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說了,工地主任的話是不能採信的。
latest #51
不過台灣這類的調查真是快速。
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當然
一堆鍵盤辦案辦得很高興的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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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不過老實說說這麼蠢的謊真是蠢
不是說怎麼可能不拉手煞車嗎 恐攻啦
Elt says
4 years ago
不快不行,網軍一直把災禍主因導到台鐵和行政院去
yocoy
4 years ago
一開始會信的人真是
發生什麼事??
GREEN_TEE
4 years ago
letibe0927: 今天我看到一個更奇葩的,拿遠雄大巨蛋來類比台鐵,說遠雄只是發包為什麼出工安意外要檢討遠雄,現在台鐵發包民進黨為什麼不檢討台鐵
GREEN_TEE
4 years ago
triop: 工地主任其實知道車掉下去沒通報
其實他會算計的,還知道事情的眉角在於自己知不知道車子掉下去。整件事已經無法挽回,那這個眉角是他減輕責任的最後機會。
芬狼@狼谷 白夜 says
4 years ago
GREEN_TEE: 我怎覺得我在別的地方也有看到XD 這種因果完全不同的例子也可以拿來舉例,就完全不想鳥他
芬狼@狼谷 白夜 says
4 years ago
話說有完整的調查報導嗎? 想看看目前到哪裡了
w2w2w2
4 years ago
被告本來就有說謊的權利,不負自認犯罪的義務。拆穿謊言,舉證犯罪是檢察官的責任。
報導是不是全部可信也是一個問題
w2w2w2
4 years ago
至於媒體的報導就當是在寫虛幻小說。
GREEN_TEE
4 years ago
不過運安會公布了太魯閣的調查資料,司機員盡力了...
芬狼@狼谷 白夜 says
4 years ago
恩亨 因為沒跟到最新進度,目前的調查進度是到哪了?
w2w2w2
4 years ago
Fenwolf: 工程車掉下去,離火車開到只間隔約一分鐘,司機員約只有7秒的反應時間。
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w2w2w2: 但是...這樣就會讓人特別幹
w2w2w2
4 years ago
刑案這樣就很幹了,等到後面的民事訴訟會更幹,這案的主軸其實在民案的求償。刑案只是看要判過失致死(一定成立)還是殺人罪(機率不高)。
GREEN_TEE
4 years ago
Fenwolf: [問卦] 運安會公布太魯閣行車記錄器
[問卦] 運安會公布太魯閣行車記錄器
關魚(aboutfish) says
4 years ago
文字媒體的即時新聞基本上只要看中央社就好~請參考本噗整理 @aboutfish - 說到台鐵花東線要不要賣站票的問題,請先聽這首我花蓮朋友1998年創作的經典歌曲...
Nomind-無心 says
4 years ago
殺人罪必須有殺人故意才會成立,大概非常非常非常難
GREEN_TEE
4 years ago
他還是逃不掉過失致死
Nomind-無心 says
4 years ago
過失致死當然跑不掉,但刑責天差地遠
w2w2w2
4 years ago
被告的律師一定會守住過失致死這道底線,檢方想辦法是攻進故意。民事的部分是把台鐵拉下水,相對台鐵舉反證撇清業主責任。
w2w2w2
4 years ago
只能推估這案要比照普悠瑪事件拿到相近的賠償金是有困難
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w2w2w2: 不覺得有辦法當成殺人罪
w2w2w2
4 years ago
所以把人先羈押起來是有用的,最起碼要串供是不可能,反而偵訊過程中會漏一堆餡。
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w2w2w2: 一開始覺得第一個法官太...嫩了
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MystiaLolelei: 這倒是比較有機會
w2w2w2
4 years ago
第185條阻塞交通致危險成立的前提也是故意,採這條花檢會被法官洗臉。
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w2w2w2: 看起來真難
w2w2w2
4 years ago
所以檢方應該在想怎樣弄到保證人的地位證明,這樣往殺人罪的機率就高了。花檢那位檢察長是有名的狠。
w2w2w2
4 years ago
花檢檢察長是北檢出身,是上頭有意培養的人,要往上爬,這案會是關鍵。特別是當動不了花蓮王,得要繳一個代表作,這案是重要的KPI。
如果他想製造自己不知道車子掉下去的假象而故意不通報,這就嚴重多了...但現在看來時間很短,短到來不及通報
w2w2w2
4 years ago
台鐵這案是豬八戒角色,+long辭職是明舉,後面的訴訟過程會是大亂鬥,媒體去追報,保證沒人想當交通部長及台鐵局長。
千羽宗次郎
4 years ago
ianblogger: 但是即使是撞車他也沒打119
GREEN_TEE
4 years ago
他一定是想用自己人來神不知鬼不覺的弄走就當沒事啊
w2w2w2
4 years ago
推測台鐵現在的謀略是配合檢方把故意這塊弄出來,這樣民事訴訟就可以成功站穩求償免責地位。若刑事僅有過失成立,台鐵得在民事舉證已盡管理監督責任。
關魚(aboutfish) says
4 years ago
liuchienyi: 第一個法官不是嫩,他的問題我在私噗有講
w2w2w2
4 years ago
第一個法官其實是在設陷阱,裁定書最後一句話就是。過失致死罪不是重罪,要羈押的證據必需達證明度90-100%,在證據不充足的狀況下裁定羈押會被律師抗告成功。不如先放出去,設好被告有串證的事實,只要台鐵的人來通電話就可以讓檢方成功抓到違反裁定,100%物證,院方不用再找理由,直接羈押。
下面留言好多智商堪慮的,說什麼沒隧道下去會比較好的,下去就不止50死了
吐司機Oho~
4 years ago
類似_患者自述, 病情仍需要看檢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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