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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三色坊Haku
2 years ago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 吳忻穎 | 鳴人堂
在張法官的投書之前,便有警方透過「實聯制」所留資訊調查竊盜等刑事案件的新聞報導,在法律實務與警察圈內引起一些正反意見不一的討論。
latest #27
三色坊Haku
說
2 years ago
我家人幾年前的大年初一錢包在台中廣三sogo星巴克被偷走 監視器都錄到犯人犯案過程 也有超商的盜刷紀錄 報了案做了筆錄就沒下文了 哪個警察那麼積極還不給他頒個獎!
無道天下
2 years ago
但在防疫角度上來說,當初是政府說不會拿去別處用,警察現在繞了個圈利用簡訊實聯制,可能會造成某些人就不願意使用
而且這些比較難掌握行蹤的人出事的話特別容易為防疫漏洞
月下為君
2 years ago
問題是實聯制僅提供防疫使用
你拿去做其他用途就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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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格菲
2 years ago
這個政府的承諾會跳票又不是第一天了.
Oldyellow
2 years ago
聽起來就跟當初有警察利用社工制度去逮捕毒犯的事情一樣?
齊格菲
2 years ago
當今天把防疫的資訊拿去做其他用途,之後頂多就那些怕被抓的犯人不用簡訊而已啊.變成破口就大家承擔.
尾刃カンナ
2 years ago
不是實聯制被拿去做其他事,而是申請監聽會看到實聯制的流水號
103683
:
問題是,你看到流水號,你知道是哪家店嗎?
尾刃カンナ
2 years ago
@kaoru7568 - 關控噗咧薩、關控馬仔、放水囉!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警察其實一直都可以合法去調通聯記錄 畢竟這還是簡訊系統
三色坊Haku
2 years ago
當電信警察的親戚說過 基本上他們有能力找出一個人在網路上做過找過的所有事情跟足跡 但就是要不要跟可不可以
歐郎🍕
2 years ago
ssam18tw
: 同意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PAIZERO
: 只要申請的到電磁紀錄 想查其實都可以
除非那間公司爛到跟本沒在做紀錄
也就是說即使今天這個東西不是架在簡訊系統上 而是另外開一套系統出來用一個完全不同的伺服器去架設的(我們可以先忽略不是所有人都有4G的實用性問題)
檢方依舊可以透過要求電磁紀錄的方式去抓(如果檢方有抓到這個人確切的帳號的話 現在的例子就是有抓到嫌犯正在使用的門號)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所以你是個在逃嫌犯 本來最好不留下紀錄的方式就是不用任何電子通訊手段 這就是為什麼歐美劇集都會先把信用卡、手機三小的都先丟掉
無道天下
2 years ago
elmertribbiani
: 所以警察是繞個圈利用簡訊實聯制啊
先取得簡訊,再自己去查那些流水號是那些店家
現在爭議點就在於警察是否可以為了查案取得為了防疫設制的簡訊
尾刃カンナ
2 years ago
gate9576
: ???
上面千葉不就說了警察可以合法取得通聯紀錄
講白點,這責任不在CDC跟實聯制,我要說的是這個
尾刃カンナ
2 years ago
套上面的說法,如果是一個大的網購平台有你地址或超商取貨資訊,調紀錄一樣查得到
你覺得換成這樣的話會有爭議嗎?
無道天下
2 years ago
elmertribbiani
: 現在就是對取得這部份的簡訊是否合法是爭議點
而不是警察有沒有能力查的到的問題,沒能力查到才更令人擔心吧
網購平台有你地址或超商取貨資訊跟這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不是啊 取得通聯記錄這個就一直都合法啊
大家比較有爭議的是「政府說不拿這個簡訊做別的事」 但「警方卻透過這個通聯去做別的事」
尾刃カンナ
2 years ago
我其實不太懂是否合法的爭議點在哪,你可以舉證申請通聯紀錄違反的理由嗎?
尾刃カンナ
2 years ago
ssam18tw
: 是
只是我想提這不是這系統製造者的責任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如果要討論的是「政府或主管單位應該要求警方不能用此通聯做為調查手段」的話討論的方向會更尷尬就是了
難不成未來有任何公司只要在契約裡面補一條「我們不使用你的電磁紀錄做公司用途以外的其他事務」 該公司在被警方要求電磁紀錄的時候就可以拒絕警方使用它當罪證或是蒐集嫌犯位置的管道嗎
辦案跟判案才不是這樣搞的咧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大家可能在討論的是「毒樹果原則」 就是「這個證據是由非法管道取得的話,這條證據跟以它取得的所有延伸證據都不能使用」
反正申請取得通聯記錄這件事不太可能違法就是了
尾刃カンナ
2 years ago
謝謝補充
約翰提督/奶油司康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Facebook
個觀點我覺得也蠻有意思的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naicophil
: 對 我剛剛在講的就是這一段
千葉♠亞果JJ教
2 years ago
但他最後一段應該是偏個人觀點了 因為法律實務上總不可能多簽一條「契約內容不提供給警方作為罪證使用」 警察就真的不能用
𝓢𝓸𝓹𝓹
2 years ago
會變成警方知道那時候那傢伙在哪邊,但是這個線索不能當證據,就變成拿這個線索去找其他可以當證據的事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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