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83
讀者提問:「請問安價文是否會有著作權上的問題?如果安價主不是把文字整段複製貼上,由骰中的旅人指定簡短的梗,比如旅人指定「變身」,安價主即描寫『主角變身成某物』約300字,這樣是否算是旅人與安價主的共同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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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第八條 - 著作權筆記
如果直接從共同著作的角度來切入,可以參考章老師的這篇文章。裡面有清楚解說了構成共同著作的情形,在此就不贅述。
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想要特別提的是,在上面那篇文章裡,章老師引用到一則智財法院的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裡面提到共同著作的成立要件:(1)須二人以上共同創作;(2)須於創作之際有共同關係;(3)須著作為單一之形態,而無法將各人之創作部分予以分割而為個別利用者。
判決裡面還進一步說明:「如僅提供意見或需求,而是由創作者將前開意見內容予以表現完成,則由該創作者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反之,如不僅給予提供意見或需求,而是更進一步參與前開著作內容之製作,此情形因雙方各自創作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始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共同著作』。」
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因此,要說安價文到底是不是共同著作,要依安價文的形式及具體個案情形而定。以噗首提問舉的例子來說,如果安價主不是把文字整段複製貼上,而是由骰中的旅人指定簡短的梗「變身」,安價主依這個梗寫成300字的劇情,那旅人指定的梗就等同判決所說的「僅提供意見或需求,由創作者將前開意見內容予以表現完成」,因此最後的成品就會是安價主的獨立創作,由安價主享有著作權,不會是共同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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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但換個情形,如果骰中的旅人不只是提供梗,而是進一步提供了一段文字(比如具體台詞或一段情節,甚至是創作角色),骰中了以後就採用為故事的一部分,安價主只是微調或繼續推動故事往下前進,等於是由安價主和旅人們共同完成這篇故事,如果每段文字也都個別分離都無法獨立,那就會有構成共同著作的可能性。
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一旦安價文構成共同著作,基於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需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才能行使,因此這時候安價主如果要將安價文出本(散布著作=發行權),或是進行改編(改作權),就必須經過當初共同參與創作的旅人(共同作者)全體同意。
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在不構成共同著作的情形,我可以想像得到大家會有點在意安價主單獨拿安價文出本的心情。安價文之所以精采,很多時候都是靠旅人提出神來一筆的梗,才讓原先平淡的劇情變得十足精采,這時候就會覺得旅人對於故事的「貢獻」很高,將所有著作權歸給安價主「獨占」,好像有一點不公平。但梗充其量只是一種「概念」,安價主基於梗創作出來的「表達」,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只能說旅人提供的意見是重要的參考,但實際上真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還是出自安價主,因此著作權才會單獨歸於安價主。
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Komikado - #75讀者提問:「如果使用他人的梗或是想法來進行創作,這種『借梗』或『偷梗』的行...關於「概念」和「表達」,之前在這個噗裡提過了,大家可以參考(之前寫得比較簡略,我有稍微再修飾一些說明)
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最後,雖然可能不構成共同著作,但為了避免爭議(我必須認真說,很多時候不是法律爭議,而是人際關係的問題),我是建議安價主可以在開安價的時候先在噗首註明未來可能會拿安價文去出本,如果旅人就此有顧慮,就能避開這個安價,對彼此都比較好。
SWINDLE
4 years ago
可以不要提到變身嗎
一碗夏范的章魚稀飯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如果安價主只是想在完結後紀念自己修稿印出一本這樣算出本嗎?
古備前律師
4 years ago
jillsnape: 我想大多數人討論的出本是指「印出本子對外販賣/發行」哦,如果只是自己印出來,雖然可能會有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問題,但只是自己紀念的話,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很高,就比較不會有相關問題
在理性與笑點低中掙扎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著作權保護表達,而非保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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