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 為了我的自由要做好避孕甚至動避孕手術解決
膠類: 為了我的自由肚子裡的東西就只是一塊肉不是生命
Jinbo: 我覺得問題應該不在那裡,膠們的意思是如果男方不愛戴套或是想要小孩但女方不想能不能不經過男方就剁肉
甚至連被逼著結婚逼著懷孕都出來了,這種狀況下給他單方面同意墮胎能幫助啥
tianyu:
這樣邪惡的夫家也可以跟你玩監禁play,你同意有屁用
反正真要這麼想就是自己錢存多一點,通常這麼搞代表你所有的後援(包含原生家庭)都必須要斷絕了
不過好像現行法律也是很多奇怪的問題就是了
但覺得主要還是看醫師診斷再決定比較好
感覺主要問題還是認知上的問題說
在配偶雙方都知道的情況下
不想發生1‧1=1才能墮胎的情況吧(思考
個人擔心的情況是
在男方不知另一半懷孕的狀況下
女方已經私自同意墮胎
有婚姻狀況下,女方自行決定墮胎,這種婚姻遲早會出問題的,怎麼不乾脆離婚,然後女方自己就可以決定墮胎了。
偶認為應該是要至少在男方知道情況下將是否墮胎決定全權由女方
膠類一講到所謂社會議題,絕招無非是被害妄想發作,總之法律要保護我任意如何如何的權力,至於可以任意如何如何會有什麼後果他們是不管的,搞的社會雞飛狗跳才好混水摸魚
結果通過之後男方更容易認為生養子女是女方單方面的選擇和責任加速主義萬歲
chanchiyo:
美國經驗告訴我們加速主義不可取,膠類只會得寸進尺最後在被翻桌前成就全面奪權,不會自爆 Jinbo:
但你們米國跟chinada保守派和台灣的不一樣啊!台灣的保守派跟膠膠一樣刁爆
就以不需男方同意也可以墮胎來說,今天這條過了,那女方懷上了是不是就可以跟夫家盡情勒索說不滿足我的各種要求我就跑去剁掉,反正最壞也只是鬧翻離婚,離婚還可以分老公財產XD
人際關係是各方保持一些彈性,這邊縮那邊進交換互惠才成立的,左膠想著的只有我的天賦權利(主觀認定)一點也不能少
今天這話題最大的關鍵是如果你這麼不想生又想要該剁的時候就剁,那你幹嘛要結婚XD
自己選擇自己負責做不到只想要法律替你當fail safe,下一步大概就是墮胎健保要免費給付全額
先別論男方家屬,有時候女方家屬更恐怖XDDD 我都在想這條過了之後如果女方沒有能力獨立自主那他隨便墮胎被發現就是被掃地出門的時候了,到時沒有錢養自己又不能靠老一輩,那真的只能夠買條童軍繩比較快
老實說我覺得墮胎講三小女性身體自主也是bullshit
只覺得這偷偷說再戰下去一堆人真的不會想去結婚的說(思考
peracetate: 不知道實際是否可行,但還滿符合本噗上面的假設狀況的
不果如果男方也可以主張不想生養,所以訴請離婚,這樣會被罵人渣吧?其實越想越覺得,需要的只是某種極端情況下的救濟方法吧
陽明山下智久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會去連署的有多少人會結婚啊?
婚姻可以無過失就判離婚,那幹嘛還要用法律保障婚姻了,乾脆廢了婚姻制度更快
法律也沒有規定想要小孩就要結婚還是幹嘛的
偶還蠻擔心這篇偷偷說會不會增加PLURK上的男女分歧...
還是分歧的只有左派和左膠
不過就怕有那種嘴巴講男人好爛,結果現實卻是死命貼科技新貴的存在
然後他們在那邊說反對的都是男性焦慮超好笑XD 我想也是婆婆媽媽會第一個炸掉
.............
通過同居伴侶法比較快, 好common law relationship 不引進嗎?
扯得出這種的真的厲害XD
lester850: 其實法律一直都有給女生要不要懷孕的自主權啊,不管男生要不要避孕,最後決定全都是在女生身上啊~
如果男生不要避孕還硬上,那也有法律保護女生啊,去告伴侶強姦的話現有法律就很齊備了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當然啦,我大概知道如果這種法律出來能真正保護到的人大概就是『會被伴侶反覆強姦,身處的角色無法拒絕又無法提告然後又只能瞞著伴侶默默去墮胎的人』會需要。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為了這種人,寧可多幫一人,讓其他人獲得更大的自由也無所謂就是 (泣
那我覺得應該針對這方面修法才是最有意義的,不是直接全面開放?
如果婚姻弄到還要這樣孔明仲達這樣交鋒,真的離一離就算了
如果最後結論都是要導向離婚,那這個真的是開放就好了
最後都要離婚,也拜託他們去拿掉,這種情境下的小孩就別生出來了
senjor: 欸... 他們的假設本身就有問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項才需要配偶同意... 被強暴適用第五項
他們根本沒看過法條啊
不過說真的啦,如果以勸離不勸和的方式去想,似乎真的沒有意義去管需不需要另一伴同意啦。
到底是誰告訴他們強暴的訴訟需要成立跑完才能墮胎?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雖然常常被批評顢頇落後像個恐龍,但是還是有點常識,你見過那個案子的被害人被強姦還要等審完才能墮胎
如果單身,那自己想墮就墮。如果不是單身,被外人強姦,老公肯定同意。
強姦就是強姦
但如果是老公,是提告就能馬上墮胎嗎?這我就有點懷疑了。
話說我覺得其實就開放自由墮胎也好,如果老公用拐用騙用纏或者其他原因意外懷孕,然後死不同意墮胎的話,這種婚姻的確就讓老婆墮一墮也好啦。
這樣的婚姻也是離一離比較快,也拜託別繼續了,也別生了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當然我講的一切就是根本不把胎兒當自然人 XDD
除非提訴訟,不然這個便宜爹當定了,司法系統默認你是親爹
senjor: 法律就是認定那孩子不管有沒有生下來,那個爹就是有一份,保障他知情同意
當然扯到獨立胎兒有人權又是另外一回事,只是單純講婚前跟婚後的限制差異有沒有其必要性了
反正如果都需要扯到靠法律來強迫老婆生下來,這種婚姻跟小孩還是沒生出來的好。
senjor: 前面一到五項都是告知而不用同意,只有第六項才是,那些假設幾乎都可以適用在一到五項
自己不要還有醫生作保?
senjor: 脾氣上來誰管法律怎麼規定,那些人要的就是女方可以不經過男方還有那堆囉嗦的家務事自行處理啊XD 39這樣沒有皆大歡喜 而是醫生GG
第六項沒有有什麼嚴重醫學上的理由需要由醫療院所出面
mi2104: 那簡單,不要由醫生通知,由公家關認證嗎 XD
改成公證人證明你已經告知另一半,然後用制式公證的內容去墮胎
總之兩方自己溝通不良不要扯到第三者這根本是把私人事務硬要無辜第三方做擔保
那根本莫名奇妙,你們伴侶他媽兩邊喬不攏幹嘛要無辜第三者擔保,把責任轉嫁出去啊
因為告知不用取得同意,那要如何取得告知證明才是麻煩的
討論的最後走向已經變成一切都是父權害的,沒有人比我更懂父權
那醫院要怎麼確認影片對方是配偶呢
senjor: 人家會看證件或是簽名畫押,到時候偽造文書不干醫院的事
Goshawk: 他們才是父權豬吧... 發言充滿了男人不用負責的味道
還不如就把這選項納入離婚條件,離完後愛怎麼剁肉塊就去省事,至於社會後援沒有了也是女方的事,讚
等訴訟結束小孩都生下來了,有個毛用
一堆法律程序都需要公證人,為什麼不說是把他們拖下水?
senjor: 民事契約需要公證人很合理,但是這不是民事契約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因為我的意思就是,這不需要因為婚姻而有所差別 <=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然後再來討論肉塊的生命意義
senjor: 那在婚姻裡面配偶不需要知情同意那你離婚幹嘛?不然何必保障婚內產子都是婚生子
或者說,不需要配偶同意那個但書 <= 這就是我一直講的啊
senjor: 你要怎麼證明告知,你講的那堆最後還是要出具文件,還不是一樣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如果配偶不同意的情況下,就是請合格有證照的見證人簽據啊,該花錢還是要花錢
有個東西叫做同意書跟委託書,醫院收到幫你墮胎,你偽造文書是你家的事
那對方有執照的公證人簽據,那偽造了也是他們家的事啦
沒什麼矛盾的啊,醫院就是要收到文件,你要偽造文書不干別人的事,那是你家的事自己處理,跟別人沒有關係
以不偽造為前提,那對方不同意就是多花錢處理,也很合理啊
中間除了多一個公證人,根本沒有差別
senjor: 離婚那是要到戶政事務所去,而且可以不用是公證人本人
你是不是沒有自己去公證過
你不能拿,一個鑽漏洞跟一個不鑽漏洞比,這是你現在最大矛盾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怎麼同意書的偽造才是他們的事情,告知公證偽造就不是?
非得要有個第三者來背書,人家公證人是在公證當時確實有這一份契約書兩造雙方同意契約內容
當然你要說法律或者制度上有那些需要配合的,那都好說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還是說法律上的告知都是行方便之門?那這樣不就又更好了 (ry
然後你最後還是要給醫院一堆文書證明,跟現行法規最後還不是一樣
既然一樣那法規改成告知也一樣了,那我們有共識了,終於
明明就很簡單的問題,扯到這麼遠的地方去,你直接說你不支持告知,堅持要同意不就好了 XD
我講的是事實啊,而且婚姻本身就需要保障配偶知情同意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又沒有硬要你同意我的論點
你覺得告知還是得給醫院配偶得知的證明,不然誰敢給你墮胎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我沒有說告知證明不需要啊,至於怎麼研擬制式證明或者施行細則怎麼弄就再說啊
senjor: 改成知情醫院也會要求配偶知情的書面文件,還不是一樣?到底差在哪裡
當然如果你是反過來,覺得告知都不需要,那這樣的確告知文件的確也是比較麻煩
你覺得不一樣就不一樣吧,而且根本沒有保障到你覺得需要保障的人
難道你覺得『告知對方還錢』跟『對方同意還錢』沒有差別嗎?
GREEN_TEE: 好啦,你覺得一樣就一樣,雖然我覺得你覺得不一樣,你只是不爽告知,你希望是同意。
就想法差異,希望同意的我也不是不懂,沒這麼誇張好嘛
你覺得一樣就一樣吧,反正醫院看到你隨便傳個簡訊說那是你老公,醫院還是會叫你老公簽名畫押的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你要不要把我的回應都重新回應過再跳回去這句啊...
你講的那些根本不會在實務上使用
除非你要說這條法律本來是想說告知就好啦,但是告知很難證明啦,所以我們把他弄嚴格一點,變成同意。
台灣一年墮胎墮40萬,離婚才5萬,就慢慢等公證人有空去見證吧
GREEN_TEE: 講的好像離婚公證人都忙到加班爆肝一樣,用這個反駁之前先看看他們的實際業務量吧,而且那也只是一個方式,細節都可以討論...
你講的那些,醫院最後還是要收到書面文件留存歸檔,或是請對方過來確定你已告知,會來的人就是同意了,不同意的根本不出席
那以後法律上牽扯到告知的都改成對方同意為準 <= 反正無法證明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那以後法律上牽扯到告知的都改成對方同意為準 <= 反正對方也不一定會出現,也不一定會聽
到時候醫院要怎麼保護自身權益?
善盡手術前告知義務都會被告,更何況是這種孕婦自稱有通知的通知?文件拿來啊
偽造文書不干醫院的事,但是醫院不會因為你說你講了就幫你墮胎啦
那以後法律上牽扯到告知的都改成對方同意為準 <= 反正對方也不一定會出現,也不一定會聽,相關證明也不一定是真的
senjor: 反正實務就是醫院要收到你書面文件證明你自己給對方講,對方也知道,剩下的那是你家的事
GREEN_TEE: 是的,所以我說可有其他相關的證明,這我前面就說過了,可以不要再跳針了嘛
第六項的意思是「我想墮胎,但是不是前面五項的原因」
其實實務上讓檢察官就把能告的對象放在當事人身上就好了
話說有不同想法很正常,又沒說只能有一種想法,不同意就不同意,又不是不同意我就會怎樣。反而把討論繞去奇怪的地方鬼打牆就真的沒有必要啊。這樣討論起來蠻累的。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不如回到重點,聊聊說是不是告知就夠了,還是婚姻就是需要同意才有婚姻的意義。
或者直接當成離婚要件,例如說到醫院簽據已知道此會構成單方面離婚要件。
為什麼蓋到300樓
不知道,只是單純聊聊不同立場是什麼想法,但是就硬要被扯去很奇怪的地方鬼打牆
mi2104: 我也覺得判決離婚要件放入這個 反正離婚後就不用配偶同意
墮胎離婚快速通道,上天堂也快速,對噗浪左左女性來說這樣
SOSOBI: 不是啊,噗浪支持這種的都是無法忍受社會觀感的比較多,加上本身又沒有能力自行負擔墮胎後各種不便跟身體不適ETC的,最後就是憂鬱症上身買條童軍繩
真的以為只有男方家長會在乎嗎?女方家殷殷期盼孩子的也很多耶
怎麼可以把伴侶間的事老是要弄到全社會都要幫你們負責啊!外包責任也不是這樣
不過光是那個訴訟我看兩方家長就會懷疑女方是否外遇這件事就很好笑了,快過,我要看蠢左要害死多少女性XD
會去支持這個的,鐵定沒結過婚XDDD 不然就是離過很多次婚或被渣過
陽明山下智久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轉眼三百樓。我覺得討論這些沒有意義,因為會去連署的那些人就是要百分之百的自主權,連告知義務都不要。
你婚姻什麼事都要靠法律解決,這麼愛自由你幹嘛結婚?
婚姻就是責任跟束縛,本來就不是為了「自由」而存在的制度。妳要不要小孩都跟夫家沒共識了,我看這婚還是別結了
離婚要件也是對方提,你要墮胎還要離婚,哪裡有這麼爽的事
而且第六項實務就是醫生我要墮胎,然後醫生問個原因,就可以成立了好嗎?我諮詢過
GREEN_TEE: 我當然知道,我是說到最後如果告知入法,應該也會變成這樣的詢問走個形式而已 XDD
基本上權利義務都跟婚姻一樣,差別就是分開不需要雙方同意。
但是我覺得既然都到婚姻狀態了,至少也要有告知程度的責任義務
媽耶w偷偷說貼出的那個連署帳號不是噁男快篩的那個w
senjor: 你一直要別人為了自己的家事擔保到底是為什麼?
別人家的家事,要墮胎那是你家的事,醫院還要負責承擔對方根本不知道的風險根本沒有道理,為什麼風險要由第三者支付代價
第六項的關鍵就是醫生有沒有問,有問有理由就可以執行
GREEN_TEE: 你一直要執著這個我也很無奈,那為什麼就不能是告知也是醫生有沒有問,有問有告知就可以執行
我們就把這個放一邊吧,我所說的告知就是假設已經健全的制度,然後你想的漏洞都被補全了,至少醫生執行起來就跟第六項一樣自由的狀態為前提去想吧
到底為什麼告知義務會變成他人替家務事擔保?黑人問號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嘛,所以撇開那些奇怪的話題,重點是告知到底算不算是一個很適合的界線?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還是說雙方同意這個規則還是大家對於婚姻關係的底線呢?
告知我覺得算是一個很合理的折衷點了,女方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墮胎,但是會不會因此造成這段婚姻無法繼續下去,那就是當事人的選擇。是說我覺得如果會走到這一步,大概本來也就是問題很大,離婚也只是剛好而已。
進入婚姻,正常情況下應該就要雙方同意吧,連這點認知都沒有,結婚是要幹嗎?
沒錯,該離的就讓他離,勉強不離只是平添一對怨偶,根本毫無意義
是啊,而且如果都要扯到離婚了,那如果整天擔心老婆在外面跟別人有了然後偷偷墮胎不讓自己知道的人是不是也是不如早點離婚就好 XD
FlyinDeath: 然後我覺得當女生這樣作的時候,實務上的離婚訴訟應該也是的確要成為無法聯繫婚姻狀態的充分條件沒錯
話說這還是有了又拿掉的問題,不知道實務上夫妻對要不要有小孩沒共識的時候會不會也能成為仲裁離婚的充分條件
但還是很多在外面偷吃後裝是老公孩子生下來
數年後老公意外發現孩子和自己沒血緣關係的案例就是了(望
乾脆以後結婚都還是多簽一個身體自主權申明好了...不過那要結婚幹啥呢(思
話說前面討論的那個第五條的爭議點是,老婆提告就可以馬上去墮胎嗎?我也很好奇有沒有實務案例?
老婆去提告老公某天晚上中出其實並不是自己完全同意的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單純證據不足不起訴是兩邊都不受罰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而且這樣照前面邏輯還變成檢察官擔保的墮胎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話說那個第五條的爭議點是,老婆提告就可以馬上去墮胎嗎?還是要等進入檢查庭?還是要等檢察官提起告訴?還是要等一審判決出來?還是要等不能再上訴?
某些時間點小孩大概都要準備上幼稚園了
偶是認為就算通過類似的法條
同一批人會不會又出來吵說為什麼墮胎的決定要女性一個人承擔
這些男人真沒擔當(望
senjor
說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突然想到,如果證據不足的提告證明就可以去墮胎,那好像也不錯,變成實務上的告知
FlyinDeath: 醫院也是到時候要同意書或告知書啊,然後要告知書還不是會變成「要通知書簽名根本就沒變假修法」,醫院只對醫療行為負責,到時候一個說有一個沒有還不是變成醫師的責任
你要這樣無限滑坡的話乾脆說這個世界上每個死掉的病患都是醫師的責任算了
Thamson2011: 不用懷疑,一定會,他們最喜歡的就是吵育兒為什麼沒有男人的責任,然後生「他的小孩」都是自己最吃虧,男人一定都是逼姦成孕
那就不是重點啊你是看不懂?那改成存證信函通知難道就是郵差的責任不成?
小孩都沒有配偶講話的餘地,但是要生下來配偶一定要負責,誰叫你幹她不避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