叫對方自主拿掉就好,再來煩都是騷擾跟騷法處理
不過看不懂的是未成年也被列入這點,未成年不具備法定行為能力,這樣手術出醫療糾紛要怎麼處理
trjiorde: 應該說,如果普遍認定男性看女方墮胎就像看息肉手術一樣無感,好像完全不會傷害到男方和家庭的話,那在法律上就無法判離(割息肉離什麼婚)
為什麼那噗會說一般普通家庭受影響很大?
我意思是,假設一般家庭夫妻和睦本來就會互相討論吧?所以即使你太太有這個可以自己墮胎的權利也會和你討論阿?
如果不會,那是不是也不屬於所謂大部分一般家庭
abby2007: 可是你主張「這條通過之後,女性就會像是決定要吃漢堡還是炸雞一樣的去墮胎」耶. 這裡只有你一個人這樣說, 所以無疑的就是你的主張你的信念, 你堅信的價值
為什麼你要當父權沙豬呢???
嗯,我也很討厭這個比喻。但好像很多人是用這種方式在理解懷孕,所以才覺得對方不會有感覺也沒有必要被告知
但你要假定所有家庭沒有任何突發狀況才行
有些人只要遇到事情是如果可以不講就自己吞自己處裡
那這條法案真的有幫到他嗎?
kon4011: 法定代理人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狀況,個人能想到的情形大概有「亡故」「不知去向」「無力照顧」「無心照顧」這幾種。
法院有辦理「停止親權」「改定/選定監護人」這類的案件,但對於未成年人懷孕時恐怕是緩不濟急。
Thamson2011: 我不清楚欸但如果這個妻子有這個傾向,可能也不光是這件事會自己吞下去自己處理,也許他們夫妻之間有更多方面需要互相磨合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p32190: 這不重要. 他們只是要故意把這個議題轉向成無關的墮胎權戰反墮胎權而已
不要讓他們把戰場拉到不相干的地方去, 泥巴戰就是這樣來的
如果準爸爸因為小孩被流產很傷心……可能這也是一個沒辦法的事情,可以套用那個「婚後流的淚都是婚前腦子進的水」
男人腦子進水的後果至少只是傷心不至於傷身體。
但至少只是傷心,我也覺得法律需要保障這個傷心的男人可以離婚去找另外一個可以一起生兒育女的女人。
他們其實也根本就不相信這個. 會故意這樣轉議題其實只是可以在自己的噗裡把在這邊質疑他們的人都抹黑成反墮胎, 然後說看啊我才是站在正道的一邊, 並享受其他人的讚美. 這種想法滿病態的其實
你看看上頭不就有幾個例子了, 在這邊裝的那樣子, 回自己噗就開始幹說這邊都是反墮胎極右噁男
aggiemu0412: 這也是啦
不過對於相信人性惡的吾輩來講
其實一般家庭到底能維持到甚麼程度
是該去思考的事
因為有看到本來沒甚麼事的家庭只因為老婆收到同事的東西就鬧翻了(望
Foxx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話說真的要達到那些星巴克咖啡廳文青幻想中的世界, 乾脆允許沒有理由直接想離就離就好了
只是之後發現吃屎了再來哭的話那就笑吧
paark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aggiemu0412: 所以至少要告知,他才有辦法以此為重要證據選擇還要不要這個婚姻,這是我認為婚內單方面墮胎一定要有的配套。
應該說我覺得這件事情需要動用到法律解決的話這個婚姻都至少有一方腦子進水了啦,走到這一步,會用到這個法條的話下一步應該就是離婚了
根本不需要考慮針對各種狀況去修法, 反正說一方不想要婚姻了就直接無條件允許離婚, 這不是更簡單? 這也不是他們想要的? XD
我想過這個告知,我也覺得應該要。我的觀點比較偏向「需要知情但不需要同意」
但這個告知很難做,因為假設是簽名一個通知書的話,感覺跟現在的簽同意沒兩樣,真的要杯葛太太墮胎的人就會在那邊我不簽。
如果可以由醫院電話告知之類的,會不會又變成增加醫院的負擔(?)
就是要怎麼保障對方是有被告知到沒有漏接掉訊息,但又不讓對方用裝死不回應來拖延?
啊就癥結在原法的法條要配偶同意
然後法院離婚又事能拖就拖
本人上面也用邏輯閘推過現行法還是有它的問題在
確實如果可以單方意願下離婚而且快速生效,這個法條也就不需要了
原法也有不用配偶做決定但只限幾種情況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所以狀況就會是本來的法律>找到配偶了,活著且精神正常,但是不同意>不能墮胎。
改成要告知但不用同意的話>找到配偶了,活著且精神正常,ok可以告知他了,雖然他不同意>可以墮胎>男方決定離婚>成功離婚。 我覺得這是我觀點上比較理想的情況,但實際上會不會很難執行
但是懷孕這點有時效問題
討倫中很多提到就是一堆配偶用拖得讓婦女遲遲無法去做人工流產
如果去使用調解的話
那麼你配偶方不來就代表是讓對方決定的意思吧?
哪個人覺得就努力不要讓婚姻鬧到哪種程度不就好了(思考
雖然噗浪對婚姻問題一律建議離婚(1s
會走到雙方鬧離婚還要開調節會討論人工流產的問題
雙方其實都需要想想到底怎麼走到這田地就是了
結婚真的不是扮家家酒要散就散的
emmm我是覺得如果連婚內告知都不要的話,有點無限上綱了啦。
其實本人也明說了好多次乾脆讓這條大刀砍下去想等著看好戲
但真的認這權力大刀砍真的好嘛所以才想嘗試溝通
但這也只是這噗能討論出可妥協的部分
你沒看噗外或是其他討論區
雙方用甚麼難聽的話在交鋒
Thamson2011: 我同意這個。走到這一步這個婚姻也差不多了,我覺得這個法律主要應該就是在最後這個部分,盡量讓這段婚姻帶給雙方的副作用都降到最小,然後好好分開
現在是有人誰強迫結婚嗎?會踏入婚姻是哪裡不知情理智同意?
要是有人用強迫或是利用精神狀況來達成結婚登記,婚姻可以被撤銷的好嗎?
少在那裏拿一堆可憐的案例來替自己的不負責任背書,要離婚還不避孕是腦子裝屎,還是利用那個小孩來脅迫其他人?
看起來有不少北七不知道婚姻有多厲害,婚姻一個可以把路人變得比直系親屬還重要的契約欸欸欸欸欸
而且用健康理由是可以實施人工流產的好嗎?,是不是哪裡有問題?優生保健法還被拿出來講,優生保健法第十條是裝飾還是選擇性不識字?
吾輩好奇如果是一方想生一方不想生
所以不想生的一方用"修法後"的優生保健法第十條去結紮
然後過了很久都不講
對你們來說其實不損害想生的一方對嗎?
噗首新聞只簡略寫說
修改後已婚婦人做人工流產不用取配偶同意
吃完飯再收服務費,不事前告知費用,有多少人敢吃?(可能不是好例子抱歉了
未成年的那個原意是立在,找不到監護人的情況錯失流產的時機。
而且都沒人想要討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解套,只是在哪裡跳針說女生懷孕很辛苦
我說我沒什麼意見啊,你有什麼問題?避孕沒有責任墮胎有責任,好哦,肚子大了就墮胎墮掉也是負責,讚
胡鬧也有個限度,自己對自己負責,連避孕都辦不到,在哪裡吵避孕也是對小孩跟身體負責,講得好像自己多負責一樣,結果還不是躺在那裡等人幹
你高興就好囉,連我講的雙重避孕都不知道在哪裡胡扯三重四重,真是對自己負責的好榜樣,讚
建議看得懂中文的人去看一下優生保健法關於墮胎的條文
我已經開始懷疑台灣女性受過高等教育的比例是不是只有數據的1%
現在到底是民國10年還是民國110年
抱歉現在是清朝女性覺得纏小腳是種表現地位的崇高方式
也有可能是99.99%×95%=94.99%的關係
那就是人家的身體呀,人家愛對他的身體幹嘛他家的事。為什麼需要考量到做了對家國有什麼正面的影響?
我今天開心拿刀劃自己,那能達成什麼?什麼都達不成呀,但那我的自由呀。為什麼要我的配偶同意?
其實翻了一下民法好像也沒特別規範婚姻信任問題
所以這個修法真的只是最多回歸個人造業個人擔的說
至於之後是否有人會惡用這個法
那也是他們的問題了(望
我是覺得任何醫療行為法律上都沒有義務告訴對方吧,就像上面提到,瞞著對方去結紮,法律上也不需要告訴對方呀。
那說這對你的婚姻生活不好,那是道德的問題呀,你是一個有道德的人、會溝通的人,當然溝通很好呀。但這不是法律該規定的事吧。你就算是應該把婚姻生活搞得一團糟的人,法律也沒有特別需要訂立一條法條,讓你把婚姻生活搞好呀。
所以在法律上婚姻基本還是契約
至於剩下的真的只剩下道德勸說了
而目前台灣的道德觀念正被中國入侵就是了(望
liuchienyi: 強制住院的要求是很嚴格的,有多道關卡評估,嚴重失去辨識能力的自殘可能是評功標準。但單純的自殘跟有精神病患,不構成強制住院
但如果是持利器自殘的情況下
警方還是可能到場防止你用利器傷人
liuchienyi: 我想我們沒有在討論精神疾患吧,這邊墮胎的處理者的精神意識都是正常的,所以我當然就正常人討論。
那你的例子比較適合舉在精神失常的人能不能墮胎,那就會是另外一個議題了。
我只是說,general在大家精神認知都正常的狀態,你要對你身體幹嘛那是你的事。
法律是讓雙方有爭議要打官司時有依據怎麼去分責任歸屬吧
如果不想綁一起,就不要結婚
那外遇、防礙家庭就連入民法都不用了,因為沒有什麼法律需要處理你的幸福
正確地說...如果真的做甚麼都可以...也找得到這種配偶,那這個法修不修根本跟這些人無關
煩死了,舉的一堆例子明明就有現行規定可以適用依其自願墮胎,在哪裡吵不能墮胎,是腦子也一起墮掉了嗎
記得故事的最後是...富婆很高興的對男主說...我懷孕了
沒事,作為配偶的他就是得吞下去,這是婚姻帶來的好處,除非他要訴訟,不過還有生父可以付錢,不怕不怕
婚姻真是個美妙的制度啊~
友人A是這樣,夫妻倆有一個小孩以後,媽媽想要再生一個
其實推行母系社會是最根本消除綠帽焦慮的方式,最崇高的父方身分是當舅舅,保證是你的基因
不是啊噗主第一個案例不是會違反現行優生保健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這條?所以這是民事告訴?
那意思就是說婚前也沒義務告知對方是否有結紮就是了?
沒有那有?偶很邪惡的偶是被人歸類成想控制別人子宮的噁男耶(笑
想要就你只能婚前健檢確保對方有生育能力,不過這招只能對男生有用(驗精蟲)
那麼還是再講一下好了
經過約兩天的討論和翻閱
只能說這優生保健法真的存在問題
並且民法中對婚姻只是要求雙方需履行契約
情感的問題真的只能做道德上的勸說
所以就算這條修法還沒通過
也請大家好好陪陪家人吧
無精症的病因
睪丸前因素:由於睪丸製造精蟲需要下視丘及腦下垂體分泌的賀爾蒙刺激,此賀爾蒙分泌缺乏會造成無精症。
睪丸因素:製造精蟲的工廠(睪丸)出現問題,臨床上常發現睪丸萎縮甚至是無睪症。
睪丸後因素:運送精蟲的通道(輸精管)發生阻塞,造成精液中沒有精蟲。
那為何只強調女權
因為邊緣宅男要切雞雞沒人要管你啊
但是女權人家是女生耶~
借串問XDD那如果做性別重置手術有必須要伴侶同意嗎?
應該說變性手術屬於手術的一群
所以法條本身並沒加以規範
如果沒記錯好像網路有聽過一則家中的鬼故事是
某男性友人帶自己丈夫去泰國
回來兩個都變性了...
請大家回想一下今年看過幾次人與人之間超連結的新聞
生宗教領袖很奇怪嗎?
GREEN_TEE: 還有你是對的,整個議題只要把重點擺在死都不要讓女性懷孕,問題就解決了
根本問題就不在法律上,是如何完全迴避懷孕這件事
生理女性的生育能力就不是個開關可以想怎樣就怎樣
那也很簡單,下定決心不後悔的,看要怎樣手術怎樣吃藥吧,希望有副作用少一點的
如果選擇是保留生育能力,那很抱歉,人體的構造和法院的審理速度有其極限
在問題有人提出更好的方法之前,只能先這樣了
子宮內避孕器其實不用麻醉 ,只是記得要拿出來
GREEN_TEE: 開關絕對沒有零風險的,而且這麼便利真的好嗎?
前面見過這麼多舉例,覺得要完美解決問題,那就只能用極端手段,才能在法律來不及之前就擋下
但這應該也不會被採用吧
GREEN_TEE: 我知道,但學術上這樣弄不行啊(雖然有時候大多數也是沒有在鳥醫療建議的我理解)
不能不考慮後果只求眼前有效,這樣到後面會有衍生問題
醫療團隊和法官、乃至警政體系都無法完全卸責(不只有指口頭或法條)
不能過份期待法律條文一定適用、多半來得及,而是預期改變幫助有限、甚至更糟,站在這個角度作準備,比較不會有誤會說修法萬萬能、許願一定會成真
然而,既然要改社會沒有普遍共識(請參閱前面討論)的法規,那當然還是希望至少不要是不完整的方案、或是比現況沒有更好的方案,擺上去造成更多問題
其實也蠻好的,再搭配上離婚,父親當渣男反而更容易從婚姻裡解脫
離婚對小孩還是有扶養的責任,前配偶離婚就是路人,連「扶養費」都講不出來,麻煩安靜地去左邊坐著好嗎?
老實說,贍養費這種東西,也只有中上層男在付,勞動階級的男性多半跑了就跑了,女方囉嗦就給女方一拳,女方的要求對他們的言行並沒有強制力,強制執行是一種看不懂的天書,也不會有人告訴你有這種東西,法律對男方的約束力是零,社會道德對男方起到的約束力幾乎沒有。說法律怎麼規定之類的意義不大
贍養費主要是幫助經濟弱勢的前配偶而已,從來不是理所應當的責任
路人回歸路人,跟小孩有個屁關係
夫妻關係都已經不合到無法就生孩子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到底怎麼會覺得讓女方可以自行墮胎就能解決問題
GREEN_TEE: 其實就是反正法律和道德都對男性沒有約束力,所以生養孩子決定都要女方自己扛的思維吧
吾輩應該會再整理雙方或者該說多方的立場...
不過還是想問如果這個法如果本來沒去規範配偶決定權的話
那麼對你們來說傳統的婚姻信任觀念
是否大於個人身體自主呢?
因為翻過民法後覺得要求告知好像也沒甚麼意義
原法訂定的想法也不太可能是要男人控制女人的子宮才是
不然第十條結紮不就可以去擴大解釋是女人想控制男人卵蛋
不准男人不生(滑坡)
主要舊法的感覺是想讓一方決定處裡生育方面問題時
另一方能參與到
不過沒想到最後變成因家暴懷孕的婦女沒法自行人工流產的枷鎖
所以只能說法律真的不好寫啊
然後就是...用噗浪的法律人士是不是都很忙啊?
感覺噗內一堆相關法條都得自己找說(躺
其實就某些人想賺退休金的斂財手段啦. 其實建議走政治的人以後也可以這樣操作, 推一個修法內容是"馬桶使用完必須放下馬桶座"的法案
當然會因為根本沒有任何意義所以過不了, 可是未來10年你就可以拿這個說嘴當成女權主義代表, 通告接不完四處有人邀演講跟寫專欄大談女權
真的在乎的人根本不會去提這種根本不知道要給誰用的法案. 想想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根據這點去設計法案才有實務上的意義吧. 修這個法就跟修法說馬桶必須放下馬桶座一樣, 只是用來讓推動的人宣示自己多進步還有可以騙一群白癡把他當成女權急先鋒用的. 他根本他馬的不在乎什麼女權
在乎的話就不會想推一個根本沒有人可以用的法案了. 不管怎麼說實務上會卡的都是離婚的難易度的問題而不是這個吧
例如胎死腹中,或是腹中胎兒有狀況,要趕那個24周期限,但配偶不在臺灣∕無法過來一起簽
這種不算緊急狀況嗎?
我們討論的條款都是在正常應該可以溝通的婚姻關係下,需要伴侶雙方的同意,其他的部分請用其他的條款處理
人工流產這點或許能回歸手術問題方面的法條
但道德問題太巨大就是了
要解決非預期懷孕可以增設其他條文保險,而不是直接拔除伴侶的參與權,如果伴侶是爛人,那也適用其他法條而不是現在要修的條文(
aleonayagami: 這就回到上面大家說的,為了所謂的少數弱勢,要打到大部分正常家庭嗎? 更河困那些弱勢根本不是修那條不用伴侶同意就可以處理的,而且他們真的有辦法決定? 如果真的需要那是否應該是動用到其他條款增設來處理,不是直接剝除原本伴侶的權利
所以就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修這法到底是為了什麼,以及他真的能達到目的嗎?
aleonayagami: 所以如果是溝通良好的正常家庭,伴侶會私下墮胎嗎?<==對阿,那個條款我記得原文基本就差不多是一切正常的案例需要伴侶雙方溝通,那既然這樣為何要修法
要知道最大的矛盾點就是,我們不是在吵墮胎權,而是家庭價值
因為這條牽制性太強
討論時就用邏輯閘的方式推過了
不論第九或第十條的伴侶同意
太久沒看條文都忘記了,增設條文讓孕婦能在條件達成下擁有身體最後自主權是沒問題,但要推的法只是很暴力的把條文改成不需配偶同意
而且上方的部分支持方都是用第九條舉例
可是沒想過用第十條舉例
像是已婚男子有孩子後不想再多生
但老婆又不同意去結紮的情況下
並用各種方式想讓自己繼續懷孕
那男子不堪其生活經濟壓力想離婚
現行法條好像找不到可以離婚的理由
也找不到可以處理的辦法
而且因為這樣被這條影響的其他人,就因為要救根本不知道在哪的所謂底層,就要被犧牲權益嗎
不反對讓女性能決定墮胎與否,但被犧牲的伴侶權益要補回來
個人來說補A問題,然後造成B問題的修法方式不太認同,自己不會遇到也不代表不會對社會造成問題
是有沒錯前面吾輩也舉例好多次了
但這些最後都會歸屬民法的部分
如果真的有人能為了維持婚姻
隱瞞外遇問題去自行墮胎的話
那也是她的婚姻觀的說
所以啦,問題就是一直說的,應該要增設條文而不是直接砍
結婚在民法內是保障兩人的財產與家庭權利
但婚姻內的感情就必須雙方自己做好
法律沒法去規範和限制
聯合國決議或外國先進觀念一回事,還是要看自己怎麼去調適比較好,不是宣揚什麼就都我也來一份
剛剛又稍微推敲了一下
其實在前面已經說很多的邪惡前提中
「女方為了維持婚姻去私下做人工流產」
噗內或海巡後蠻多人好像認為
配偶可以就用這個訴請離婚
但在民法內除非兩願離婚
或是證明配偶與外人合意性交
不然光靠「女方去私下做人工流產」
作為離婚訴求應該是不可行的
這個感覺必須提出來說明
這條修法還好,跨性別的比較恐怖,
那個根本製造犯罪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