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網紅的是非讓我又重新複習了一下民法契約的部分((對!真的只有一小部分
只能說大部分的社會大眾真的沒有法律知識,以為自己懂中文就可以自行google法條望文生義((有這麼簡單那乾脆大學法律系都不要開課直接收一收關起來算了
然後,最後再嘴一句,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都是屁, 因為你口頭契約到法官面前很難舉證,畢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嘛!
latest #9
法盲ㄉ我:
沒交易成功也還沒服務應該沒契約成立ㄅ
雖然聽鍾辣麼生氣感覺像被跑單一樣,可是我不知道跑單有沒有什麼非常嚴重ㄉ民法可以用
pigbrother225: 對!如果真的要打官司,第一件的訴之標的就是這個契約存不存在,然後實務大概也會認定它不存在,最多止步在要約的引誘民法154吧!事實上我覺得在民法153就解決了,因為雙方當事人意思並不一致,所以契約無法成立,而且鍾姓網紅還必須要舉證他為什麼可以認為雙方意思有一致((被拒絕的e-mail很明顯就代表雙方意思不一致吧!
在ptt看到一個新的說法,覺得比我想的還有道理:
一般而已,在商業習慣上木棉花給鐘的意思表示是一種合作備忘錄 在沒有簽訂簽約準備條款情形下 這種合作備忘錄在實務上大多被認為是簽訂本約前的預約 違反預約的效果,雖然可以依照226,216請求損害賠償 但只能請求預約的損害賠償,不能請求本約的損害賠償 例如意向書約定酬勞100萬,100萬酬勞價金屬於本約的部分 種不能請求100萬的價金 所以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範圍幾乎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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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好像又不是上面ptt講的那樣,我要開始混亂了啦!這題感覺就時事題會考捏
tusan0102: 我覺得就只是一開始的合作有沒有成立ㄅ
如果每次接待窗口都要出來頂缸真的衰小誰要去做這種工作大家都自閉就好了。
pigbrother225: 欸其實如果是窗口自己誤會跟鍾說要找他配音而實際上是找他去配音“活動”,做做代言人宣傳一下的話,那就是窗口的鍋了((以上為ptt看來的猜測,無法證實
我是覺得窗口絕對不無辜啦!這件事看起來最正常的操作就是喊停的高層,畢竟人家才是有決策權的那個人
我才剛轉噗欸,有夠巧的
tusan0102: 是沒錯啦,(這件事)窗口一定有責任。

我話沒有講清楚,跳太快,後面那句我想講的是有沒有成功締約不可能是只是靠窗口ㄅ,如果在其他正常情況下拿窗口說事的話就很衰,那樣的企業也很讓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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