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99
這幾天鬼滅配音事件/鍾配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想簡單聊一下法律層面的一些問題。另外因為這議題的主戰場在臉書上,再請大家照慣例不要把這噗轉出噗浪,感謝。
latest #47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在進入評論之前,想先抽象地針對幾個法律問題解釋一下概念。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這次事件最關鍵的重點,就在於契約到底成立了沒有。拜這次事件所賜,民法第153條幾乎成為最近大家最耳熟能詳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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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先來看一下條文: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這一條主要是規定契約成立的情形,用最常見的買賣契約來舉例,如果要成立書本買賣的契約,必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A:我用100元買你這本書),另一方對於這個要約表示「承諾」(B:好啊),如果雙方已經針對必要之點(必要之點就是要成立這個契約時一定要約好的事情,以買賣來說就是標的物和價金)達成合意的話,就可以視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民法第153條第1項說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會成立。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律會規定一些特別的契約成立要件,也就是除了要約和承諾達成一致以外,還需要完成特別的要求,契約才會成立,像是「要物契約」(要交付標的物才會契約成立)和「要式契約」(要依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契約,最常見的要式是書面或登記)。要物契約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借貸契約或消費借貸契約(也就是借錢),出借人沒把東西或錢真正交付出去之前,契約都還不會成立。而要式契約最常見的大概就是結婚契約了,要完成登記才能結婚。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回到民法第153條,還有一個比較會感到困惑的地方,就是所謂的明示和「默示」。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原則上意思表示可以用明示或默示來進行,明示如同字面上意思,就是直接明白地把自己的意思用言語表示出來,像前面A對B說「我用100元買你這本書」就是明示。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而默示就是間接的表示,要藉由特定行為來間接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比方說你把車停進停車場,雖然什麼都沒講,但可以從你停車的行為來間接推知你想和停車場擁有人締結停車契約的意思,這就是所謂的默示。要注意的是默示和單純的沉默不同,單純的沉默就只是沉默,不會有法律效力,但在實務上究竟要怎麼區分,就要綜合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口頭約定可以成立契約嗎?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簡單說,如果不是法律特別規定的要物契約或要式契約,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交付東西或一定要簽書面的話,原則上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的時候,即使沒有白紙黑字簽約,單憑口頭上約定就能成立契約。這在生活上很好理解,我們每天都單憑口頭締結大量契約,比如走進超商買杯咖啡,或是和便當店買便當,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用紙本簽契約才算數。甚至用口頭講好所有要買房子的條件及細節,只要雙方合意,也可能成立房屋買賣契約。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不過,即使口頭約定就可以成立契約,但事後發生爭議就會面臨舉證上的困難,而「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所以在實務上如果遇到比較重要的契約(特別是商務合作往來的場合),多半還是會選擇用白紙黑字的契約來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至少用報價單簽名回傳的方式,來降低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成立契約和訂金有關嗎?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答案是不一定,要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判斷。如果雙方在磋商階段有事先講好要先付訂金才成立契約,那就要交付訂金才會成立契約(法律用語為成約定金)。原則上,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要付訂金,契約也不是前面說的要物契約或要式契約,契約的成立與否就不會和訂金有關。也就是說,不管是透過口頭或是書面,如果你們沒有特別講一定要付訂金,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會成立生效。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稍微舉個例,如果你使用訂房網要訂A旅館,上面記載要付訂金才會成立契約並保留房間,那就要付了訂金並下訂以後,訂房契約才會成立。但如果你打電話給A旅館訂房,A旅館在電話裡並沒有提到要付訂金就說OK,那基本上訂房契約就成立了,即使你沒付訂金,A旅館仍然要依契約義務提供那間房間給你。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公司要由誰來締結契約?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如果是自然人和法人、或是法人和法人之間締結契約,和自然人與自然人締約的情形相比,就要注意代表權或代理權的問題。簡單說,因為法人是法律所擬制出來的人格,事實上法人要怎麼在社會生活中來締約,一定就是要靠法人組織裡的自然人來運作,這時候要怎麼確保自然人是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就容易產生爭議。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以公司簽訂一般的商務書面契約來說,通常最沒有任何爭議的就是由公司的代表人(比如董事長)來簽,因為公司代表人既然稱為代表人,就是具有對外代表公司的權限。另外就是公司法也有規定,依章程規定設置、選任的經理人也可以對外代表公司簽名,但要注意的是經理人通常指的是總經理,層級比較高,一般部門經理或專案經理這些都不算是公司法所說的經理人。或許大家會問說「那到底要怎麼知道誰有權代表公司簽名?」,原則上這些可以在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到,這也是用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一種措施。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日常運作會遇到大大小小的契約,如果公司已經有一定的規模,那針對規模不大甚至金額很小的契約,就不會讓公司代表人和經理人事必躬親來處理,那有些公司可能就會設定決策權限,把規模小的契約授權給總經理以下的部門經理來負責簽約,或是小規模的公司通常一般人員就可以來進行。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不過,因為公司內部的實際授權規定或運作狀況通常不會讓外部人員知道,因此在商務運作上,為了避免爭議,通常會在書面契約上列出公司名稱及代表人姓名,請公司用印時蓋上大小章,不會讓承辦人簽名就算數,這會是比較保險而謹慎的作法。畢竟如果很不幸地對方是沒有代理權的人,即使簽約了,公司仍然可能主張無權代理,那就要公司承認以後契約才會算數,相關損害賠償只能去找無權代理人請求。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再來簡單講沒有簽書面契約的狀況,雖然正式商務場合多半都還是會簡單簽契約然後要求公司用印,但在契約規模較小的情況下,有些公司還是會用訂單直接進行,甚至就是用口頭談(比如訂便當或小額採買文具),也因為這種交易金額較小,通常比較不會產生爭議,不過為求保險(比如便當不是10個而是100個),也可以考慮請承辦人員或主管在訂單上簽名,增加事後談判的籌碼。可參考下面這篇:
企業法規遵循暨智權訴訟 | 簽約時應注意事項-誰來簽約?蓋什麼章才有效?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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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講完了一些想講的抽象概念,再來就針對這次事件聊聊。依慣例不特別評論個案事實,只針對這次事件可能的思考面向,大概分享一下我的個人意見,給大家參考。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如何判斷契約是否成立?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雖然前面介紹了民法第153條,但實務上要怎麼判斷雙方針對契約必要之點有無達成合意,是非常困難的問題,往往要從個案事實出發,再綜合各種證據資料來判斷當事人的真意是什麼。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講具體一點,依最高法院的見解,通常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除了文義解釋外,也要依當時情況和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並斟酌交易習慣、商業慣例等來判斷。先不論目前網紅和公司窗口之間具體溝通的情況,我覺得商業慣例會是本件爭議的重要參考方向,也就是通常這種配音契約,依業界習慣上會怎麼協議?要協議到什麼程度才足以成立契約?雙方是否已經針對配音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這點我不多作評論,暫且轉一篇我目前看到的業界說法給大家參考,如果大家有看到其他的業界觀點也可以提供:
https://www.facebook.com...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承襲上述觀點,判斷本件是否成立契約的重點,就比較不會是書面契約是否必要、或口頭能不能成立契約的問題。畢竟配音契約並不是法定書面要式的契約,假設雙方在信件裡確實都已經針對必要之點都講好了,即使沒簽書面契約,契約也依然成立;反過來說,如果雙方針對必要之點都還沒談妥,那就還只是在協商階段,即使雙方簽了一些書面文件,契約也不會成立(但視情況可能會構成預約,這邊就不多談)。所以要講雙方如果沒有正式簽書面契約就一定不算數,並不是很精確的說法。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和法人簽約可以注意什麼?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另外也可以討論一下公司聯絡窗口是否具有代理權的問題。依電影配音契約這種契約規模,依一般公司運作常態,公司聯絡窗口通常不會是最終決定者,但由於各家公司運作實務狀況不一,也存在公司事先已經作好一定事前決策並授權給聯繫窗口的可能性(也就是已經授權窗口可以直接發出要約),所以我不覺得「公司聯絡窗口一定都沒有代理權」或「公司聯絡窗口一定無法發出要約」,還是要看個案事實來判斷。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這部分因為不知道公司聯絡窗口和網紅之間具體到底怎麼談,所以一樣不多作評論。不過也想順便提醒一下大家,如果你擔任的是公司窗口,在協商階段為避免相對人誤會,建議再三提醒對方目前只是在協商階段、仍須待公司作成最終決定並通知才算數,或是要到正式簽約才能正式確定;如果你是和公司談合約的人,也建議和公司窗口確認「公司已經正式確定了嗎?」「可以等到簽約後再進行嗎?」再開始著手進行(畢竟有時候不一定有書面契約,或是大公司裡契約跑用印程序費時較久,實務上真的也常見到先著手進行再補契約的情況),能簽書面契約就簽,然後確認能否請公司蓋大小章。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協商談判階段花費的心血或失去的機會都不算數嗎?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其實協商談判階段通常會花費成本,雖然前面說的買書契約比較簡單,從要約到承諾到契約成立可能只是一瞬間的事,但如果標的物價值較高或是內容比較複雜的買賣契約(比如買房),或是其他契約如工程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等等,通常在成立契約前會經過相當時間的交涉和談判,不會在一瞬間就談成,這時候就需要花費時間,甚至是可能要推掉其他要約,這些都是協商談判階段的成本,雙方都必須留心控制。如果因為已經快談成A約而打算推掉B約,最好先確定自己A約的談成機會有多高再做決定。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有人會問說那協商談判階段花費的心血或失去的機會都不算數嗎?原則上是沒辦法,因為這就是為了締約所需投入的成本。雖然民法第245條之1有規定締約上過失,但法條規定的狀況比較限縮,原則上就是限於對方惡意或是違反誠信的情形,實務上要成立的機會不高。而且即使成立,怎麼證明自己受有損失、又具有哪些損失,也不那麼容易請求。所以最後還是要回到怎麼控制成本的問題。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舉個切身例子來講,我們律師在正式接案之前,會和客戶確認工作範圍、談價,有些甚至初步進行法律研究才能和客戶討論,這些都是締約準備階段會花費的成本,所以如果案子最後沒接成,這些成本就只能放水流,那成本要投入多少,就是我們要控制的部分(畢竟也不能肖想完全不投入就有收穫)。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最後一併附上民法第245條之1條文: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古備前律師
3 years ago
大概說到這邊,好久沒認真發噗,洋洋灑灑寫了四千多字XDDD 正好噗幣沒了,如果覺得這篇有幫助到你,再請不吝賜幣給我讓我改改錯字,感謝大家。如果有什麼問題也可以發問,我再看看有沒有什麼可以補充。
感謝完整說明
yocoy
3 years ago
感謝律師
感謝律師說明!
林冬冬
3 years ago
感謝,長知識了 (droid_dance)
嘰哩呱啦
3 years ago
感謝幫忙複習民總債總哈哈哈
看完後覺得,
花栗鼠寫的才是真正出過社會,
懂得社會生態的經驗談~
#那些不懂裝懂亂放砲的百萬網紅
#真的要好好去看看人家寫的東西
#了解一下什麼叫「碾壓式的暴力」
旅人
3 years ago
謝謝解說!
O_o
3 years ago
忽然覺得美術外包們是不是也該來看看這篇?不然也很常見做好後收不到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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